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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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56-02
1 国有财产的概念及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规定了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即全民所有的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
按照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一般界定,第一,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第二,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第三,在一定场合下,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在国有财产的概念中,财产至少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关于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分析,“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严格地说,‘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才称为资产,它具有增值功能;而一般意义的财产则不一定会增值,或者说,在财产的含义中,只要表明它是产权客体即可,无须也没有表明它会增值与否”。但是,其又承认“目前许多法规、政策文件中和管理实践中,已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或‘国有财产’混用”。因而其结论是,“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泛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权益。
界定这两个概念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概念的一致和和谐。这两个概念不是为了空白的法律体系准备概念体系,因而必须处理好已有的概念之间的和谐。“国有资产”、“国有财产”、“国家所有”、“非国有财产”是法律体系已经使用的概念,如果进行这一块的立法必须要处理好这几个概念。第二,概念借鉴和形成的独立性。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应受到其他学科的概念的影响而失去了自有概念体系的清晰与和谐。第三,概念的界定应该与现在的立法能力和立法规模相一致。相关的立法的技术完善与否会对概念外延的宽广与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考虑到这个因素,就应该在不同外延上选择谨慎的概念,以更好地和未来的成熟立法保持一致。
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国有财产的专门的立法,而《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到目前尚无法预测这部法律的问世时间。特别是国资委的设立,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也需要一部国有资产法来支撑,因而《国有资产法》立法受到了国资委的青睐。因而从目前的立法倾向上,“国有资产”的提法应该更多地与国资委的存在相联系,但是,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即国资委并不能全力管理或者监督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比如一些可以成为资产的,例如基金的管理权却在财政部那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由此来看,基金形式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三个主体,即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国资委的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其法律依据也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而不妨说,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应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笔者怀疑,如果让《国有资产法》在这种形势下出台,其范围会远远小于国有财产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国有资产的定位应该小一些为好。
因而,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的范围很小,而国有财产将会成为国有资产的一个上位概念。国有财产应该是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概念,在财产法体系中,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两分法会使国有财产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并列可能会随着集体财产的萎缩,而显得国有财产和公益财产的并列更具有法律意义。
2 国有财产的分类
2.1 国有财产分类的方法和意义
国有财产从分类的意义上讲,是按照主体的不同对财产做的分类,因而国有财产在法律概念分类体系中,其分类的标准的来源有两个基本的途径。第一,借鉴已有的分类体系,特别是民法已经很成熟的概念分类;第二,生成自己新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标准最可能的借鉴依据,应该是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这两个标准都应该在国有财产的分类方法中得到体现。
在传统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在权利种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许多财产权利都与所有权建立某种联系,所有权的内容构成了一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结构。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样几项内容。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将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具体化和类型化,使其内涵更加清晰,外延更加明确,并说明了权利部分内容转让的可能性。我认为,从逻辑上讲,整个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就可以按照所有权的四项内容而构建起来。这是传统民法成熟的地方,也是国有财产法很难照搬的。其实,要构架国有财产法的结构,就必须根据国有财产法的特定内容,形成其特有的种类体系。
2.2 国有财产的逻辑分类
国有财产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选择一些周延的,已经被学者或者业内强调的分类。
2.2.1 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在的知识、科技条件下通过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非资源性国有资产即自然资源以外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否是资源,准确地说,其标准为是否是自然资源。这种分类的原因在于大量的自然资源的国有所有的背景。
2.2.2 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这是按是否将国有资产投入经营所作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按照是否经营,其目的是界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笔者认为,国企经营的应该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这也是上面提到的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的一个深刻性区别,其实,事业单位往往也是在经营,只不过不以营利为目的。
2.2.3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这是按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的性质所作的分类。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的总和。其他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如立法机关、军事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在这种分类中,论证者自己也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因而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需要再考虑了。其实,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的意义并不明显,其意义已经被上述两种分类所涵盖,同时其分类还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分类的批判对象显然是冲这“有人认为,国有资产按用途可以划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
上述三种分类是国有财产独特的分类方法,也是比较成型的分类,还是实践意义非常重大的分类。这些分类可以告诉这样一些信息:国有资产之资产,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概念,这个资产的概念和“财产”的概念已经看不出差别。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资产”认定和有关立法保持了一致性。但是,笔者认为,“资产”脱胎于企业活动中概念,虽然盈利色彩淡去了一点,但是其经营性却没有被完全抛去。把经营界定为不和盈利相关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是在经营,资源的经济性也需要经营,企业的经营更不必说,因而上述三种分类的任何一类都内含了一种经营性。再进一步分析,在机关中,我们不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资产”,但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财产”,甚至会说“这不是某机关的,是国家的财产”。因而,区分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概念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如果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别开,笔者认为两者区分的必要性将更现实。
3 结语
按照主流的或官方的观点,国有财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我认为,国有财产的分类应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或者方法:第一,基于国有财产的特殊结构,应该借鉴经营性的标准,但是经营性应该区分盈利性。因此,把经营性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相统一。国有财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包括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还有可以代表国家的法人投资的资产)和事业单位资产。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现在主要指国务院行使权利的资产和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资产,形态主要是国有股权,也包括国有自然资源,例如国有土地。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第二,国有财产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包括行政机关财产、司法机关财产和立法机关财产以及国防财产或者军事财产等。这些财产的流转性差,经营性也差,其财产的运行机制和企业不同,和事业单位也有相当的不同。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概括和总结,它包含着特定的含义。历史概念的种类有人物、事件、文献、典籍、法律、制度、著作、会议、党派、思想、学说,等等。构成历史概念的基本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构成历史人物概念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人物的时代背景、思想和重要活动、阶级属性和历史地位等;构成历史事件概念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参加者、基本进程、性质、对历史发展的影响等。对历史概念的理解比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更概括集中,更能体现历史现象的本质。对历史概念的理解需要掌握它所包含的特定含义和构成基本要素。
进入高三后,复习课是我们日常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在平时的复习中,如果我们不注重对历史概念的这一最基础的复习要求,则日后定会成为学生提高历史思维能力和解题方面的颈瓶。
例:(2009广东高考)“封建社会”的概念是近代引入中国的。右图所示柳宗元的文章的主题可能是()
A.分封制度
B.王位继承制度
C.郡县制度
D.三公九卿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封建社会”的概念既然是近代引入中国的,那么柳宗元所说的“封建论”,显然不是指自春秋战国时期确立的封建社会的社会形态概念,而应该是“封邦建国”的意思,所以答案应该选A。当然这是我们在做题中的常见思维,但在很多时候,许多学生做选择题多采用排除法排除选项,而采用排除法排除选项的前提就是对概念的正确把握,对这道题如果学生能够正确把握分封制的概念,那么这道题的答案就会不难选出。
可见准确掌握历史概念不仅仅是新课标对我们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历年来的高考中强化历史概念教学是高考命题导向的要求。在新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的大背景下,高考试题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在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由于历史概念便于考查学生透过历史现象把握历史问题本质和自主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在高考历史试题的能力题中占绝对大的比重,因为它可以有效避免学生死记硬背书本理论从教材中寻找文字拼凑答案的应试策略。可以这样说,如果学生对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是很难正确作答的。
那么如何在高三的复习课中贯彻概念复习、强化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我认为首先要理解历史概念的含义和分类。
一、历史概念分类
历史概念反映了历史现象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是人脑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和历史人物的本质特性的反映。历史概念的一般分类是:
一是按其所反映的历史事物的范围,可以分为专指性历史概念(史实性历史概念)和泛指性历史概念(理论性历史概念)。
二是按其所反映的历史事物的内容,可以分为历史人物概念、历史事件概念、历史名物概念和历史现象概念。
形成历史概念的基本方法有:定义法;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先下结论,然后对得出结论的途径进行分析,从而论证这种结论的正确性)。
案例(以实例论证法为例):展示概念和结论: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概念延伸:完全独立的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封建社会、半封建社会。事实论证:引导学生回顾《》、《》、《》等内容,后归纳为:由此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及贸易,开始遭到破坏。我国的领土不再完整;不再独立;封建的自然经济也开始遭到外来资本主义的破坏。从而证明: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二、历史概念的教学方法
1.从理论层面上分析。(1)根据概念的复杂程度对历史概念进行分级。三级概念含有较多较复杂的历史知识,构成了历史的主干知识,宜采用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等方法。如“君主专制”这个概念可分为“奴隶制君主专制”和“封建君主专制”,而封建君主专制的上一级概念是“封建制度”,同属一级的概念有“封建文化专制”等,分级之后就可以选取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对比、实例论证等方法进行分析。(2)根据概念的能力级别对历史概念合理分类,不同的历史概念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史实概念可用定义法、讲述法,史论概念多用分析综合法。(3)根据概念的结构把历史概念内部的共同要素(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或影响等)和特殊要素(历史人物概念的“经历”要素,历史事件概念的“过程”要素,历史名物概念的“内容”要素和历史现象概念的“状况”要素)指定出来,引导学生学会使用分析综合法得出概念。(4)根据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让学生通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正确区分相近或相似历史概念,多采用比较对比法和逻辑分析法。如不可以说“了封建制度”,只能讲“了君主专制制度”,因为封建制度是种概念,君主专制制度是属概念,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1、电子文档对企业文件管理的影响
1.1电子文件的定义和特点
电子文件这一概念的出现是近10年的事。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磁盘、盘片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信件、电子文书、电子图纸、电子报表等等。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电子文件可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直接地处理和传递:②电子文件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③电子文件可共享的利用,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④电子文件的环境要求和保存条件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防磁性、温湿度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1.2提供的便利
1.2.1便于查阅和修改
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计算机对文件的检索,远远地超过人脑对检索词的反映速度。虽然是模拟人工检索,但可以根据文件的名称、收发时间、种类、重要性等进行归类,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一系列检索符号。能让工作人员节省大量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应付突发事件。
1.2.2能够实现资源共享
电子文件通过电脑录入,可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对于不保密和可以有偿利用的文件,由录入者完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公司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并且通过互联网,不受地点的限制,进行网络信息共享与实时通信:在需要几个人同时完成一项工作时,就大大提供了方便,资源共享可以及时查阅和添加有用信息,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避免了工作的重复性。
1.2.3有利于收集和保密
在所有电子文件之中,那些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或保管价值的,才有必要作为电子档案保存下来,其余的电子文件就可以在机内删除。能及时地保存有用信息。
1.2.4有利于实行知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电子档案信息资源都可以按照信息的不同形成者进行第一层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全宗。其次,在不同的全宗范围内可以根据内容、时间、价值等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信息组织。概念分类整理有可能取代档案实体分类,不仅体现一种属性联系,可利用办公自动化对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并可以设立“资源共享中心”和“信息收集中心”,把产生的电子信息及时进行处理、修改或删除,经过知识化、系统化处理后使用,也有利于进行信息互动。
1.3提出的挑战
电子文档在给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下的挑战:
1.3.1电子文件的甄别与鉴定
电子文件进入网络中,是很容易被复制和篡改的,使用这样的文件会严重损害其他客户的信誉或经济利益,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只有在认真考虑该文件的真伪后,才能做为凭证或依据使用。电子文件的鉴定,也存在着区别真假的问题。企业所保管的电子档案应当是电子文件的原件或真实的电子文件,否则就失去了凭证的价值。不仅如此,还要对文件进行完整性鉴定。主要包括电子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法律依据的完整性和文件办理过程的完整性等。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的方法亦无定论。如果收集了携带病毒的文件,就会给文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会使全部文档信息瘫痪。这就需要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如生成原件与复印件、注明制发单位、与隐形条码一起归档,使对企业有用途的文件发挥最大效用。
1.3.2对处理文档工作中的影响
电子文件是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因为没有草稿与打印稿的区别和正、副本的差异,甚至很难人为划定一条文件与档案之间的界限。在文件经过多次修改后,很难区分其保管期限。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是否像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凭证作用,都需要企业在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而且,网上窃密技术的不断完善,对于企业的核心机密,都难以做到绝对保密。如何采用更加稳妥的保密手段也是困扰企业的大问题。归档上也不只是处理完毕立即保存,它需要更科学的划分和应用。
2、完善电子文档的应用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加强电子文档资源建设,提高服务意识。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对文档的管理也应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降低重藏轻用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提高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弥补信息资源少的缺陷。随着电子文件的不断介入,新型文件材料档案种类在增加。在管理过程中,要把每个工作都构成一个平面,发挥其个性,使文档管理工作向立体化方向发展,形成立体化的管理结构。
第二,做好电子文档的保存、保密工作。一般来讲,电子文件以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记录在介质层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护层内,不存在磨损问题,不会直接受到空气中的灰尘、水分的侵害,能够长期保存。但也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在实施文档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中,除了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保密制度和手段,还要加强保密、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及社会的保密与安全意识。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为更大范围信息交流和服务刨造条件,扩大共享以提高利用率。
3、结论
总之,尽管文档管理应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起来很难一步到位,但是为了共建企业高水平的信息管理资源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利用计算机技术辅助管理工作,是企业文件管理最合理的途径与方法。电子文档管理将是21世纪现代企业文件信息管理的发展方向与必然趋势。
一、电子文件定义及其特点综述
所谓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计算机盘片、磁盘和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电子文书、电子信件、电子报表、电子图纸等等。与纸质文件比较,电子文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电子文件不再是直观的纸质文件,它需要借助现代办公设备才能阅读利用;2、电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迅速地处理和传递;3、电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4、电子文件的保存条件和环境要求与纸质档案不同,它对保存场地的面积要求不高,而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条件的要求很高。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材料为工作对象,而应用计算机后,电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拟稿者直接写在磁盘上,并在磁盘上进行修改,一经形成后,马上存贮到办公信息数据中,由档案人员、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得文件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已总结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则,如文件的立卷归档制度。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流程的起点,也是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结合点,文件形成后,由文书部门收集立卷后,交档案部门管理,一般一年归档一次。而电子文件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存贮在计算机磁盘或光盘中。因此,它对计算机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归档,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实体分类也可能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当今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3、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和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扩大,要分析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根据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文件应根据其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数据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因此很难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况且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因此,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此外,由于电子文件信息载体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检索和对外利用等方面也与纸质文件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电子文件对档案学理论的影响
1、对档案本质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种原始记录性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内容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档案的形式上,如当事人的亲笔手稿、领导者的亲笔签署等,都表现出真实的原始性。也正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才使得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文件从起草、修改到印发都在计算机上进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复制的特性,使得最能体现档案原始记录性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不复存在。电子文件是计算机文字处理系统中的最后一个文本,没有草稿与印稿的区别,也没有正本与副本的差异,甚至文件与档案之间很难划定一条人为的界限。人们可以在机器上随时方便地复制电子文件,这样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这一档案概念就变得难以理解。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内容的影响
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是由研究对象所决定的。以往的档案学理论研究是以纸质档案为主要对象,电子文件出现以后,档案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理论研究的对象自然也就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一些定论、模式将被重新审视,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则将得到更新和补充,原有的档案学科体系也将得到充实和完善。所有这些研究课题都应围绕电子文件来开展。如电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术、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计算机病毒防治技术等等,都将成为档案学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档案界所应采取的对策
1、做好归档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实施电子文件管理战略。新型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对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接收、处置乃至存储工作进行指导,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组合的来龙去脉。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与纸质文件一样发挥社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