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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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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的原则

篇1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井巷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便是将岩石进行破碎,然后将其运走,从而使得一定的工程形成,避免岩石继续发生破碎;同时还必须采取支护措施,所以在井巷工程的施工中,掘进工程、支护工程便成为了施工中的最为基本的内容。

1 工程量计价清单

所谓工程量计价清单,其实指的就是一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人或一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标底的编制。投标人员依据统一要求的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原则、计价方法以及规定,在结合自身技术专长的情况下,对管理水平、采购渠道等进行分析,编制一套适合企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

2. 矿山井巷工程项目特点

在矿山井巷工程中,其施工项目较为多样,同时还存在单件性,施工现场相对来说极为复杂多变,这便使得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具有一定的特点。若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便可发现与地面建设的众多工程项目进行对比,此工程在地下作业方面便具有较为复杂的条件,对于造价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比如实际施工过程中矿井的断面大小可能不一,岩石的硬度也存在差别性,涌水量存在大小的区别,另外在施工的工期、井筒的深度、排矸的方式以及运距的长短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其在项目构成方面又属于较少的,主要项目仅包括了开拓工程、巷道工程及尾工期工程。总结起来以上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地下施工条件难以确定

在矿上井巷工程施工中,与其密切相关的条件众多,其中主要包括涌水量、岩石硬度、围岩稳定性及地质条件等。对于影响井巷工程造价的众多因素中,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可谓是影响最大的、最为主要的因素,可是在对工程进行设计、招标以及进行合同签订的这些重要阶段,对于以上因素的确定多数只能根据勘探的资料和以往的经验进行暂时的判断。而一般在进行实际施工时,设定的参数总是会和实际状况产生一定的偏差,比如对于涌水量的判断、岩石的硬度等方面。这样以上因素便会对造价造成一定的影响。

2.2施工方法较为复杂多变

因为在矿上建设工程中,项目具有多样、单件的特点,所以对于每个施工项目来说,其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的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单位工程对于施工组织的设计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其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是不一样的。另外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流砂层、大塌方等方面的施工难题,那么针对不同的情况便要制定相应的施工的方案,实施不同的施工技术。

2.3设计优化、工程变更较为频繁

矿山井巷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地层等因素出现一些未知变化,所以为了保证正常使用和施工安全,那么对施工图进行更改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3矿山井巷工程清单及计量单位设置

因为矿山井巷工程具有以上众多特点,所以在编制、运用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便具有一定的特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通过的国家标准规范,对于矿山工程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在现实的矿山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针对性较差的缺陷,比如对于计量单位的设置、清单项目的划分等。以下进行了总结分析。

3.1矿山井巷工程清单划分模式

对于矿山井巷工程中,综合单价的划分目前使用的仍是原定额计价的模式,并未采用每米成井、成巷的方式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这样便对井巷工程中所进行的综合单价计算造成一定的影响,难以直接有效的对其进行反应,尤其是在进行工程招标或评标工作时,其严重影响了对于进度款的控制。所以在进行工程招投标、后期结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善。

3.2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设置较不合理问题及措施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指出对于立井井筒掘进清单项的单位为m3,井筒砌壁支护的清单项也是将m3最为单位,而井筒辅助费的清单则是采用m作为单位。并为针对立井井筒所存在的特征,制定一个统一的计量单位,这便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得综合单节的统计过于麻烦。如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据实际工程确定一个统一单位,那么在使用综合单价时相对来说便会更加方便。

对于计量单位这一问题,难以进行合理的统一时,在实际工作中,可按照清单所具有的不同功能、作用进行调正。例如在进行工程招投标时,便可依据井筒特征,将m作为计价的单位,将其作为定额工程中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单位。另外,当以m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了掘进、支护断面这一类的描述,便可采用m3作为综合单价。

3.3直接费用、辅助费用划分中的问题及措施

对于矿山镜像工程中所涉及的直接、辅助费用进行划分时,应该避免将两个清单项分别进行编码的列出。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编制出的综合单价,使得每米井筒的单价统计起来相对分散,难以以最直观的状态将其综合单价显示出来,这样在后期进行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时,便会影响使用。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可采用立井井筒的辅助费清单项目,将每延长米作为单位,对其项目特征的内容进行增加,同时在清单的项目下,将定额子目,辅助额子目等进行列明,从而对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3.4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缺陷及措施

在规范中,在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各个项目的辅助费用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所以应该分开将其列明,以便在后期施工方式有区别时方便计取。另外在规范中对于工程的描述不够明确,未描述清楚工程是一期、二期或三期,所以对于同样的施工巷道来说,因为在施工阶段上有差别,所以辅助费用也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

针对上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清单编制人员可对依据工程项目之间的区别,对其项目特征进行添加;对于工程阶段的问题,应将使一期或二期等进行描述清楚,以便施工阶段可清晰直观的在展现出来。

4结语

总之,对于矿山井巷工程清单计价,应该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工期及其他特点进行编制,从而利于价格的计算。

参考文献

[1] 黄文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践特点与理想模式[J].建筑,2012,(19):33-34,51.

[2] 刘志玉.浅谈矿山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C].//第八届全国采矿学术会议论文集.2009:80-84.

篇2

近几年来,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争议标的都比较大,由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分歧意见较大,因此也就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诉讼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口旅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滚动条和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并没有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准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业造价工程是由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首选,同时也是我们人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下面谈谈工程司法鉴定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三、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四、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五、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篇3

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技术和人文价值互为根据、相互支持。现代技术就是由技术器物、技 术制度与体制以及技术意识形态这三个层次的因素组成的文化[1]。作为一个多目 标、多类型的技术体系,基因工程技术负荷多方面的价值,有着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基 因工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人文困惑实际上是人类自身在人格标准、社会伦理观、生态价值观 上的诸多疑难的反映。重新审视当代社会的人文价值观,为基因工程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一 个可供参照的人本坐标和社会文化尺度,是当下一件重要的事情。

一、 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

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1. 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必要性

基因工程技术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基因工程技术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实现人的自由,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要。由于基因工程技术的作用对象包括人在内,其发 展和应用就必然更多地涉及到人文价值,在个体层面、群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影响到人与人、 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基因工程技术为人类摆脱生物本性上的局限从而实现更大的 目标创造着条件,给人类带来无限的梦想和希望。同时,基因工程技术又对人类的文明和智 力,甚至对人类的肉体生存和心理健康都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并 不总是合乎人的本质诉求,其背离人类本性的一面已经表现出来,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更为 复杂的伦理、法律、社会和生态等问题,亟须人文价值的密切关注与导引。

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人文困惑就是这项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现代人文价值观念的冲击,表 现为基因工程技术对人类社会价值观念的重构和社会价值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审视。这种困惑 折射出社会发展中的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不协调。对于技术与人文价值之间的这种激荡, 我们必须承认和审慎对待。其实,基因工程技术的内在价值维度与社会人文价值之间有着互 惠的影响,基因工程技术与人文价值的协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用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是必需的。陈昌曙教授曾指出:现代技术从根本上说都 是人造的,人在多种情况和相当程度上可以干预和选择技术。在技术创新的方向,对在何种 场合、何种程度上应用技术,对技术发展的战略和技术政策都有选择的自由和余地;国家、 部门和企业都有技术选择的任务,工程师、企业家都有进行技术选择的能力[2]。具 体说 来,人是基因工程技术发生和发展的主体,居于核心地位。没有科技工作者的努力就不可能有 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更谈不上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基因工程技术的宗旨是为人类 造福,为解决人的现实问题服务。在这里,基因工程技术是手段,人是目的。因此,基因工 程技术的发展路径和结果必须符合人的基本价值诉求。

2. 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现代技术的实体因素决定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精神状况,影响着“人—社会—自然”大系 统的演化,表征着现阶段人类文明的发展水平。同时,人文价值规定了技术发展的方向和目 的,通过影响技术制度、体制及其意识形态实现着对现代技术的选择、扩散和社会整合。人 文价值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理想,完全可以规定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方向。在实 践中,通过不断发展的人文价值可以实现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导向作用。

人文价值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着理性的制约作用。M.谢勒认为,每次理性认识活动之前 ,都有一个评价的情感活动。因为只有注意到对象的价值,对象才表现为值得研究和有意义 的东西[3]。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受到人们的情感、态度以及社会伦 理规范 的影响。基因工程技术活动必然要受到当今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科学精神和人 文精神的双重影响。现代基因工程技术体现着科学与人文之间的互补关系:一方面,在 探讨 现代基因工程技术活动的意义和技术决策的标准时,离不开对其人文精神的思考;另一方面, 要确定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和预测现代基因工程技术的物质后果,只有运用理性的科学 精神才能作出回答。以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和合统一为主导的当今社会文化价值以其解释 作用、论证作用和导向作用,创设出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社会心理氛围、可行条件并影响着 其可能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方向。

总之,基因工程技术与人文价值的逻辑关联提供了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现代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潜在人文困惑又日益彰显了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必 要性。人文价值可以也必须通过作用于基因工程技术的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对此项技术的发 展方向加以导引。

二、 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

发展的主要原则 为了能够在发展基因工程技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同时,又能前瞻性地关注并预警其多方面的 负面影响,在两者之间形成“必要的张力”,我们必须努力探求正确导引基因工程技术健康 发展的人文价值原则。

1. 人本原则

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研制、发展基因工程技术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实现人、社会、自然的 整体和谐,关注人类本身的持续生存和健康发展。基因工程技术只有在“人—社会—自然” 大系统的协调发展中才能得以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的价值追求。

首先,人类与其他生物、非生物环境之间的和谐是人类社会持存的原初条件和人类文明得以 延续的基本保障。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的承载力和可持续性。人们应当 充分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提供的主动性和选择性,通过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在促进基因工 程技术发展的同时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有序发展,建立一种符合自然生态系统发展 规律的社会实践和组织形式。

其次,社会层面中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环境等之间的和谐是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现实社 会条件。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既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受到特定社会主导文化价值的制约,同 时也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充分考虑其发 展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影响,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的进步。

再次,实现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价值是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归宿。研制基因工程技术的原初 目的是适宜人性的,其发展就是为了解决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食品、健康与安全等现实问 题服务的。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人的价值、尊严、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应该始终成为基 因工程技术发展的首要目标。

2. 技术与伦理观念协同原则

基因工程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因,其迅猛发展必然会影响到人类社会固 有的观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欧洲许多公众就开始强烈反对转基因食品,他们认为转基 因食品有损人类健康,认为他们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食物。一些政治家为了自身利益,也充 分利用这场舆论纷争,试图将它演变成一场公众的政治运动。1999年,奥地利、比利时、丹 麦、法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等7个国家明令禁止销售转基因食品,在4年内不得发展转 基因食品。但是,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到了2002年10月,欧盟又通过了一项关于 最终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新的指导方针[4]。

伴随着包括基因工程技术在内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社会无论从制度方面还是 物质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由人类社会历史实践孵化产生出来的伦理观念同样要适 应新情况和新变化,以崭新的姿态解决新问题。我们并不主张人类的伦理观念无条件地完全 适应或简单地迎合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现实,但至少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一些具体的 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伦理学家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式不要只被动地适应基因工程技术所带 来的挑战,而要能够预见基因工程技术发展中所要产生的问题和矛盾,起到针对防范基因工 程技术负效应发生的预见和警戒作用[5]。

我们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物质世界的同时,也要分析和改造我们自己的精神世界,从而 实现两个世界的和谐统一。在现代生物技术的辉煌与其人文忧患并存的时代,基因工程技术 视野与人文价值视野需要很好地对接,技术的发展与伦理观念所展现的高度应该是一致的, 技术与伦理观念应该是协同发展的。

3. 非功利性原则

现代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技术已经分别成为目前重要的前沿科学和关键技术,它们相互促进 、相互影响,将同时迎来一个迅猛发展的新时代。现代科学、技术、产业整体化的发展趋势 ,要求我们重视生命科学研究与基因工程技术的协调发展,把基因工程技术建立在牢固的生 命科学基础之上。

相对于人们对基因工程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功利诉求,生命科学基础研究要求更多的 则是勤奋踏实、不懈努力和淡泊名利的心态与行为。如果片面追求基因工程技术的所谓快速 发展而忽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就会使基因工程技术逐渐失去自身存在的根基并最终导致自 身发展的乏力。这要求人们对待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要适当地超越功利心态并坚决反对任 何不切合实际的急功近利。

这项原则还要求人们谨慎地对待基因工程技术,采取与传统技术不同的运作方式,在确保安 全性的基础上,有选择、有限度地加以利用。例如,由于一般药物的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基 因药物不一定适用,加上种属差异性,基因工程药物对人的药理学活性在动物身上就不大可 能得到完全、正确的反应。这样在进行安全性试验和临床应用时,就要求有不同于传统的毒 性试验项目、方法、判断标准以及防范措施。另外,由于转基因农作物相对于生态系统来讲 属于“外来物种”,必须对其从实验室走向大田试验的各个环节中间试验阶段、环境释 放阶段、生产性试验阶段进行严格的实时监控,并且在其大田种植后也要继续依照新的标准 采取分阶段的安全性评价。反之,对基因工程技术过分的功利心态则可能无视这项技术的特 殊性、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这项技术的误用和滥用。

三、 人文价值导引基因工程技术

发展的途径探析 1. 确立开放的技术伦理评估框架

在当今文化多元的世界,我们很难在关于人文价值的合理理念方面达成共识,乃至不可能只 有一种普适的技术伦理观。然而,人类社会面临着共同的技术应用问题,社会生活有其相通 性,对“善”的追求也是人性的重要向度,这一切都使得人们可以在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问 题上,将价值存在的抽象性转化为具体规范的可能性并达成一些基础性的共识。然后,人们 在此基础上愿意提出和遵守公平合作的条件,愿意承担判断的任务并接受其后果。例如,在 已经过去的三十多年中,美国学术界针对生物技术的应用发展提出了包括“行善原则”、“ 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内的四条生物医学伦理原则,在世界产生了 很大的影响,得到了广泛认同和实际应用。

为了评估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一种技术伦理评估的新框架在今天是必需的。我们要以生物 伦理学理论多元的宽广襟怀,融合多样性的、具有共同基础的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指导原则 ,谋求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共识。开放的技术伦理评估框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使人类生活得更 好,使人类免受可能的技术伤害。关涉人类前途的基因工程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倾听 来自各方面的声音,允许各种话语的自由表达,宽容地对待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立场,这 样才可能真正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2. 推广人文主义的科学教育观

科学素养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质水平及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科学教育日 益占据了教育的主导地位。科学教育肩负着提高国民素质尤其是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引导 社会成员勇于在未知领域中探求并走进科学殿堂的重任。面对新世纪科学技术高度综合化、 整体化以及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发展趋势,科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大量 基础扎实、知识宽厚、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既有科学素养又有人文理想的复合型人才 为目标。完整的科学教育既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养成,更包括人文精神的熏陶 。

然而,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长期分离,人为地制造了科学与人文两大阵营,且相互对立和 互不理解,形成了所谓的“两种文化”现象[6]。在这种氛围下,基因工程技术也很 难实现 健康发展。如果基因工程技术只是被人们从功利主义的工具角度来看待,那么它在文化上的 价值就不能得到完整而准确的表达,就可能在其社会应用过程中给人类带来危害。我们必须 找到基因工程技术与人文价值相结合的途径,使基因工程技术发展人性化,让基因工程技术 的发展得到理性的规范,而不是让其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文化无关的纯粹工具来任意发展。为 了使基因工程技术始终服务于人类文明的目标,我们在实践中就必须推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 神、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融合的新人文主义科学教育观。

加强科学教育过程中人文素养的融入,促进基因工程技术人才养成高尚的人文精神,完善其 知识架构,能够极大地夯实人才基础,使他们在内心深处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追求进步、 向往和谐的人生理想。在科学实践上自觉地应用人文价值观念主导和支配基因工程技术的决 策和选择,从而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健康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3. 强化生命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塑造基因工程师的行为范式

科技工作者对人类进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早在197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关于科学研究工作者地位的建议》中讲到科学家的道德责任。 在当今大科学时代,发展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国家行为,科技工作者必须考虑科学技术的社会 后果以及自身的社会责任。运用科技成果为全人类造福是科学家和技术工程师追求的美德。 要实现“科学为全人类造福”的价值目标,迫切需要科学家和工程师自觉树立起新的责任意 识。基因工程技术的新发展赋予生命科学家和基因工程师们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同时加重了他们 的社会责任。基因工程技术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还带来可以预见的和难以预见的危害 甚至灾难,或者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而给另一些人带来了伤害。面对基因工程技术 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生命科学家和基因工程师作为生命科学知识 最主要的载体和基因工程技术活动的主体,有责任、有义务树立科学良心和职业伦理道德, 使基因工程技术为人类创造繁荣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

在2002年4月召开的香山科学会议上,许智宏院士指出:“科学家自身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觉 醒至关重要。面对生命科学研究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科学家要自觉地依据理性和符合 人类利益的原则作出选择。任何科学技术的应用都有双重性,科学家有责任向社会说明技术 的价值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危害”[7]。可见,科学良心是科技工作者内在的思想道 德,是 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和道德意志的具体体现,是科技工作者支配自己的科研工作为人类造福 的道德支柱。因此,生命科学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科学道德修养,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社会良 心的责任主体。基因工程技术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基因工程师在实践中自觉处理好基因工程技 术积极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其价值负荷、政治法律约束的关系,逐步形成一个既有利于基 因工程技术发展又充分考虑其社会效应的、可操作的行为范式[8]。

4. 重视技术评论,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社会公众的态度和心理承受程度是基因工程 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要参量。在现代信息发达的社会中,一种新技术概念在社会的扩散,一 种新技术成果在社会的推广,一种新技术产品在社会的应用,均离不开众多媒体强大的中介 传播作用。一种技术在媒体宣传中的形象,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此项技术的接受态度。 分析公众因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富有成效 的技术评论,及时引导并调适公众心理,对于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没有公众科技素养的提高,在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技术研究中实现公众参与和 顾及社会伦理道德将只是空谈。生命科学家和基因工程技术工程师在技术评论和公众心理调 适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有预测和评估基因工程技术社会应用的正负效应,对公众进 行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风险教育的责任,并结合自身的研究进程负责任地与公众进行多方面 的对话和交流,通过开展技术评论有效地缓解社会公众期待与紧张的心理状态,从而创造一个 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争取公众参与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最终实现基因工程技术的人性 化发展。

大众传媒在塑造基因工程技术的社会形象,促进公众理解基因工程技术的过程中有着广泛而 深远的影响。媒体通过自己的宣传,既可以起到为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争取社会投资、社会 支持的作用,也可能招来社会公众对该项技术的强烈抵制。媒体对基因工程技术的理解程度 和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心理走向。因此,较为理想的技术评论应以正确理解科学技 术为基础,以科学精神为灵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和进步的方向性原则,使社会公众及 时了解到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状况,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公众参与和民主 监督,促使基因工程技术以尽可能符合社会秩序和人道的方式发展,最终实现生命科学研究 和基因工程技术创新的人文关怀。

5. 通过立法和制定科技政策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控

在宏观层面,要处理好个人、社会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注意从社会整体效应和长期利益 的角度对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作出调控;在微观层面,要着力营建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全面 进步和谐一体的理念,使基因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切实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诉求。通过各方 面的共同努力,使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实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尽量减少其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通过立法使基因工程技术在发展中趋利避害。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不是阻挠基因工 程技术的发展,而是对其进行积极引导和适当限制,由此争得充分的准备时间,以便人们能 够充分估计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负面作用,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和规则。为防止现代生物 技术对人类生命个体的有意或无意的伤害和危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发展生物技术方面一定 要谨慎,要在严格的法律规范条件下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国制定出台的《基因工程安全管 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是对 基因工程技术发展进行规范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其二,制定出合理的基因工程技术发展政策是其发展的重要条件。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关系 到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前途。在进行基因工程技术立法和制定政策时应十分慎重,不要 使基因工程技术工作者和生命科学家们在从事研究时感受到过多的社会压力。只有在一个宽 松、民主、自由的社会环境中,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才会真正有利于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技术的健康发展。在制定基因工程技术发展政策时要 充分考虑到基因工程技术的社会价值、社会心理影响等,最终实现基因工程技术与经济社会 的协调发展。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科技界、企业界和公众之间在基因工程技术发展方面的观念冲突, 除了像技术哲学家M.邦格所设想的力争技术的民主控制,即公众参与所有大规模的技术规划 之外还需要有整个社会的变革[9]。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离不开社会的整体 变革,需 要通过适当的社会变革争得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但是,这种有利于协调基因工程技术与其 他社会领域冲突的社会文化环境,仅仅依靠基因工程技术本身的发展是无法营造的,这需要 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我们希望在人文价值的积极导引下,寻求一种有利于基因工程技术健康发展的道路, 让本性为善的技术发展得更为完善,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凡,张明国. 解析技术:“技术—社会—文化”的互动[M].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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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一、堤坝工程中的渗透原因分析

堤坝渗透破坏主要表现为集中渗漏、管涌、流土、接触冲刷、接触流土。堤防渗透破坏险情主要分为堤身渗透破坏和堤基渗透破坏。

(一)堤身渗透破坏的原因分析

堤身的渗透破坏包括三种类型:渗水(散浸)造成的堤坡冲刷、漏洞和集中渗流造成的接触冲刷。

1、堤坡冲刷

堤坡冲刷系由背水堤坡渗水所致。一种是堤坡的出溢比降大于允许比降而产生的渗透破坏,另一种是渗水集中后造成对坡面的水流冲刷。

2、堤身漏洞

堤防背水坡及堤脚附近出现贯穿堤身的流水孔洞称为漏水洞。由于漏水洞中的集中水流对土体的冲刷力很强,因此对堤防的危害性极大。

3、堤身接触冲刷

当堤身发生集中渗流且冲刷力大于土体的渗透强度时,在集中渗流处就会产生接触冲刷破坏。由于接触冲刷的发展速度往往较快,因此对堤防的威胁很大,必须对其进行除险加固。

(二)堤基渗透的原因分析

堤基的渗透破坏常表现为渗水、土层隆起、膨胀、断裂等,通常统称为管涌。随着汛期水位的升高,背水侧堤基的渗透出逸比降增大,一旦超过堤基的抗渗临界比降就会产生渗透破坏。首先在堤基的薄弱环节出现,如表土层较薄的位置。堤基管涌,尤其是近堤脚的管涌,发展速度快,容易形成管涌洞,一旦抢险不及时或措施不得当,就有溃堤灾难发生的危险。

二、堤坝工程防渗处理的原则

在长期的实践与应用中,水利技术人员逐渐总结出一些堤坝防渗处理的经验和方法,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实用的防渗处理原则。即在堤坝的渗漏处理中,对上游要依据“铺、截、堵”的原则进行处理,而对下游则要遵循“导、减、排”的处理原则。多处实践证明,依照这种防渗处理原则进行实施的防渗施工都取得了良好的防渗效果。“铺、截、堵”原则是指在对堤坝上游进行防渗处理中,要对堤坝做出以修建铺盖、设置防渗墙和进行帷幕灌浆的施工手段对堤坝存在的病害做出处理。而”导、减、排“原则是指以修建导渗反滤体、减压井、排水沟等的施工方法来降低扬压力。

三、堤坝工程防渗加固方案选择的分析

(一)堤身渗透的防渗加固方案选择

1、渗水加固方案的选择

渗水往往会导致背水坡的脱坡、冲刷、流土甚至形成漏洞和陷坑,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对威胁背水坡抗滑稳定的严重有害渗水,可采用填筑压实法、机械吹填法或放淤固堤法加宽培厚堤身或做透水后戗,也可以在临水坡外邦或增建防渗斜墙,或采用劈裂灌浆、锥探灌浆、垂直铺塑等做垂直防渗。对不至于威胁堤坡抗滑稳定,但可能产生堤坡冲刷、流土破坏的渗水,可采用贴坡反滤、透水后戗的方法进行除险。

2、漏洞和跌窝的加固方案选择

堤身漏洞和跌窝往往由生物洞穴产生,汛前较难发现,但这种险情在汛期往往发展很快,加之堤身断面有限,对堤身的危害很大,汛期抢险困难,酿成溃口者有之。为防患于未然,汛前应首先对漏洞和跌窝隐患进行巡视、探查。对洞穴应采取开挖回填的方法进行除险,如果开挖回填困难可以采取充填灌浆的办法进行处理。

3、集中渗流的加固方案选择

对堤身与穿堤建筑物基础接触面的集中渗流,可采用高喷或静压注浆在临水侧做垂直防渗,也可以在接触面采用静压注浆的办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在背水侧做反滤保护。对堤身与穿堤建筑物侧墙间的集中渗流,可以采用接触面静压注浆的方法进行处理。对新老堤身结合的水平层面产生的集中渗流,可采用临水侧开挖回填封堵或接触面充填灌浆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堤防分段建设的结合部产生的集中渗流,可采用临水坡截渗或结合部挤密灌浆的方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在背水坡采取反滤保护措施。

(二)堤基渗透的防渗加固方案选择

修建于双层和多层地基、透水地基、岩石地基上的堤防,经渗流计算,堤基、背水坡或堤后地面渗流出逸比降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者汛期曾经出现过严重渗漏、管涌或流土破坏险情时,应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所用措施包括:填塘固堤、临水侧防渗铺盖、地基垂直防渗、背水侧压渗盖重、排水减压沟井、水平排水褥垫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来达到除险加固的目的。应该指出的是,防汛抢险的实践表明,堤基管涌大部分发生在坑塘等薄弱环节,因此,应首先考虑填塘措施进行除险。堤基渗透破坏除险方案的选择主要根据地基的工程地质情况确定。

1、双层或多层地基的防渗加固方案

对背水侧地基覆盖层较薄且透水层较深的情况,可以采用压实填筑法或吹填法增加盖重,也可以采用在背水堤脚外适当位置设置减压沟或减压井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考虑盖重和排水减压沟井联合使用的形式,以达到根治地基渗透破坏的目的。对覆盖层较厚且下卧强透水层较深的地基,宜采用盖重措施进行处理,盖重宜采用比覆盖层渗透系数大的透水材料。对多层地基且存在浅层弱透水层的情况,宜采用压渗盖重或结合减压措施进行除险。

2、岩石坝基防渗加固方案

对强风化造成岩基或堤身渗透破坏的情况,可以采用地基帷幕灌浆的方法进行处理,对临水侧有外滩的情况也可以使用铺盖防渗,必要时可在背水堤脚附近采取反滤保护措施。当岩溶或其它原因使岩基渗水量过大,以致危机堤防安全时,可采用模袋灌浆或充填灌浆堵塞漏水通道,必要且有条件时可加设防渗铺盖。

(二)堤坝防渗加固方案中的主要灌浆方法

1、低压速凝式灌浆法

这种灌浆方法一般用于高危水位下抢险堵塞管涌,它可根据管涌所处位置的地质情况(即粘土层或砂砾层)分别采用30型钻机或50型钻机钻孔,然后先向孔内注入浸水后即膨胀的物质,再以小于49kPa的压力徐徐向孔内灌入加进速凝剂水玻璃的水泥浆。注入膨胀物质是为了加大管涌内阻力,减慢管涌内水流速度,防止水泥浆随水流出;加入速凝剂,水泥浆能很快凝固而堵塞管涌。

2、高压填充式灌浆法

高压填充式灌浆主要用于堤基基础灌浆,亦用于堤身蚁穴、溶洞的填充。用于基础灌浆时,须用50m工程钻机在需灌的堤段从堤顶钻孔,孔距1.5~2.0m,孔深以钻入基础穿过砂层进入砾石层2m左右为宜。灌浆时压力一般为127.40~166.60kPa,套管下到填土层保证堤身干燥,基础部分砂砾层灌入水泥浆,然后逐步提升到土层,以黄泥浆封孔。这种灌浆法主要用于治理因基础不良而引起的管涌。用于填充蚁穴、溶洞时,灌浆用30型钻机先在蚁穴或溶洞周围布孔灌入泥浆,形成包围圈,然后进行填充,则填满为止。

3、劈裂式帷幕灌浆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加固堤身,防止堤身渗漏。其方法是根据堤坝曲直不同情况,用浅孔轻便钻机或更简单的钻具,分别采用梅花形布孔和直线布孔方式,沿堤坝轴线从堤顶离堤外肩1.5m处钻孔,一般孔距3m,孔深根据堤身情况分别以钻透堤身填土或穿过堤身钻入基础1~2m为宜。灌浆时由下而上,少灌多复;泥浆由稀到稠,循序渐进;压力由大到小,灵活掌握。这样,可以较好地处理灌浆中出现的冒浆、串浆、滑坡、局部隆起等各种问题,使灌入的泥浆沿堤的轴向形成一道帷幕,达到改善堤身质量、提高坚固度和防止渗漏的目的。

总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水利堤坝工程中的渗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认真分析堤坝工程中的渗透原因,并选择正确的防渗加固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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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图纸范围内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加变更签证。可作为合同价的附件——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却未与合同一同装订,只有一个预算总价的汇总表。承包人说自己曾经报送给发包人工程预算书,发包人拒不承认。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人并未按图全部施工完成,只完成了主体工程,部分室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未施工。建设方坚持要求以按实结算的方式对该已完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量及重新套价。而承包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用合同价扣减未施工完成部分造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按正常方法套价计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应该不存在多大差异。但承包方坦承在报价时存在不平衡报价,主体部分报价较高,装修部分报价偏低。因此建设方与承包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坚持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进行结算。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坚持从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即按照合同应以合同固定总价扣减未完部分工程造价,可未完部分报价多少呢?合同中没有附报价明细。承包方在时提供的预算价,发包方也不认可。参加法庭质证时,法官要求承包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即要求鉴定人根据图纸做一份完整的预算书,用合同价与预算书的造价的差来计算下浮比例,然后再计算出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造价,乘以之前计算出的下浮比例。承包人回忆当时签订合同时,因为与发包方是朋友,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招投标,只是发包方叫他们做了一份报价,双方约谈后签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曾经就商谈确定后的合同价对应的预算书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发包方总经理。法官当即宣布去机房查看邮件记录,经查看,在合同签订前3天,承包方确实发送了一封附件为该工程预算书的邮件,且各部分造价与合同预算总价汇总表一致。而邮件的接收者也被证实是发包方总经理的邮箱地址。由于邮件发送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其附件与合同价一致。因此法官采纳承包方的意见,认可邮件附件的预算书为合同价的构成明细。至此,鉴定人才得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相当重要,它是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切实可行的依据。

2.2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其中有一项争议是关于厂房增加高支模的措施费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提供了经过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而建设单位提供了整改通知单,证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现场无法考核是否按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施工。此时,鉴定人只能依据高支模的方案计算出数据提供给审判人员,而该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则由审判人员来裁决。

2.3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对于合法原则,根据本人多年鉴定的体会,提醒在鉴定时要注意一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应随意接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供的材料。鉴定人所作出鉴定结果一定要依据充分,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要注意措辞的严谨,不能用大概、可能等模糊的语言。

2.4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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