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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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常见的作假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销售时资金流入大,其对销售收入作假通常反映在隐瞒销售收入上。
1、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决算并与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现实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人为推迟工程决算,从而达到延迟确认销售收入。
2、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
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计税的主要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阴阳票”,甚至不开发票。这样便给企业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3、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后,购房业主交清房款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而实际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种种理由,延迟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了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目的。
4、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与他人、偿债及以房换地时以“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无形资产”直接冲减“开发产品”,不按视同销售计提相应的税金,这造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了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了税金。
5、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在待售期间用于出租即成出租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则成为周转房。出租房与周转房对外销售前往往要发生改装修复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故意不作销售核算,而将出租房与周转房销售收入冲减相关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目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种种的作假手段,注册会计师应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高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
1、从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故管理当局的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的规范性。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压力、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假的可能性。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推迟工程决算、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外勤审计中,可以通过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款实施审计,核查其相应的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并亲临房地产座落地进行现场核查,了解购房业主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移交手续、是否已入住。在查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购房业主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入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确认此项售房销售收入已实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结转销售收.入。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发票管理漏洞达到隐瞒收入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通过分析性复核程序测算其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并将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及同行类似规模的指旨标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其次,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进行相互核对,甚至,对于有较大疑虑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发票存根联与业主取得的相应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联进行相互核对;最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所载的售房价与同地段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这也可以从中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经审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中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作为保留意见披露或解除业务约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达到少计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缴税金之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结合对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土地相关的会计科目审计,如:“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发现是否存在此类业务;其次,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上述分析性复核程序确定是否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以发现问题。若审计中发现上述问题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计提相应的房地产涉税税金。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一般都具备较强的规划性,同时还伴随着高数额的投资,并具备较为复杂的开发经营业务,因此,相关的会计审计核算范围较大,核算环节也较为繁杂,从而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工作难度加大,因此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同时针对常见的审计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1.对企业当期利润实行人为调节
(1)对于满足结转条件的预收房款实施长期挂账,同时对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工作错误的延迟。新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对销售商品资金收入进行确认的同时,还应充分满足:企业单位必须完成将商品所有权和风险转让给购买方;企业不能继续保留商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还要停止对已售商品的控制措施;与出售商品有关的资金利润必须有效地流入到企业中;实现相关成本与利润的审计工作。综合上述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的预售房款,应在成品房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与房屋购买者之间办理相应的商品交付和使用手续之后,及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然而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将商品房屋的竣工结算工作进行人为调节,致使商品房屋的竣工结算手续不能得到及时的办理,从而实现对企业当期利润的操纵。
(2)对实际收入私自隐瞒,同时在没有经过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小金库的设置。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有自行开发的相应业务之外,还私自设立很多类似于合资经营开发业务与委托建设业务,以及商品房屋的代收和出租等业务。目前这些业务还不在国家一些法律法规的制约范围之内,因此造成了这些额外业务较大的可操作空间,这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在进行投资比例分配的合资商品房屋建设开发中,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对分配的产品进行入账工作,而对其进行账外销售,将所得的利润排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式资金收入之外,同时在委托建筑房屋业务中,也将所得的代建工程资金排除在入账范围之外,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系统,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上述这两点都极易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主要因素。
2.出现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房地产开发行业是我国目前收入较高、利润巨大的重要产业,因此,应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的税金数额也十分巨大,其上缴的税金种类较为繁多,因此税金的计算工作也较为复杂,这就给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偷税漏税提供了一些可乘之机。当今房地产行业偷税漏税的途径也较为繁多,使公司的实际成本数额缺少真实性,还有的企业私自的将《房屋租赁合同》篡改为《仓库储存合同》,从而对房租的实际收入数额进行了隐瞒,同时还将待售房屋的出租收入排除在正常保障的范围之外,这些方法都是当今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使用的几种逃税漏税方法,除此之外一些企业还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漏税和欠税活动。
3.虚设资产和投资成本。在我国的土地交易公开竞价没有实施之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在这一阶段利用政策上的不足,以各种名义来占得土地,将实际的支付金额记到土地使用权上,之后通过各种途径来对土地的用途进行改变,随后便找到评估部门来对他们所占有的土地按照商业规划用途的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所给的数据来创设无形的投资资产和成本。
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常见的问题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房地产企业审计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企业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国家财政税务资金的增长。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事先对税收进行相应的筹划,以保证合理的避税,同时企业领导还要在主观认识上充分明确合理的避税并不是逃税和漏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核算部门来进行节税,这可以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房地产销售上取得较高的利润,又可以使企业的税务负担有所降低。
2.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内部加大力度,对资产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同时要将该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明确各管理基层的基本任务,并对各基层管理负责人员实施相应的责任制度,使各级层相关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对企业所购置的相应设备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以便于日后的审查,另外还要保证内部工作流程的完善程度,在企业内部要形成一种较为严格的审计环境,对于出现遗漏的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工作业绩好的人员或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嘉奖,从而调动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采取措施使会计审计核算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对核算工作体系进行有效的建立,这样不但使企业的项目预算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同时还为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条件。会计审计核算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会计审计核算工作要满足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开发行业的基本特点,应采取实地核算和有效的外调方法,从而能够保证所获取的企业纳税资料的准确性。
三、结束语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使房地产开发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才能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的稳定增长,因此,应加大力度治理房地产税收方面出现逃税漏税现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对短期借款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要求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等方面保留最原始的报表,作为审计的主要凭证,同时还应加大力度对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工作能够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产生于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属受托关系。它通过对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经济活动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起到堵塞漏洞、增收节支、加强管理、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向增值型审计转变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从国际内审协会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不难看出,判断内部审计是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服务给企业提供的价值,它是内部审计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预示着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的转变,逐渐从传统的财务型审计向管理型、增值型审计发展。
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地域分散,市场竞争激烈,存在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内部审计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不能局限于财务审计,将工作重点转向于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全过程把控,充分发挥内审作用,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
二、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的分类
内审部门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开展监督、评价、保证和咨询活动,将有价值的信息以咨询、建议、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呈现出来,为项目开发决策和管理提供帮助,从而实现其价值增值。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可分为:
(1)直接性增值:通过查错揭弊的财务审计,堵塞漏洞,挽回损失。当审计成本小于挽回的损失时,企业价值相应增加,这是内部审计创造的直接价值。
(2)间接性增值:内部审计还会产生“威胁价值”,即无论内部审计是否发现了问题,但因内部审计机构的存在,客观上对项目开发管理者和职能部门产生潜在威慑作用,使他们知道因为要不断地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检查,不得不维持良好的内控系统和工作秩序,努力改善工作绩效。这种被动的“自律”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企业价值。
(3)可计量性增值:指可直接以货币为单位进行计量,这些成果可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如经济合同审减额,成本控制额,不当销售折扣,舞弊额度,提前付款,延迟收回代垫款,损失浪费金额,不合规报销等。
(4)不可计量性增值:指当期内无法用货币进行计量的审计增值,具有保证项目开发有序进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完善内控制度、堵塞漏洞、挖潜增效的作用。如项目开发各阶段风险评估、流程优化、内控制度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的建议、业务咨询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业务复杂、牵涉面广,从资金筹集到土地采购、前期策划、项目招标、工程管理、房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内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评价和咨询,降低项目开发风险,提高开发效率,实现内部审计价值增值:
(一)内控制度
(1)内控体系:对企业内部控制度进行评审,对项目开发风险进行评估,找出内控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优化内控流程,完善内控体系。
(2)内控执行:全程监督和评价内控执行情况,发现内控执行过程的偏差,查清产生的原因,分析造成的影响,提出强化措施,防范和化解项目开发风险。
(二)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关注筹资渠道,评价其风险及经济合理性;筹资时间和数量能否满足开发项目的需求,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开发的情况。
(2)工程付款:审核有无提前付款、多付款、未达条件付款;更要关注有无故意拖延施工单位工程款,进而影响开发周期与工程质量,甚至出现民工闹事,影响企业声誉,降低企业在政府、市民中的诚信度。
(三)项目管理
(1)项目前期:审核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的充分性;项目定位与成本控制水平,与公司开发策略是否适应;建设规划、环保和消防等能否满足国家政策强制性要求;项目开发程序的合法性。
(2)施工单位确定:全程监督施工单位的招标,综合评价,选择信誉度高、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中标,防止挂靠单位低价中标后,施工过程扯皮,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项目进度监控:通过项目施工阶段监控,避免项目管理紊乱,防范投资、安全隐患,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开发项目投资效益。
(4)项目质量监控:通过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的监控,重点关注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的质量管理,检查质量检验、质量验收、质量统计分析等质控体系能否有效运行。
(5)成本控制:在开发项目安全、质量、工期有保证情况下,争取降低工程成本,特别要关注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经济性,现场收方和工程签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完备、计量计价是否真实。
(四)材设采购
(1)甲供材料设备:审核材料设备质量、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监督材料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重视供货进度与付款情况。
(2)甲指乙供材料设备:审核材料设备质量、数量、规格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的必要性;询价信息资料及认价情况;供货进度与付款情况。
(3)乙供材料设备:审核材料设备质量、数量、规格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关注材料设备询价资料记录和保管、定价的基础信息资料;核价监督制约机制。
(4)材料设备进场:审核验收制度有效性;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是否一起现场验收;抽查验收记录,察看记录准确、完整性;见证取样和质量送检;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原件;主要材料设备样品封样,现场封存情况;重要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初检。
(五)市场营销
(1)营销宣传:评审广告宣传风险性,用词是否准确无歧义,有无夸大、溢美之词,是否与项目开发实情相符;营销策略推进能否与项目开发进度协调,是否达到预期广告效果,费用是否超支等。
(2)营销提成:审核提成方案合理性;提成比例是否恰当,能否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保障销售任务完成;提成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3)营销价格:关注确定价格的基础数据充分性,价格合理性;是否按批准的营销价格政策执行,有无未经授权的价格折扣。
(4)认购签约:房屋销售认购签约的及时性,对已认购且长时间未签约的房源是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预留房源的必要性,是否按当前市价销售;退房、换房、更名流程审批,资料的完备性,有无借机倒卖“楼花”赚取差价。
(5)销售回款:对未按期付款的分期付款客户,是否通过电话、函件等催促客户及时缴款;是否督促客户及时提交完备的银行按揭资料,业务部门能否有效跟进按揭审批、放款等环节。
(6)售后服务:客户档案建立与管理;接待技巧与客户追踪回访情况;产权登记、合同备案、土地证办理的准确率和及时性。
(六)资产利用
(1)审核资产负债率水平、资产结构是否合理,降低财务风险。
(2)评审现有资产利用的合理性,能否得到高效使用,对不需用的资产是否及时处置。
(七)业务咨询
充分利用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提供业务咨询活动,促进项目开发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提高开发效率。
(1)提供业务流程优化、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2)结合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开展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咨询,减轻企业税赋,降低纳税风险。
(3)对房地产开发政策和项目进度、质量、成本控制提供咨询,参与项目开发中遇到的急、难问题的商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参考建议。
(4)把控法律风险,日常法律事务咨询,对突发事件及时提供法律分析和应对措施建议。
内审人员要适应内部审计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多方面采取措施,强化监控手段,事前把控风险,全程监督和评价,实现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帮助企业完成开发目标,实现较好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房地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成为会计事务所的重要客户,同时随着房地产大规模的跨地域扩张,公司的管理幅度迅速加大,企业业务间关联的复杂性急速增加,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进程加快,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审计经验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多年的房地产审计经验,着重讨论在房地产企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的审计风险。
一、法律风险
房地产业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购房人、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等。所以约束该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当多,如果房地产企业稍有不慎或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很有可能遭受法律方面的惩罚。所以在审计中应关注以下法律风险: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未取得合规证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主要证件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重点关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按规定房地产项目只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允许开工,但较多房地产企业在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提前开工以提前实现销售条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按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款项。
故审计中应关注证件取得时间与开工、销售收款时间是否相符,以确定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开工建设、销售的情况。若有,则必须考虑企业因违反规定而可能遭受的处罚,并考虑对报表的影响。
2、法律诉讼风险
房地产建设中主要涉及主体施工方、材料供应商与开发商的经济关系。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重大工程变更、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如遭受经济危机,导致工程停工)出现后,双方很有可能在事项补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被审计单位通常不会对部分义务进行反映。
所以审计中应关注合同的履约情况,必要时到现场核实重点工程进度。注册会计师若发现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必须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争议,同时做好与被审计单位律师的沟通,以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得到准确报告或披露。
3、交房及办证风险
房地产企业对业主的重要义务有(1)按售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合同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业主;(2)按售房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完成产权备案。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还应关注交房及办证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的违约行为,若违约是否按售房合同约定合理预计了赔偿费用。
二、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务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土地增值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
1、企业所得税风险
所得税风险主要来自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企业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为由,不及时结转收入、成本,导致人为调整某些获利较大项目的所得税清缴时间,达到延迟纳税或平衡纳税的目的。
2、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风险主要来自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企业以未实现100%销售不符合土地增值算主动清算条件为由,不计提已实现销售部分的土地增值税,造成报表反映不实和税务风险。
3、个人所得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薪酬在各个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部分房地产企业为减少关键管理员工的个税负担,采用费用报销等多种途径进行逃税。故注册会计会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不合理的礼品、服装、房租、会议费等大额支出,尤其关注费用报销较集中,票据报销经手人是关键管理员工的费用。
三、资金运作风险
1、不恰当使用贷款资金风险
房地产业是资本高度集中的产业,据统计,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在40%-80%之间,负债中较重要的部分则是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都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资金属于专款专用,不能跨项目、跨地区使用。但目前房地产企业是多项目、全国化开发,房地产企业主观上会尽可能的把受限贷款资金转为可自由支配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不恰当使用贷款资金的风险,对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银行罚息和提前收回贷款对报表的影响。
2、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风险
客户的按揭贷款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理想、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采取假按揭以骗取银行按揭贷款资金。故注册会计审计中,应重点关注按揭购房客户、首付款收缴的真实性,以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骗取按揭贷款的事项。
四、持续经营风险
在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进程加快,企业之间的分化重组加剧,所以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以下方面的风险,来判断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1、财务支付能力
财务支付能力是房地产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重大到期未偿还的工程款、材料款或银行贷款,且该种状况处于持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