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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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综述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专管员管户制”到“征管查三分离”,经历了不断的变革过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来的“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的内容,并提出了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规律的总体要求和设想。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总局提出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是,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不断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着力从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开拓视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
(一)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共同理念和目标
OECD成员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提出“视公众为顾客,把管理当服务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美国国内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规划中提出“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战略目标。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对美、澳、法、德、日、韩六国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进行了翻译,了解到发达国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首先确定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通过纳税服务和公正执法帮助和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这个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规定了关于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主体地位,设置了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服务服务和税收征管程序,包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通过税收立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促进征纳之间紧密合作,实现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征管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征管全过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违法行为调查,税款强制征收和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其中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但却是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OECD成员国家,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之前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我税收评定的自我遵从管理,在纳税人登记申报之后甚至在登记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管理,通过有效的及时提示、提醒、辅导等服务,帮助其纠正错误,促进纳税遵从,从而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如果纳税人仍不遵从合作,则采取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开展税务调查,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开展深度调查和全面税务审计,偷逃税审计,实施违法处罚,最后是开展刑事侦查,对涉税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
(三)普遍实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经济运行、纳税行为的复杂性和征管资源的有限性,是国际上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机构设置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则趋于集约化。通常的做法是对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纳税人设置分类管理标准,设置相应的专业的征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征管资源,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1998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确定了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改变过去“一刀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在全国设置四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部门,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局、小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税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资者税收管理局、非税和政府实体税收管理局。实施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其次,突出和加强对大企业与国际税收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加大管理资源的配置力度,除优先配置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经济学家、行业管理专家及高级技术顾问等,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专业纳税服务,采用专门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员更富有经验,管理和服务效率更高,充分体现了把有限的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规模大、风险大的区域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强化信息管税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管税的进程,以信息技术和征管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1、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行。第一,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并由国家层面主导,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将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领域,实时传输、共享、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了较为广泛、严密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交互平台。第二,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的规划方案,可以适应一定时期内技术变革的要求,以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运行效率,为税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如美国研发多年的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纳税人将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这在联邦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技术将成为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和税务从业者的纳税申报方式。此外,税务部门利用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纳税申报差错并予以纠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进行评估和稽查。
2、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各国税务部门普遍形成一个共识是: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强有力工具。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美国国内收入法 “信息与纳税申报” 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五大类源头信息。《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通过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相关部门交换、共享信息数据,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基础涉税信息数据资源。
(五)普遍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OECD成员国家把促进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积极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并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OECD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纳税人对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管理对象,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为了有效实施遵从风险管理,OECD国家普遍建立了遵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分析不同的税收流失风险成因和遵从行为类型、特点规律,把纳税遵从风险类型分为自愿遵从型、尝试遵从型、不想遵从型和强制遵从型,并致力于纳税遵从行为及风险特征规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过构建纳税遵从风险评估测度模型,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遵从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科学地量化和预警监测税收流失风险,并及时提出有效应对策略选择进行风险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亚等IMF成员国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纳税遵从风险应对处置管理模型,对主动申报、自愿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给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等应对策略实施遵从激励;对过错性或尝试性不遵从行为,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通过及时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辅导帮助等管理手段纠正其错误,帮助其遵从;对不想遵从,中等及偏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审计、评定等管理方式促进其遵从;对拒不申报、恶意不遵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打击震慑,强制其遵从,即随着纳税遵从度的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风险等级的提高,风险应对控制逐渐由优化服务到辅导,由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最后到严厉执法,执法的刚性和力度逐渐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别化、递进式遵从风险分类应对控制体系,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共同提高,实现税收流失风险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中D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3-000-01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义
税收风险管理,在百度上的解释是一系列用最小的税收成本来降低税收流失的程序。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积极进行风险管理,将其程度降低到最小,保障人民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是税务部门新兴的业务,是运用风险管理理论,采取不同策略应对不同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度,使纳税工作得以高效进行。但不可一蹴而就,需要互相配合,分部协调,立足于实际税收状况。
因为我国每个地区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解不同、执行力不同,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管理质量参差不齐、措施成效不显著等问题。为此,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寻找税收风险,将其分门别类,建立高效及时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存在于税收征管、税源管理、税务执法等不同体系中,也存在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中。
二、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在现代化社会,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最突出的变化。
首先,要建立税收征管风险管理体系。成立具有一定能力的税收风险管理小组,对日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挥统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发展战略,对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控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特别是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高风险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划入日常工作安排中,而不是只是为了应对年中和年终的评估检查。并且定期对风险管理进行质量评估和反馈,及时修改和完善风险指标。
建立税收征管风险管理运作机制。在税收管理实现过程中,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逐渐融合,形成模式化的管理流程。主要有战略规划、风险评估、风险分析与传递、解决措施与反馈、风险应对复审、效果评估与反思等六个步骤。
建立信息管税,促进信息化发展。信息管税是现代化税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管理方式。将人力与科技结合,实现税务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全面共享,也能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积极高效进行。将涉税信息在电子平台上公布,使民众能及时知晓涉税重大新闻、事项,提醒市民要诚信依法纳税,对周边纳税人进行监督。同时也可监督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税务部门的公信力,降低税收风险,使税收管理实现透明化和社会化,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征税纳税环境。
三、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
要根据税源管理的业务特点和流程,将风险管理理论运用到里面去,发挥其功能从税源管理上降低风险。税源管理应贯穿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作为连接各有关部门、有关业务的信息沟通渠道,奠定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
首先,应完善专业的税源管理体系,将税源分级分类,在考核时将纳税评估税款入库和纳税评估户数占比列为重要内容。按纳税人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分门别类,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设立相对应的部门和岗位,使税务管理专门化、高效化。
确定相关部门有关涉税信息的相关权利,强化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处理能力,努力创造信息管税的氛围。在国税、地税、银行、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间实现方便快捷的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使各个部门能及时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加强税源管控,全力协助公安进行税收执法工作、坚决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双向”税源管理控制体系。将原本单一地由税务部门管理变为税务部门管理与纳税人自控的税源控制方式,以内部为重点,内外结合。可以由税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标准,纳税人参照标准主动修改自身问题,税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这样不仅能从根源上防范风险,还能使纳税人更主动地接受管控,优化纳税服务,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
四、结语
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自下而上的管理工作,需要弥补上级部门与纳税人实地接触少的问题。所以要从基层入手,从具体业务方面进行管理,自下而上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以科技和数据作支撑。并且对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激励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使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 魏正武.风险管理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出特征和核心内容[J].税收经济研究,2013,4(80):40-44.
[2] 朱广俊,张林海.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4,1(83):26-32.
[中图分类号] F810.4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75-05
[收稿日期]2009-11-02
[作者简介]董晓岩(1980-),男,河南安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就职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研究方向:财政学专业。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将税收信息化的重点从数据处理转移到了数据应用方面,即通过数据分析提高纳税遵从度、改进纳税服务并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在2009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要在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中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正是适应世界税收管理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①。从长远来看,信息管税是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必将对税收征管的思想观念、制度机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产生重大影响。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然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整,推进税收管理的创新。
一、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工作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税收管理可支配资源与税收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简单地说,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多一少”、“一高一低”两大矛盾,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造成税收管理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二是粗放化的税收管理方式阻碍了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对税源的控管缺乏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当前一方面是税收管理资源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则是既有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造成了税收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原则,从古典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官房学派的尤斯蒂、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一直到现代财政学集大成者马斯格雷夫,尽管其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但其税收原则体系均无一例外地包含了降低税收成本的思想[1]。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念,突破传统税收管理思维的藩篱,积极探索和推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方式。
风险管理于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各经济、社会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结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②。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通常是指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即税务机关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为目标,通过对税收风险的预测、识别和排序,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防范或处置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优化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充分发挥信息数据的作用,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定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应对策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控管。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应当针对不同纳税人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对策,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税收风险较大、管理最需要和最能增值的纳税人和领域。实施税收风险管理,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包括战略规划、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置、风险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平台[2]。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战略规划包括确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使命、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风险识别即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通过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识别其税收风险;风险排序即通过对不同纳税人风险严重程度的评估,对纳税人按风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风险处置即根据风险排序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宣传教育、纳税辅导、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实施情况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并据以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制度框架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体,包括税收管理员制度、税务登记、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管理制度。其中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推行信息管税战略,要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的立足点在于对税收征管法适时进行修订,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体现税收征管手段的规范化
重点是对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近年来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是纳税评估缺乏完整明确的法律依据,纳税评估本身方法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结果处理随意性大,同时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没有清晰定位,三者的关系没有科学理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等问题,不仅纳税人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而且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一是要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健全纳税评估制度,统一规范纳税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结果处理,明确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即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二是要科学定位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有两种处理方法:(1)将纳税评估限定于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两个环节,强化税务约谈的刚性,摒弃实地评估,凡是经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认为有疑点需要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的,一律移交税务检查环节处理;(2)取消日常检查,将日常检查的职能并入纳税评估,强化纳税评估的职能。根据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一种方法,即保留日常检查这个传统征管手段,同时取消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环节,从而形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源监控格局。
(二)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重点是解决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使用,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实际上否认了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给征纳双方都增加了成本。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储存纳税人各种纸质申报资料,另一方面,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成功后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额外增加了人力和物力支出。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对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在从技术方面保证电子申报纳税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的前提下,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或征纳双方认可的方式,使用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税收征管措施的操作性
重点是解决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信息管税的重点。在我国当前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而对于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尽管在现行征管法中也规定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但此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缺失,导致税务机关缺少第三方实质配合,实践中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极大,直接影响到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提高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第三方的税务行政协助义务,对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
(四)彰显税收征管执法的人性化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在税收征管执法中应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性化。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入申报修正制度,即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应允许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二是降低税收滞纳金负担,可以考虑对滞纳金设定一个上限,即滞纳金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达到所欠税款一定的倍数时,不再加收滞纳金,解决现行征管法纳税人因滞纳金负担过重而采取软抗税、税务机关清缴滞纳金难度大的问题。三是要明确区分逃税、漏税,降低处罚标准[3]。对于客观存在的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界定为漏税,明确划分其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适当降低处罚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适当限制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可以解决现行征管法中“五倍处罚上限”的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
三、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我国现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形成于2003年,较原来的30字征管模式增加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凸显税源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4]。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2005年我国开始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对以往税收征管模式的扬弃,批判地吸收了传统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上门收税”的专管员管户制度的优点,着力解决30字征管模式下全面以管事替代管户带来的税源管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总体上说,税收管理员制度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营方式创新、以金融创新为代表的经营业务创新和以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等新兴经济活动层出不穷,给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仅靠税收管理员传统的单一管户制度已不堪重负。二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在继承专管员管户制度优点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不利于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等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实践中在税务系统简并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很多涉税事项的审批实际上完全依赖税收管理员的初审意见,后续的审批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谋取个人私利的操作空间。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完善,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一)针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应创新税收管理员管户方式,积极推行以专业化管理为主的分类管理
从经济学上讲,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亚当.斯密对专业化分工的研究是与效率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分工的效果有三:一是增进了劳动者的熟练程度;二是节省了变更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促进了机械的发明③。运用到税收上,专业化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分规模和分职责管理为重点的税源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在专业化管理的条件下,每个管理员都能专注于某一类纳税人的管理,从而能够更细致、更深入的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提高管理的效率。在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行业或分规模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照行业系统或经营规模,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管理;也可以是分职责管理,即按照税收管理的不同事项,划分税收专业管理职责进行税收管理。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税务机构的设置方式(见图2),其执法与服务部门由小企业局、大中型企业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政府和免税组织局以及犯罪调查局组成,其中前四个业务局按照服务对象(纳税人类型或规模)负责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犯罪调查局专门负责调查涉税违法案件,并与四个业务局保持密切合作。具体来说,应由以划片属地管理为基础设置机构改为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如按规模设置重点税源管理局和一般税源管理局,在内部按职责设置户籍管理、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等专业化管理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不同机构和岗位根据其管理难易程度、要求高低等特点配备适合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同时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针对税收管理员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应着力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制度办法。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处于流程某环节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由后续部门和人员监督考核,打造“无缝式”业务运营机制,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建立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二是事前风险预警。围绕税收执法权中的廉政风险,按照不同的涉税审批类别查找全局的执法风险点,根据自由裁量权大小、易造成危害程度等风险因素,把查找出的执法风险点划分成若干个风险等级,按照“高风险岗位,高等级防范,高标准要求”的原则,对各岗位的执法风险采取动态跟踪预警管理,对风险系数高的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实行执法风险管理和岗位预警,提高内控机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事后监督检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各种执法不规范行为,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创新税收管理手段
信息管税的主线是强化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手段进行创新:
(一)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初始环节,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瓶颈就是信息共享问题,要以推进信息共享和应用为重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一是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国、地税部门间信息传递,实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地一次一证两章”,即纳税人在国税或地税一方可以一次性办结包含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印章的一张税务登记证。二是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采集和应用工商、质监、经济普查等部门的户籍信息,通过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三是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制约。如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可以防止欠税走逃的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核对税务登记法人身份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从事涉税违法活动。
(二)应用信息技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近年来,税务系统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建立比对认证机制,基本上堵塞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相对而言,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形成了税收管理上的真空,少数不法分子有票不开、虚开代开、大头小尾、不按规定开票、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部分归结为消费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索取和使用发票的观念不强、企业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难以落到实处,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手工发票,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开票信息难度很大,致使发票验旧售新流于形式,发票查询和票表比对工作无法开展,没有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证明,“以票控税”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存在严重弊端,但是在我国信用制度和支付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完全摒弃发票这种管理手段,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将“以票控税”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信息管税”上来,以推行包括网络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在内的机器开票方式为突破,及时存储和收集开票信息,深入开展票表比对和发票查询,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从中获取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
(三)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目前纳税评估主要还是采用以税负率为主的指标分析方法,对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技术先进程度不同的纳税人采用笼统的一个税负率指标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变成以征收率征税。从纳税评估的资料来源来看,纳税评估工作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不够完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系统分块割据,数据不能统一共享,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在税务系统外部,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有用的第三方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以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为突破口,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纳税评估方法。浙江省国税局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2007年以来,该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典型调查,掌握行业税收与经济规律,利用相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投入产出关系,根据企业的基本能源消耗、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费用等数据,搭建了186个产品(行业)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据以计算企业的销售、存货以及其它涉税信息;同时开发应用了“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使税源控管更具针对性,较好地解决了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在强化税源管理、降低涉税风险、实现税收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
五、创新税收管理机制
当前的税收管理机制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横向来看,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二是从纵向来看,多头管理体制下“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体现出无序性、分散性和随意性,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无所适从,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实际上,当某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得到强化而又没有顾及到基层管理资源的配置情况时,就会冲击其他管理事项的有序和有效,很多工作在基层就出现了明知做不到却不能不做、即无法为而不得不为之的局面,基层工作反映出缺乏计划性和协调性。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大力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
税源一体化管理,就是通过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带来的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要建立横向的税收征管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包括:(1)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对分析、评估、稽查反映问题的汇总归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2)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综合征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二是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对各部门拟下达的分税种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应区分轻重缓急,合并重复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逐步实现管理员工作任务下达和结果反馈渠道的统一。基层国税机关应对需要管理员下户进行调查、核查、检查的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对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归并,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力求一次下户解决多个问题,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注 释]
①宋兰《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6月24日。
②阎春宁《风险管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11页。
④资料来源:2007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参阅材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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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nov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ax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ong Xiao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