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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和中药的知识合集13篇

时间:2023-10-08 10:05:56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1

2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客体

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文字、语言、声音、图像、符号、标志、名称、姿态、动作等方式存续和表达,如基于传统的中医文献、医药文物、医疗器具、传承者及传承的规则方法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等,其类别包括生命知识、养生知识、疾病知识、诊法知识、疗法知识、针灸知识、方剂知识、药物知识[3]。可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是非常宽泛的,即与中医药理论体系相一致,具有地域性及明晰的传承人的知识均应能成为其保护客体。目前,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客体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学者宋晓亭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中医药理论知识、技术知识、遗传资源和特有标记符号(包括信誉)等。邓伟生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包含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实物资源、非物质资源。实物资源与非物质资源相互依存,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医药文物;(2)中医药古籍;(3)中医药图谱;(4)中医药器物;(5)人物;(6)中医药基础理论;(7)中药;(8)中医方剂;(9)中医养生保健;(10)疾病;(11)针灸;(12)疗法;(13)特殊标记。笔者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即知识群,结合已有的研究和实际情况,现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归类如下。

2.1实物类

2.1.1中医药文物

中医药文物主要包括古代医学文献、历代医家的墨迹、医疗器具、模型以及含有医学内容的艺术品等。据统计,现存的中医药文物共约有20000余件。和中浚先生的《中华医学文物图集》中记载了医学文物96类,药学文物45类、卫生文物20类、少数民族医药文物9类、养生保健文物20类。中医药文物不但见证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为后世研究前人的思想理论提供了可能。

2.1.2中医药器物

中医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专门用于治疗或者辅助治疗疾病的医疗器具。这些器具有医疗器具、医学模型、行医用具、制药工具、煎药工具、盛药用具、储药用具、炼丹器具等等。中医药器具不仅具有诊断、医疗方面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承载着中医药知识和传统文化。

2.1.3中医药书籍

中医药书籍是承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电子版统计,全国113家图书馆馆藏中医药古籍12124种。中医药书籍不仅包括古代医家的各种专著,历代学者对其所做的注释,也包括现今学者的中医药的相关著作。

2.1.4中医药图谱

我国的中医药文献中除了有大量文字记录外,还有大量的图形资料即图谱。我国现存的图谱主要有针灸图谱和药物图谱两大类。黄龙祥先生所著的《中国针灸史图鉴》中共记载有针灸图谱216套。药物图谱在我国则更加普遍,据统计,我国历代药物图谱合计共有8534幅,其色图谱1560幅。除了上述两大类图谱外,中医药还有人体图谱、运气图谱、器械图谱和疾病图谱等。这些图谱承载的知识简明、直观,是文字所不可替代的。

2.1.5中药资源和品种

中药资源可分为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和药用矿物3种,分别有11146种、1581种和80种;按使用情况还可分为中药材、民族药和民间药3种,分别有1200多种、4000多种和7000多种。中国传统医药中对在一定地区出产的产量高、质量好、采收加工要求严格的中药材给予特定的称谓“道地药材”,“道地药材”只存在某一地区或少数几个地区。因此,如“宁夏枸杞”“杭白菊”“川牛膝”等都为道地药材。

2.2智力成果类

2.2.1中医药基础理论

中医药基础理论是构成中医药学科体系的基本理论知识。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等书籍中记载了大量的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的内容涉及三类:第一类是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认识、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病因、病机、治则治法、体质学说等关于中医药的辨证论治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二类是关于中药的四时、五味、禁忌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第三类是中医药关于养生保健方面的基础理论。中医药之所以是区别于现代西医的另一种医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医药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得以支撑自己在预防、诊断、医疗疾病时的相关观点与策略,因此中医药基础理论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及其革新

中医药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大多都是通过方剂与制剂来实现的。医学文献《五十二病方》中载方283首,东汉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中载方314首,唐代孙思邈的《备急千金方》中载方5300首,目前收方最多的《中医方剂大辞典》中载方96592首。中药制剂包括中药成方制剂、协定处方制剂及单味药制剂。当代的成方制剂与中成药品种已有10000多种,医院制剂也有15000多种。在中医药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其经典方剂与制剂也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进程中。方剂与制剂剂型的变化,或者直接提取有效成分,这些常见的做法都是对中医药经典方剂与制剂的革新。例如抗疟新药青蒿素,以及从砒霜中提取有效成分治疗白血病等。

2.2.3中医药保密配方及民间经验偏方

基于传统因素或者是其他特殊的原因,在我国有许多中医药配方并没有像经典方剂与制剂一样直接向社会公开,它们不是公共知识。比如我国现有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和华佗再造丸5个部级的保密处方,受国家保密法保护。还有一些民间的经验偏方,由于其独特的传承方式,其传承人也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例如贵州黔东南自治州侗里古镇,有一种“换花草水”的配方能够控制生育孩子的性别,该配方仅由一个“药师”控制,也仅传给下一个“药师”。

2.2.4中医药各种技艺

中医药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其独特的技艺,主要包括诊疗技术、中药加工炮制技术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的技术。中医诊疗技术即诊断和治疗技术,诊断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治疗技术如针灸、火罐、推拿、按摩、气功、理疗、火疗、脐疗、耳疗、刺血疗法、熏蒸等。同时在中药的栽培和炮制方面,中医药也是独具特色。我国在中药品种的栽培和动物的驯养上已有悠久的历史。目前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如厚朴、杜仲、天麻等已经有了成熟的栽培技术。药用濒危动物如熊、鹿、海马等的养殖业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养生保健方面,中医讲究养“气”。因此,健身气功在学习中医、相信中医的人群中比较流行。例如八段锦、五禽戏、六字诀、太极拳等,都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技艺。

2.2.5中医药的特殊标记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与中医药有关的器具、人名、店铺名等因为约定俗称或久负盛名而成为中医药的特殊标记。比如“同仁堂”“桐君阁”“胡庆余堂”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的中医药商标;“扁鹊”“华佗”“仲景”等名医名称及人体经络图等一些中医药特有的标示;“十全大补汤”“六神丸”等方剂名,还包括地理标志例如“宁夏枸杞”“杭白菊”“长白山人参”等等。地理标志成为优质中药材保证的同时,其也成为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对象。对于一些已经形成商标的一些特有标记、符号、词语,已具有了特定的意义,并且在公众心目中已形成了一定信誉并具有了一定市场,从自然法角度来看,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对其传统名号应当享有某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以传统知识衍生方面为客体的衍生性知识产权,是由上述知识产品衍生的商誉等无形财产利益为客体的知识产权。[4]这些特殊标记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中医药,为了不被滥用、误用,它们也应当属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客体的范围。

2.3中医药特有的行业规则及习俗

中医药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独具特色的行业规则和习俗,这一点与西方的现代医学有着很大的差别。例如在技艺的传承方面,中医药采用的是“师带徒”的方式,徒弟要想跟着师傅学习医术,首先要拜师,师傅同意后,接下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徒弟会形影不离的跟着师傅,真正是情同父子。徒弟有疑惑了就问,铭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道理。师傅“传道授业解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这种“师带徒”的培养方式传承了中医药中大量独特的隐性知识,值得我们保护,也更加值得为现今中医药教育模式所借鉴。除了传承方面的“师带徒”方式外,中医药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习俗,例如一些地方在采摘中草药、煎制中草药时的仪式也很讲究。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习俗可能并没有依据,但从体现中医药的独特性来看,把它们作为保护客体有利于中医药的发展。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2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

西药在风靡全球的过程中,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暴露,而中药治疗许多疾病的独特疗效多次在实践中得到证明,这让国外的一些企业把目光聚集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精粹上。同时由于医药暴利的诱惑,一些外国公司和外国研究机构采取多种方式窃取我国中医药经验成果,然后稍加改进,一个华丽的转身,就去申请发明专利。据统计,近10年境外在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数量占中药专利申请总量的百分比均在10%左右。这些资料表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但我国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国际现行药品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医药自身的特点不匹配,中医药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药品专利是针对化学药品而建立的,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为其具有优势的知识(如西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而中药与西药在制作工艺和评判标准上有着巨大的差别,用保护西医的方法去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肯定会存在很多缺陷,让中医药得不到系统全面地保护,阻碍了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很多中医药秘方都是好几代人流传下来的智慧结晶,申请专利的话必须向申请方公开配方以及具体用量,并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只有20年,这会造成传统中医药秘方的泄露,根本不利于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而且现行发明专利制度保护的是新发明,中医药秘方都已经经过数代人之手,不具时效性。这些都导致我国中医药在国外申请专利较少,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产品的出口。所以,推进国际法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尤为迫切,需要在大环境下营造对中医药发展的有利氛围。

其次,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滞后与漏洞,国外企业和国外研究机构肆无忌惮地窃取中医药精粹,我们竟束手无策,让国家遭受巨大损失,法制尊严何在?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80余个古方、验方进行研究,结果,1990年的产值已相当于我国目前中药产品出口总额,其中牛黄清心丸一个品种的产值就达0.7亿美元。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药品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以西方的专利法规为模板,因为西方的药品专利针对的是西药,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很大的缺陷,不能全面系统地保护传统中医药相关的技术不受西方发达国家的窃取。这就要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立必须切合我国实际,切合中医药自身的特点。

再次,国人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意识薄弱,加速了中医药精粹的外流。在发达国家借着我国知识产权的漏洞,利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中医药有关技术及药用生物资源挖掘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国人竟鼓吹中医是伪科学,主张让其自生自灭。这一部分人不仅没有保护传统中医药文化,更把中医药推向尴尬的境地。任何东西都不是完美的,中医自然有其局限性,但几千年的传承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

最后,国内一些中医药企业以国家保密配方为借口,隐瞒药品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引发多起医疗事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质疑。云南白药作为老字号的中医药企业,最近几年遭遇了不少舆论危机,大多是针对其药品中的有毒成分未公开,用药安全的关键信息上。该企业面对舆论的质疑,基本上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深了公众对企业的误解,损害了云南白药的声誉,同时,也不利于整个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难道这就是中医药企业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吗?

二、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单靠国家的力量是不足的,应该把国际、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力量结合起来。

首先,在国际上,我国应该积极推进国际法制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现行WTO规则的严重缺陷,为改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抗争。我国可以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保护传统知识产权,推进国际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但这条传统知识国际保护之路还很漫长,任重而道远。

其次,根据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和中医药相关的技术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光从国际层面是不能解决的,重点还是要完善国内立法,给予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制度保护,有法律依据。针对现行《专利法》对中医药保护的缺陷,国家应积极构建中医药的专利审查标准。要有效地遏制外国势力攫取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的行为,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细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侵权人不容易收集到证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侵害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同时,国家应大力培养中医药专业人才,让中医药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把传统中医药知识和现有的科技结合起来,让中医药文化更好地传承下去。

再次,老字号中医药企业应增强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品牌信誉和市场地位。同时,应加强中医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加强自律,协调对外行动,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协调对外行动,防止中医药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注重中医药产品质量,保障中医药行业整体的利益。

最后,广大国民应该多了解中医药文化,提高自身对中医药知识的认识和保护,不让老祖宗的智慧结晶流入外人之手。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强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广大国民应积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3

法律保护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保护对象的明确、具体为基本前提。本文拟从法律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角度,对中医药之概念、特征进行阐释,以期达成共识,从而避免研究中界定不一之弊。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英文术语。中医药理应被翻译为Chinese Medicine(简称TM),而不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TCM)。众所周知,中医药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当下,它又与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了融合,因此它不仅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所以将中医药表述为TM更为妥当,这也符合世界中医药联合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大学等重要中医药机构的现行英文翻译。从国际交流用语看, Chinese Medicine可以翻译成汉医,也可以翻译为“中国的医学”,①即不仅包括汉医,还包括中国少数民族医学。这样,Chinese Medicine 在对外交流中就可表述为广义的中医药, 而对内又可理解为狭义的汉医,就达到了国内与国外、广义与狭义的统一。②据此,中医药传统知识就翻译成 Traditional Knowledge ofChinese Medicine。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上位概念。中医药传统知识源自于传统医药(Traditional Medicine),其上位概念是传统知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的界定,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的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随着环境改变而不断演进。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原理、信念和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括,无论是否可解释清楚,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与精神方面的疾病。在某些国家,补充医药、变通医药、非常规医药等术语往往与传统医药交替使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对传统医学的定义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一个非正规性的流传于乡间的医药知识体系的总称,它是一种知识,也是一种技艺,是一种实务的操作统称”。③笔者以为,传统医学是指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前就已经形成并一直传承到现在,在当代医疗保健实践中仍在应用的医药学体系和民间医术及药物;传统医药学体系包括中医(药)学、印度医学和希腊―阿拉伯医学。与“传统医药”相对应的概念是“现代医学(Modern Medicine)”、“西医学(Western Medicine)”、“生物医学(Biomedicine)”(它们是同义词,所指称的对象一致,只是命名角度各不相同)。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中国传统医药包括汉族传统医药(即中医药)、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民间医药。为便于研究,本文所称的中医药主要指“汉族医药”。相应地,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理解为“中国的汉族医药的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多样的存续、表达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等。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保护对象中比较核心和重要的部分包括:一、中医药理论知识,如药物理论、方剂理论、疾病与诊疗理论等;二、中药资源,如数量众多的中药材物种资源和基因资源;三、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如中药材的栽培、养殖;四、中医方剂,如处方和制剂,包括古籍中已记载的九万余首医方;五、中医诊疗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等;六、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如推拿、刮痧、食疗等;七、中医药特有的标记、符号,如名医名称、中药名称、传统药铺、经络图谱等。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点

传统知识角度的分析。从传统与现代的比较来看,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中医药传统知识源远流长,世代传承。它不具有现代知识的整合性和新颖性。与现代知识相比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应用缺乏广泛性,带有明显的传统性。

第二,群体性。汉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中医药传统知识,因此它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此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医药传统知识体系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发展。第三,地域性。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理论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古代哲学思想,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中医药传统知识与特定的地理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显著的地域性。

第四,延续性和承继性。由于现代知识产生于法制环境之中,可以直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故此“产权”相对独立,并可以广泛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播。但中医药传统知识却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呈现出动态的自然延续,本质上属于可无限延续的知识。有中医专家认为,它最有效的传承方式是师承传授,这反映出中医药知识既有深层次性,又有容易消逝的随意性。现代知识,尤其是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的现代知识,属于跨越式创新、个体创新或正规创新,而中医药传统知识则属于渐进式创新、群体创新或非正规的创新。

第五,相对的公开性和公有性。如前所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汉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对其成员来说,此类知识是与群体生活自然相伴并共同掌握和拥有,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角度看,它是公有领域的“在先技术”,人人皆可以自由利用,无法获得确权,更不用说获得相关的侵权救济。但是由于中医药传统知识需要专门的智慧和技能方可运用,再加之“祖传秘方”、“传男不传女”等习俗,使得某些中医药传统知识只能为一部分人所掌握和运用。

中西医、药比较角度的分析。中医、药知识与西医、药知识相比,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医药”包含了“中医”与“中药”。二者往往不能绝对分开,通常合称“中医药”,而西医、西药则不同。

第二,中药多数来源于天然物质,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已具有明确的疗效。与西药相比,绝大部分中药的具体成分结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尚不能精确测定。

第三,中医形成的文化根基。中医药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以“活着的、整体的、原形的人为其出发点,以自然、社会、精神情志和整个机体这四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之下的,表现在生命整体层次上的反应状态(即证候) 为研究对象,来研究其发生、发展、运动、变化、消失的全过程”,④因此具有封闭性、趋同性的特征。“古已有之”常常是中医学立论的依据,不愿意怀疑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特别是古贤或权威的学说。中医遵循“综合―演绎”的系统性方法。

第四,中国传统医药学具有人文科学属性。医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其原本是一个学科整体,但医学领域里却偏偏有一个顽强的“中国医学”概念存在,它说明中西医学的整合发展尚有一定难度,也说明中国医学具有较浓的人文特征。

第五,中医具有一定的经验医学属性。中医思想秉承了中国传统学术思想强调重视内省的特征,在疾病的整体把握、定性分析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但却轻视对病原体的研究,运用高度哲学概括掩盖了众多未知的领域,这不符合实验医学的发展方向。西医学属于实验医学,其大部分概念遵循形式逻辑规律,追求统一、确定、单一的思维形式及表述,这确保了整个西医体系的严谨性。

第六,中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多样化特征。中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中医理论、中药理论以及针灸、推拿、按摩、骨伤医学等等。另外,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与中国传统文化、古代哲学思想深度融合,因此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

2006年以来,在经历了新一轮“中医存废”之争后,更多的人接受了如下观点:中西医从各自的出发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观念,到各自的概念(范畴) 体系,是两种不同的范式。“强调用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进步、发展、统一性等观念的西方中心主义”来看待中医药,那明显是错误的。因而,明晰中医药的基本内涵及其概念,这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超越知识产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别立法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06JA820027)

注释

①王一方,邱鸿钟:“中医百年:甄变与彷徨――中国医学的人文传统与科学建构“, csc.pku.省略,2006年1月10日。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4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5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064-04

2015年12月22日,在致信祝贺中国中医科学院成立60周年中提到:“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事业的灵魂和血脉,是中医药学内在的整体观念、思维方式和外在的行为规范、器物形象的总和,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以及在和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认识生命、维护健康、战胜疾病的经验总结,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的传统国粹文化。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科学和哲学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水乳相融、休戚相关。然而,受现代医学技术的冲击,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关注度与认可度降价,缺乏学习探讨中医药文化的热情。虽然目前“中医药存废之争”的硝烟渐散,却仍然充分暴露出中医药文化发展堪忧的现状,当代医学生在大学五年如何正确认识中医药文化,学习并弘扬中医药文化,不得不引起我们年轻一代的深思。为此,本文试以右江民族医学院为例,在前期的摸底调查等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以不同专业所有在校生为研究对象,采取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和个别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中医药文化传承情况进行调查与思考,以期为今后中医药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的宣传及传承工作提供参考。

一、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和学习情况调查

右江民族医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桂、滇、黔三省交界地区最大的高等医学教育中心、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医学科学研究中心,是区域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校坐落在居住着壮、汉、瑶、苗、彝、仡佬、回等七个民族的广西西部桂西革命老区百色市,特殊的地理环境让该校各专业同学对中医药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间的联系普遍地缺乏整体性认识,相关中医药文化知识积累薄弱;另外,现代多元文化的不断冲击,学生对于中医药文化的学习与探索浅尝辄止;学校面对全国20余个省市招生,学生在民族组成上的多样性和学校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造成了本校同学中医药文化认识局面的复杂性。

为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学习了解情况以及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中医药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的宣传及传承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前期的摸底调查等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以右江民族医学院不同专业的所有在校生为研究对象,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和个别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总计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90份。本次调查中,不同专业学生对我国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和学习情况如下。

(一)对中医药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间关系的认识

如图1所示,关于各专业同学对于中医药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联系的看法、态度,经数据统计分析得出,52%的学生认为中医药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是上下五千多年中华文明的魅力之所在;29%、14%的学生认为其两者均具有悠久的历史,是被历史所传承信赖的文化产物;还有5%的对中医药文化知识积累薄弱的同学认为中医药文化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间没有联系,两者都只是作为一个单一的个体存在而已。

(二)对学习中医药文化的看法、态度

如图2所示,关于学校各专业同学对于中医药文化的看法、态度,经数据统计分析得出,19%的学生认为了解学习中医药完全是为了学业要求、考试需要;31%的学生认为学习中医药是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是在履行肩上负起的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历史重任的义务;还有48%的同学学习中医中药完全出于兴趣、个人爱好。在回收的问卷调查中,有2%的同学对中医、中药是不想了解的,这部分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低认程度可折射出中医药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的传承出现了危机,形势较为严峻。

(三)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认识积累薄弱

如图3所示,针对回收的各专业同学对中医药相关知识了解情况的问卷调查比例显示中得知,对中医药文化知识不了解的学生的占23%,对中医药相关知识简单了解一些的占67%,非常了解中医药文化知识的有且仅有6%的学生,从小对中药耳濡目染、是医药世家的学生有4%;根据以上问卷调查数据可知,同样地和全国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一样,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知晓情况不均衡,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和缺憾,中医药文化知识积累薄弱,医学生不愿相信中医药文化,于他们而言中医药文化形式陈旧,已经过气,比不上西方技术等外来文化的与时俱进。

面对一个多项选择题,学生在回答“你了解的中医药名著有哪些”时,34%的学生回答《黄帝内经》,有31%的学生对《伤寒杂病论》有了解,28%的学生对现存最早的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有简单了解,有且仅有7%的学生对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药典性质官修本草《新修本草》有了解。《新修本草》不仅开创了世界中医药学著作的先例,还反映了唐代的中医药学的高度成就,对此知晓的医学生却寥寥无几。值得一提的是,还有49%的同学知晓伟大医药学家李时珍编撰的《本草纲目》,从数据中可反映出即使是中药学专业在内的学生,对中医药名著等传统文化学习了解甚少,有而不全,缺乏对中医药文化思想体系的深入探讨,忽略其德术并重的人文魅力。另外,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相对滞后,这类医学院校的课程中融入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不够,资源的局限性也使得大多数医学生在校期间对中医药名著的研读或囫囵吞枣,或狼吞虎咽,以致不能更深刻地理解中医药文化的思想内涵。

(四)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关注度、认知度低

如图4所示,各专业同学如何看待学习中医药文化对自身的影响的问卷调查比例显示,62%学生认为学习中医药文化知识可以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增强文化底蕴;31%的学生认为学习中医药文化可以丰富自己的兴趣爱好,拓宽知识面;4%的学生学习中医药完全是为了学业要求、考试需要;有3%的学生不明确学习中医药文化对自身的影响,由调查数据可见这一部分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兴趣并不浓厚,对其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回答“你是否愿意在空余时间参加中医药学习班,对中医药多些了解”时,10%的学生表示不愿意,认为这是一种浪费时间的方式,没有丝毫的意义;仅有42%学生表示只要花时间不多,还是愿意参加学习班的;7%的学生表示对此很感兴趣,愿意参与,这些数据都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生对学习中医药文化的信念不够坚定,从而导致他们对中医药文化缺乏深入的了解;还有17%的学生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是否愿意参加学习班还要视情况而定。

另外,在当前中医药专业就业前景不太乐观的大环境下,学生对自己的专业学习、学分与成绩有较强的功利心,对专业基础的学习投入精力不够,学风浮躁;学生渐渐地对中医药失去信心,缺少对中医药文化医学经典的兴趣因而频频缺席专业课。也随着现代医学知识的涌入,一些医学生“废中学西”,面对蜂拥而至的各种外来快餐文化时,大多数人缺乏理性的选择而放弃中医药文化,从而逐渐荒废中医药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学生中医药文化认知和学习现状的原因剖析

(一)医学生自身文化背景的影响

根据回收的问卷调查结果可知,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医学生在民族组成上的多样性以及大部分医学生入学前的理科教育背景,缺乏坚实的文史基础,对人文教育、传统文化传承方面有着基本但不全面的了解,思维上的局限性、束缚性,很难从全学科方面融会贯通。熟知运算公式运用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中医药文化知识的积累,缺乏自我学习和传承中医药文化的意识,忽略了中国历经千年传承的特有思维模式,最后真正对中医药文化感兴趣的医学生寥寥无几,以致造成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知识积累薄弱的现状。

(二)少数民族地区自身发展因素的影响

问卷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知识目前的学习情况作调查,由于少数民族地区自身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中医药文化学习资源的局限性,即使对中医药文化学习感兴趣的同学,也仅仅是通过中医药类电视节目作蜻蜓点水地了解而已,在少数民族地区学习模式的局限性使得医药专业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关注度、认知度低;与此同时,由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中医药传统文化课程的开设明显不足,对中医药经典、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播未予以重视,医学生的中医药文化知识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医学生普遍地缺乏中医药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探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稍低、中医药相关人才的欠缺,都是导致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医学生中医药文化学习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因素。

(三)外来文化对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融入,“中西医结合”之风日益盛行,中医药文化的学习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中医药甚至纯粹西化,一部分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愿意相信西方医学技术,于他们而言中医药文化已经过时,没有创意可言,形式不够新颖,而西医文化与时俱进,有着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广大的发展前景,片面的思维方式对学生的中医药文化的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以致让他们认为所谓的中医药文化无非简单的把脉、看病、喝中药,而忽略了中医药文化有将治病与治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德术并重,“医为人学,医乃仁术,普救含灵”的人文精神。

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学生中医药文化的学习模式

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需要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学习,对支持中医药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关于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学习,从医学生层面来说参考的学习模式有:

(一)利用多媒体学习中医药文化

在科技文化、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伴随多媒体和网络通信手段的日益完善,多媒体教学手段早已成为现代化教学的主要形式。作为医学生,要想更好地学习中医药文化,必须要走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紧跟世界步伐。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多媒体网络共享资源汲取中医药文化知识,而不是局限地从课本汲取。在课堂上系统地学习中医药文化知识的同时,利用教学课件上文字、图形、图片、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教学特有的直观性、交互性的各种形式在计算机上交替演示来感受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其在上下五千多年历史以及国际上的影响力,加强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怀。

(二)利用网络平台来学习中医药文化

1.紧抓微信客户端新途径,开拓学习的新渠道。对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播,不仅要继承和发扬名医大家留传下来的优秀文化,还要发挥我们的想象力,根据现代社会的需求大力创新。在网络日益发展的年代,善于利用网络平台学习中医药文化。网络新媒体相比传统媒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手机等终端可以随时随地浏览资讯传递消息,使碎片化的时间得以充分利用,而微信在这方面可谓做到了极致,它使得社交不再局限于文本传输,而是图片、文字、声音、视频等丰富媒体传播形式。微信新媒体公众平台为医学生学习中医药文化知识开辟了新的渠道,对医学生学习中医药文化起推动作用。医学生利用微信网络平台的多样性、丰富性、多艺术性、时效性、先进性、交互性等特点,关注与中医药文化知识相关的知名的中医药大家、中医药院校、名医讲坛等的微信公众号,实时地了解最新的中医药文化相关知识的图片、文字、声音、视频等等资讯并加以学习。与此同时医学生还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的转载、转发及“@”功能来将内容分享给志趣相投的好友,加强中医药文化的互动交流。

除此之外,医学生还可以利用微信之外的微博、易班等公众学习平台大量的视频、图片、声音学习中医药文化知识,使中医药文化的学习显得时尚、动感、异彩纷呈,亦不枯燥。利用这些网络平台学习中医药文化不仅可以促进了医学生自身对中医药文化学习的渴望,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对中医药文化进行了传承发扬。

2.参与网络课堂学习,拓宽自身中医药文化知识面。网络课程是现在课程的网络化,是把课本、课堂练习、课堂辅助资料迁移到网络上的一种课程教学形式。网络课程具有学习形式的自主性、学习内容的多媒体性、学习资源的共享性、学习思维的跨时代性等特点,是对以往单纯以教为主的教学模式的革新,是对新型以学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模式为主的拓展的有力工具。医学生可利用中医药文化相关知识的网络课程进行学习了解前期的预习指导工作。在学习之前,利用网络课程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并通过留言或其他方式提出自己的问题与教学建议,使相应的网络学习更加有效率。利用网络课程广泛互动,有利于中医药文化学习的同时,也利于教学资源的整合,促进与中医药学者或者老师之间的学习交流。

(三)让中医药文化知识融入校园生活

1.开展中医药文化知识技能竞赛,提升主动学习积极性。大学校园生活丰富多彩,在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之余,为进一步发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展现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校园文化生活的蓬勃发展,医学生可以发挥自身学生社团干部的主力军作用,并以此为契机筹备开展中医药文化相关的知识竞赛或技能大赛。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求知欲,相较社会人员对于公共活动具有较高的参与度,从本次调查中也可以看出医学生对于调查的参与度、接受度较高。中医药知识竞赛或技能大赛既能扩大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在学生间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其传承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举办此类比赛还能强化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理论更好地与实践相结合。开展中医药文化相关的知识竞赛或技能大赛,从学校层面来说,能搭建中医中药技能经验交流平台;从教学层面来说,在校园里营造不断学习中医中药技能、钻研中医药知识的良好氛围;从学生层面来说,还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力。

2.深入挖掘馆藏图书资源,拓宽专业领域视野,丰富人文知识储备。作为高等院校的知识宝库,图书馆集中了丰富的学习资源。诵读经典,对于中医药科学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查阅中医药文化经典名著既能了解阴阳五行、藏象学说、经络学等中医理论思想体系,亦能感悟其深厚的文化内涵。中医药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古至今遗留下了无数篇经典著作,比如最早的中医论著《黄帝内经》,医圣张仲景的被誉为中国医学方书鼻祖的《伤寒杂病论》,我国现存最早的药物学专著《神农本草经》,李时珍的被誉为中国的百科全书的《本草纲目》,诸如此类的经典名著还有很多很多,富含最有价值的中医学理论知识,而且在人文素质教育上也有很高的应用价值。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的医学生,诵读经典,对于建立中医药思维、了解中医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领悟和模仿前人优秀的辩证思想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3.参加以自身文化学习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文化知识课外讲堂,多方位调动学习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参加学校举办的中医药文化知识教育讲座,集学者对中医药文化的专业解读精华,领略中医药文化风采。班级定期地组织学习及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提高医学生对中医药文化的认知度。利用少数民族地区优势,参观民族医药展览馆、各专业之间中医药文化相互交流的活动,感受中医药传统文化氛围,尽可能多地接受中医药文化等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熏陶,体会传统文化的魅力,并投身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去。在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中耳濡目染中医药文化的成果,提高对中医药传统文化的兴趣,为在良好的校园环境里进一步培养中医药人文精神。

(四)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在全院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学习氛围

目前,中医药文化建设已成为热门课题。作为医学生,学习中医药文化知识可以通过筹备开展主题活动、图文实物等多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入手,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栏、墙报、展架、展室、视频系统、指示标牌等各种设施,采取各专业同学们看得懂、听得懂、喜闻乐见的形式,从中医药的起源、基本知识、特色疗法、养生保健方法、名医名家介绍、就诊指南等方面,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在自身受益于中医药文化的同时,以自身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可、信任程度来带动周围的同学,积极开展以广大群众为对象的中医药文化推广活动。

四、结语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到:“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的发展,中医药学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了,但乍暖还寒。我们需要改变这种乍暖还寒状态,在发展中医药学时树立文化自觉,坚持与时俱进。医学院校是中医药文化学习传承的主阵地,作为文化传承主力军的医学生则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谈到传承就离不开医学生的中医药文化受教育程度及自身文化学习探讨。“生物―心理―社会”新的医学模式的提出,要求医学生培养和强化自身的专I综合意识和多维化、整体化的思考理念,增强弘扬传统文化和民族医药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医疗事业复合型的医学人才。王永炎院士提到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

中医药文化作为我国的国粹文化,有着民族性和时代性等鲜明特征,当代医学生应抓住中医药文化这个国粹资源,围绕中医药文化提升自身文化素养,继而肩负起中医药文化继承创新的历史重任。学校有来自20余个国家的230多名留学生,可以进行中医药文化的对外文化交流、扩大中医药文化的传播优势外,地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独具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拥有丰富的区域民族医药、中草药的资源优势,初步建立了与民族医药和中医药知识文化相关的社团,壮语与泰语同宗同源的语言优势以及桂滇黔三省交界的地缘优势所产生的文化硕果交汇对于医学生中医药文化的学习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总之,提升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学生的中医药文化学习意识,既是掌握中医药学科知识、从事中医药行业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传承和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的需要,既优于医学人才道德修养的培养,增强医学生对经典理论学习的兴趣,也利于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力。可见,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医学生学习中医药文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永炎.发展中医药学应有文化自觉[N].人民日报,2015-06-03

[2]李敏智.论中医药文化与医学人才培养[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13(1)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6

    我国在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如何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为中医药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医药自身特点及发展状况,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与中医药标准的转化机制、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应当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1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着全球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也愈趋激烈。仅依靠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或者标准的公用性,已不能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大量涌现和产业化速度的加快,突破了标准只是普通技术规范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不但得以进入标准的内容之中,而且还能够借助标准的平台寻求更大的利益。目前,利用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让知识产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来强化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上无可争议的事实和趋势,也是中医药行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表示,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同样如此。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中医药行业在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意识纳入知识产权成分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推动的结果。

    2 现行技术标准阻碍我国中医药国际化的进程

    据商务部的调查显示,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每年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在中医药方面,由于国际上还没有中医药方面的公认标准,西方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单方面用自己的标准(主要是西医西药的标准)来衡量要求中医药,因而,近年来不断出现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有效成分、包装、说明书和有毒中药等标准问题,我国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受到他国设立标准的阻截和排斥。另一方面,一些大型植物药生产企业和研究单位,以及日本、韩国等汉方药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制定并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国际植物药或汉方药质量标准,并引导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标准,为他们的标准国际化、技术许可化作准备。而我国在道地药材、中医服务、中成药制剂等现有标准中技术成分不高、不含知识产权的成分或其技术含量没有被知识产权制度所确权,难以应对国际上对草药市场标准的变化,难以推动和保障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3 我国已具备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基础条件

    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有潜力的经济资源,是最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领域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回归自然意识的兴起,中医药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际上对中医药的标准建立也期盼由我国来主导。我国多年的标准实践使得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上占据特殊优势。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原始积累,与中医药有关的专利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底,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数已达到31435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中明确标注使用在中药上的有62531条(包括驰名商标84条),其中有一部分为医疗服务类商标;中医药的科研队伍、科研能力和科技投入等逐年增强;我国已完成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制(修)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中医药标准体系的基础条件。

    4 我国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中医药标准战略中来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中医药的推广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形象和标识,并对标准认证进行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国内外对中医药形象和标识的使用处于没有法定监管依据的局面。对现行各级标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格式,对一些与标准有关的中医特有标记符号等,都没有按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没有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的制(修)订中去。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目的、规划和进程,也基本完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其基本原则与基础措施也已确定,其中适时地提出了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中医药界在制(修)订标准中一定要与知识产权界密切结合,积极探索一条中医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将已经形成的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扩散,并有目的地创造可用于标准方面的技术性知识产权,从而使中医药的潜在优势转化为我国企业的现实生产力,保持我国在中医药上的优势地位。

    5 在知识产权向中医药标准渗透时须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创新规律中医药领域的技术标准与西方国家的医学(乃至国外传统医药)技术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中医药的标准还是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乃至两者的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中医药完整保存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医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定要体现中医药的本色,坚持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尊重中医药自身的创新规律,不但需要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中医药知识,而且也需要掌握标准化制(修)订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律,其提出的思路和策略必须有利于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企业增强自主竞争力、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成为国际上的通行规则。

    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介入知识产权成分,不但要考虑把最先进的专利技术纳入到中医药标准中的前瞻性,而且要运用商标或地理标志制度来形成中医药标准的可执行性,还要防止其他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抢占中医药标准的制定权,实现中医药标准化自身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7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8

关键词:高科技医药企业;社会网络;知识营销

一、引言

对于医药企业营销策略的理解,除传统的直销、地区经理制、商业公司等策略外,学术界普遍认为医药行业是典型的以关系营销为主的行业,即通过建立学科主治医师、医药协会、三甲医院、药片监督管理局等稳定、持久的客户关系,获取绝对的处方权和流畅的销售渠道,从而实现对市场份额和销售利润的争夺。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医药行业销售标准的限制,依靠“带金销售”以及“佣金回扣”方式的销售策略将逐步失去市场。首先,医药分离使得处方量与用药量并不直接吻合,新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病人持处方到定点药店外配成为趋势,并且国家对药价虚高现象正加紧整治,药店的药品价格不断冲击医院,医院处方流失到社会药店的比例随之增加;其次,医院集中招标采购加剧了医药企业的竞争,价格的明朗化消除了带金销售的中间差价优势;再次,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的药品分类管理对处方药的管理变得更加严格;另外,我国医药体的改革正试图从利益体制上使带金销售失去生存环境,监督部门的打击和媒体的曝光使得带金销售陷入困境。

以Barney为代表的资源学派认为,企业内部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是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根源。高科技医药企业在高新技术、高科技人才、先进管理理念所体现出的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知识优势,而高科技医药企业作为知识型企业,其营销的要领正在于对差异性知识的传播与宣传。特别是当医药行业的销售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合理化的同时,知识营销策略将逐步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流营销策略。

二、高科技医药企业社会网络与知识营销的基本原理

(一)知识扩散性

知识营销活动中的知识传播具有扩散性。现代高科技医药企业所生产的医药产品种类繁多,而医生和病人在选择用药时,其指导原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对药品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先前患者对产品的反馈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医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市场空间的膨胀、销售业绩的提高依赖于处方数量(对处方药而言)和病人对药品的选购(对OTC而言)。医生处方量的增加与医生对药品知识的接受、信赖程度直接相关,而医药企业的产品知识和实际疗效所具有的口碑效应将引导更多的病人消费者。特别是处于医药企业创业社会网络中的三甲医院、权威医生以及医药协会对于医药知识传播的扩散功能更强,其既可以在学术界形成扩散影响,同时也可以用来指导病人消费;另外,当病人使用某种药品的人数越多,药品疗效越好,药品知识传播越快,对该药品的认知度也高,使用替代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患者也将转向使用该产品,即市场将实现对药品的锁定,知识扩散性大大增强。

(二)知识溢出性

高科技医药企业社会网络中的知识营销活动所具有的知识扩散性会进一步导致知识溢出,即在知识营销活动中,企业、医生与病人等营销主体在获得溢出利润的同时,也能够获得非利润的溢出(如知识、声誉、品牌等)。医药企业和医生共同关注医药产品在临床应用中的动向与进展,医药企业组织医院推广医药产品临床疗效的试验结果并资助发表相关论文,积极参加全国性和地区性相关领域学术专业会议,安排专家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学术推广会议等等,在这一系列知识营销活动中,凭借网络的优越性,医药企业将实现单靠自身力量所无法完成的知识宣传活动并能获得超额收益,如对药品发展趋势的把握、临床效果的了解、疗效的反馈等,而医生在活动中可以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在协助医药企业推广药品的同时,其自身的科研能力、学术影响和个人品牌也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在营销活动中所接受到的知识可以指导其准确了解自身的病情,正确选药,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损失。以上所讨论的均为知识正向溢出,除此之外还存在一定的负向溢出性。医院与医生在某种程度上的“窜谋”行为可能使得知识传播成为误导,如病人长期服用某种药品形成抗体,病人选用替代品仅需支付少量费用等等。

(三)知识选择性

知识扩散与知识溢出是以高科技医药企业社会网络中的知识积累以及知识传播的正外部性为基础的,由于社会网络构建的试错性和筛选性以及商业公司、医生和病人接受知识能力的局限性、偏好性,知识在传播过程中被选择性地吸收消化,亦即部分知识在传播中逐渐被耗散或淘汰,这就是知识营销活动在创业社会网络中的知识选择性。知识营销活动不仅具有正外部性,还具有负外部性。一方面,医药产品的选用有赖于医生与病人的双重认可,当某类医药知识(如补钙、补锌、补铁等医药常识)成为消费者与医生的共同常识时,相同或类似的医药产品蜂拥而至,率先进行知识宣传的先动者往往获得的并非优势而是白白浪费大量知识营销费用的劣势;另外,医药企业与医院既有上下游的供给关系,又有谋求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当知识从医药代表传递到医院时,医院可能凭借对医药知识的了解而形成对医药企业讨价还价能力,这些方面都将不利于知识营销活动。

三、高科技医药企业创业社会网络与知识营销的规律分析

(一)知识主要从强势网络流向弱势网络传递

与其他行业相比,医药产品的销售更具特殊性。由于对药理、病理、医理知识的缺乏,药品的终端顾客即病人缺乏对药品的质量感知,并无法自主选择用药,因此病人处于知识弱势群置,从而终端客户群构成弱势网络。医生作为药品的间接客户和处方权的支配者,其可以根据利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向病人推销某种药品。高科技医药企业作为医药产品的研发者和生产者掌握有医药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其可以凭借广泛的媒体宣传刺激消费者的眼球和消费欲望,所以高科技医药企业与医生群体构成知识的强势网络。强势网络具有比弱势网络更完备、更充分的知识而在医药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高科技医药企业的营销竞争就是对医生处方权的争夺。基于此,医药企业总是试图通过对强势网络的知识营销来影响弱势网络,亦即知识将主要从强势网络流向弱势网络。不排除部分知识从弱势网络流向强势网络,如病人的病状与药品的临床表现是医生与医药企业研发新的产品以及完善现有产品的知识源泉,医生与企业同样需要关注病人的消费者需求与心理感受。

(二)内部知识营销以强关系力量支配为主,外部知识营销以弱关系力量支配为主

病人用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由于多数高科技医药企业在产品和品牌上并不足以形成竞争优势,价格和人员推广仍然是主要的营销手段,依靠与医院或医生的人际关系来达成销售是营销的关键。高科技医药企业的内部网络涵盖了包括中间商、零售终端、不同层级的市场和医院在内的营销网络,在开拓市场中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于大型综合三甲医院(包括医生)的交流与沟通,如举办各类型的学术推广活动、赞助活动、定期拜访等。在内部网络中,人际关系是知识的主要流通渠道,网络之间人际关系的强弱影响着知识流动的速度和质量,并且内部网络的强关系使得知识能够跨越组织、部门、群体之间的差异和界限流通,从而网络的边界趋于模糊,网络的协作效率将大大提高。不同于强关系力量,以格兰诺维特为代表的弱关系力量学派认为,当网络个体之间的互动频率较少、感情力量较浅、亲密程度一般、互惠交换较少时,目网络个体之间的关系为弱关系。事实上,高科技医药企业在其营销活动中,在考虑内部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外部营销环境因素的影响。强关系力量多处于社会经济相似体之间,联系高科技医药企业与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合作伙伴之间外部网络的弱关系力量可以充当信息桥的作用,有助于知识超越内部网络而向外传播。

(三)开放网络的知识传递以复制学习为主,闭合网络的知识传递以扩散溢出为主

开放网络是网络个体之间接触频率较低、联结纽带较少的网络,日与弱关系相对应;反之,则称为闭合网络,与强关系相对应。开放网络缺乏必要的紧密联系和交流,处于开放网络中的知识营销,其知识传递过程以复制学习为主。开放网络的知识积累是外部知识内部化的过程,即通过网络个体之间的相互模仿、复制与学习获取新知识,但由于双方学习互动过程的缺失,网络个体只能获取网络中的显性知识,并将其转换为非正式隐性知识。开放网络的知识传递支持潘罗斯对企业内生成长中知识积累的内在机制。高科技医药企业与联盟伙伴的合作性竞争有助于企业复制学习(不可能完全模仿)对方的先进经验、精神与理念,共同把握医药技术的发展趋势,弥补企业对病人消费需求信息理解的不足;高科技医药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可以帮助企业随时了解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政策导向以及政府对医药行业的指导性建议,从而节省大量的交易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医药企业知识营销活动中,与商业公司、医院(包括医生)等建立的闭合网络,其知识传递过程以扩散溢出为主,将非正式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正式的显性知识,即支持马歇尔的观点。这是由于在网络中,医药企业的知识营销过程可以改变处方医生对医药产品的知识了解程度和信任亲睐程度,在此基础上处方量所对应的销售量将随之上升,而企业也可以通过医生对药品的临床观察和反馈信息来指导营销活动;同样,通过对药品知识的宣传介绍,可以树立商业公司对产品的信心和基于信任的回款速率,从而指导医药企业对商业公司的选择。

(四)网络个体的异质性比规模性更能影响传播效率

一般而言,高科技医药企业的药品品种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学科,诸如普药和新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儿科用药、胃药品、保健品等等。在医药企业的知识营销过程中,医药协会、权威医务工作者、处方医生对于药品知识的接受和认可对知识传播的速率和药品营销的成效具有重要影响。高科技医药企业网络个体的异质性主要是指医药企业拥有的、涉及不同药品品种的专家队伍、铺货渠道以及客户群,而规模性主要是指集中于某一领域、某一学科的医学学会、专家队伍以及选用同一药品的客户群。网络的异质性关注医药企业知识资源的的差异,强调主要通过增加网络内的知识增量而非存量来传播知识、积累知识,网络个体的异质性有助于消费者从多个领域了解医药企业,并形成对企业多个医药品牌的认识,如医药企业同时开发儿科、皮肤科、骨科等领域的医药产品,并凭借相关领域的学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活动,可以迅速开拓市场。网络的规模性强调通过主要增加知识存量而增量来传播、宣传和积累知识,力求在某一领域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拓市场,如建议预防用药、非主要症状用药等。凭借网络的规模性,医药企业的知识营销可以通过增加药品产品的使用频率、适用范围来提高知识传播效率。由于高科技医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与日俱增、竞争对手的模仿创新能力不断增加,而消费者和市场空间是一定的,医药企业网络的异质性(意味着知识传播的广度)比规模性(等同于知识传播的深度)具有更好的知识传播效率和知识营销成效。

(五)知识传播效率与结构空洞数成正比,与稠密程度成反比

依据罗纳德·博特的结构洞理论,关系强弱与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优劣、多寡没有必然联系,该理论强调社会网络的位置取向而非关系取向。若网络个体之间均存在一定联系,不存在连接中断的现象,则整个网络称为“无洞”结构,否则即存在结构空洞。商业公司需要从医药企业获取一定扣率的药品,而医药企业对于各地区医院、医生、医药协会建立有长期的客户网络关系,相比较而言,商业公司与医院联系较少,即存在部分结构空洞现象。当医药企业拥有此类的结构空洞越大时,其通过知识营销所能获得的客户源和市场空间就越大,知识传播效率也就越高。医药企业与医生的联系是密切的,而医生在实际就诊中因为其自身的能力、素质与知名度而拥有稳定的客户网络(即病人),并完全了解病人的实际需求和产品的市场表现,因此医药企业与病人之间存在结构空洞现象。同样,当医药企业拥有此类的结构空洞数越多,其知识营销过程中的知识传播效率也越高,医药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也越大。在稠密的网络联系中,冗余的网络联结和知识资源较多,医药企业在稠密的网络结构中往往并不具备资源优势。稀疏网络所寻求的链合社会资本更有助于营销活动中的知识传播效率。

四、我国高科技医药企业知识营销策略思考

(一)突破广告误区

同一般高科技企业一样,广告正成为高科技医药企业进行品牌诉求与推广的重要手段,亦是知识营销的首要方式。医药产品的适用病状与适用对象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切忌广告宣传的多样化诉求,即将药品的主治领域与非主治领域、主适应对象与非主适应对象等信息全部填充在广告里。此广告的误区在于表面上实现了广告信息的全面性与知识的多样性,由于消费者的知识接受能力和记忆能力是一定的,“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事实上并不会为消费者所信赖,相反,重点宣传医药产品的某一特色才是明智之举。

(二)拓展学术会议

目前国内医药企业的知识营销形式往往以医药领域的学术会议为依托,借助于会议期间医生和医务工作者的聚集,医药企业进行医药产品的介绍宣传与推广活动或是通过在学术会议中代表们病理知识、药品知识、临床效果的介绍与宣传,从而起到推广医药产品的作用。高科技医药企业的绝大多数营销费用均投入在学术会议的赞助方面,然而学术会议(特别是种类繁多的小型学术会议)的实际成效并不是很明显,并且学术会议后的跟踪联系与用药调查并没有随之进行,所以通过学术会议活动展开的知识营销活动效率有待进一步拓展和加强。

(三)提高业务水平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9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

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

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10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7-0110-03

本体(Ontology)是针对领域概念体系的精确规范,用以指明概念的定义以及概念之间的语义关系。它能使交互各方对特定领域内共用的概念、词汇以及概念分类达成一致,支持知识的共享和重用,解决系统之间的互操作问题。近年来,本体工程成为中医药领域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1]。笔者围绕中医药本体工程,通过查阅近10年相关文献,探讨中医药本体工程的方法、技术、覆盖范围和应用,以期为中医药本体开发人员提供参考。

1 概述

中医药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中医药信息学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实现中医药知识体系的数字化,从而面向中医团体提供准确、详实的知识服务。中医药知识资源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特征,包含大量古汉语成分,难以精确描述。现代医学所使用的知识建模方法并不完全适合于中医药领域。因此,迫切需要提出创新的知识建模方法,以支持中医药知识的数字化建设。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尝试基于领域本体,研制符合中医药领域特点的知识表达框架,解决中医学知识的获取、分析和推理等问题,包括在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的建设过程中,构建了中医领域本体,如中医诊断方法、中医术语、中医证候、中医脉象、中医病机等30多个中医本体类,用于实现中医学知识的获取、分析和推理[2-3]。尹氏等[4]针对中医药术语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使用本体工程方法,研制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TCMLS)。此外,本体还被用于阴阳理论[5]、五行理论[6]、中医诊断[7]、证候学[8]、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2009ZX09301- 005-0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006AA01A122);第52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12M520559);中国中医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选题项目(zz060303)

通讯作者:崔蒙,E-mail:

中药学[9]、方剂学[10]、治则治法[11]、针灸学[12]、中医古籍[13]等领域的知识建模和知识获取。这些研究表明,领域本体为中医药知识体系的形式化表达和系统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研究

本体工程多是面向特定领域开展的,其方法在各个领域中不尽相同。中医药领域的本体建设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方法学体系尚未成熟、亟待完善。目前,国内外尚缺乏构建中医药领域本体的成熟流程、方法和标准规范。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体系独具特色,极为复杂。中医药本体建设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中医团体的广泛参与和密切协作。若没有合适的方法学作为指导,就难以在不同的本体工程中贯彻一致的设计原则,这不利于本体的规模化和互操作。因此,需要对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进行深入研究。

在方法学研究中,学者们首先提出了一些构建中医药本体的基本原则。如林氏[10]提出对中医药概念的表达不必单纯强求标准化和一致性,而应在本体的启发和应用上,完整、忠实、准确地表达中医药传统理论的语义,并做到机读、通用、可共享,为实现中医药资源数字化奠定基础。方氏[14]提出,中医药本体的建立必须在深入理解中医药领域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原则对本体工程的实施都具有指导意义。

本体工程方法学中的一项关键任务是顶层本体的设计。中医顶层本体不仅为中医本体的构建提供了框架,而且有利于实现中医本体同其他领域本体之间的整合,是构建完整中医本体的基础。高氏等[15]对中医顶层本体的构建做了初步探索,并指出中医顶层本体必须包括一般科学的概念接口、一般生物医学的概念接口和中医的最高层的抽象概念。另外,TCMLS的语义网络中包括层次化的语义类型和通用的语义关系,为TCMLS的构建提供了框架,也可被视为一个顶层本体[16]。

TCMLS是在本体论指导下构建的大型术语系统,旨在提供一套计算机化的术语系统,支持中医药数字资源的系统整合和深度利用,向中医团体提供开放、智能的知识服务[4,16]。方氏[14]提出了一套基于本体构建TCMLS的方案,其中涉及本体类及其层次结构、语义系统、概念集合、术语规范、通用编码等诸多方面,并提出了本体规范存储和查询的方法,以帮助用户管理和获取中医药信息。曾氏[17]论述了TCMLS的构建思路、设计原则、架构与方法,包括术语及定义的采集范围及标准、定义类(Class)和类的层次结构(Hierarchy)、语义关系等。谢氏等[18-19]对TCMLS的语义网络作了深入分析,并将其与一体化医学语言系统(UMLS)的语义网络进行了比较研究。汤氏[20]提出了面向中医药本体工程的协作方法,据此构建了TCMLS的共建平台。Mao等[21]提出基于子本体模型的本体演化方法,并将该方法应用于TCMLS的管理和重用。TCMLS的建立是一种创新性工作,对中医药学数字化、标准化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在目前国内外缺乏构建领域本体的成熟流程、方法和标准规范的状况下,TCMLS为中医药本体工程方法学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构建大型领域本体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为降低成本,学者们开始研究领域本体的自动构建方法。刘氏等[22]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中医药领域中已有的公认领域知识进行了重构与利用,并利用领域专家知识实现了受限文本的本体自学习机制,从而成功实现了中医药学知识描述体系的自动构建与获取。这项工作初步证明了中医药本体工程自动化的可行性,为解决本体构建的瓶颈问题提供了另一途径。

3 中医药本体的覆盖范围

如上所述,本体技术已被引入中医药的诸多领域,在知识建模和获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李氏等[8]分析了证候的语义特点,将证候的组成要素拆分成中医意义下的基本语义单元,对语义单元如何组合成证候名称的规律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证候本体。曹氏等[7]在NKI本体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医舌诊本体,该本体划分为“舌质”和“舌苔”2类:在“舌质”类下建立了“舌神”、“舌色”、“舌形”、“舌态”4个子类;在“舌苔”类下建立了“苔质”和“苔色”2个子类。该本体已被用于中医舌诊知识的获取。

在中药方剂学领域,周氏等[9]构建了面向中药学的领域本体,以全面描述中药的本质,揭示中药本身及中药间复杂的功效与物质关系,澄清中药的知识结构,为中药的知识表达提供数据基础;林氏等[10]在分析中医药领域概念表达的特点和中医药检索的现状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了方剂学本体,其内容包括方剂分类、主治、功效、禁忌、配伍等。

此外,高氏等[5]对气的失常与阴阳失调病机的逻辑联系进行了本体建模;朱氏等[12]基于语义网络技术研发了面向传统针灸知识体系的顶层本体;吴氏等[6]对五行理论及其在中医临床中的应用方法进行了本体建模;于氏等[23]对中医基础理论体系进行了本体建模;纪氏等[24]探讨了基于本体理论的针灸学知识组织方法,初步建立了一个针灸学领域本体框架,并验证了该本体应用于古籍检索的可行性;李氏等[25]参照中医脑病学的理论体系,复用已有中医学本体和国外生物医学领域本体,构建了包括概念及其概念间相互关系在内的中医脑病学本体。

领域本体在中医药国际化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如韩国Jang等[26]构建了面向“传统韩国医学”的本体,描述了药材的名称、用药部位、功效等知识,并刻画了药材、症状、疾病和疗法之间的关系。该本体中包含60000多条陈述,这些知识是由领域专家从韩国药典、传统医学经典和教材中获取的。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对中医的理解和认识、促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医药本体的主要应用

近年来,中医药本体被广泛用于从文献等知识资源中获取中医药结构性知识。中医知识获取是计算机自动实现知识管理、知识重组的前提,也是知识工程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郑氏等[27]采用本体技术及数据挖掘分析技术,通过对中医医案与中医经典著作文献进行关联研究分析,实现了名老中医的知识获取和传承。蒋氏等[28]提出了一种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获取方法,对医案中蕴含的知识进行形式化表示,构造中医领域的语义网络,对其进行定量分析,抽取中医领域的概念语义场。刘氏等[29]提出了一种新颖的中医专家临床病案的知识获取方法,这种方法基于中医学本体,通过电子病案获取专家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诊疗知识,并将病案蕴涵的知识转化为形式化的知识,存入NKI知识库和NKI病案库。

中医药本体也为中医药古代文献的数字化作出了贡献。朱氏等[13]构建了面向中医古籍的语言系统(包括语义类型和语义关系)。林氏[30]从收集的中医骨伤资源(主要是中医骨伤古籍)中提取骨伤相关的术语,然后设计本体的框架并构建了中医骨伤古籍小本体。谷氏[31]基于中医古籍文献叙词表,构建了面向中医古籍文献的领域本体。这些本体已被用于从中医古籍中获取结构性知识,从而支持古籍的语义检索和深入分析。

构建中医药本体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中医领域知识同其他领域知识的融合,以及中医领域知识内部的融合问题。在中医药领域中,存在大量富含中医药领域知识的数据库,但它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异构性,这增加了中医药知识融合的难度。Chen等[32]基于领域本体实现了中医药异构数据库的集成,从而将中医各科知识融合为计算机化知识体系,以支持知识的统一访问。此外,中医药领域本体在知识检索[30]、专家系统[33]、中医百科[34]、智能系统[3]等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5 小结

本体是一种新型的知识组织技术,主要源自人工智能(尤其是知识表达与推理)领域,也涉及到哲学、语言学、术语学和认知科学等。近年来,本体成为中医药领域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中医药学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知识体系,具有复杂的概念层次结构和网状的知识结构,并且与其他的自然、人文学科之间存在着交叉融合的关系。传统的知识组织系统结构简单、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完全解决中医药知识表达中的复杂问题,而本体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知识表达和推理能力。上述研究表明,领域本体能够准确定义中医药领域概念,系统表达它们之间复杂的语义关系,并支持知识展示、决策支持、知识发现等中医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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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11

2调查分析

综上所述,通过对173份调查问卷的分析,贵州省卫生类职业院校中学生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认知现状是绝大多数的学生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价值给予肯定,80%认为它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表示希望传承和发展传统中医药文化。同时,大部分学生生病时使用过中医药治疗方法,如中医推拿按摩、针灸拔罐、刮痧、汤药食疗等,说明中医药在学生中是有着一定的人群基础和影响力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用或者留意中医药,57%的学生认识到中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药物”。69%的学生甚至能认识10味以上的中药,并且绝大部分学生希望能在校园或社区中设立中医药的文化宣传和医疗服务。由此可见,中医药学的重要性得到了卫生类职业院校学生的普遍认可,在部分学生中还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学校应积极地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促进传统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也是每一代华夏子民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历史使命。然而,当问卷中问及学生是否有兴趣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医药文化知识科普讲座时,58%的学生表示“很想参加,但是很少有这样的讲座”。又如“所在学校对传统中医药学文化的普及教育开展了哪些活动或宣传”,45%的学生选择了太极拳专项运动,34%的学生选择了医疗实践服务活动,其次是标语展板、专题讲座、杂志期刊、校园景观石等。说明学校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教育途径和力度还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这也导致仍有部分学生对传统中医药文化存在误解,如36%的学生对中医阴阳五行学说不了解,甚至4%的学生认为有迷信的成分,不科学、不可靠。21%的学生认为中医药“讲不清治疗道理,不够直观,让人感到故弄玄虚”,以及疗程长、起效慢、煎煮麻烦、味道苦涩等。还有学生只在身体不舒服的时候才想要去了解中医药,并没有认识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精髓才是学习的根本目的。

2.1影响传统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的原因

通过对卫生类职业院校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部分学生对中医药学存在某些误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对传统中医药学文化价值的重视不足,导致宣传教育的投入不足,力度虚弱,学生忽视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学习,或仅为片面了解。二是对中医药学知识的学习,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理论体系不全面,知识来源不规范,如56%的学生是从长辈、朋友的推荐和讲述中了解中医药学,52%的学生选择了课本教材,27%的学生从各类书籍中了解,25%的学生从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上获取知识,12%的学生从学校的宣传教育中学习。三是随着西学东渐,西医学在治疗技术上的方便性,使人们在医疗实践中能够较容易地接受西医的治疗方式,其思维模式、诊疗方式也深入人心。尤其是我国医科院校的教育重心也是西医学。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用西医学的思维模式来判释完全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发展的中医药学,甚至排斥中医药学,使中医药学处于被动分割、对比的位置,也使传统中医药文化的普及、宣传、继承处于被搁置的滞缓状态。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对传统中医药文化了解甚少,内涵理解模糊,脱离了中医药学形成、发展的中华文化基石。因此,在问卷中设置了“鉴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您认为中医和西医的发展情况应该如何”的问题。97%的学生认为当今社会让中医和西医“取长补短,两者都应该发展”。这也说明中医药学在学生群众中是有着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只要正确引导和着力培养,必然能够推动中医药学未来的蓬勃发展。

2.2调查启示

本调研说明传统中医药文化的普及教育仍任重而道远,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将民族优秀文化的熏陶和哺育作为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教育途径和方法,全面加强对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教育。传统中医药文化是继承和创新中医药学理论与实践的源泉。因此,普及和学习传统中医药文化,即获取学习中医药学的源头活水,对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质,深刻理解中医药文化,树立中医药理论思维,增强医者道德修养,拓展知识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在问卷调查中,88%的学生认为在卫生类职业院校中开展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教育很重要。因此,应该围绕着“全方位育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教育管理措施,将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教育,从设置教学课程渗透到班级文化栏宣传、校园景观宣传、社团学习活动小组、理论知识的竞赛、实践技能的操作运用等,还要从职业教育的层面提升到民族自豪感、爱国热情的培养和凝聚的层面上。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而深远。但目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各类中医药网站,但专门系统地从事中医药科普宣传的网站却很少,而且知名度很低、浏览量很小、缺乏权威性和通俗性,形式单一[3]。因此还应充分挖掘利用我们现有的网络及多媒体资源,对卫生类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中医药科普宣传教育,建立基于网络的中医药科普宣传平台,正确引导学生辨识、学习和使用规范的中医药学知识,扩大中医药文化的群众基础,提高公众对中医药学的认识和理解。加大对传统中医药文化普及的投入力度,拓展教育途径,创新教学方法,增加学生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实践的机会,同时也要加大对中医药学教师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提升。调查中61%的学生认为应该“重点在学校基层教育中开设关于学习传统中医药文化的课程”,46%的学生推荐“教科书加入传统中医药文化知识”,35%的学生建议“由国家处理并采取措施”,此外还可以加大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及在学校社团中开展有关重拾传统的活动等途径来拓宽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教育。通过将中医药学理论的道法自然、博大精深,历代医家的高尚思想修养、医风医德、钻研精神等各方面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素质教育,并让学生亲身参与到和传统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实践活动中,在实践中深化知识理论,即将传统文化教育取得的良好效果应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诸如参加义诊、帮扶济贫、送医送药、答疑解惑等,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在未走入社会前就具备了卫生类人才所需的各项品质。此外,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由此可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给予很大的支持。中医药进入社区,是由中医药具有的显著疗效和特色优势决定的,是开展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必然选择[4]。因此,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中医药学知识,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扩大就业选择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12

杨金生委员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多停留在普法宣传阶段,科技界、企业界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价值和潜在效益认识不足,还不能做到从维护国家发展主动权和市场竞争主导权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国家没有从资金上支持和政策上引导,存在现行中药品种保护代替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现象,致使中药产品申请专利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重论文、轻专利的管理体制和一些制度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流失比较严重,创新性的专利还不够多,专业人才匮乏,以文科知识结构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律师队伍难以胜任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外国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威胁国家利益

杨金生委员介绍说,据最新统计,国外公司为了抢滩中国天然药物市场,在中国抢先申请的中草药专利已经有1 000多件。中国相关部门如果不积极应对,尽快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土中药”则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如:牛黄清心丸是我国传统的中成药,然而据报道,该产品的口服液和微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已由韩国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致使我国不能自主生产;江苏地道的中药材――薄荷,目前已有8项专利由美国抢先申请,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而我国申请的专利市场空间极为有限;在关于银杏的专利中,外国人申请的虽然只有4件,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也被抢先申请了专利,导致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杨金生委员说,国际上一些制药公司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中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则抢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然后再通过侵权赔偿来打垮中国企业,加强对中药知识产权的占有,强占国内的中药市场份额,这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要全面制定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

杨金生委员说,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卫生资源,优势的科技资源,特色的农业资源,也是有潜力的经济资源。保护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关系国内中药企业的利益,更是关乎整个中华民族宝贵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与发扬的大事。开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发挥我国传统中药产业优势和提高中医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开展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有利于保护中药进入国际市场利益,有利于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目标,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鉴于国内现状和国际趋势,杨金生委员认为,建立以创新、保护、应用和人才为主体的国家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已迫在眉睫。

第一,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国家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维护竞争优势。国家科技部应着重制定有助于中医药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和企业制定具体激励政策、措施,激发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逐步理顺机制,注意避免和创新相矛盾,避免妨碍竞争,提供培养中医药创造力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力资源。

中医和中药的知识篇13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

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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