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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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是向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以及促进其再就业,维持社会稳定。其主要来源主要由国家、企业、社会和个人四方承担它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研究,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事业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非常重要。
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短缺,保障力有限
从本质上来讲,所谓的失业保险基金,指的就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所征缴的用来进行各项失业保险开支的专项基金,从内容上来看,其主要是由以下几部分所构成的: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③财政补贴,④其它资金。就针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行来说,充足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虽然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已经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不过,由于事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基金支出也逐渐呈现出飞速增长的态势,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
(二)基金运营效益相对较低
就针对于我国的基金投资方式而言,其相对来说还比较单一,和其他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健全,并且其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就针对于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来说,还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除此以外,在我国的很多地区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监督体制,导致失业保险的管理单位受到较大的约束。
(三)层次低,互济性差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所采用的,始终都是市、县分级统筹的方式,这也就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陷入到一个怪圈当中。此外,就针对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来说,由于企业的效益相对来说更好一些、就业人员也更多一些,则其所征收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更多,支出的越少。但是,就针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而言,由于企业的效益相对较差,导致其失业保险金的征收也就越少,再加上失业人员多,使得其所支出的也就越多。也正是因为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相对来说比较低,导致各个地区在对于保险金的使用上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正体现出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缺乏规范化的基金收支
现阶段,随着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的快速迅速,新增的岗位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的就业需要,并且,我国的失业人数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已经难以完全满足实际的支付需要。并且,部分地区开始出现拖欠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隐性就业人员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等问题越来越多,也是支付危机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
(一)按时足额地筹集
首先,应当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加以明确,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并不只有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而是已经覆盖了我国的全部企业与职工。其次,英纳格对缴费基数进行严格的审核,并且,要求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来当做想要的缴费基数,此外,职工个人也应当以本人的工资,来作为相应的缴费基数,除此以外,应当对缴费比率有一个明确的掌握,具体包括:第一,就针对于基金的筹集年度计划来说,要求我们必须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资源有一个明确的落实,并且根据相关的标准,来对基数进行认真核准;第二,就针对于征缴的手段而言,要求我们必须要以国家法律为支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按时地收缴;第三,就针对于缴纳方式而言,要求我们对其进行集中申报、统一收缴,来促进收缴率的提高。
(二)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充分运用
由于失业保险经济活动自身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应当采用收取在先,支付在后的形式,对于其所存在的闲置资金,则应当进行科学的投资使用,来确保保险金的增值。此外,我们可以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到银行当中,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从本质上来说,该方法具有较小的风险,收益也更加稳定可靠。
(三)促进再就业工程建设
要求我们应当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进行失业救济的过程中,应当从中拿出部分失业保险金,来进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而就针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来说,只要是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就能够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失业救济金领取的同时,由职业介绍机构与保险机构按照劳动力的信息,来为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转业培训。
三、结语
总而言之,失业保险基金所具有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为失业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并且能够有效的发挥预防失业与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来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钱S. 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7,(4):17~26。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一、加强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重点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1、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的管理
按照“分工协作、有限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在重点环节实行权限控制,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经办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只能从系统中调出,不允许、也不可能人为添加。系统操作人员只能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记录自动计算出其享受待遇的期限,并且市、区、街、社居委都有权限查询每一位进入系统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从而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加强了相互监督,提高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2、加强对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控
严格执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在对象划定方面将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作为排点,在内容安排方面,紧紧围绕具有“权、钱、人、物”业务处置权的重点环节、关键岗位,使防控机制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保整体,推动防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按照上述重点从梳理行政管理事项和业务工作流程入手,分岗位、科室和单位三个层次,逐一进行排查,逐一完善防控措施。
3、加强对财务的管理
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会计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的,一人一个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切实做到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支付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要做到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二、加强对基金账户的管理,建立会计对账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实行税务机构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应开设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购买国家债券的兑付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其它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失业保险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只支不收。由于操作失误多收资金需原渠道退回或多支付资金需原渠道收回等特殊情况、大额支付,要有经办机构的授权银行方可发生收付业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建立对账制度,切实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各种账簿记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应就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账簿记录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核对其内容、数量、金额是否相符以及会计科目是否正确。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逐笔核对,也可抽查核对。如发现有差错,应逐步查对到最初的依据,,直至查出差错的原因为止。
2、账账核对
账账核对要求做到账账相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检查总分类账户的记录是否有差错。可以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进行检查,如果借贷双方金额试算平衡,一般说来没有错误,如果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则说明记账有错误,要作进一步的检查。
(2)检查总分类账户与所属明细分类账户之间的记录是否有差错。有如下两种方法:
一是通过编制明细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或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表与总分类账户核对,如有不符,应进一步查找差错所在原因。
二是加计各明细分类账户中的本期发生额或余额合计数,直接与总分类账户的相应数字相核对。
3、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要求账簿记录余额与各项财产物资和银行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实存数核对相符。核对的方法是财产清查。并与账存数核对,是否相符。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余额之间如有差额,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签名确认。
失业保险基金的对账除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对账外,还要和财政部门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国库存款定期对账。税务机构征收失业保险费的,还要同税务机构定期对账。确保账薄记录与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余额一致,税务机构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一致。
四川油气田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西南油气田社保中心统一经办,并负责各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继续扩大,石油行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
(一)保险机构层级多,多头管理,监管成本高
四川油气田于1999年开始由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划分为上市的西南油田分公司和未上市的四川管理局,2004年四川石油管理局撤并重组,2008年持续重组,导致单位众多,截止到2014年年末,目前有70多家参保单位。这70多家单位高度分散,跨越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等省市以及国外,生产经营情况不一。保险机构层级多,多头管理,监督管理难度大。由于分散管理的层次过多,也相应增加了管理成本。
(二)社保政策的地区差异加大基金管理难度
四川油气田管辖的70家参保单位,分属中石油下属9个局级单位,许多单位由于驻地的不同,参保区域多,同一单位职工要在不同省市参加不同社会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四川省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属地标准执行,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类别的不同执行0.5%—2%的标准,尤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还要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执行标准分险种各不同。以上情况举例说明:川庆钻探工程公司下属的川东钻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在四川省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在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泸州市参保;失业保险在重庆市江北区参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重庆市渝北区参保。由于不同省市社保政策不同,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的保险待遇都存在差异,导致缴纳的社保基金存在执行多重标准的情况,基金管理的难度大。
(三)保险基金的缴纳不积极,支付不规范,征缴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
部分单位领导,对社保工作不重视,“重效益,轻社保,重眼前,轻长远”。对于本单位的保险基金征缴是否有欠缴、多缴,漏缴、少缴不甚清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给社保机构,对上级和地方社保机构拨付的各项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工伤待遇,职工补医金门诊药费等是否能及时足额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中,有没有虚报冒领的情况等等,没有统一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考核征缴、发放环节出现的违规逾矩行为。
(四)保险基金核算账户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控
由于单位分散和历史缘故,四川油气田下属只有8个公共事务中心成立了社保所,有单独的社保核算账套和银行账户管理各类社保基金的收支,其他60多家单位社保资金收支都由财务科代管,保险基金核算账户如此分散,既不利于统一管理,也不能实时监控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五、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流于形式石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会计法规要求普遍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岗位之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三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常以人员紧张为由,将一些不相容的岗位和部门并在一起来工作,人员之间、部门之间丧失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样势必影响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严肃性。
(六)社会保险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近几年随着石油生产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保工作人员变更频繁,从事社保财务工作的人员不稳定,兼职人员多,有个别单位社保定员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甚至财务人员都不能配齐,这势必影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正常运转。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也是社保财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七)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文件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各地购买的国债数额有限,在实践中往往又存在购买难的情况。出于安全考虑,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只存在银行,导致基金抗通胀能力很弱,更达不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加强石油行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社会保险的大多数具体业务,都牵涉到“人、事、钱”,尤其是钱,石油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企业员工的“养老钱、活命钱”,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项数目庞大的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关键。
(一)提升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时下信息的不对称也是社保基金管理凸显的焦点问题。很多员工由于忙于工作,每月各项保险在薪酬表中代扣代缴,也因此常常忽略了自身权利的监督。企业是否按时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和职工自身的要求,对此很多职工都茫然不知,更不知晓基金管理的真实情况。上级监管部门不知所属管理部门的真实信息,再加上基金的多样性和分散性,造成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真实信息也无法掌握,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困难重重。所以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社保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适时披露信息,透明社保基金管理,向企业、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社保基金受益人(员工)披露社会保险基金季度、年度报告。这些报告不仅要包含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率、欠费率,人均月退休金、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年利息收入、年基金收益等主要指标,还可以基于市场的统计和研究,对石油行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对比分析。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内控力度
一是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首先,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基金征收、发放统一核算管理。财会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形成了科室之间、岗位之间、业务流程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互控制度。其次,要搞好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日常业务工作。必须要强化社保经办组织机构的会计实务基础处理工作。第三,在社保基金财务内控管理机制下,对社保基金的各项业务环节如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资金管理等要实行职务不相容的财务分离机制,财务人员必须要定期轮岗换岗。最后,审计部门也要设立社保基金财务审计专人,并能够按照现行国家财经法规、相关政策去做好社保基金审计监督等事宜,以此才能避免违规逾矩现象发生。
(三)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最大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社保机构存储的社保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定期。对于社保基金结余可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值、增值计划。具体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与财务部门建立灵活、多样的信息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多批次地将专户存储的保险基金转存定期;二是对保险基金的增值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在目前购买国债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增值方式主要放在定期存款。可以对定期存款的档次进行长短搭配,科学配置;对储存在专户的保险基金,在保留两个月周转金的前提下,凡超过200万元就转存一个定期,期限以1年期为首选,每年最少存一个2年期,每月最少转存一次。这样依次类推,一年下来,将形成一个周期,每个月都有新的定期存入,每个月又都有到期的存单,如此利滚利,将能实现保险基金增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