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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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额,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各个税种适用比例税率的通用计税公式可以简化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利用通用公式对工资薪金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二者同时降低三种思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无外乎这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这三种形式在税收待遇上是不同的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新的所得税取消内外资以前的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税率,这已说明这两种不同用资的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它在税收上还有很大不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企业盈利40万,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40×35%-0.675共计13.325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需交纳企业所得税40×25%,计1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0-10)×20%,计6万元。相比税后收益合伙企业较大。在选择企业存在的形式对税收影响上来看其实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中的“不予征税方法”,每一种税种都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对于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而言它其中的细则就明确指出选择不同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纳税方式。
(二)企业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上,要对在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优惠是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依据。
(三)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
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也将涉及税收筹划,尤其是成本费用充分列支将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当然,前提是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前提下,这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所得额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工资薪金。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下有一项调整是工资,薪金将不按一定比例扣除后作纳税调整而是企业可以将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在这里我们要关注“合理”的判断标准,它一般是指参照相同地区,相同或相近企业和职位进行定性判定,只要在同一年或者同一企业,同一职位在不同年度不要过于悬殊就可以,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实际发生额如果在规定比例内可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规定比例扣除。这样,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企业的这项费用就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不在做纳税调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提至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有区别取消了旧的企业所得税下业务宣传费支在销售收入的5‰比例下扣除并且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和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这样,企业比以前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时间都有提高。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有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是缩小了企业纳税的税基。
3、企业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不但可以较准确的核算产品成本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税负的多少,新的企业选择折旧年限时在范围内选择平均年限法较合适。因为一般企业的盈利在筹建后进入实质营运后才可得到体现,选择平均年限法每年分担的折旧费用相同,在后期利润逐渐增加时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要扣除的费用高,这样税收筹划后会避免因企业后期收益高而给企业带来高税负,但在正常经营期的企业则是加速提取折旧更合理,这样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税务筹划风险存在原因分析
第一、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
企业纳税人在选取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依据他们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法律政策与技能掌握的全面性等。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第二、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跟税法精神不符,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那么纳税人必定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税务筹划本身是有成本的。
税务筹划同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一样,都需要决策与实施成本。纳税人需要为之付出相关的办税成本、税务成本、培训学习成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额外税收负担等几方面的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尽量降低纳税人为此而承受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平时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订阅一些有关税务方面的杂志,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确保企业的筹划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二)联系实际情况,全面权衡,综合考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决定的,因此在筹划时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导致筹划的失败。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因此在进行筹划时要兼顾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选择综合情况下税负最轻的那一个方案,而不能单单只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选出最优方案。
(三)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引言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企业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总数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无法直接对自己的工资、薪金行使税收筹划的权利;许多企业也忽视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文以某传媒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的薪酬制度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从而找出该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为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相关的筹划方法。
二、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对提成工资的税收筹划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适用此种工资制的员工月收入往往因为波动很大导致税负较重。
公司将提成并入月工资,业务员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为1653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动性很大,每月税率不尽相同,忽高忽低,税负相较而言比较重。考虑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全年奖金发放,其余按月平均发放。如将60000元提出作为全年奖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5360÷12-3500=528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426元税负
该方法进一步将每月税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20%的税率,相比上种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税率更低了一步,使税负降低。
(二)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
岗位工资是以岗位作为工资的系数,对岗不对人,工资一般来说比较均衡,每月税额起伏不大,针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其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
财务人员小张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奖和年终双薪。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双薪要记入当月收入作为工资一起计算,这无疑增加了当月的税额。
1.将季度奖和双薪提出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工资为3131元,未达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即可: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应纳税所得额=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适用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7514×10%-105≈2646(元),节约了511元税额。
2.将季度奖和双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资,即将全年收入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65445÷12≈5454(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54-3500=1954元,适用10%税率和105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纳税额=1954×10%-105≈9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12=1080(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077元税额。
第二种方案将季度奖和双薪分配到各个月份,虽然每月与之前相比要交税了,但是与将季度奖和双薪并入工资相比其税率降低了许多;与将季度奖和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其税率稳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数,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选择性。
(三)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关的福利制度的问题及筹划
公司给予的补贴或者津贴实际上是对因工作原因而耽误或产生的费用的一种,亦或是单位的特殊福利。单位发放补贴或是津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参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
1.对交通补贴的筹划:该类补贴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因业务要求而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正对这一点,单位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他们使用。一方面公司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这类补贴开支。
对通讯补贴的筹划:这项补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经常适用电话洽谈业务或公司内部联系。公司可以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讯设备,这样既可以为公司多一项费用扣除项目,还可以方便员工工作需要。
2.对住房补贴的筹划: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增加了一项费用,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帮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员工宿舍,让员工免费入住,这就可以把住房补贴节省下来,而租赁成本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四)充分利用税级上下限和规避“临界点”
1.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每个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有明确的范围,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低于下限税率降低,充分利用这一级据范围,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的减轻税负。
2.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要了解这些临界点来规避这些“盲区”,可以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不同的金额所涉及到的税额问题,尽量远离临界点。不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奖金发多少,更要注重职工税后奖金,不要使其产生不升反降的情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