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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现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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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现状

篇1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服务范围来看,并不包括民间融资这一规定,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出现并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发展体现,民间融资从实际的作用来看是为了有效的弥补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这是民间融资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民间融资行为所具有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中,笔者就重点对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为我国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一、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由向特定个人、企业和面向社会大众的融资行为,也有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许多的企业或者学者将这一行为一直视为非正规调动资金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很多,而且通过民间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规模页比较大,根据我国社会科学机构对于我国16个省份的调查,金融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绝对规模是比较大的,几乎占到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机构对上一年度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的获得都是较为保守的估计,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实际上的融资比例肯定超过当前统计的数据。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上述提供的数据很难全面的表明所有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的规模确实已经很大,并且在对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融资在没有国家规范和有效数据统计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性程度、未来发展出路如何都还值得观察。

二、民间融资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贷款资格不具备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业更是以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其生存必定出现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等问题,它们很难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间融资的形式来发展自己,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小,国家金融机构拒绝其贷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进行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出现问题

其实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情况看,不论那个类型的企业其融资的形式都是多样的,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规模以及方式都比较匮乏,在我国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相当大,更谈不上通过直接融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比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公司融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的问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难以达到的资金规模,因此为了发展,更多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较为便利和有效的民间融资。

(三)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比于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优势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手续要求较为简单,民间融资要求的手续比较少,而且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互惠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要求的手续比较多,而且时效性较差;其次就是民间融资要求较低,民间融资活动多是在信用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对金融机构较低,一般中小企业都能承受;最后时民间金融在操作以及对于获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其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

三、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是和时代的需求相关的,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极为缺乏国家的规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对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加强国家立法的支持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首先缺少的就是国家法律的规范,正因为没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才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首先及时要加紧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划分金融行为和非金融行为的民间融资行为,并明确不同情况的利率问题,为我国发展民间融资,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帮助。

(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

前面已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等在资金支持方面跟过的向中小企业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

(三)改进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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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0-02

2012年5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吸引了无数人关注的“吴英案”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沸沸扬扬的“吴英案”,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一个年轻的亿万女富豪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更在于本案折射出来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问题。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以还本付息为标志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逐渐活跃,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也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增加,国有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更加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江浙一带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神木等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融资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民间融资之所以会越来越活跃,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大量资金的需求方,为民间融资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所有制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民间资本的需求者。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民营企业发达的省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接连涌现与飞速成长,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导致民间借贷融资日益活跃,是民间融资出现和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是国有银行“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为民间融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性。近些年,国有银行的经营中心不断向大企业、大城市转移,使得中小企业、城乡经济的资金缺位,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国家针对地区和行业的区别政策调控,加剧了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贷款条件不断提高,广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受到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因素的困扰,很难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扩大生产、偿还债务,为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只能转向民间融资,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三是民间资金大量累积,急于寻找投资的渠道,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家经济的繁荣,也为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有存钱的良好习惯,使得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个人存进银行的资金所得利息无几,有时还得倒贴钱给银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把钱存进国有银行。而且,我国股市长期下滑,走势低迷,吸引力丧失殆尽;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调控明显,潜在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放在收益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市场等,都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繁荣的契机。

二、当前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可以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于它可以深入到正规国家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推动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同时,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但是,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过度活跃发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利率导致民间融资借贷的风险加剧。个人存款大量涌向民间融资,最大的动力就是高利率、高回报,甚至要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高上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中小企业较多的苏浙和广东,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陕北神木,有的民间融资利率甚至达到了畸形的30%-40%。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一般都为中小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借贷原因通常是企业经营或资金受到冲击,不能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转向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因而对借贷的资金成本和收益缺少理性的衡量;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缺乏分析借贷风险的相关专业技能和资格,受到高利率的驱使而进行盲目的借贷。一旦这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经营持续恶化,其收益难以支付民间融资的高息负债,企业就会陷入更大的危机,造成的连锁反应往往是整个资金链条的断裂,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风险。

第二,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利率高,回报高,往往可以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投资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对民间融资的风险又存在侥幸心理,使得个人手中的大笔资金都流向了非正规的民间资本市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而且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的大部分都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一些过热行业,国有银行贷款限制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小煤窑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调控政策,对某些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持续发热或反弹起到了相当大促进作用,严重影响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

第三,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正常的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民间融资的高利润,高风险,为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发生祸患。加之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不健全,不存在抵押或者相关的类似机制,导致违约事件时常发生,因民间融资借贷引发的纠纷事件,法律诉讼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经营,破产的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在江浙温州等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老板跑路、跳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民间金融活跃的个别地区,还有当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给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制造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

三、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路径

虽然民间融资存在许多缺陷,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怎样正确约束民间金融有序良性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制约其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推动民间融资的可监测化。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应改变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严厉禁止。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让民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游离于国家法律政策之外,对互动性民间借贷融资,要承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存在合理性,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民间融资的程序、办法、规模、利率和手续,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合理化、规范化,获取更大的融资收益。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的双向金融制度。深化金融制度的改革,打破银行业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允许满足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银行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积极地资金支持,可以把企业民间融资的目光吸引到银行业上来,达到民间融资和银行业的双赢,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融资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双方资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且协助收回贷款,承担中介作用,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的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减小,将民间借贷融资转化为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理财机会,最终使得民间融资成为正常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四,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机制建设。国家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民间金融活跃的行业和地区,试点提高法律的容忍程度,使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合法化。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区别,保障正常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张,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使得民间融资借贷有法可依,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进程和法律制度的积极建立,解决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民间融资借贷纠纷。

民间融资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也应看到它为我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在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同时,积极引导其正面的作用,将其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以使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宋坤、袁永红、仇高定、陈加付.民间融资现状及其利弊分析[J].经济与金融,2005,(06).

[2] 安晓云、卢嘉瑞.民间资本发展与收入增长源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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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达茂旗地区民间借贷趋势和状况连续5年的跟踪调查,我们了解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走势及运行规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需求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对民间融资产生需求的有企业资金周转所需,也有个人生活急需;参与主体占社会上80%的群体,包括有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有离退休人员、工人、城镇中低收入者、下岗失业人员或农牧民,甚至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民间融资的活动。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逐年增加

2002年达茂旗地区民间融资额经测算已在1000万元左右。以后每年都成倍翻番,2006年全旗融资额已达5000万元,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信贷规模增长的水平。

(三)借贷双方基本保持稳定

无论是从事民间融资的经营者还是需求者,都非常稳定,经过几年的接洽和交易,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信用关系,而且利率固定,平均在20‰左右。

(四)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的手续极其简易,借贷双方达成意项,找第三者担保或者签字划押,融资随即完成。调查中发现,有些常年放贷者,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个放贷者经营,自己坐收红利。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存在人情关,没有资产评估、抵押、证明等相关手续,成本很低,这种简便易行的借贷关系很受欢迎。

(五)风险率很低

民间融资虽然是民间行为,但通过交易双方约定,或第三者担保后,双方都能够忠实履行借贷协议,借贷风险低,成功率高,其信誉已远远超过了与银行借贷的信誉度。

二、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运行规则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转变和机构网点的不断收缩,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主要源泉,在为“三农”服务和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在逐年增加的同时,随之也出现了不良贷款逐年增长的趋势,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认识滞后

许多客户把同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关系看作是公与私的关系,加之有些借贷政府干涉过多,贷款风险由政府承担,造成农牧民有依赖思想。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松懈,经营方式落后

农信社春放秋收的模式养成信用社惯性的放款观念,款放出后不闻不问,没有严格的贷款操作流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信贷资金流失严重。

(三)农信社贷款手续较繁琐,成本较高

信用社除小额农贷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外,其它消费贷款或商业贷款,办理手续较为繁琐。除提供个人工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身份及结婚证明、二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上担保签字、担保人员工资证明等一系列证件外,还必须进行房产评估,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担保公司保证。经测算,在信用社办理一笔万元贷款成本除所付利息外,还需承担相关的公证费、评估费、手续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加上时间和人力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信用社贷款的成本要远远高出同等金额的民间借贷成本。

(四)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一方面是人为因素。信用社贷款门槛高,人情关、关系网大多,贷款难,难贷款已成为现实,所以形成收贷难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是制度或体制因素。信用社多年的经营已摆脱不了惯性的理念,贷款不跨年,春放秋收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这同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的金融环境已很不适应。客户信贷需求高峰期正值信贷到期收回期,贷款期限不合理,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三、几点启示

民间融资属于个人行为,信用社经营属集体行为,而民间融资受到青睐,信用社经营客户怨声载道。而且民间融资风险低,收益率高,信用社信贷资金规模大,风险多,不良贷款逐年增加。通过现象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与私的观念问题

私人之间交易讲的是信誉,实实在在的借贷行为;在信用社发生的借贷关系讲的是交易,讲的是人际关系,除了借贷行为外,还掺杂着许多外部因素。

(二)经营观念问题

民间融资借贷行为考虑就是安全、盈利、非常有实用性;而信用社借贷行为安全性等风险系数考虑欠佳,总认为资金是集体的,同个人的收益关系不大,有一种天塌大家顶的意识。

(三)责任意识问题

民间融资责任意识非常强,注重借贷的全过程,责任人的主动意识强;而信用社经营责任主要是对法人负责,经营管理中只注重借贷过程中的个人利益与得失,没有个人承担集体资金损失的义务,因而不能全身心地尽职尽责。

四、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应切实转变经营观念

信用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要在民间融资的运行规划中吸取其精华,废弃自身经营过程中传统的、惯性的、陈旧的运行规则,要有家兴我荣、家耻我辱的同甘共苦感,开拓创新,增强便民、为民观念,创新发展有实用性、简便易行的业务品种,提升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

应加强政策引导,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民间融资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下,从地下走上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中,逐步正规化、合法化。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有效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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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和受资人之间,在国家金融机构以外获取到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形式,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筹资难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随着民间融资范围、规模的扩大,民间融资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缺乏约束,纠纷较多

由于民间融资大的规范性差、随意性较大,容易发生一些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这主要是因为民间融资很多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打借条等方式,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根据调查显示,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的大约占有10%的比例,且借贷合同的内容也存在问题,不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日期、贷出资金者也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加之借贷手续不规范,在违约时,容易引发借贷双方的纠纷。以某市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在2012年4~6月,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共有2723件,比去年多了512件,案件标的高达9.68亿元。

(二)利率偏高,企业的负担较重

从目前来看,我国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企业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刺激了民间融资的发展,民间融资利率也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比较合理,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则会导致企业经营利润减少,加重企业经营的负担。中小企业在筹资受阻的情况下,必然会向民间融资转移,而民间融资的利率则会自然而言地提高。不少企业由于负债经营的规模较大,而出现破产倒闭情况。

(三)风险较大,政府监管不力

由于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操作过程也不规范,其隐蔽性和分散性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在民间融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大量资金处于循环状态,脱离了金融监管,导致民间融资监管手段的单一化。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地下钱庄等问题,破坏了常规金融监管秩序,甚至导致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具有隐蔽性,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和自发性特点,国家金融监管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同时,民间融资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融资主体素质较低等问题,在高利润的引诱下,民间资金可能会向非法行业投资,如一些短期内效益较好的技术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行业,对国家宏观政策形成冲击。再者,地区性的民间资金还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投机势力,破坏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二是相关法规的协调性较差,民间融资的界定模糊。如《民法通则》《贷款通则》《合同法》中对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是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合法民间融资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特别是在非法集资、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等法律界限上没有明确的认识。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活动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尽快颁布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民间借贷法》等,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期限、适用范围、合理税负、管理部门的职责、纠纷处理的方法进行阐述,明确界定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接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防范和处理非法融资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法,具体如下:一是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融资监管可以借鉴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划分监管主体的职责。从目前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底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金融办、工商管理部分等。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可以通过相应的民间监管部门来完成,结合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二是拓展监管网络,建立起社会监督、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四级网络体系。三是完善监管的方式,在金融监管上可灵活选择多种方式,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罚,防范金融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在民间融资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选择筹资方式,才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这就需要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打破银行垄断体制,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创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机制

在民家融资监管方面,还应该完善民间融资的监测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统计和调查,对民间融资规模、利率水平、融资方式、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民间融资的情况,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

为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应打破金融业垄断的现状,逐步开放民间资本市场,使其转化为正规的市场化运作。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探索出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和体系,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自发性,加之国家监管不力,导致民间融资存在很多问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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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 经济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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