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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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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普及型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在领会系统的社会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上,掌握具体的调查方法和技术,具备探究社会真实的能力,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在实用主义教学观下,“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一直定位于技能获得,将学生作为技能培训的对象,忽视了社会调查调查方法在大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科学探究能力培养方面的作用。这不仅不符合对素质教育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要求,也忽视了”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程应具有的终极目标。本文以风笑天著《社会研究方法》的教材所包含的教学内容为例,提出旨在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核心的综合性教学改革思路。

1 以探究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必要性

“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科学诸学科探索社会现象、发现社会规律的方法和途径,从素质教育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单纯的方法和技能是不够的。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探索精神,并掌握科学探究的方法,即获得“如何了解事物,而不是知道什么事物”的探究能力。①在建构主义学习观看来,单纯的科学知识是一种不完美的知识,(科学事实、科学概念和原理)是不断发展的、暂时的,相比于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具有更高的价值。②大多关于“社会调查方法”的教改思路都将实践教学放在了突出位置,忽视了对学生探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③

笔者在“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之所以造成以上倾向的主要原因是对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性质认识不够充分,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所指涉的终极教学目标认识不到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内容可分为个方面,社会调查理论(科学方法论)、调查的方法和技术,多学科的综合知识。除调查的方法和技术之外,科学方法论和多学科综合知识两方面的教学内容皆不适合实践教学。教学内容的性质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一定的教学方法又服务于教学目标的实现。要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必须以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为旨归,针对不同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学实践中有针对性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

2 “社会调查方法”教学内容的性质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内容既包含了对学生而言的先验性的理论知识,又包含了让学生以经验的方式认知社会现实,形成新认识和创造新知识的实操性课程内容。国内使用较为普遍“社会调查方法”教材是风笑天所著的《社会研究方法》,其主要内容分为3个部分:社会调查的基础、社会调查的方式,资料的分析和表达。④社会调查基础实质上是科学调查方法论的内容,是科学探究方法的总论。社会调查方式包括问卷法、实验法、文献法、实地调查等4种方式,具体的方法和技术包含在以上4种研究方式的不同环节以及资料的分析与表达中,科学世界观和科学探究精神渗透在各部分教学内容中。此外,该门课程还包含了社会统计学、概率论和统计分析软件的应用等涉及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从探究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具有不同性质。

(1)理论性的调查方法论:作为指导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方法性课程必然包含着方法论的理论内容。社会调查的哲学基础、社会调查的方法体系、科学求知的一般程序、调查方式的概要介绍等都属于这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重点是要让学生明白:科学的、可靠的认识是如何来的;以经验观察和逻辑推理为核心的科学求知方式与传统的权威法、朴素经验法和思辨法的不同之处。此外,这部分教学内容还对上述4种研究方式从研究范式层次进行了归类,并区分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这些内容与哲学上的认识论内有关,其难点在于让学生理解科学探究的哲学基础,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应该能体会到科学探究的精神内核。在教学实践中,习惯了基础知识接受性学习的低年级大学生接受这方面内容有一些困难,而这部分内容也不可能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完成。

(2)实操性的调查方法和技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具体目标是教给学生从现实生活中获取有用信息的系统方法,必然涉及到一些实操性内容,这些内容就是调查方式和具体的方法与技术。这部分内容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主体部分,是科学探究能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调查方式指的是贯穿于调查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方法,包括抽样、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如,如何选题、如何抽样、调查方式的选择,4种研究方式的操作过程,以及资料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与上述理论性内容不同,这部分教学内容如同操作说明书,程序性较强,课堂教授只能一般性地介绍各种方法和技术的操作规程,以及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从知识内容角度来看,这部分实操性的教学内容是程序性知识。

程序性的知识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技术知识”,如一些操作步骤,可以在课堂讲解中被告知;二是表现为“实践的知识”,其特点是内隐的,很难通过课堂讲解方式传递给学习者,学习者只能通过亲身参与实践才能意会或体验到。⑤可以说这种知识是不能被“教”会的,只能在做的过程中被“领悟”。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仅仅通过课堂讲授,很难引起学生高度注意力和兴趣,学生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各种操作程序和技术记下,一些需要理解的内容也只有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理解。

(3)多学科的综合性知识和素养:“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共同研究手段,同时,“社会调查方法”也是借鉴和吸纳了上述多学科的方法而逐渐发展成熟的。⑥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一些教学内容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知识,其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比如,来源于统计学的抽样和定量资料分析,借鉴于心理学的实验法,借鉴于人类学的观察法和访谈法,借鉴于历史学的文献法,还有计算机辅助技术以及基于网络的调查分析。各种调查方式各有其不同的学科背景,而且随着社会调查方法的发展,其他一些方法和技术也不断地被吸纳进来,调查方法越来越走向多学科的综合。比如,近年来基于大数据的社会计算的发展,是社会科学、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果,⑦跨越了人文社会科学和理工学科的界限。

要具备一定的探究能力,仅仅掌握了具体的方法和技术是不够的。学生如果要开展社会调查,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去,主动与日常生活之外的人打交道,因此与人沟通的艺术也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除了文献研究之外其他3种调查方式,都要求调查者与他人打交道,因此,调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人际交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问卷和调查表的间接交往,一种是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前者要求调查者与调查对象进行书面沟通,后者要求调查者与调查对象面对面沟通。无论是哪一种沟通方式,都是对调查者社交能力的考验。从这一点来说,“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就不仅仅是让学生习得一种方法和技术那么简单,人际交往、沟通协调等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其必然的教学内容和目标。

3 以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目标的教改思路

按照课程设计理论中的目标模式,教学目标是教学设计的基础和核心,教学设计要围绕着教学目标的确立、实现及评价而进行。⑧要建立与上述教学内容性质相协调的教学方案,达到提高学生探究能力为核心综合素质,首先必须明确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其次确立达到相应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最后要注意将科学世界观、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等综合素养的培养渗透在各个教学环节。“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理论性的内容大多指向科学世界观和科学精神的培养,而实操性的内容指向科学探究方法的培养,这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对学生探究能力的培养。显然,要达到这些教学目标需按照“有的放矢”的原则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具体的教学改革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针对理论性内容采取启发式教学:“社会调查方法”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从知识类型上来说是理解性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对学生来说是间接性的经验,不宜采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启发式教学的直接目标在于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让学生在积极思考的过程中领会科学思维的精神,具备科学探究的气质。比如,在对“科学环”知识点的教学中,可以通过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基本内容讲解之后,引入相关实例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学生通过积极地、独立地思考,尝试形成自己对科学思维的认识。在此,教师起到引导者的作用。这样的教学设计思路的思想基础是,让学生在积极思考的过程中,体验运用科学方法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让间接性的经验转变成直接性的经验,以促成其探究能力的养成。

(2)针对实操性的内容采取分组实训模式:要让学生真正掌握一种方法,最好的方式当然是让学生在应用中掌握。针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中的实操性内容,教学实践中宜采取项目分组实训方式,将其与学生主持或参加的各种项目课题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如何进行社会调查,训练其探索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是:①从选择调查题目的章节开始,将学生分为每组6人左右的实训小组,指定一名组长;②在选择调研题目、制定调查方案、概念的操作化、抽样、问卷设计、访谈提纲的制定、观察表格的制定、资料的整理和分析、研究报告等关键环节让学生提交书面作业;③针对学生所提交的作业,结合相关教学内容进行纠错整改;④每个小组的作业完成情况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一般占最终成绩的20%。分组实训的方法是任务教学法的一种具体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在课程纠错和整改中还可以让学生发现理论内容的重要性,使其切身体会到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分组实训中学生所选择的调查课题贯穿整个课程的始终,学生上完这门课程,相当于完成了一个小的课题调查,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以及一些关键的方法和技术都将有所实践。“吃过桃子的人,才知道桃子的滋味”,经过分组实训,学生一方面实践了科学探究的方法,另一方面也切身体验了科学方法的魅力。

(3)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将“社会调查方法”的教学内容分为理论性的内容和实操性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叙述的方便,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讲,一些教学内容实际上很难绝对地区分为是理论性的内容还是实操性的内容。针对这些既有理论性特征又有操作性特征的教学内容,不应拘泥某一种固定的教学模式,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和对教学效果的评估笔者发现,通过课堂精解、主题式学习和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比如“概念的操作化”既具有理论性的特征,又是任何一种调查方法的必不可少环节,具有一定的实操性。“概念的操作化”是将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可以进行经验观察的指标体系,经过概念的操作化,较为抽象调查内容才有可能转化成现实生活可以经验观察的现象。在笔者的实践中,尽管结合多个操作化的实例进行了精讲,但是在学生课后交回的作业中,经常发现一些学生并没有完全理解“概念操作化”的要义。其主要原因是学生将“概念的操作化”作为一个知识点来学习,而没有理解“概念的操作化”是整个调查方法体系的一环。针对这种情况,单一的教学方法显然不行,需要在课堂精讲的基础上,将主题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给学生提供与其生活实际相贴近的需要进行操作化的概念主题,在现实情景中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激发其自主探究的积极性,“做”的过程中学习概念操作化的内涵和方法。

4 余论

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作为“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核心,最为重要的是通过精讲、实训及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让学生具备进行科学探究的素养。不同性质的教学内容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对理论性的方法论内容没有深透的理解,学生即使会用各种调查方法和技术,那也只能是成为一个调查员,而不具备进行科学探究的精神气质。反之,如果仅仅以灌输科学探索精神的理论性内容为主要教学目标,那么这门课程就失去了方法的意义,且无益于对学生实操能力、协同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实践素质的培养。总之,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课堂精讲和实操训练两个不可偏废,应着力做到让学生在理解理论内容的基础上展开实操训练,以科学探索的精神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这样才能够达到让学生运用科学的方法观察社会现象、解释社会现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教学目标。这也是创新性人才培养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所在。

项目:本文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题教学法在通识课程《社会调查方法》教学中的运用研究”(项目编号:JY1302118)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5.

② 袁维新.科学探究:当代科学教学的基本理念[J].上海教育科研,2004.35(4):68-71.

③ 相关文献可参见:周琳琳.《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教学设计与效果评价[J].学理论,2013.17(4):241-243;李向前.围绕三个环节强化实践教学效果――“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探索[J].2012.4(21);徐晓军、郑伦楚.“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参与式研究性教学模式[J].中国大学教育,2010.36(2):48-50.

④ 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

⑤ 夏正江,梅珍兰.对研究性课程内涵的一种解读[J].教育研究,2001.31(6):66-70.

篇2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类相关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2.社会调查报告性质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要决定采取何种刑罚措施对其最适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个体背景情况。只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后,司法机关才能综合所了解情况采取最适当的刑法措施。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还要更加注意其自身的基本情况。这是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挽救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2.社会调查制度为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帮教和矫治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只有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背景情况作出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可以根据报告有选择性的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审判庭进行审判,同时它也可以为少年法庭开展法庭教育提供重要依据。在判决生效后送达执行机关后,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这能够使矫治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比较

国外类似的社会调查制度,一种为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调查制度,此制度的功能为可以完成对案件的分类,防止将少年不当交付刑事司法程序,调查所获得与提供的信息还可以为少年刑事问题的处置提供参考性依据。另一种则是英美国家推行的量刑判决前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它主要是在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的,是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启动的人格调查程序,其目的在于为法官恰当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而我国庭前社会调查不具有国外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前的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分类功能,是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设计,是为刑事程序的选择与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提供参考性依据。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构建

1.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走访、了解,从而制定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同时,未成年人的律师在诉讼中所负有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笔者认为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同与青少年工作联系密切的社会团体进行联系,共同筛选出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可以委托这些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

2.调查的对象

社会调查的对象应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接触的人或者单位,便于深入了解所需掌握的信息。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工作的单位)、老师、同学(同事)、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亲戚、朋友、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

3.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篇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5C-0011-05

《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工作专业的核心课程,在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目标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性课程,一般在第三个学期开设。《社会学基础》是其最为重要的一门先修课程,《社会调查方法》的学习既为先修课程知识的运用提供信息收集与分析手段,又为后续课程提供需求调研基础性知识与分析方法。因此,该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该课程能够帮助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与具体操作方法,培养学生社会调查和分析能力,进而提高学生收集、处理、分析与利用信息的能力。本课程秉持富有社会工作专业特质的EPS的教学理念,强调“做中学、学中做”,核心是以岗位能力获取为目标,并基于实务过程设计课程内容。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真实的社会调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调查实务能力。

一、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实施的方向和预期达到的结果,即学生在学习某门课程后,在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应该达到的状态。它是课程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任务驱动和实务导向的《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要达成三个教学目标,具体如下:

(一)知识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具体知识目标为: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特征;掌握选择调查课题的标准、途径和方法;掌握抽样的主要方法;能够运用文献法、问卷法和访谈法实施社会调查;掌握调查方案、问卷设计、访谈提纲、调查报告的主要架构与特点;掌握基本的资料统计与分析方法。

(二)能力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突出任务导向,通过把学生卷入社会调查过程体系,让其在完成具体调查课题中掌握技能。具体能力目标包括:能够设计出满足调查实际需要的调查方案、访谈提纲、调查问卷;能够实施具体的社会调查;能够进行资料统计与分析;能够撰写应用性调查报告;能够根据调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或建议。

(三)职业素养目标

在组建项目团队、选择调查课题、设计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等一系列实践过程中,促进职业技能、人文素养、职业精神融为一体。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的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内化公正、平等、接纳、尊重等专业价值观;提高学生交流沟通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塑造学生规范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服务对象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

二、教学思想――EPS模式

EPS模式率先由香港城市大学资深社会工作教育专家甘炳光博士提出,它综合运用富有社会工作专业特色的Empowerment(增能)、Participation(参与)以及Strengths perspective(优势视角)三个重要的概念。

增能(E)是指获取或发展个人的权力或能力感,是消除个人对自己负面评价、增加自我价值以及充实自我能力的感觉。本课程通过课堂任务训练使学生掌握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关知识,再通过大量实例的训练和学生课外实践,使学生掌握专业的方法并能熟练运用,提升其专业能力和专业自信,使得学生在整个社会调查过程中持续增能。比如,在讲授“选择调查课题”这一章节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在学校的生活与思考,选择一个合适的调查课题。同学们就选取了兼职状况、课外阅读状况、消费状况等课题,随后开展调查,完成调查报告,并呈给院系和职能部门领导审阅。在这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得到了创造更新和表现自我的机会,实质参与了学校管理,显示了自己的个性特征,发挥了个人应有的作用,体现了个人的价值,也为改善学校风气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从而更增强了他们自主学习、自我教育、自求发展的信心。

参与(P)即强调学生不是教学的跟随者,也不是执行者,而是教学的合作伙伴,可以参与教学活动的策划与决定,有选择及决定权。在本课程中,通过鼓励、引导等充分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意识,把学生切实放在教学活动的主置。从项目团队组建到调查课题选择,从概念操作化到问卷设计,从课外实地调查到个案访谈,从统计分析到撰写调查报告,都力求每一位学生充分参与。通过参与让学生了解一些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了解其中的同龄人的境遇,内化个人价值、尊重、接纳、公正等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这还培养了学生的平等意识,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平等的真谛,关注弱势群体,主动帮助弱势群体。

优势视角(S)即相信人会继续成长并有发展潜能,不要只看到学生的问题、需要、限制及不足,要多强调他们的长处及优势。学生不只会带来问题,也会带来资源和力量。众所周知,高职学生多数是高考分数较低的学生,自我约束能力较低,学习积极性不高,而且经历了高考的失利后,不能很好地融入新的学习环境,有的学生还比较自卑。但是高职学生也有显著的优点,比如可塑性比较强、参加活动的积极性较高、学习生活观念多元、就业心态比较务实。这对高职院校教师尤为重要,不能总去抱怨甚至嫌弃学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要善于捕捉每个学生所具有的优势、兴趣、能力、知识和才华,并因势利导,把学生的这些闪光点化为教学的重要资源。所以针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这些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把教学内容分解成诸多教学活动,让学生多动手,团队合作,为风格迥异、具有不同才华的学生搭建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和体验成功的舞台。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课程的重点(主要概念与核心知识)主要有普遍调查与抽样调查、选题的标准、调查设计、概率抽样方法、非概率抽样方法、测量层次、概念操作化、量表、问卷的结构、问卷设计的原则与步骤、资料收集要点、撰写调查报告。

本课程的难点(学生不易理解的知识或不易掌握的技能)主要有选题的途径和方法、确定分析单位、测量的信度与效度、问卷设计的具体方法、调查员的挑选与培训、资料分析、撰写调查报告。

四、教学方法和实施策略

《社会调查方法》是一门社会科学领域非常重要的方法性学科,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应用型学科。因此,本课程采取兼具社会工作专业特质和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方法。

(一)以项目为轴,串联单元知识点

在本课程的整体设计中,是以具体项目的实施为载体,也是以完成具体项目为依归。在教师的指导下,把一个独立的社会调查课题交由学习小组自己处理,让学生实际完成一个具体的社会调查课题来达成各单元知识要点的连接、熟练以及运用。在实施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引领下,通过抽签随机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再抽签决定或共同商定某个社会调查课题。这样可以让每个学生都对整个社会调查过程有一个完整的体验,并且具体操练社会调查课题,最终实现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融合成一个整体。

(二)以任务为块,贯穿教学全过程

在每章节的具体教学活动中,教师按照社会调查活动的一般程序设计具体的可操作的任务,指导学生从选题、调查设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到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各个环节的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在每一章的教学设计中,都布置了让学生亲自动手和参与的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动员学生“卷入”到社会调查的真实情境中来,促进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获得知识,有力提升了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体实施过程设计如下:

1.明确工作任务。首先,教师向学生说明将要完成任务的内容与要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例如,在讲授《问卷设计》这一章内容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是:每人设计“本组所选调查课题”问卷一份,要求问卷结构完整、题型多样、题目至少25道。

2.尝试完成任务。也就是让学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完成具体任务。这样学生不会有太大的心理压力,重要的是多了一份亲身经历。例如,在完成“本组所选调查课题”问卷过程中,学生由于自己的知识储备缺乏而难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体验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3.提出疑问。即让学生把在尝试完成任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困惑提炼出来。例如,要完成“本组所选调查课题”问卷这一任务,需要了解问卷的基本结构,问卷的常见题型有哪些,在设计问卷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4.答疑解惑。教师“讲授”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基本知识点,并引导学生查阅课外资料、研读教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讲授”并非是教师单纯的讲解,而是指综合运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如例题讲解、案例剖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

5.回归任务。学生带着最新获取的知识返回到任务,并再次尝试完成任务。例如,待各小组完成“本组所选调查课题”问卷后,教师安排“习题课”专门点评各小组设计的调查问卷,并给予相应的修改意见,使之不断完善。这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学生对新学到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另一方面又有利于驱动课堂知识与工作任务的有机整合。

(三)以工作坊为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相长

工作坊(workshop)就是一个让多人共同参与的场域和过程,并让参与人员在过程中能够对话沟通、共同思考、进行调查与分析、提出方案或规划,共同探讨如何推动方案的执行。换句话说,工作坊就是通过运用一种比较轻松、有趣的互动方式,将上述事件有机串联起来的过程。本课程工作坊主题的选取根据社会调查的一般过程予以设置。主题如下:选择社会调查课题、设计调查方案、制定抽样方案、概念操作化、设计调查问卷、资料收集与处理、撰写调查报告。

这样的设计在突出课堂教学的同时,以实战为导向,推动学生带着实战中的问题或需要去学习相关知识,努力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一系列的工作坊主题是实战的精髓,也是学生演练与实战的核心内容。这种教学组织形式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积极参与,学生唱“主角”,而老师转为“配角”,实现了师生角色的转换。任课教师作为工作坊负责人,总体掌控着学生演练和实战的步E,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还有利于塑造团队合作精神,更有利于获得真实的社会调查历练。

五、考核方式设计

注重平时考核,强化过程控制。为适应新形势下高职教学发展需要,更好地实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特别注重教学过程管理。改革传统的终结性考试方式,突出考核学生的日常训练,强调阶段性成绩的积累,督促学生平时好好学习,把学生完成的实际任务列为考核内容。其中,平时考勤占15%、选题作业占15%、概念操作化作业占20%、问卷设计作业占20%、调查报告撰写占 30%。

六、教学成果与意义

EPS理念引领下的《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与实施已经开展了多年,通过自己多年来在实际教学中的探索与思考,已经形成了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较好实现了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设计方案。

(一)开展实地调查,积累校本素材

所谓校本,一是在学校中,二是基于学校,三是为了学校。在学校中,是指学校自身的问题,要由学校中的人来解决,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在学校内给予有效实施。基于学校,是强调动员和挖掘学校内部资源,发动在学校内的师生和员工协助提供服务。为了学校,是着眼于以改善学校环境、解决学校所面临的问题为宗旨。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各调查小组选择感兴趣的、切合本校实际的问题作为调查选题,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调查,最终小组成员合作完成专题调查报告。一般来说,每个小组5―7人不等。最后,把学生合作完成的专题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处处长和副院长,为其了解学生情况提供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这些调查报告还可以作为本人所讲授的下一学期《青少年社会工作》课程中“学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策划比赛”的项目需求调查,为项目策划提供现实依据,实现了课程与课程之间的横向联系。例如,2013年9月,学生通过抽签随机分成7个调查小组,做了7个课题,内容为本学院外地学生在校适应状况调查、学生婚恋观调查、独生子女生活自理水平调查、学生课外兼职状况调查、学生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看法的调查、学生课余生活调查、学生对社会工作专业了解度调查。又如,2014年9月,学生通过抽签随机分成6个调查小组,做了6个课题,内容为本学院学生课外生活状况调查、学生消费状况调查、学生兼职状况调查、学生利用图书馆情况调查、学生参加专业社团状况调查、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状况调查。通过让学生发现问题、调查研究问题,进而提出对策与建议、促进解决问题,这既让学校充满了浓厚的民主氛围,大大增强了师生的主人翁意识,还让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相得益彰,有力地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立足社会现实,开展专题研究

社会调查是对社会现象的调查,离不开对社会现实的关注,离不开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了解和分析。本课程除了积累校本素材之外,还关注社会现实生活,开展一些专题研究。2012年9月,2011级社工班学生抽签分成7个调查小组,共同完成一个课题――“关于上海市J区失独家庭的调查与思考”,分别从失独家庭、社区工作者、计生服务人员三个层面开展调查。最终,师生共同合作完成的专题调查报告《谁来拯救失独家庭?――关于上海市J区失独家庭的调查与思考》荣获2014年“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一等奖。2015年9月,2014级社工班学生抽签分成8个调查小组,也是共同完成一个课题――“上海市J区流动儿童社会融入状况调查”,分别向流动儿童自身、流动儿童父母以及流动儿童老师开展调查,并完成专题调查报告。笔者指导学生携该作品代表学院参加2016年“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荣获二等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经过师生多年的共同努力与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值得一提的是,2013―2016年,笔者的学生连续4年在全国高职高专社会工作学生实务能力竞赛中成绩斐然:2013年,荣获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2014年,荣获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2015年,荣获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2016年,荣获一等奖1项、三等奖3项。

(三)强调实战应用,力促知行合一

本课程在具体任务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突出实战和实效。“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再好的训练也不如实战有力度。通过上述教学活动的设计与开展,激发了学生的潜能,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实现了课堂所学与课后实战所用的高度统一。在课外实战开始后,每次授课,学生都会提出他们小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挫折,主讲教师与其他组的同学都会给予针对性解答,群策群力,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疑问都能在课堂上得到及时反馈。这也无妨,主讲教师可以在课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或单独面谈等形式与学生一起探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任课教师并不仅仅是一位教师,而是一个教学团队,但主讲教师只有一位。其他的教师担任调查课题小组的督导,以具体把握社会调查实施的详细状况,并同主讲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协同作战,共同提高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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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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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实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环境、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形成的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的系统评估报告或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解、适用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宽泛。若要在实践中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应有效用,则必须先充分理解其内涵。

(一)调查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通常我们认为,公安、检察、法院既可以是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也可以直接是调查的实施主体;但是社会调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实践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办案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很难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其应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必须保证其客观与公正性,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建立多元化调查主体格局,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性社会调查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社会调查,该组织人员由青少年保护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等中立调查机构等组成,并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使调查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专职性以及长期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将此项调查任务交予该组织人员进行。但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调查事项和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的调查人员。

(二) 调查的内容

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六部门意见”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这些规定往往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经历等较为表面的指标来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未涉及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内在原因。

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的内容上,我国可以参考俄罗斯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在现有普遍对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居住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做专业的测试,利用专业知识全面分析,深层次挖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内在原因,进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提出帮教建议。

(三) 调查的方式

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应该在侦查阶段,手段也应尽可能多样化。但实践中,调查方式普遍比较单一,通常为传统的访谈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走访,通过调查问卷调查、面对面谈话、观察情况、电话采访、书面函件调查;不定时地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

上述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调查报告的内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为了使调查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我们仍需积极拓展社会调查新方式、新渠道。将各种不同的调查方式结合起来,互相印证,如通过心理测试、医学或精神病学鉴定等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期更好地印证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四) 调查报告的适用

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综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资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较直观的证明作用。实践中,调查报告可适用于公安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缓刑建议、法院审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个环节中。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批捕、移送审查;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综合衡量查明其社会危险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或者不的决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为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提供有效参考;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品格证明,在量刑中适用。除此之外,在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教育挽救过程中,可参照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况调查,摸清其综合表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拥有一片更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陈冰,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3):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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