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14: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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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识别、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化建设项目工程防护措施,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受某水电站委托,为该水电站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先报告如下:
1 方法
采用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与检测、检查表分析,结合职业健康检查的综合评价方法。
1.1 主要工艺流程
水力发电是通过水轮机的工作部件(转轮)将水的势能转化为旋转的机械能,再通过水轮机的主轴传给发电机,带动发电机旋转而产生电,即为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
1.2 工程防护措施
1.2.1 防噪声及振动
水轮发电机组、空压机、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和断路器等是噪声和振动的重点防治设备。选用了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设备,空压机噪声水准是72Db(A);水轮发电机组的盖板、进人门、引出线洞隔板采用减振隔声措施,包括盖板、隔板凳加厚并加橡胶垫边,发电机组四周钢筋混泥土厚壁;空压机、油泵等单独房间布置;空压机基础设减振措施,采用隔音防爆门;轴流风机使用低噪声风机,振动小,风机与风管连接处设置软接头;中控等室基础设置橡胶减振器;主要办公室设隔声门窗,采用吸声材料;从业人员配备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1.2.2 工频电场防护
厂用变、励磁变、10kV以上配电开关装置等工频设备加装金属屏蔽网罩,母线输出线设金属线盒屏蔽保护,远程自动控制。
1.2.3 防尘、防毒
地下厂房设置抽风排气的通风系统;直流系统采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单独存放间封闭装置;SF6、硫酸、透平油、绝缘油设备、气瓶等容器密闭;透平油处理间及透平油库设事故油池,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水轮发电机的机械制动装置采取防尘措施;远程自动控制;安装场合理布局减少机组检修时产生的电焊烟尘和毒物;从业人员配备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1.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建设项目日常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物理因素有噪声、工频电场,化学因素有六氟化硫、氟化氢、透平油(烷烃、芳香烃)、绝缘油(环烷烃、烷烃、芳香烃)等,放射因素有氡及其子体(地下厂房)。在维修时可能接触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紫外线等。其中噪声及工频电场是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从表1和表2的检测结果来看,噪声和工频电场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2.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建设项目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14人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Abstract: health is the worker's vital interests, but also related to family social mental outlook and improve the health level of the event. Therefore, we should adjust the work conten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health management,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of profession of people's healt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onten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measures. The hope can give the personnel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reference.
Keywords: professional harm;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明显,职业病危害高度接触人群的数量和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等多项职业病发病率都居世界首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一、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砷、锰、镉、铊、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无机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有机性粉尘如棉花、亚麻、烟草、茶叶等,以及混合性粉尘、放射性粉尘。
(2)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以及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2)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3)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长时间疲劳用眼引起的视力疲劳等;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序安排在一起等;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相应部门审查、审核、备案。
2、通过职业卫生调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其影响的程度,分析其对生产环境的污染和对健康危害的程度,建立记录档案,为全面进行调查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提供资料,提出改善职业卫生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要求。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掌握作业工人健康情况,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职业病患者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和处理。需要时,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根据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对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的卫生监督。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包括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设施的工业企业的设计进行卫生检查,对新工艺进行卫生学评价,对新化学物质进行卫生毒理学鉴定等,判断是否可以施工、投产或使用,以及确定必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对劳动条件的卫生调查、生产环境的监测和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5、宣传普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做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6、结合企业的特点、常见职业病危害和存在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为制定有关的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预防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探讨
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2、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3款、第36条第6项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的告之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健康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1款等规定,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劳动者。
防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36条第4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
领取岗位津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第4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知情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第22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环境改善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l条、第36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1项、31条2款项等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7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离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2款、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对在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救治康复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第5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享受社会保障权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平安镇(街道)等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不断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或调整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涉及职业卫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道。
(六)发改、经贸等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外经、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一)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居民职工的职业卫生宣传,参与涉及新居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司法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十三)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及相关监管工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通过送法进企业、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