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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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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最新

篇1

伴随我国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快速变化。“金税三期”是我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实施大数据分析,进一步规范了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和企业的纳税行为,发挥了良好的互动管理作用。税收征管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的纳税管理风险发生了变化,需要企业充分认识“金税三期”工程带来的纳税环境变化,提升涉税风险的管控能力。

一、“金税三期”对企业纳税管理的主要影响

(一)优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

在“金税三期”实施以前,企业办理税务事项往往涉及国税局、地税局、发票认证等多个平台,有的业务还必须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上门办理,有时因为资料不齐全,需要来回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办理效率相对较低。“金税三期”将国税与地税的纳税平台统一到一起,企业可以通过一个界面完成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申报、纳税、报表等全部工作,“金税三期”平台上公布了税务公告、税务政策、咨询电话等多项信息,改善了用户界面,方便了企业纳税,通过系统的流程优化实现企业纳税申报流程的优化。

(二)提高企业发票管理效率

在“金税三期”实施以前,仅增值税发票的系统就涉及开票系统、认证系统等多个系统,各系统的集成性不佳,效率较低。“金税三期”实施后,通过系统集成与人工智能,大大提高了系统效率。如在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中,系统会自动启动行政许可界面,要求进行相关的查询审定工作流,使得税务机关的工作更加流程化,企业享受的税务服务更加高效。

(三)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

我国税收征管由税收征管法及实施条例具体明确,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特殊情况较多,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涉税业务时,选择空间和行政余地相对较大,不利于税收监管的公正执行。“金税三期”将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镶嵌入系统,自动拦截一些违规行为,如在行政处罚中,“金税三期”将责令限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区分,需分别送达,并分别销号,实现了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

二、“金税三期”实施后企业纳税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纳税申报风险

“金税三期”基本实现了企业涉税流程的线上化管理,处处留痕,企业的纳税足迹清晰透明,增加了企业产生纳税风险的可能性。如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中,实施“金税三期”前,有的企业为规避全员明细申报,选择到税务机关大厅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一笔集中申报。“金税三期”实施后,无论采取何种申报途径,企业均需提供全员明细申报记录,使得企业的代扣行为必须真实合法,增加了企业人为虚假申报面临的处罚风险。

(二)发票管理风险

在营改增全部扩围后,我国的发票全部为国税局管理的增值税涉及的相关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同样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域。“金税三期”实施后,全国各地的企业纳税数据均在统一系统之内,通过稽核管理,如果某个企业取得了虚开发票,或开具了虚假发票,将都在系统中真实存在,一旦违法方被发现,企业将必然面临发票风险,面临补税、处罚等财务损失,甚至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征管稽查风险

“金税三期”实现了全国企业纳税数据的集中,实现了国地税征管平台的统一。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下,“金税三期”所汇集的数据,为税务机关进行征管排查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与保障。如“金税三期”将自动对收入变化异常、税款申报异常、发票缴销异常的企业实施筛选和披露,这时需要企业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如果理由陈述不充分或虚假,系统将自动将该企业认定为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重点企业,使得企业面临的征管稽查环境更加严格。

三、“金税三期”实施后企业加强纳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关注税收征管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一是加强对征管政策的学习,特别应突出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条例的学习,掌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施中应遵守的程序与规则,在税务机关程序不当时,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二是自觉遵守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与要求,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降低纳税异常发生的几率。三是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将企业纳税与业务实际有效联系,保障各类纳税事项合法合规。

(二)加强发票管理,防控纳税风险

一是建立发票管理制度,设立发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在制度与责任方面,加强发票管理的自觉性与合规性。二是加强发票领用与取得管理,由专人负责发票的库存管理,建立领用台帐,保证发票真实开具与发票完整;加强业务部门培训,坚决杜绝取得虚开发票和虚假发票。三是加强发票自查,建立自查机制,定期开展发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并严肃处理涉假人员。

(三)加强实体法规学习,提高系统应用效率

篇2

一、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当前推进信息管税的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基层信息化发展缓慢观念落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等原因,致使不少影响和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四大瓶颈

1. 信息管税理念没有在全社会完全形成

目前信息管税理念刚刚形成,这种理念的贯彻还需要一段时日,当前信息管税仅是税务总局对全国税收征管的要求,还没有普及到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就连税务的基层对该理念也不能全部从根本上去领会和掌握。信息管理的思路早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就已经显现,但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此有足够的认识,银行和企业对税务管理一直是抵触态度,对信息管税不能有效的配合,特别是银行和涉及税务外部信息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按保密进行限制,等等这些均是因为信息管税的理念在全社会还没有真正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进程。

2. 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落后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在偏远贫困的县城和乡镇,有部分政府部门档案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纸质水平,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电脑和互联网,这些直接影响到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如果需要从他们那里取得一些数据都要翻箱倒柜甚至查找不到。在县一级的很多企业也同样没有电脑和互联网,会计大都是手工记账,企业的非商业机密管理数据更是手工资料并不愿与人共享。这些落后的工艺和管理方式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3. 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影响着数据的采集和利用

现在各行各业均在开发研究着自己的信息采集利用系统,就连国税和地税也是分别研究使用。现在国税有国税的数据系统、地税按省份的不同分别有自己的数据系统、银行有各自的数据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着自己的数据系统,这些数据系统不能实现数据共享,这些直接影响了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而信息数据系统的联网又可能会影响有关部门信息保密性。

二、改进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进。

1. 大力宣传信息管税理念,修改法律使之有法可依

信息管税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观点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旨在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这一税收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工具的作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信息管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要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是简单的技术手段转变,而是涉及税收管理思想观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等各方面重大、深刻的变革,是一项涵盖各级、各部门高度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部署,要使得政府各部门正确认识并加以配合,政府要在建设信息化政府的理念上从电脑等电子设备硬件上进行提高,进一步推行网上政府和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国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我国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没有完整统一的情况下,一方面将信息管税思路完善进《税收征管法》,一方面加紧制定一部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以切实解决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不能用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2. 统一信息采集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管税思路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改革实施的颈瓶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车同轨”等统一度量衡,我们现在的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也需要统一一个尺度,这样我们采集的数据才是能够共享的有用的数据。在信息操作软件上要统一,特别是目前要对税收征管软件上必须大力推进信息软件一体化。目前各级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务软件有几十个,各个软件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解释。要按照数据大集中的总体要求,全面整合、提升信息系统的整体架构和规范运营管理体系,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整合。要尽可能的纳入到“金税工程”,要全国一盘棋,不能各唱各的调,这样不仅有利于信息管税,也有利于我们的工作。要借鉴国外的信息管税经验,对银行数据要逐步实施共享,大力开展税银联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联网,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开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等证件号码进行统一一个号码,这样有利于各部门的管理,更有利于税收控管。可以由政府定期组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质检、城建、房管等部门进行数据的核对分析,从而筛选出那些错误信息进行处理,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打击违法犯罪不良行为。

3.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提高信息数据质量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外部信息资料是信息管税的主要数据来源,它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而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办税人员的业务不精、更换频繁,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表现在各种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全、填写错误、漏项、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方面,导致“垃圾数据”的产生。信息管税资源的取得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为切实提高信息数据采集的质量,国家要出台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其他部门上报和提供电子数据的责任,税务机关也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人,以求达到采集的数据为正确有效数据的目的。为此,国家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或制定信息管理类法律时专门对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提供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和报送有关数据进行处罚或处理。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一项长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来抓,还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方式,减少纳税纸制资料向电子资料转变的人力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篇3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篇4

提高管理效率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一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复杂创新过程,是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把组织管理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大职能集合起来,在新的管理平台上创新原有的组织结构、管理手段与业务流程的活动。严密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表明,把信息化建设与税收征管业务工作充分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税收征管体系原有的缺陷,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岗位职责体系,优化管理人员与税务征收业务的有机结合,更加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的精细化方向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管事和管户”在税源分配和税收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的矛盾。

(二)提供数据支撑

确保工作质量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把现代最新科学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结合起来的一项活动。这种跨行业、跨学科的深度融合,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这种具有“科技+管理”特点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集中和整合功能。一方面,通过它的运行可以及时获得大量、完整、真实和系统的税源数据,大幅度提高和优化税务系统各种数据的应用层次;另一方面,通过使用这些经过筛选和处理的高质量的数据,可以辅助税务征管部门较大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促进征管部门工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同时,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出错率,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起到提高业务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强化税源监控

规范税收执法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税务征管信息化则可以从一个方面大大强化对税源的监督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辅之以无限的互联网络,可以更大程度上拓展税源监控体系的功能,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加大税源监控的覆盖面,充分提高监控的灵敏程度和反应速度。通过构建和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从源头上依照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不同税种和不同的时限对所有纳税对象实现全方位的高度监控,同时做好税收计划和预测工作,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实现,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引入到征管工作中后,科学的程序和模块将会使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进一步程序化、模式化和固定化,从而起到在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税收执法工作法制化、正常化的基础性作用,大幅度减少和克服税收征管中长期存在的随意执法、违规执法的行为和机会。税收征管流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仅可以使征管工作本身更加条理化、高效化,而且便于纳税对象更早的准备纳税相关材料和需要缴纳的税金,减少或消除征管部门与纳税单位之间的矛盾,更好的服务于纳税单位。

二、通过信息化推动税收征管转型的途径

我国经济体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税收征管信息化总体水平偏低,导致大量的税源流失和税收管理混乱。当前,要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转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利息手段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强化税收征管的服务意识,拓展税收监控的功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密切部门间联系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我国颁布的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征管实施条例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司法和海关等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有的法规虽然强调了部门之间配合的必要性,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如何实现有机的高度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却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而信息化作为税收征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渠道,具有天然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它为密切政府不同部门间的联系,加强部门沟通,通过电子化处理纳税人信息资源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顺畅流通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解决信息占有在部门间、部门和个人之间的不对称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二)发挥信息优势

提高评估质量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是进行纳税评估。科学性强、结构合理、质量优异的纳税评估具有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和高效实施征管监控的功能,对完善税收征管扩大税收来源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是取得合理评估结果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其经济业务的实质,才能对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进行监控。而信息化具有强大的信息集成和处理能力,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现纳税评估方法创新,将会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起到明显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篇5

总局在《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二、纳税服务实践的调查

(一)纳税服务取得了“四条基本性经验”

十几年来,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到2006年,房县国税局成立了税收服务办公室(后因统一机构设置并入征管股),专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纳税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管理+服务”的纳税服务模式已基本形成。

1、健全了税收服务机制。按照总局、省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起一套覆盖征、管、查全方位、运转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把纳税服务真正融合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在征收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办税服务,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在管理环节,实行“管理+服务”征管理念,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政策辅导,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在稽查环节,通过建立执法服务机制,要求稽查员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事,依法行政,实行文明稽查、阳光稽查、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2、建立了“税收服务超市”。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集税法宣传、优化服务和政策咨询为一体的“税收服务超市”:一是“宣传服务区”。设置宣传资料栏和报刊栏,摆放包括税收征管法、税收服务指南、发票使用规定、各类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二是“电子查询区”。设置2台电子触摸屏,提供电子查询服务,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三是“办税导航区”。设立办税导航台和咨询岗,引导纳税人填报相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3、铸造了税收服务品牌。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需求的纳税人,重点推出了“十大”个性化服务品牌。即:首问责任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礼仪服务、“全天候、无假日”服务、备岗服务。据统计,2007年共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2200多人(次),纳税服务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5%以上。

4、改善了办税服务环境。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配备了电子触摸屏2台,为纳税人提供查询办税流程和涉税信息服务。二是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和税收法规公告屏,为纳税人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不定期公布各项税收政策。三是开辟了纳税人填表、休息区,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笔、纸张、计算器等办公用具,方便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四是配备了便民座位、饮水机、便民伞和报刊杂志等,为纳税人营造舒适的办税环境。

(二)纳税服务存在着“四个倾向化问题”

虽然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说,无论是服务理念,还是服务行为,无论是服务体系,还是服务措施,无论是服务机构,还是服务职责,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地说主要是“四个倾向化问题”:

1、认识不到位,观念本位化。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受传统“监督打击”观念的影响,强调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意识强,服务意识弱;管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执法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没有很好地履行服务纳税人的义务。由于服务理念不先进,导致纳税服务不主动;征纳地位不平等。二是少数基层税务干部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执法越位,服务越位,代纳税人申报、垫缴税款,将纳税人的义务转嫁到税务机关自身。

2、体系不健全,服务抽象化。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纳税服务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新《税收征管法》虽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供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但规定不够明确、完整,过于简略和粗疏。二是岗责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和科学、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纳税服务职能分散。三是服务标准不统一。纳税服务的要求、标准五花八门,区域性突出,统一性较差,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办法和标准。

3、个性不明显,服务共性化。一是个性不鲜明。部分税务干部一提到纳税服务往往理解为“窗口”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的一些涉税事项,整个服务过程还没有拓展到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二是服务质量不高。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浅表,经常看到部分单位把服务口号挂在嘴边,但实际服务只是浮于表层,缺乏深层次的服务。

4、平台不统一,资源分散化。对内来说,服务信息资源分散,没有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法规公告、政策咨询、问题解答、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外来说,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迟缓,信息共享程度范围小、层次低。

三、完善税收服务的思考

(一)明确税收服务的目标

税收服务工作应当按照“长远规划、整体推进、分期实施、以点带面”的指导思想,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拓展税收服务功能,推出个性化、平台化、多元化服务,促使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不同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健全纳税服务工作体系。

(二)更新税收服务的理念。一是要破除思想认识的“三种误区”,即“强势论”、“对立论”、“份外论”。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更多地考虑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平等+服务”、“管理+服务”的执法理念,满足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需求。二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由监督检查向管理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向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产生效果转变。三是要强化“五种意识”。即:纳税服务是法定职责意识;公平税负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意识;人性化服务意识;个性化服务意识。

(三)拓宽税收服务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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