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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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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篇1

一、引言

财政公共性作为财政的基本属性,凸显了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表现为政府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提供社会公众所不愿提供、无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活动的相应财政支出,要求政府政策考虑国民利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正是强调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的重要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有更大的作为;与此同时“大部制”的实行彰显了政府机构精简的决心,追求政府规模的控制。政府规模怎样影响财政公共性?怎样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本文尝试通过对20年统计数据构建计量模型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财政公共性的研究较早,也较深入,近年来,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目标的提出,财政公共性的研究再次成为理论热点。李一花(2000)[1]通过对财政阶级性与公共性的分析认为,应在承认财政是两者对立统一的基础上,淡化财政的阶级性,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并指出应解决好财政支出的“缺/越位”问题,以有利于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崔潮(2009)[2]在分析了财政公共性公共指向、时空依赖、整体性下的层次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指出财政支出“越/缺位”现象是财政公共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现,主张推进财政公共性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张映芹(2009)[3]指出财政公共性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与国民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主张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认为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财政公共性的基本价值理念.

对于政府规模的数量方面衡量指标的选取,国内学者的大多意见统一,王波(2009)[4]认为有政府财政开支占GDP比重、行政机构数量和公务人员占总人口或就业人口比重三个基本指标,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不能盲目提倡小政府,应找到使市场与政府作用得到最大发挥的平衡点。吕炜,单双(2009)[5]则构建了人员规模和资金规模两种新指标,运用1997-2006年21个代表省市数据运用CLS计量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政府规模与公共服务水平正相关的结论。

目前对于政府规模对财政公共性的实现及变动的影响的分析较少,本文想以全国各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实证分析,希望得到有效结论。

三、模型构建

由于财政公共性概念的抽象性,目前并无一致认可的衡量指标,考虑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是财政公共性的实际表现,而前者的获得又是通过财政支出中相应项目形成,因而本文采用将每年政府(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财政支出中用于国防、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加总作为一个指标来衡量公共支出水平,用公共服务支出表示,该统计指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家财政主要支出项目中社会文教费(具体包括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费和行政管理费这三个指标值的总和。同时考虑为避免价格因素对数据造成不必要扰动,把以1978年价格为基期水平,对其余年份进行平减后的数据作为模型数据;对于政府规模,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上可以采用行政机构数量、政府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比重和政府财政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标准。本文采用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总)消费支出占当年GDP的比例衡量,并免于受价格水平影响,用消费支出/GDP表示。其中政府消费支出这一统计指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后者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2006》收集整理,由于文中公共服务支出这一统计指标是新构建的,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提供相适应的价格指数,暂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代替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年全国时间序列数据运用OLS法进行回归分析。实证分析得到公共服务支出与政府消费占GDP比重成正比,表明财政公共性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当期政府规模。同时我们注意到,该模型不能用政府消费支出占GDP比重解释公共服务支出的全部变动,这说明不能一味靠增加政府消费、扩大政府规模来提高财政的公共性水平,这就为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建议可以阐述为以下几点:

1.加大对目前财政支出“缺位”领域的公共服务支出。所谓“缺位”,是指按照财政公共性的要求,应该但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的财政支出项目。虽然自1990年以来我国财政支出以平均每年约为17%的速度增长,但基础性科研、基础教育,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投资比重仍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在这些公共服务领域扩大消费规模,以实现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合理,同时也将提高财政的公共性水平,有助于关注民生的“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2.逐步消灭财政支出的“越位”现象。与“缺位”相反,在某些领域财政支出干预市场起到了负面作用,即对竞争性领域有较多参与,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对于这些领域,财政支出应有所限制,以免干扰我国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职能的顺利实现。

3.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的基础上更要“增效”。诚然冗员的机构导致行政管理费的无谓扩张,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大部制”的改革自实行以来,已取得很好的反响,但改革仅停留在精简机构、裁撤人员上远远不够,盲目追求政府规模的减小更不可取。由以上模型分析我们得知,财政公共性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政府规模,盲目“减员”不但不能“增效”,反而会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明智的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在把人员编制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基础上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4.合理利用政策滞后效应,提高财政支出资金利用效率。单纯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忽略以往政策的滞后影响制定的政策,可能会在政策实际执行中产生偏差,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过犹不及”。通过对政策滞后效应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更恰当的安排财政支出,不但可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还能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这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财政支出的绩效提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一花.试析财政的公共性和阶级性[J].东南学术,2002(2).

[2]崔潮.论财政的公共性及其演进[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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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4601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篇3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三)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五)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二、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目前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篇4

随着国家税法的规范,税务筹划逐渐为高校校办管理者所重视。对校办产业来说,成本效益也是经营中考虑的问题,而税务筹划就是在现有企业经济条件下,采用合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校办企业有效地开展税务筹划不但有利于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也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相比其他企业来说,校办企业在规模、资产安排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开展税务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高校校办企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高校校办企业是指高校独资或部分出资,由学校负责,主要参与经营管理或一般参与(不控股)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隶属于学校法人的各类经济实体的总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事项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压力,现在又很多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与一般企业相比又有所不同。

一、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的需要

大学创办校办企业能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三个优势,一是技术;二是产品知识含量;三是人才。但是校办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筹划,即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借此实现政府职能,消除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国家与企业之间这种利益分配筹划必须是规范化、合法化的。而按照税收“规范性”原则,政府不能苛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之外作超额纳税,这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也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并发展壮大自己的有效手段。其中,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要达到税收筹划的层次,要求国家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和税收环境的正常化。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作展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此外,筹划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税务筹划可以满足企业减轻税负、追求更多的税后利润的动机,企业通过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从主观方面看,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是人的主观行为,如果对税收法规政策误解,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税务筹划的失败,就有偷税的嫌疑,就有可能被补税、加收滞纳金、15倍的罚款。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也会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对于综合性企业,有设计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同时也有涉及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的。在理论上很容易划分,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划分,由于两个税务机关都从本单位的税源利益出发,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甚至会出现抢税源的情况,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模式,实行征收与检查分离,企业的纳税辅导、正常纳税申报,在征收机关进行,而企业是否按税法、按时、足额缴纳,只有通过税务稽查机关检查以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机关答复的问题,稽查机关不一定会认可。这样由于征收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也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同事要有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三、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一)独立性

高校校办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性,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其他同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同样也适用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关联性

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与高校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具有关联性。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在管理人员、资产使用、能源消耗、研究开发和收益上缴等方面与高校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会对高校的税负产生影响。

(三)一致性

高校校办企业财务目标应是实现上交高校收益最大化,其税务筹划目标与高校具有一致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校校办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高校与校办产业间的防火墙,两者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为目标。

(四)可行性

高校校办企业具有技术性强、可实行集团化管理等特点,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统一,高校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税务筹划具有现实空间。

四、高校校办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导向

国家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给予很多优惠政策,但没有总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尤其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不同于市场其他的企业,它是高校办学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托管筹资渠道,弥补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式。虽然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后,财政也可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但其未必能直接投入到对校办企业中,影响到高校校办企业的积极性。

(二)资产权属与使用分离增加筹划难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而来的,是高校教育活动中的生产实习基地,是科研工作中的产学研实践载体。高校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了很多资源,如高校将办公楼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将内部招待所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等。但由于受国家政策限制,高校并未能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公开收取使用费或资产租金。资产经营公司既不能列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也不能列示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给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

(三)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要随时跟踪税收政策的调整。实现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两者税负最小,还要熟悉有关高校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我国高校的整体情况而言,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高校管理层尚未建立统筹规划思路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计划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由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特点,其更是需要高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从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活动、投资收益等方面统筹规划。

五、对于校办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等教育而言,尤其是近几年的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笔者认为,为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反哺学校教学科研,国家应加大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优惠幅度。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虽然日前财政部已明确对于高校捐赠收入给予一定的财政配比资金,但目前国家对于这种捐赠行为缺乏充分的企业税收激励,高校在争取捐赠收入时存在难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提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幅度,提高高校捐赠收入比例。

(二)明晰资产权属实现有偿使用成本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对高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高校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对外投资或资产出租出借手续,使之能够合理计入资产经营公司成本。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为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负责人应当授权给税务会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使方案落到实处。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选定的,必须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生产、销售等部门有可能从各自利益出发,或多或少会有不规范的行为,将影响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甚至与失败。税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筹划方案的要求,经常指导生产部门规范行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把握税收政策变化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观念落后、体制僵化等制约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障碍,努力加快自身改革,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用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减少成本,增加效益,为学校和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议有效地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因此校办企业必须充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涉税失误中始终保持的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系统,收集和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当出现可能引起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系统发出预警信号提醒筹划着关注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指导策划者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保证税务筹划行为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其实施效果。

六、总结

税务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有预见性,而政策与法规室在一定情况的可以变化的。我国高校校办企业处于一个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改革创新,校办企业才能够在新起点上有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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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电冰箱起家,现已发展成为影响全球家用电器制造业的领跑企业之一, 2012年应交税费合计为97260万元。根据对青岛海尔的税收筹划分析,青岛海尔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的税收筹划、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海尔公司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分析

当企业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渠道等活动时,通常需要增设分支机构。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规定不同,因此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税收负担也不同。以青岛海尔与其分公司重庆海尔为例,分析分支机构用不同设立形式对税负的影响,以下分几种盈利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当重庆海尔前两年亏损时,总公司五年内均盈利,其分支机构在园斐跗诳赡苡捎谑谐∥创蚩等原因导致整体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五年内税负相同,但由于前两年的亏损,分公司比子公司承担更少的税负,达到了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减少了分支机构亏损时斯对资金的需求压力,有利于企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扭亏为盈。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重庆、青岛海尔五年内均盈利时。总公司和其分支机构经营良好,分支机构自创办就开始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的形式为分公司或子公司对总公司的纳税情况没有区别,选择以何种形式成立分支机构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

在第三种情况下,当青岛海尔前两年亏损时。总机构可能为改变现有的亏损经营状态,改变经营战略,通过投资成立分支机构获得利益,出现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的情况,经营期内无论选择何种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五年内纳税总额相同。但根据相关规定,总机构的亏损可以与分公司的盈利互相冲抵,因此公司整体税负为零,起到了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第四种情况下,当青岛海尔和重庆海尔前两年都亏损时。在创办初期,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均亏损,可以看出,对分支机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样可以起到延期纳税的税收筹划效果。

青岛海尔将负责销售的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正是看重了分公司的这一系列的税收优点。一旦分公司发生亏损,则亏损的部分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实现减轻当年税负的作用。此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资本转移活动也不涉及应税事项。而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制造为主的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正是因为大部分利润收入不由制造公司产生,制造公司作为子公司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可以独立享受税收优惠、退税等权利,更有利于青岛海尔实现研发和创新战略,保证后台技术支持。

(二)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选择投资于低税率区域。

由2012年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可知,青岛海尔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为15%,部分为12.5%。例如,青岛海尔的子公司重庆海尔特种空调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在重庆,据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起到2020年年底,凡设立在西部地区的且所经营产业是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产生收益的第三年开始征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应纳所得税的50%征收。企业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投资的地点,可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合理安排投资地区,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同时支持贯彻国家政策,得到了社会和国家的认可。

二、海尔公司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

收益分配是企业对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在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的过程。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增加员工收入,减少总体税负,这也促使青岛海尔对其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

青岛海尔对职工工资薪金转作企业费用化处理。青岛海尔对职工各项薪酬支出中,2012年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分别增加4291万元和604万元,并且这两项费用较同期分别增长了21.4%和21. 3%,均高于职工薪酬总额较同期17%的增长率,说明青岛海尔加大了职工薪酬总额中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这两项费用支出均已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适用的税率下降或不变,同时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减小,最终节约了个人所得税,增加了职工收入。在明确税法规定后,可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为企业费用处理,这样,既可以保障员工福利,有提高了公司形象与员工凝聚力。需要注意的是,增加的经营费用必须为税法准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以保障公司利益。

三、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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