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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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环境习惯法 传统法文化 法律信仰 价值理性
【英文关键词】 Ethnic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on Environmen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Legal faith; Valuable reason
【正文】
在广大民族区域的不同历史分期,民族环境习惯法总是异彩纷呈,生长繁茂,彰显着民族环境习惯法所独有的人文魅力和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被推向深入的今天,国家制定法层面的环境法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获得了强势“话语权”,而与此同时,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况却不尽如人意。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习惯法与制定法在各个国度、各个历史阶段,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状态之中:习惯法越是强大的古代社会,制定法越是微弱;制定法越是壮大的现代社会,习惯法越是衰弱,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当代中国也同样处于几乎无人问津的边缘地带。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这种生存状态源自迅速发展的国家制定法的挤压和侵噬,而更为深层的原因是现代法律对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的背弃。试想一下,人类在一套背弃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精神的信仰和法律价值理性,而仅靠科学逻辑、世俗功利追求和对自然和社会的技术控制而获有生命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指引下,将会面临一个多么离奇和不可想象的前途,若不及时还回法律应有的精神灵光,等待人类的便是一个罪恶的万丈深渊!现代法律必须迷途知返,找回已远去的法文化传统、法律的精神信仰和价值理性。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民族环境习惯法作为传统法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其所承载的诸多价值和可能贡献并不会因其被边缘化的命运而遮蔽,相反,在相关理论的反思和追问中,民族环境习惯法所蕴含的内在机理及对法律建设生态文明的启示将逐步显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指日可待。然而,民族环境习惯法之“进”必然造成国家制定法之“退”。因此,当国家制定法方兴未艾之时,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仅仅在粗浅层面的认识和论说不仅无法为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提供充分理由,而且将会加剧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对抗和挤压。同样,若不探究国家制定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任其一路高歌,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存状态仍然不会有所改变。这就必然要求不但对国家制定法的弊病进行深度和全面剖析,同时也需对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贡献进行深掘。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回法律精神的信仰和还原法律的价值理性等三方面的思考,反思和批判现代国家制定法并最大限度地挖掘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精粹,以实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重生,进而建构一个更为真实和充满人文关怀的现代环境法。
一、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一
西方法文化发展至今,作为主导形态的法律实证主义忠贞不渝于这样一个信条:虽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可能反映道德和政治选择,但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或者概念上的联系;有效的法律并不需要具有道德性。[1] 不仅西方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奥斯丁阐述了“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这一基本观点。哈特的思想更是达到极致,认为“对法律概念或涵义的研究不同于对法律产生的原因或起源的历史研究,不同于对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社会学研究,不同于用道德、社会目标、功能或其他标准对法律所作的评判或评价”[2],因而,法律体系更似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其自足性无需摄取体系外因素的养分。不仅如此,在这一自足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下”,习惯被认为从属于立法,因而习惯法可能被法规剥夺其法的资格。[3]缺乏社会道德考量的法律实证主义乐此不疲于其自足的王国,但在面对工业革命迅猛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时,却日渐力不从心。法律实证主义只关注经济立法与规制的自足而无视经济立法与规则的外在因素,只关注技术入法的自足性而无视技术的负面之害。经济偏好和科学技术癖嗜继而成为现代文明辉煌的统治与核心。而事实却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性自足规则已在一定程度上将人类引入与自然、社会伦理相决裂的冰火时期。于是,西方后现代话语开始怀疑并逐渐反思“为什么在我们时代给出一种有关社会进步以及我们制度意义的连贯叙得如此艰难?”[4]这种怀疑和反思的结论是,在社会历史生活中,法律不能作为独立自足之物而置身度外。在一个崇尚经济之快与科学技术癖嗜的时代,法律不能是经济、政策、功利、技术的奴仆,而更应坚守其道德之根本性。在倡导逻辑和科学的实证主义那里,“人变成了哑巴,只有科学在讲话”[5],因而,对道德和传统的忽视注定实证主义“是天真而狭隘的”[6]。“实证主义单纯重视认识对象而无视认识主体、单纯强调逻辑和科学方法的作用而抹杀人的情感和欲望的功能、单纯推崇事实而忽视价值”,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7]
在中国,外源型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使现有法律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几乎完全决裂。工业文明的兴起是西方法律实证主义渗入我国的重要条件。因为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法虽自成体系且在历史舞台上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在工业文明日盛的现代社会,以“形式的或者经济的‘期待’来衡量,它却是不尽合理的”[8]。而“更重要的是,一向决定着中国法律发展的文化和社会因素,以及中国古代法发展趋向本身,都是与形式法律的发展背道而驰的”[9]。受以形式、自足为特征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直接影响,通过国家立法产生并标榜经济、科技、效率等价值的法律在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中获得了绝对权威,而中国古代法因其无法承受助益工业文明之大任而只能被迫退居幕后,直至销声匿迹。结果,悲剧发生。经济偏好和科学技术癖嗜上演了人与自然、社会道德伦理冲突的中国版本: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功用主义盛行、技术统治主导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与对抗有增无减等等。实证主义自身弊端暴露无遗。而要克服中国版本的实证主义在法制领域里的先天不足,只有两种途径可循,即,要么全盘摒弃,重拾作为自然秩序和谐手段的中国法文化;要么通过发掘中国法文化的合理部分来抵制、消弭其漏弊,达到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与协调。而第一种途径显然在我国现今社会历史条件下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全盘性解构必然面临解构之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依赖的空乏,且为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政治意识形态所不许。这样,只有第二条途径可供选择。而选择第二条途径必将引起中西文化的剧烈冲突和挤压。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改革的命运在根本上取决于文化建设的成败。法律问题最终变成为文化问题”。[10]法律变革的当务之急便是法律的文化识别和选择,无论这种识别和选择的进程如何艰难,扼杀法律实证主义的梦魇而重释社会历史、文化生活的本质及籍以指导我们当如何行为的机制的本质显然十分必要和紧迫。
在识别和选择中,中西文化形态的轮廓逐渐清晰起来。就中国传统法文化言,悠长的历史轨迹勾勒出了一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秩序和睦为轴心的画卷。中国文化关于社会、人生、自然、宇宙等事物都有自己的独到认知。这种认知的核心就是“和”。“和”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特征向量、古代先哲的生命信仰和思维基础”。[11] 如,老子提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的思想;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荀子提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思想;管子提出“畜之以道,则民和”的思想;等等。“和”的思想与西方文化旨趣迥异,构成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范式和立场,也直接影响并形成中国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自然秩序的和谐。而就西方法文化来说,一方面主客二分的主导范式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极度紧张,另一方面,强调利益分配、形式正义以及资本主义之后对经济和技术的热衷“追随”使法律飘摇游离,迷失了方向。显而易见,抵制西方法文化的弊端,回归以维护自然秩序的和谐为目标的中国法文化传统是我国法律发展和变革的主要方向。只有如此,才可实现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与协调。然而,传统法文化的回归需要我们置身传统法文化生长的田地之中。曾在中国古代社会籍以生长传统法文化的两块沃土——历代国家制定法和存在于民间的习惯法中,历代国家制定法已全然让位于西方法文化主导下的现代制定法,因而丧失了传统法文化生长的空间。找寻官方颁布的法律中的法文化传统只能寄希望于“死去”的古文本典籍。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存在于民间的习惯法依然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再生、延续的沃土。作为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形态之一,民族环境习惯法[12]同样在现代制定法疯长和蔓延的缝隙中顽强生存了下来,为我们找寻传统法文化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不仅如此,民族环境习惯法所承载的传统法文化源于各民族地区先民们对自然的体验、认识和情感,直接体现先民对自然万物自有秩序的认知,因而也最为深刻地表达了自然秩序和谐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因此,找寻民族环境习惯法中传统法文化的意义更为重大。可以说,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而建构中国传统法文化主导下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制度形态,民族环境习惯的重生不可或缺。
二、重塑法律信仰的精神品格——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二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类步入法制文明社会之后,信仰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支撑人类对精神和价值王国的虔诚追奉。在西方,两千多年前的希腊人就已开始对伫立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上的真理王国的发现之旅。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正是建立于对终极真理矢志不渝的信仰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是对宇宙万物的目的性和终极性——善的渴望,因而,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应将人类引向普遍的善,即法律的目的必须服从对善的道德性选择,否则将是不正义的恶法。自奥古斯丁开始,神学与世俗权力的结盟引导法律忘我于对彼岸世界的朝圣之途,“信仰启示我们,帮助我们在不同的目标中进行正确的选择,用崇高神圣的目标取代世俗的目标”[13],因而世俗法律必须符合源自上帝理性的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中,真正的法律是上帝给人类的恩典,必须是铭刻在人的心灵和意愿之中。这样,上帝洒向人性的神光指引人类战胜痛苦和恐惧,并达到最终的完满。自托马斯·霍布斯始,上帝之爱因法律的世俗化而被消解,对产生宇宙的能力的敬畏和困惑的情感——自然主义宗教又是利维坦世界中信仰的目标。信仰的自然主义倾向瓦解了上帝的本体论,人类对上帝的敬畏和崇拜进而转变为一种对自然功能的认识和态度,但这种权威的转变丝毫没有影响到利维坦世界中世俗法律信仰自然法则、理性力量的信心。因此,法律尽管是主权者的命令,但必须在符合自然法则——生命、自由和平等的前提下才是可靠的。在康德那里,法律作为人类实践理性的一种方式或工具,必须要服从于自然界普遍的道德法则这一“绝对命令”。只有对道德法则的信仰,人类才能走出“他治”而达到自由的最高境界;也只有对道德法则的信仰,人类才能从强制性法律中解放出来,并最终走向世界范围的人类伦理共同体。[14]黑格尔也同样论述了信仰和理想之于法律合理性的绝对意义。在黑格尔看来,法律发展的推动力量是信仰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这是法律的“伦理生命之所在”。只有法律拒绝成为单纯的意义浅显的事实问题,拒绝成为展示强者混乱而武断的意志的空洞工具时,它才能成为合理的法律。[15]在法律发展的这一历史脉络中,信仰始终伴随左右。虽然信仰的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但不管是纯粹理性、善,还是上帝、自然理性,抑或是道德法则、法之伦理,都为人类生活的终极意义的关切指明了皈依和献身的目标。因此,法律不仅仅是工具理性的产物,而是被深深烙上有关终极意义的各种价值印迹。不乏信仰的法律不仅能凸显其解决纷争、分配权利的工具性价值,也能确保其工具理性不会逾越人类终极关怀所设定的实质理性的边界。
然而,法律功利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等思想的盛行不仅宣告了尼采之后上帝在法律王国的彻底“死亡”,而且使实质理性、道德法则等上帝之子被绞杀于须臾之间。代之而兴盛的“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即合功利性目标之理——笔者注)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16]法律只关心自己的工具、程序性事务,而上帝、道德、理性均为虚无之物,统统不予关注。法律没了信仰,唯“利”是图。主体与客体、实然与应然对立的二元模式随之产生并主导西方社会人们的认知模式,法律的神圣性丧失殆尽。如此一来,仅凭工具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爱戴?”[17]缺乏灵魂的纯粹功利性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无能日渐凸现。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人们大多急功近利、忽视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法律的这般修为,我们怎能有勇气说人类社会尚处不断超越和进步的过程之中呢?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学对人们心灵的洗涤和行为的引导使儒家思想的伦理精神沉淀为华夏民族社会生活所遵循的普遍性道德律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离不开儒家精神的包裹,儒家精神就是道德化的法律,而法律就是儒家精神的道德律令,二者在很广泛的意义上共生共存。就社会个体而言,对法律的道德信仰和对道德的律令服从也同样融为一体。信仰儒家道德精神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王朝更迭的历史沧桑中始终没有迷失方向,因为它在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的同时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终极目标追求。儒家思想培养了中国人较为持久的信仰品格。直到今天,我们仍在反思信仰。可是,不久前西方法文化的植入割断了我们赖以信仰的一切基础。在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多少我们的传统体现出来,“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18]于是,我们必须穷自己之力以获取信仰的重生,并以重生的信仰改造舶来的法律,使法律始终面向信仰所指的方向。而如何才能获取信仰的重生呢?我们发现,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缘,若隐若现的各类民间习惯法依然承载着我们对传统伦理精神的信仰。首先,民间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生活和法文化思想的现代延伸,是重获基于我们固有文化价值信仰的“活化石”;其次,民间习惯法本身即是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制定法辐射不到的广大乡土社会之中。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19]乡土居民的世代定居和不变是其主要特点,因此,生长于乡土社会中的民间习惯法历经世代沧桑,仍保有其最原初的文化价值和信仰意蕴。再次,已被抛入历史尘嚣之中的各代法律文本典籍尽管最为逼真地承载了传统文化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为本土信仰的重生提供了真实资料,但与民间习惯法这一本土信仰的“活”的承载体相比较,过分依赖法律文本典籍来追寻本土法文化信仰,往往极易转移追寻者的视线而变为对典籍中法律制度本身的狂热,这势必将引起中西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语境下的巨大冲突,从而,对本土法文化信仰的追寻却被遗忘或遮挡在狂热和冲突之外。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民间习惯法在没有中断的历史生活中始终承载本土法文化信仰并获得永生,足以鉴证民间习惯法在西方法文化已经植入的现代社会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沉寂多年的文本典籍曾经承载的本土价值信仰能否在法律范式西化的今天复活则是一件未知之事。毋庸置疑,对民间习惯法的挖掘和整理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本土法文化信仰得以重生的最重要的渊源。在论述本文主题的意义上,生长在广大民族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凝结着民族地区的历代先民们对自然环境和宇宙万物的顶礼膜拜和对自然力量的虔诚信仰,无疑是本土文化信仰重生的重要而鲜活的“制度”依赖,对它们的深掘和梳理过程也必将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发现和重建之旅。
三、祛技术癖嗜之魅,还法律的价值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基点之三
与17世纪英国爆发的工业革命相伴,科学技术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获得了迅猛发展,为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逐渐成为社会历史舞台的主角,并受到人们狂热的追随。科学技术以战胜自然、聚集财富,甚至解构传统、无所不为的勇气和能力捍卫了作为第一生产力和当今时代全球统治力量的地位。技术癖嗜取代人文精神,标榜工具理性,成为社会压倒性的评判标准。时至今日,“统治不仅通过技术而且作为技术而使自身永久化并不断扩大,技术为不断扩大的、同化所有文化领域的政治权利提供了很大的合法性”。[20]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已使其完全意识形态化。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明显具有掩盖意识形态本质、影响更为深远而难以抗拒以及代替政治手段而成为纯技术操作规则等特征,并且更加凸显出宰制大众意识、诱导大众行为的操纵功能和抹杀目的行为合理性、压制人性的压抑功能。[21]同时,韦伯还认为,现代社会因拒绝宗教,拒绝对世界的形而上学或者迷信的解释(即缺乏信仰),而唯独偏爱经验的解释,即对实证主义的痴狂,由此把世界简约为“因果机器”。那么,社会就是以“机器生产技术和经济条件”驱动着现代世界。理性过程的继续前行,就助长了“铁笼”的建造。生活本身变得并不比运动更为严肃,在整个技术运动的过程中找不到真正的目标,即生命的意义和价值。[22]工具理性颠覆了人类传承至今的人文精神。伦理、道德、法律、宗教等在工具理性的横眉冷对中遭受彻底性的现代祛魅,继而要么被划为神秘的形而上学范畴(如伦理、道德和宗教)而被束之高阁,要么在发挥有限作用之时(如法律)皈依科学技术门下,并假工具理性之名而大行其道。
毋庸讳言,法律最普遍、最直接的功能体现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因此工具理性理当为法律所推崇。但同时,法律应当在解决纠纷、分配权利的同时关切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并以对这一终极目的的持久信仰而铸就自己的伦理、道德和宗教生命,即法律的工具理性不应代替、侵噬法律的价值理性。[23]考察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关系,虽然在把社会生活中的人看作是沟通二者的桥梁的时候,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事实和价值的张力在逐渐消退,呈相互包容和交叉之势,故二者之间的分野更似理论视域的“理想类型”,[24]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各自的侧重点却相去甚远。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既定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清晰可辨。因此,当代社会好的法律应当是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既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吸纳技术发展成果,适时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又高度重视对人的存在价值的关怀,关注人的发展的长远利益的法律。[25]然而,现代法律以机器般的精妙设计而在任何时代的法律文明中独领,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的现实化等“推论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已“为法律领域卓有成效地开辟了一个非常吸引人的和收效显著的研究方向”[26]我们已被技术唯理性驱使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律化是技术唯理性的一部分,以至于忘记了人类和人类的基本关怀。[27]法律不再具有人文精神的气息,更不用说是人文精神的使者。将民族环境习惯法和环境制定法[28]作为讨论的对象,我们将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追本溯源,在国家制定法意义上,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引起的环境迅速恶化不无关系。也正是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决定了现代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已经具有先天的适应科技并适时反箝科技的技术性本能。这一技术性本能要求现代环境法优先彰显工具理性,成本效益方法、经济模型的指导和套用、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科学技术支持环境修复等构成了现代环境法律制度的绝大部分内容。工具理性导向使现代环境法在价值关切方面与传统法律部门严重决裂,现代环境法的灵魂也被形形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经济策略模型所填充,而应当倡导的人文精神却被排挤于千里之外。不仅如此,环境制定法的技术本能以无所不为的勇气拓展技术统治的疆域,唯一仅存的彰显自然主义宗教精神和人与自然和谐与共思想的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环境制定法的浩大声势下几乎无容身之处,只在环境制定法的边缘地带——遥远的民族乡土中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就像其被排挤和驱逐的命运一样,民族环境习惯法所尊崇和传承的价值理性同样受到排挤和驱逐,而无法传播到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能辐射到的范围。在环境制定法的强势话语下,民族环境习惯法只有在很少有人问津的角落默默品尝孤芳自赏的凄美。在一个热衷法律工具理性、压抑法律价值理性的技术王国里,我们是否曾想到矫正二者之间严重的失衡关系而还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兼备并更加凸显价值理性的法律之原貌呢?
于此情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思辨的启示是:首先,民族环境习惯法本身即是人们生活的过程,是人们对自然万物最真实情感的表达,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写照。民族环境习惯法不但真实存在,而且其所传递出的自然主义宗教思想和对自然的道德认知是民族地区人们行为的最高价值准则。因此,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不能侵扰和试探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最高价值准则,否则,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将在民族环境习惯法生存的有限范围内遭致被彻底驱逐的命运。其次,民族环境习惯法崇尚自然、对自然道德关怀以及调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理性能在环境制定法的工具理性所不能及的范围内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环境制定法没有理由忽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环境制定法不仅要正视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和价值,而且应当主动为释放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许多功能和价值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广泛吸纳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理性和多种功能以补充和完善自身工具性价值和功能的诸多不足。最后,通过民族环境习惯法和环境制定法之间的充分沟通和选择,消解环境制定法工具理性的鬼魅,拓展民族环境习惯法价值理性的功能空间,从而达到现代环境法的“进化性理性”和“建构性理性”[29] 的最佳平衡。
【注释】
[1]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6.
[2] H.L.A.Ha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
[3]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02.
[4]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4.
[5] Habermas,J.Towards A Rational Society[M].Boston:Beacon Press,1970.
[6] 刘放桐等,《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465.
[7] 陈学明,罗富尊:《评“西方”对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的批判》,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P81.
[8] Max Weber,,PP,264--265.
[9]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380.
[10]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382.
[11] 叶小文,《中国文化“和”的内涵与民族复兴的“文明依托”》,载《理论前沿》,2005年第6期。P12.
[12] 一般认为,民间习惯法包含民族习惯法,包括行业习惯法、团体和社群习惯法、宗教习惯法和地缘习惯法等一切与官方法律相对的民间法律文化现象,而民族习惯法更接近于其中的地缘习惯法,具有中国乡土社会的地域性和封闭性特点,所以民族环境习惯法仅仅是民间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态。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于语和,《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63.
[14]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59.
[15] [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82-183.
[16]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86-287.
[17]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88.
[18]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295.
[19] ,《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P2.
[20] [德]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版,P134-135。
[21] 崔永杰,《“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从霍克海默到马尔库塞再到哈贝马斯》,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P72.
[22] 周书俊,《技术理性的鬼魅:评施米特的经济技术理性》,载《新视野》,2007年第6期,P85.
[23]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一种相关意义上的概念。工具理性又称为技术理性,或形式理性,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表现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强调客观合理性;价值理性又称为实质理性,是关于抽象价值和因果关系的判断,表现为目的和后果的终极性,因而强调主观合理性。
[24] [徳]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P461.
[25] 范在峰,李辉凤,《论技术理性与当代中国科技立法》,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P53.
[26] [徳]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556.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图书发行中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存在的问题
在图书的发行过程中,强调文化价值固然是好事,而忽视了经济价值到头来也丢掉了文化价值,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是过于强调图书发行的文化价值,二是过于强调图书发行的经济价值。
(一)图书发行文化价值高于经济价值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图书担当着承载文化、传递知识、推进文明发展等社会功能,所以,图书的文化价值是第一位的,出版社是文化产业部门,文化建设是其首要任务,文化品位是其立足的基点,文化产品是其生存的条件,强调出版社的社会责任固然是好事,但是出版社改制后,绝大多数出版社是要自负盈亏的,如果没有经济价值,出版社将难以为继。
图书发行只强调文化价值,是对自己的定位不清,认识模糊,还是老观念。出版社已经迈进了企业的门槛,脑袋还留在事业的观念中,这样是不利于出版社的发展的。图书发行成功的最好标准就是要实现图书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佳结合。在当前的经济大潮中,一些出版社和发行商,只是为了利益而出书,大肆宣扬负面的内容,夸大其词,就是为了博得读者的好感,吸引读者的注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像在书名上标新立异,制造噱头,以博眼球,内容上更是不敢苟同。特别是一些明星出书热,文笔一般,甚至他人捉刀,字数不够,用图片、相片凑数。
(二)图书发行经济价值高于文化价值
出版社转企改制后,要“自负盈亏”,要积极地适应市场、融入市场。在图书发行中一些出版社就过于关注经济价值,重视发行利润。但过于重视经济价值往往会忽视了文化价值,有些少儿图书过于注重经济价值,就忽视了少儿书籍应该给孩子传递知识和智慧,应该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审美的愉悦和思想的启迪,应该培养孩子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在文学类图书中,书名夸张、噱头惊人、内容低级,这种书卖得火,利润可观,却忽视了对青少年的毒害;一些书宣扬封建迷信、看相、算命,却打着科普类图书的噱头,一些政治类图书歪曲正确的伦理观、世界观、价值观,过于宣传西方的自由思潮。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冲着“一切向钱看”的经济效益而来的,而忽视了文化价值,从而给社会的安定,文化的传播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是过于追求经济价值而忽视文化价值的结果。
二、正确认识图书发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图书虽然也是商品,但是它不同于一般商品,图书发行要以取得经济价值为目的,但万万不可忽视了文化价值,忘记了图书所承载的文化使命。经济价值是出版社生存的基础,立足的前提,没有实现经济价值的图书发行是失败的发行,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实现双丰收,才是图书发行的成功。
(一)文化价值是图书的“安身立命”所在
出版社是文化产业部门,文化建设是其首要任务,文化品位是其立足的基点,文化产品是其生存的条件,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人类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书籍的功劳,如果只注重经济利益,书籍的铜臭味太重,对文化,对人类危害巨大。
在图书的发行中,一定要重视文化价值,没有文化价值的图书不是好图书,不管你制造多大的噱头搞宣传,最终是很难实现经济利润的,没有文化价值的图书就像没有灵魂的躯体,就没了内涵,没了灵气,干巴巴的,读起来味同嚼蜡,没滋没味。文化价值是图书的“安身立命”所在,在图书发行中,首先要确定其文化价值,书籍有了灵魂,有了血肉,读者才愿意看,愿意买,在具有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其经济价值。图书发行中,必须把文化价值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满足广大读者的文化需求。提高图书发行的社会价值,向广大读者奉献更多更好的优秀图书,是摆在每一个图书发行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经济价值是出版社生存的基础
出版社编写、出版图书,在一定程度上是要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图书销售不出去,出版社将无法生存,所以追求经济利益是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的目的。当前出版社改企已经完成,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取得经济利润是其存在的基础,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满足员工的需求,这一切都需要有资金。出版社也只有在资金充盈的前提下,才能出更多的书,出更好的书,才能给社会创造更大的文化价值。一本好书不仅仅是具有社会价值的,只有实现了经济价值,才实现了书籍的双重价值,两者不是对立,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到头来什么价值都无法实现。
三、图书发行应追求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
当前图书不再是单纯的精神文化产品,而是特殊的商品,出版业不能单纯讲求经济价值,图书发行也要兼具文化价值。只注重经济价值而忽视文化价值,图书就失去了其本质所在,只注重文化价值而不顾经济价值,出版社就可能会亏损,库存积压,读者看不到,也就失去了其经济价值,所以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统一的。在两者的关系中,文化价值是图书发行的前提,经济价值是图书发行的基础,两者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经济价值要以文化价值为前提,它不能离开更不能违背这个前提,而文化价值在总体上要以经济价值为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经济价值就难以实现。
一些好的图书,往往是两者兼具的,颓废的、消极的图书可能一时畅销,但是经不住时间的考验,有的图书可能暂时没有好的经济价值,但其文化价值会使他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经受得时间的检验,具有很好的发行前景,时间的长河会使他流传久远,也实现了其经济价值。图书发行应追求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为读者提供方便,为自己创造了利润,这样既能取得可观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图书的文化价值。
参考文献:
1 水利工程设计中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构成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设计中,研究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构成关系这一课题,是一项新型的社会和技术课题。设计人员首先要对工程项目周边环境加以综合考查,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景观和文化元素,以便最终能起到展现区域景观特色并同时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时代作用。
1.1 形象关系
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通常所处的区域环境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异,诸如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和人文景观等等,因此,设计人员需要对区域的景观和文化特色加以综合考虑,借助设计方案来将区域的整体形象展现出来,所以,设计方案要做到科学、合理。在水利工程设计中,在对区域自然环境特色进行展现时,基础便是生态景观,另外通过构建生态景观,而文化元素也将渐渐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水利工程设计中,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于对区域的风貌特色、文物古迹等形象关系进行展现。
1.2 主从关系
水利工程设计中,对于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构的主从关系,设计人员也务必要加以重点考虑。生态景观是一种特殊的人文景观,其形成是以水利工程设计特色为前提和基础的;而文化元素的展现则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生态景观,其展现还需要借助项目地区的历史文化特色。,所以说,水利工程品牌效应的实现是要以生态景观为基础的,突出生态景观的文化底蕴的则需要文化元素这一重要条件,由此可见二者的主从关系。
1.3 平衡关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发展迅速,因而从整体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由此也开始对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水利工程设计中,也日益凸显了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所构成的物质与精神平衡关系。在水利工程设计中进行生态景观建设,既要能够确保区域的生态与环境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且要对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行为和心理需求进行全面协调。在水利工程设计中展现区域整体形象,文化因素也是重要的内容,并且还使现代社会中工程项目建设的两大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平衡。所以,在水利工程设计中,不可以忽视了生态景观和文化元素,更需要重视的是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2 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措施研究
2.1 坚持与时俱进,争取创新发展
在水利工程设计中,要想协调好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关系,还需要设计人员具备与时俱进的进步精神,在不懈的研究和摸索进程中,通过创新的方式促其发展。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协调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水利工程设计理念的发展,其与其他行业的设计理念在很多方面存在相通之处,当然其也具备自己较为显著的特点。具体将涉及到生物、水利、园林等很多技术种类,因此其创新发展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而不能是片面的。
2.2 针对设计人员,不断提升其技术水平
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的设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更不用说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所以,随着现代水利工程设计理念的发展和科学化,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就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务必要不断加强针对设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同时做好专业知识教育,以便促使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使其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大大增强。设计人员对于具体的管理和操作,需要严格按照预定相关施工方案、组织计划来进行,进而使水利工程的整体效果得到全面的保证。
2.3 水利工程的生态景观现代化治理
城市具有高度密集的人口,因而土地、空间等都面临着高负荷,水资源对于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国内外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发展为生态景观型水利建设这一主要趋势,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就需要紧紧跟随这一发展趋势。我们的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必然的选择。所以,我们要将其中心理念“师从自然,恢复水利生态系统――实现水利工程的自我修复”紧紧把握住。就现代水利工程的重点来看,需要重点把握下述几点内容:水利施工要做到流畅、舒展,并根据一定条件促使自然蓄水区的形成,整治上则坚持因势利导、顺其自然,以及遵循河水涨落的客观规律。对河流空间加以科学利用,在设计中能够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复式或不规则的断面等,这多种形式主要是为了使人们的休闲、亲自然等需求得到满足。对于护岸设计要尽量做到生态化,还要具有一定的景观特色,另外对于一些单纯的硬质护岸应尽量避免使用,尽力做到因地制宜,生态型护岸材料为最佳选择。
2.4 水利工程绿化以及景观设计
水利工程的绿化与景观设计,重点需要做好的是与景观配置,同时将大众休闲、亲水的空间营造出来,设计上应该重视挖掘自然景观,要努力使人造景观可以实现与自然景观的相融。对工程管理、气候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可以在工程两侧的绿化主要种植乡土树种,工程绿化带主要可以进行杨树、柳树的种植,滩地和护坡可以选择主要种植长绿小乔木和花灌木。景观设计位于工程的两侧,实现与人文环境的有效结合,可在整个工程中设计景观广场。针对原有河道治理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态型水利工程建设将促使其得到有效地改善。
3 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水利工程设计工作,需要进行一项长期的任务,那就是研究生态景观与文化元素的构成关系。设计人员在不断创新发展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对于全面规划设计工作不断加强,同时做到统筹兼顾,还要将“人水和谐”的理念突出表现出来,进而提升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收。
参考文献:
一、引言
全球化经济时代面对千变万化的环境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逐步认识到其竞争优势的基础是它们所拥有的知识,知识地位的变化凸显了知识管理在企业战略中的重要性。在快速变化的战略环境下,对知识资源开发、管理、运用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目前,知识管理已成为企业界最热门的管理变革之一,但是很多企业的知识管理绩效却不尽如人意。据有关资料表明,只有6%的企业认为自己从知识管理活动中获得巨大收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许多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认识含糊不清,已有的知识管理理论更多地偏重对技术解决方案、企业知识特征及知识创新的研究,缺乏对如何通过知识管理构建企业的核心能力的研究。为此,本文将以培育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知识管理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知识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有关问题。
二、知识管理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多年以来,对企业能力理论的研究表明,企业核心能力的本质是企业特有的知识资源,隐藏在企业能力背后并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是企业掌握的知识。Prahalad和Hamell早在1990年就已经明确指出:“核心能力是组织的积累性的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集成的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无论是“生产技能”、“技术流派”、还是“积累性学识”,都是“知识”的一种。Teece等人(1997)则认为:“企业通过学习和知识积累等不断培养新的核心能力的动态能力,是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可见,企业的核心能力是一个动态的知识系统,企业知识的竞争力和对知识管理的能力是企业的竞争优势能够长久保持的关键。本文将从最能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征的企业文化力、学习力与创新力等方面来探讨知识管理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互动关系。
1.知识管理有助于企业文化力的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静态看是一种实力、一种结果;从动态看是一种行动、一种过程,是企业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水融、相辅相承发挥作用的过程。文化是以价值标准、行为习惯为核心的概念,是人类能力高度发展的标志。文化以其独特性为人类能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特殊的竞争资源。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特色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惯例的总和。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华,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没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几乎所有推行知识管理的企业都认为知识管理不只是简单的信息技术的应用,而是建立在全组织范围内、渗透于组织每一方面的学习型文化。企业文化建设与塑造的实践证明,没有知识的获取——处理——传递——应用过程,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而没有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也就不可能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
2.知识管理有助于企业形成持续的学习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要求企业应该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组织,在不断修炼中增加企业的专用性资产、隐性的不可模仿性知识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彼得·圣吉认为:“当世界更息息相关、复杂多变时,学习的能力也更要增强”。他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引用壳牌石油公司企划主任德格的话说:“惟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或许是具有的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更快的能力。”因此,组织学习,创建学习型组织,通过不断学习、团队学习和系统学习,使企业的运行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对活化企业的内部资源,适应环境的变化,培育核心能力,创造持续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意义。企业学习力的形成离不开知识的积累、开发与共享,通过知识管理可以使企业形成持续的学习能力。
3.知识管理有助于企业创新力的提升。知识经济的生命力和灵魂在于创新,创新是企业保持长久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企业的创新能力就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增加知识总量,实现企业目标的创造性活动,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通过知识管理可以构建企业的知识库,为创新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在知识共享,特别是隐性知识共享的过程中,交流思想,引发创意;鼓励和培育新思想、新方法,最大限度地把企业员工聚集到献计献策和通力合作的活动中来,共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培养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三、强化知识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知识管理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发展有着深刻和积极的作用,但从国内外众多企业的实践运作来看,分散、盲目、零乱的知识管理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企业只有以核心竞争力为中心进行知识管理,才能真正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1.依靠知识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只有适应、满足顾客对价值的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只有比竞争对手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创造竞争优势,这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的核心内容。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一般通过降低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或通过差异产品和服务来创造价值,而忽视依靠知识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那么知识管理如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或为企业增加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加快知识在企业内部的共享和流动为企业创造价值。知识交流和知识共享的好处是通过降低知识获取的成本来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因而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收入。企业的知识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可被编码的知识,其特点是容易交流和转移。与显性知识相比,隐性知识是直觉性的和不能被明确表述出来的知识,如企业员工的技术专长、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洞察能力等。在没有知识携带者(认知主体)参与的情况下,这类知识很难被交流、理解和共享。所以,企业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快企业成员之间知识的交流与共享,成功实现知识的转化,不断将隐性知识转变为显性知识,将个人知识转变为组织知识,进而将知识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和竞争优势。
2.注重稀有性知识的识别与创造。许多企业都善于积累和创造知识,但如果许多相互竞争的企业拥有同样的知识,则这样的知识不能为其中的任何一个企业创造竞争优势。相互竞争的企业拥有同质的、有价值的知识,最多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不至于处于劣势。所以,如果企业拥有的知识能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则这样的知识必须是企业特有的、独特的、有价值的知识。许多企业已经发展出了获取知识的文化,但没有发展出知识交流与共享的文化和制度保证,由于知识通常被视为权力的象征,员工所掌握的知识不能在企业扩散和转移,企业不能利用知识的独特价值。如果企业要提高生产率,增强竞争优势,就必须要发展出具有独特的、企业所特有的知识,并且能够利用这些独特的知识为企业创造价值和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识别出对自己最重要的和最有价值的、真正稀有的知识。
3.塑造难以模仿的知识共享型企业文化。成功的知识管理需要企业塑造一个知识共享型的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在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形成的,深深印上企业特殊组成、特殊经历的烙印,其他企业难以模仿。因此,有价值的、特有的知识在短期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但如果其它企业可以模仿这些知识,那么这些稀有的知识不再能够为企业创造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必须发展和培育出难以模仿的资源,即独特的知识共享型企业文化。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独特的企业文化,这个企业文化是其它竞争者难以模仿的,因此,可以为企业提供持续竞争优势。
4.实施以企业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管理战略。实施知识管理并将之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企业需要系统的、有机的知识观,其中实施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管理战略,如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战略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将为知识管理战略的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技术创新能力是核心能力的基础,而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许许多多因素对企业创新的过程、机制、模式、政策和绩效有影响。因此,在技术和市场剧烈动荡的环境下,企业只有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着力发展基于核心能力的全面创新管理,才能快速稳健地提升核心能力。
5.重视知识型团队和知识型员工的管理。核心能力的人才载体主要是高素质企业家、技术顶尖人才、管理顶尖人才、营销顶尖人才、工程技术骨干。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个体智力资本、团队智力资本、组织资本的竞争,因此企业要制定并执行一系列吸引、培育、发展和凝聚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的策略。特别是要制定和执行环境战略、成长战略、支持战略、关系战略、补偿战略、并通过文化整合,以留住优秀人才。同时,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组织学习机制,加强知识型团队和知识型员工的管理,以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本竞争力和增强组织资本。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已日益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最大限度地掌握、利用、整合和创新知识是培育企业核心能力的关键。研究表明,将企业管理的重点转向知识管理,就是要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心,通过以知识为核心的管理,很好地促进企业内部知识的流通,增加企业内部知识的存量与价值,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潜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个体成员与整个组织的能力,从而达到培育和提升企业核心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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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财务公司的特殊属性,公司服务的客户对象存在局限性,开展的业务也具有特定性。上述特性决定了公司面临的合规风险具有内生性、隔离性和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在金融这个经营风险获取收益的领域,合规风险被视为核心风险,某种程度上也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要风险的主要诱因,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对金融机构持续正向经营活动的保护。只有合规与经营的深度融合发展,合理平衡发展和创新边界,才能真正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2、合规建设的重点不仅在实体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经营指标上,而且也体现在职能边界的界定,经营考核的导向上。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贷、投资、票据、结算等业务领域,都高悬着合规风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合规管理制度先行
1、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框架。按照监管要求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形成“风险为导向、制度为基础、流程为纽带、系统为抓手”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通过建设、检查、评价、完善的工作循环,保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执行有效。
公司所有业务必须遵守审贷分离的原则,因此,公司在经营层下设审贷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审议公司信贷业务、资金业务以及投资业务等;同时为保证决策效果,两个决策机构的人员由风险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加强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关于风险、合规、法律的管理要求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梳理,建成以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为主线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基本覆盖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面临的主要风险,能够较好地指导公司的合规、稳健开展。
3、筑牢合规管理三道防线。
公司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业务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并予以严格执行,最大程度降低业务开展中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履行业务风险审核的职能,提出独立的风控意见;随着对风控工作不断提出更高要求,风控管理部门工作不断前移,不仅包括具体业务审核的前移,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业务制度与流程的优化和再造,持续提升业务管理的合规水平。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从独立、客观的角度检查风险疏漏和控制缺陷,对前两道防线的管理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更多管理建议,促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
三、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深入人心
面对错综复杂、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财务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剧。作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基础性风险,公司自上而下要高度重视合规风险防控,将合规风险防控作为主动规避违规事件,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违约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
要重点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需求,分层级、针对性地开展了合规教育培训工作:
1、开展全员培训,针对监管政策重点,系统介绍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管政策,梳理贷款、投资等重点业务的监管要求,揭示潜在合规风险,增强全员合规意识;
2、定期对新员工进行合规管理的普及教育,树立新员工的基本合规理念,降低新员工的合规风险;
3、通过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对最新监管要求进行解读和宣贯,深入传递合规理念,推动落实监管要求;四是印发员工手册,明确公司基本管理要求,为员工提供行为规范指南。
四、解析案由、对照检查相应业务。
1、信贷业务方面,做实贷款“三查”,严格资金用途审核,规范发放,推进信贷资金“脱虚向实”;针对票据业务要特别加强贸易背景审核,推进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业务开展的同时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加强风险管理;
2、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要严格执行对底层资产的穿透管理,加强对同业交易对手的动态管理,包括名单制管理和授信管理等;
3、审慎经营方面,不冒进经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内控严重违规事件,持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