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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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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协议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118-02

1 模式综述

1.1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1.2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3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4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1.5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1.6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1.7 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8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是一种以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9 BOT模式及其变种(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次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BOT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且比较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

1.10 BT模式(Build-Transfer)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移交”的简称,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BT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1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在张极井《项目融资》(2003)中对该模式的论述为: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项目投资者)的一种融资结构。资产出租人和融资贷款银行的收入以及信用保证主要来自结构中的税务好处、租赁费用、项目的资产以及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杨开明《企业融资》(2004)中认为杠杆租赁由于叙做比较复杂,一般只适用于大型设备租赁项目。如飞机、轮船、集装箱、输油管道等。

以上是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的简要介绍和汇总。蒋先玲在《项目融资》(2004)、卢家仪在《项目融资》(1998)、马秀岩、卢洪升在《项目融资》中都对以上的融资模式或多或少的介绍,还有很多的项目融资模式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在此不做深究和阐述。

2 具体分析:BOT模式

2.1 BOT的特点

徐莉《项目融资》(2006)中对其特点做了一些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2.2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3 BOT融资的优势

杨开明《企业融资-理论、实务与风险管理》(8004)中认为:BOT融资是政府与私人资本的一种合作,实践证明其对合作双方既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1)BOT融资对政府的影响。对政府来说。BOT融资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期进行一些公用项目的建设;第二,项目的任何融资都不需要政府出面,都不会构成政府的债务;第三,可以引进国外开发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的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国内的项目管理水平。

(2)BOT融资对私人资本的影响。对私人资本来说,BOT融资的吸引力在于:第一,可以保证较高、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因为BOT项目在经营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二,可以为私人资本,特别是国外的私人资本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可以提高私人资本的社会知名度,私人资本投资公共项目将在社会上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93-02

随着“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中部崛起、中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将再显新高。但建设规模大、投资紧缺仍是困扰各级政府的难题。而中部各省由于囿于传统认识,一直不能将基础设施的融资大胆地纳入市场。从国内外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完全可以实现融资主导作用,完成对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引导和转化。所以,中部各省要彻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地将吸引民间资本列入地方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当中,同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借鉴东部成功经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和氛围。

一、加强引导作用

1.弱化政府投资的主导地位。中部各省应从经营性、准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逐渐退出,让更具活力和效率的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是中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2.加强政策引导。由于基础设施公共性的存在和市场功能缺陷、市场配置机制失灵等原因,导致微观经济主体在实施投资行为中,或出于自身效益考虑,或缺乏宏观战略眼光,投资集中于高回报率的项目上,造成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过冷或过热,形成不合理、不平衡的投资结构。为此,中部各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一方面放宽准入限制,另一方面创造较为宽松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加强对民间资本必不可少的政策导向。具体应从主管项目审批、重点建设及竣工工程验收等微观活动转到制定政策、调节增长和供求以及提高宏观效益等方面上来;对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进行有效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消除市场的盲目性,避免重复投资和局部过剩;建立和完善融资的宏观管理体制和调节机制等。

3.加强资金导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民间资本看中的是政府资本背后的政府信誉和行政手段,希望在解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得到支持,而政府则希望得到民间资本及其运作的高效率,所以中部各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投入的财政资金,不应局限于自身的投资收益,而应当成为一种对民间资本的诱发性投资,激发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潜力。如在118亿元的杭州湾大桥建设中,政府投资有意让位于民间投资0.52个股份占比;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2.3亿美元的总投资,政府资金占比10%;宁波绕城高速公路36亿元的总投资中,政府资金占比20%,政府资金真正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发挥调控职能

从调控对象上看,由于基础设施大多涉及垄断,为了防止经营者滥用垄断权利遏制潜在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权益,中部各省应在其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对相互间具有替代性的自然垄断领域,中部各省可运用市场机制,通过为行业间提供竞争方便而限制竞争。如电信业中的有线电话、可移动无线通讯、微波通讯以及卫星通讯间竞争;交通业中的铁路、公路、航空和水运可替代性竞争等等。从调控的方式上看,中部各省主要是以协议中若干条款的核准作为调控手段,使基础设施项目既能对民间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又能以较低的价格为公众服务,做到生产者与消费者双赢。当投资回报率偏高时,中部各省一是直接压低产出服务的价格,二是规定“准许利润”的上限,超过这一上限就必须降价;当投资回报率偏低时,一是提高产出服务的价格,二是给予财政补贴,三是给予补偿等。同时,中部各省可以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用回购的方法,来保证民间资本的利益。

三、坚守诚信观念

基础设施有着特殊的风险特征,所以民间资本的介入尤为重视防范风险;但从实际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甚至远远高于市场风险。从投资角度来讲,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是与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关系,共同保证其正常建设和经营,共同推动经济的向前发展,双方应当是同一目标下的合作。为此,中部各省必须认真树立诚信形象,以良好的诚信来吸引和维护民间资本的介入;绝不能因引资心切轻易允诺优厚条件而不能兑现,或因一时的利益驱动而采取欺骗手段来对待民间资本,否则将会极大地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

先进地区的经验很值得中部学习和借鉴。如香港政府1978年与各电力公司达成15年期的管制计划协议,包括电费制定、准许利润、政府监管等内容,期满后按照原协议规定继续达成15年的新协议。1998年香港经济不振,政府关闭天然气机组,同时根据协议规定给予电力公司相应补偿。再如宁波市大―西坞高速公路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北仑港作用,决定减免集装箱在该路的通行费,但民营投资方提出民间资本没有理由和责任为政府行为买单;宁波市政府坚守诚信而为减免的通行费付账,两年付费共计1800万元。

四、改善投资环境

1.加快制度建设。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且资本垄断,民间资本介入后沉淀性非常强且不可转移,建设成本高且不可分割。在市场经济国家,基础设施的垄断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中部各省必须要在政策法律管理制度、立法、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有效保护,并承诺政策的连续性。

2.创造公平待遇环境。在退出竞争性基础设施领域后,中部各省应当着力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创造宽松、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制定严格的竞争准则,让所有投资者按共同的规则展开公平竞争。其一,给予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外资同等的“国民待遇”,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是允许外资和国有资本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其二,在具体政策上体现公平性。如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时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对民间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实行统一费税政策,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等。其三,在某项政策上优先给予民间资本。如山西省在基础设施领域招商引资政策上提出“凡是民企、外资愿意投资的新上建项目,要尽量让民企、外资搞;已建成的铁路、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要通过向民企、外资转让经营权;凡是需要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基础设施项目,都要积极主动优先引进民企和外资”等。

3.采取优惠和激励政策。民间资本的流动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导向和动力的,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恰恰反而是流动性差、预期收益低,所以政策即成为民间资本是否注入的一个决定性变量。吸引民间资本介入,采取优惠和激励政策是中部各省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其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基础设施债券发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债券购买者减免利息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如免除个人投资市政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或者将债券与个人所得税挂钩,居民购买政府债券部分免税。政府为此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所得税,但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由此产生的产业链上宏现经济增长远远超过税收损失。其二,理顺基础设施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对于自然垄断的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管制,对于非自然垄断的产品和服务,其价格机制应逐步向市场定价过渡,由企业自主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其三,建立合理的补贴政策。对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微薄的基础设施项目,中部各省应当建立配套的收费补偿机制或实行适当的财政补贴,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资产补偿等方式提高项目收益率。其四,对于重大项目或者风险较大项目,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方式。中部各省可以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示范工程等,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如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民间资金的跟进投资。

五、提供必要服务

1.完善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成立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民间投资信用保证基金,建立企业贷款担保再保险机构,对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一旦其在经营中无力如期归还银行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可动用信用保证金代为还款,同时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按照市场化运作原理,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积极吸纳民间资本。

3.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引导机制。加强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与民间投资的有关信息,通过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及时向民间投资者传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内外经济信息和市场动态;特别应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中介机构,专门从事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以确保民间投资能够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六、实行有效监管

2004年世界银行的《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报告指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为此,中部各省对民间资本介入中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如在具体项目招标中,由政府组织公开选择特定投资者和经营者,为竞标创造优良秩序和良好环境;对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政府保留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都是切实可行的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1.刘勇.大中部崛起的基本构想―中部崛起战略研究需要深化的几个问题.中国发展观察,2006(3)

2.张永生.城市公共设施由谁来建―市场大小、交易费用与分工.经济要参,2005(24)

3.巴曙松.疏通金融拥堵拓宽融资渠道靠民间力量.中国经济周刊,2005(10)

篇3

近几年中国铁路建设投资总额只有500亿元左右,并且投资主体单一,铁道部的投资额在90%以上,资金缺口巨大。所以,实现客运专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吸引地方政府、企业、民间、境外等资金参与客运专线建设,已成必然趋势。

国家发改委官员已公开表示,将为京沪高铁项目积极探索市场化融资方式,多方吸纳民间资本、法人资本及国外投资,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出资方式,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权益、债务融资,实现多元投资主体、多种筹资渠道、多样融资方式。

但项目融资有很多模式,包括ABS(资产证券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融资租赁,等等。有专家认为,一种基于TOT和BOT的新的项目融资模式――TBT模式,或许更适合包括京沪高铁项目在内的中国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的融资实际需要。

TBT融资路线图

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实质上,是政府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这可用图1直观地说明:

TBT模式两大特点

其一,从政府的角度讲,TOT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政府可将TOT融得的部分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众所周知,BOT项目融资的一大缺点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对项目没有控制权,而政府入股项目公司可以避免这一点。

其二,从投资者角度来讲,BOT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而从国内外民营BOT项目成败的经验看,政府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吸引民间资金的前提。在BOT的各个阶段政府会协调各方关系,推动BOT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对促成BOT项目融资极为有利。TOT使项目公司从BOT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使BOT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现有融资环境支持TOT

中国目前经济收益良好稳定的铁路支线、专用线为数不少,而且还有少量城市间高速铁路,这些现金流量可观而且已经基本明朗化的项目对投资者来说极具吸引力。通过前面分析TBT融资模式的突破口在于TOT中项目的转出,既然中国有这么多对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的铁路项目,那么,项目转出就有了可能,从而将TBT融资模式实践于客运专线建设就有了可能。

中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2005年12月末,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一直以来,由于缺少丰富的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加上近年来股票市场的低迷,大量的民间资金滞留银行,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仍有数千亿美元的游离资本在寻找投资对象。这些都表明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实施TBT项目融资模式有充分的资金保障。

TBT融资模式中,政府通过TOT一次性融得资金后,会在BOT项目中入股,甚至主导项目的实施。这样,其他投资人就不用担心财务上和政府履行合同上的问题,而且有了政府的强力参与,又有了资金的保证,就大大增加了项目实施的成功率。

从国家的政治环境上讲,中国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投资环境逐步改观,政府诚信也在逐步提升,相关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通过上面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实施TBT融资模式是可行的。

正视两大敏感问题

虽然以BOT为主的TBT项目融资模式,兼备了两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可广泛在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风险大的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应用,但在实施中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TOT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如何定价?

TOT中项目的转出是TBT融资模式得以实施的突破口,而转出项目的经营权的合理定价则是转出协议达成的关键。如果转让价格过低,会使转让方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转让价格过高,则会降低受让方的预期投资收益,导致转让协议难以达成,或者项目产品价格过高。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为了达成协议,则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较多的让步和承诺,而过多的让步和承诺对于转让方而言同样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对于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它通过估算TOT项目融资标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TOT项目融资标的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期望价值理论,是基于标的的预期收益角度对其价格所作的评估。

但由于中国国内铁路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如法律环境、行政环境方面的问题,加大了受让方在经营期间的预期风险,受让方一般比较难以接受收益现值法评估出来的经营权价格,或者会对出让方和政府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导致TOT协议难以达成。所以,给TOT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定价时,要在收益现值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方法是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阿尔费雷德・巴拉特创立的巴拉特评估法。

第二,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TOT项目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

TBT项目融资模式是以BOT项目为中心进行的,是以建设BOT项目为最终目的,所以,选择与BOT项目相匹配的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的规模、净现金流,即其经营权在特许期的估价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有专家认为还要尽可能选择运营成本较低,不需要作较大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已建项目为好。

篇4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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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市场利率主要看的是民间拆借利率,温州等民间拆借活跃的市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央行温州市中心分行公布的民间拆借利率被各方关注,央行温州市中心分行规格颇高,是央行二级分支机构。自从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每天的拆借利率、指数、走势图都会及时公布,如8月30日,温州民间直接拆借利率为16.4%,而民间融资月利率1分7厘 (折合年利率20.4%),趋势较为稳定。此时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达到10%以上,除去中间成本,与温州民间拆借利率大致相当,投资者就会较满意。

依靠民间融资作为市场化利率指针不大靠谱,民间拆借市场大多是调头寸用的短期拆借,并且缺乏对信用与风险的准确定价,大起大落为常态。中国不可能让金融定价陷入高利贷定价的泥潭。

2010年前后债券市场处于低谷,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债券成为银行与机构自娱自乐的游戏。由于债券发行市场化色彩较浓,信用评级形同虚设,绝大多数都是最高评级,债券市场违约似乎是天方夜谭。此时的债券市场利息不过是贷款利率的水中倒影,因果关系倒了过来,不是债券收益率为贷款定价,而是贷款利率为债券利息、债券收益率定价。随着债市上升,一级市场的垄断黑幕与银行的杠杆、利益输送又浮上了水面。针对4月以来银行间市场出现的“债市黑幕”, 9月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对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进行了修订。

债券发行与债券投资团队如果不能扩大,债券就不可能发展为中国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成为利率之锚。如果债券发行与投资纵,以债券收益率曲线作为利率基准锚,相当于让中国的资金价格掌握在了大操纵者的手中。不想纵,就得进行实质性的市场化改革,这才是目前债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国债期货是基本的对冲手段,进行债券现货交易而不能以期货对冲,债券市场就折了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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