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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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25
盲目的渔业模式、水体环境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状况急需要解决。因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积极保护渔业资源急不可待。
1 河北渔业情形
河北的主要河流分为2大水系:海河水系;滦河水系。大多发源于太行山和燕山,向东一直注入渤海。其中滦河更是重工业发展城市唐山的母亲河。目前,秦皇岛市海域富营养化严重,该市做出一系列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河北渔业资源丰富,例如:对虾、扇贝、螃蟹还有各种淡鱼、海鱼等等。但目前河北省的渔业资源呈下降趋势,其影响因素包括众多方面,从而鱼类种数下降,鱼类的总数也呈现出减少的趋势。因此,保护渔业资源的行动刻不容缓。
2 河北鱼类资源的影响因子
2.1 客观原因
环境因素,由于河北经济发展大多依赖于重工业,煤矿、钢铁、化工厂等,然而这些企业工厂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河北有多个县市临海,有秦皇岛,唐山的唐海,曹妃甸等。地处入海口,随着经济的发展,这势必要给周边的河流海洋带来影响,鱼群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破坏,自然产量和质量会有所下降。
2.2 主观原因
不合理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减少,有些渔民不遵守相关制度,在休渔期仍然大肆捕捞,使得鱼群没有时间进行繁殖后代,种族得不到延续。而且,有些渔民为了一己私利,使用的渔网的网孔过小,不能使小鱼钻出,因此鱼群总数越来越少。
兴修水利工程和农业污染是使水体不洁净的主要因素。在兴修水利过程中,水库水坝等改变了鱼群原有的生活环境,鱼群的正常繁殖不能进行,使得渔业资源减少。
3 河北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3.1 不科学的渔业资源管理
人员方面,有关的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高素质人才,专业知识并不强,所以管理水平相应的也不高。而且,不仅质量不高,数量也是相差甚远。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强,治理的方式单一化,并不能对那些违法捕捞,违规打鱼的渔民进行很好的批评惩戒教育,二次犯错的记录很高。
3.2 不科学的捕捞方式
渔民的素质不高,捕捞许可证的不严谨的发放都直接间接的导致渔业资源的减少。更有甚者,多个渔民持相同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显然,政府等相关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部分渔民渔船不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买进新的渔船后,仍持旧的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要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3 不完善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整体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最主要的是渔业资源的执法费用欠缺,国家政府的方面应该加大在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投资。
4 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对策
4.1 其他国家管理渔业资源的借鉴
向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学习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保护现有渔业资源不受破坏。要制定明确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法规、法律等;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惩戒非法捕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情节严重者,要用法律武器制裁。
4.2 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不断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修订休渔计划,调整禁渔期,让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要运用法律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一旦发现违法捕捞,严惩不贷。再有要增加高素质的渔业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4.3 从渔具上控制捕鱼强度
从渔具上限制捕捞强度,这样保护鱼苗,从而使得鱼群得以繁衍。控制渔网的网眼大小,严令禁止鱼苗当作鱼饵。建立鱼类种群基因库,控制每人捕鱼量,保护珍稀物种,人工放养鱼苗,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4.4 加快渔业资源产业转型
改变原有渔业类型,努力向人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学习美国的休闲渔业,即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河流周围环境,又保护了渔业资源,还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管理的经费。
1.2废渣废水排放与日剧增,流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沿河两岸人口居住密集,小型加工企业及养殖企业较多,废渣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加,河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已造成河流基本功能衰减。流域内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在汛期,集流水汇入河流时间快,洪量大,泛滥成灾。特别是近年来两岸人口居住量增,向河道倾倒垃圾,违章建筑侵占河道现象日渐增多,加之河床多年未清淤,致使河床水位提高,河道萎缩,行洪能力逐年降低,对所在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居住百姓的生命财产安生构成了严重威胁。
1.3居民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不强司马河流域境内附近以农业人口居多,农业人口常年占区域内总人口的95%左右,居民渔业资源保护责任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毒鱼、炸鱼、电鱼等事件,由于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调查取证的难度大。
2对策
2.1增加投入,建立渔业资源保护机制建议按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保护,沿河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对河道的管理职责,设立村级河道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以利于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投入,同时从环保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的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及环境的保护,解决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报酬和保障渔政执法所用经费。
2.2加强宣传,共筑渔业资源保护网深入开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人工增殖放流,把渔业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到村、到社区、到农户,促使市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大对流域内毒鱼、炸鱼等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对蓄意破坏渔业资源环境的违法分子,要对其严加管教,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给违法分子威胁力,不断提高市民对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认识。
2.3加强管理,积极恢复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一是统一工厂、企业用水排放标准,对用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在隘口等河段加强对养殖业的管理,减少因养殖等对河流污染的行为,提高水体自我修复能力,积极恢复流域水生态环境;三是公安、环保、渔政及乡镇政府等部门建立统一保护渔业资源的机制,积极加强对司马河流域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2.4合理规划,共建和谐家园由于隘口河等,为该市重要的饮用水源,加强该流域的渔业资源环境保护,还需要加强对该流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对于沿河区域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对有污染的工厂等,严禁建设,避免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同时,对已建设的违章建筑等,积极开展治理和拆迁等工作,保障河道的行洪能力,同时,设立禁渔区,确保流域内的渔业资源多样性。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随着国有大型企业外部市场的不断开拓,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此外由于部分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处区域环境恶劣、条件艰苦,高级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国有大型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
一、加强保密教育,从源头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
国有大型企业新增人员以大中专毕业学生为主,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这些刚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一个从未接触过的话题,对岗位上的新员工开展保密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知识的学习,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人事部门还可以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召开保密专题讨论会,使新员工了解哪些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确定保密培训的方式和频率,对于主要从事科研和外部市场开拓工作的单位来说,保密培训应该是单位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这就要求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应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制度性的保密培训体制。为了更好开展保密培训工作,企业人事部门可以将保密培训开展情况列入对下级单位工作考评的指标,同时要求各单位将员工参培情况作为劳动合同年度履行考核的组成部分。
二、完善保密协议的订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企业就可以依据保密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有保密事项、劳动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为防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泄密,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基于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往经营环境较为封闭,近年来逐步参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企业经营理念和参与外部市场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企业在订立保密协议方面的参次不齐,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做这一项工作,有的企业规定岗位上的员工一律签订带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不订立保密协议固然不对,但普遍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也同样不妥,因为对所有的离职员工都进行调查,看其是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对企业来说操作的难度很大,另外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要件是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做好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对石油钻井队技术员、一线队现场管理人员等较少人员,只需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承诺书》以明确保密事项,加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对较多的一般科研、管理人员应签订不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明确其泄密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对于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对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明确特定部门负责调查其履约情况,如发现其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企业可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提讼。
三、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从根源上杜绝商业秘密的流失
相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泄密而言,企业高级职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泄密,往往造成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往往出现一个人跳槽走了,一大批客户也被带走了,或者出现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企业来和本企业抢夺市场。特别对于地处西部艰苦地区的企业,高级职员的流失现象尤为严重。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除了加强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外,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降低高级职员的离职率,减少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企业应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员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为企业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做到感情留人;建立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奖金的激励职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合理拉开岗位工资差距,稳定企业核心骨干队伍,利用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做到待遇留人;“感情和待遇留人留一时,事业留人留一生”,企业要为员工发挥专长、建功立业提供优越的软、硬件环境,建立良好的职业生涯管理体系和通畅的人事升迁渠道,做到事业留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发生,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周 庆 郭凯峰:论商业秘密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8)
[2]崔明霞 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 2001,(06)
在思想方面,我经过班级的初选,到系审核,再到院的批准,我成了xx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第九期入积极分子党培训中的一员,并经过学习与考核,成绩合格成为了入党积极分子。我就由一个对我们党了解一点到了解了我们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