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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思维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律的核心思维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的核心思维

篇1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经济方法不再使用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管理需求,法律作为约束各类行为的有效方式,需要发挥其强有力的经济分析价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章将基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进行评判,提出一些相关观点与思考,希望能够对法律经济的相关分析活动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的经济方法发展

相较于传统的法学内容而言,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数量分析方式等方面的区别,针对于法律经济分析的法学家,主要是为了追求法律解析的相同性特点。基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而言,法律的研究活动主要具有逻辑性、正义性以及权力性特点,需要秉持着良好的态度,更好的对法律经济进行深入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属于微观经济学中的相关内容,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经济分析的重点与经济分析的前提,明确价值判断的基础以及相关的价值判断依据等等。相关法律经济研究学者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效率,并将其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这种观点的实际价值,需要基于大量的实践研究进行深入分析。

基于法律经济分析的自身而言,在参与各项法律经济分析活动中,先需要明确法律分析的具体方向。相较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开展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时间相对较短,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活动相对比较匮乏,进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开展效果。在当前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对相关效率内容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基于的经济决定论可以看出,经济分析的方式中,效率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整体价值,故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明确认识到法律分析中效率的重要意义。

经济学的特点不但表现在研究成绩实质等方面,还表现在法律分析中的方方面面中,能够通过法律分析活动,展现其技术性特点与细致性特点,这是传统的法律方式所难以代替的。人们通常喜欢借助法律来表达一件事情的公正性与正义性,故而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中,也具有操作性、适用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实际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会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故而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会具有局限性的特点。

在现代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思想与法律正义的观念中,充分发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使用价值,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发挥法律的公正性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经济分析方式的对比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核心假设而展开,即为“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种假设的思想,代表着以波斯纳等人的经济思想。经济学研究学者沈宗灵认为,波斯纳尽管注重对法律的经济分析,但是实际分析中却应用了较多的经济血概念与术语,故而整体学说中的思想假设,具有一定的自我利益性特点,是基于历史唯心主义思想而展开的,将思想动力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力量或者是说的影响性力量。波纳斯的思想理论出发点与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符合当前经济历史发展的动向,故而实际应用价值也难以得到凸显。基于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的对比,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的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马克思注意的经济学思想理论观点中,比较注重经济变化与经济生活中,与经济发展机制之间的相互关联,思想理论具有一定的宏观性特点,注重基于整体进行综合分析。但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则主要是基于细节进行讨论,具有微观性特点,并且将微观经济学视为主要的经济分析方式。的思想核心,主要是对人类社会的整体认识,是基于柏拉图、黑格尔等思想理论,构建起来的一种整体性思想模式,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具有可执性、必然性的特点。但是在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变的态势,法律、政治的分析等均需要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互融合,较为基于实际生活进行法律经济的深入分析,细致探究某一项法律案例或者相关法律原则等,并基于问题进行讨论。

其次,的经济分析方式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中,在相互融合的方面具有相同性特点。从宏观的角度而言,思想中也具有经济分析法的相关内容,思想与经济分析方法之间存在着较多的共同之处。马克思法学理论,被一些西方的经济学研究学者称之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虽然马克思主体思想中经济分析方式和当前以波纳斯为代表带教经济分析法学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连接关系,但是经济分析法中的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实际上具有中有关于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影子,具有紧密的连接性与互通性特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各类相关领域研究学者所思考的重要内容,理论研究中坚持传统观念的人相对较少,多是基于理论研究实际与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融合型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在当前的时展背景下,应当加强对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视程度,将法律和经济的关系作为各类法律经济的重要前提。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问题、局限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有意义的研究方式,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构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为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法律现象的改善带来一定的参考性价值,将中国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有效消除。效率的经济分析方式,能够为法学相关研究学者带来更多的思维启发,但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点,其中包含着诸多困惑,而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法律分析方式。

法律比较突出的基本属性,即为确定性属性,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特点,在各类现象中均比较显著,且具有相互冲突的情况。法律规则在实现确定性的过程中,通常会牺牲很多的合理性内容。这种问题的影响下,造成很多法律的经济分析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影响了法律经济分析的实际价值。

法律规则的作用之一,在于提升行为的可预测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因为行为规则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变化,具有自由波动性的特点,故而任何一项法律经济活动,均会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出现转变,进而会造成最终法律经济分析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凸显或者价值消失等情况。

市场价值波动频率难以预料,针对于这种情况,则需要在相同的方式引导下,对某一种行为,采用相同的规则或者不同的规则予以解释。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因为规则之间的逻辑冲突情况,造成解释矛盾等情况,致使行为者在法官或立法机构做出明确解释之前无所适从。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故而可以采用经济内涵进行深入分析。但是除去效率相关内容之外,法律官员还受到合理决定观念中固有的约束和规范,这些约束和规范深入渗透在思想和分析方法当中,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意味着经济学难以对法律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

经济学分析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内容,需要涉及到各类传统文化、道德信仰以及伦理内涵等等,纵观当前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实际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相关理论研究与分析活动比较匮乏,有关于传统文化、道德信仰等相关内容的渗透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断价值。采用经济分析方法评价相关规则运用的合理性与否,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增加情况,经济学走进法学领域中的复杂性因子相对较多,很多法学研究学者困惑于此,但是又忐忑不安。

国内学者批评经济分析法学多引用德沃金对波斯纳的指责,德沃金从他的权利论出发,对效率论进行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尖锐批判。经济分析法学家宣称,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发展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案件分析过程中,很多法官会将他们的评断,建立在相关政策基础上,而其中效率也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德沃金批判说可以看出,针对于不部分情况,这些思想理论存在着相反的情况,比如法官的相关判断是公平公正的,并不是基于功利主义思想而进行的判断。

一些理论研究学者指出,经济学语言的运用需要区分场合,采用权力语言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划分经济语言的相关内容,明确各项经济语言内容。正如德沃金所言,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和经济法学的分析是不同的。比如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中,可以遵循帕雷托效率定理:如果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不会使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而至少使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就是实现了帕雷托效率。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可以基于法律分析的实际内容,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充分展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价值,提升法律经济分析的综合质量。

马老一将符号学理念应于到实际的经济分析过程中,指出传统的经济发展分析方法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之处产生的原因在于过度应用实证经济学分析的理念。马老一在2000年出版的《法律和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理念,将法律、经济、符号等相关理念相互融合。马老一所提出创造力的概念,与波斯纳所提出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差异。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传统思维将效率和正义的冲突设置成法律与市场经济的首要的紧张状态,这个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社会责任、道德环境的设置等方式,得到经济分析方式的提升。这种经济分析的方式具有一定动态发展过程中,具有创造性、前瞻性的特点。财富的形成与社会的繁荣直接具有密切联系,故而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发挥相互影响的作用,并且使之成为一种财富。

在实际的法律与市场理论研究中,效率不应当置于首要位置。实际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在全面调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创造性价值。法律与市场经济具有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但能够提供更多可靠的数据、大量的财富,但是同时也是一种强迫性、混乱性的过程,具有更多不可抗力因素。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将各类意识形态、不同学派理念等融入到整体经济分析中,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四、结束语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有意义的研究方式,法律的颁布有助于提升行为的可预测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因为行为规则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变化,故而需要加钱归队法律经济方法评判的相关分析,进而为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法律现象的改善带来一定的参考性价值,将中国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有效消除。在当前的实际法律经济分析过程中,需要在明确法律经济分析价值基础上,明确法律分析的具体方向,充分发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使用价值,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发挥法律的公正性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秀尧.法经济学范式理论研究――兼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N].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55-57

[2]林立.论经济学理念在法律推理中之局限性――以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04,05:47-52

篇2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篇3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5]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

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是完全必要的。”[7] 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页[5]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篇4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5]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第21页

[5]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篇5

其实,许倬云在这本书里面讲了什么并不重要。他的“从历史看XX”系列本身已经构成了现时代转移中的重要现象,我们从这一现象不难摸索出“时代转移”的一些答案。在这一系列著作中,最为核心的书莫过于《从历史看管理》。在这本书里,许倬云形成了他这一系列论述的基点:在人类历史上,只有中国很难得地记录了两千多年来的管理历程。在历史专业的科班看来这一观点充满硬伤,但我更情愿相信,许倬云意在用今天的经管思维梳理历史,从而道出现在时代转移的秘密。

许倬云在《从历史看领导》的开篇就指出,上个世纪下半段以来,企业自身的影响力已经足够壮大,甚至难以匹敌,它甚至已经影响了政府机关、医院和大学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形态。换句话,与其说许倬云在从历史看经济管理,不如说他在从经济管理看历史。这种视角的颠倒无意透露了现时时代转移的一个趋势:整个社会正在变得越来越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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