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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合集13篇

时间:2023-10-11 15:54:55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

第一种认为审计同会计的属性是一致的而对此观点予以肯定;

第二种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但侧重面不同,应是”审计=会计检查”,而”会计检查=查帐”;

第三种认为审计独立于会计并列,是两个不同学科而持否定观点。

以上三种看法,以目前各家阐述的观点来看,都因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而无客观论述,因此,我认为对”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的肯定或否定,应以它们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且以理论发展来进行分析,才能客观地认识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相互关系,适应于现在和未来的发展。

现分成几个方面论述如下:

(一)”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观点的理论

我国目前的会计学界可分三大学派,一是”大会计”学派,二是”大财务”学派,三是”财务与会计并列”学派。其中”大会计”学派认为:“在会计出现以前,会计这个概念包括了会计、统计、计划、财务、审计、分析等这样一些含义。”会计管理的一部分是解决人与关系的,即解决人类向大自然斗争取得的效果”,另一方面,”会计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财产的归属问题、剩余产品的交换与分配问题,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往来,以及各种债权、债务问题。”①则会计的范畴就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成本管理(或化的管理会计〉和审计,可以看出,”审计=会计检查=查帐”这一观点正是基于”大会计”学派理论作出的。

(二)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到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看到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分析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会计检查、查帐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要正确地识别事物,不仅要看事物联系的一面,而且要扑克事物不同的一面,然后才能判断事物是同质还是异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也有相互区别的方面。只有搞清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l、上的联系

会计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以会计最初萌芽时期来看,是人类对于自己所占有的财产物资计数,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对劳动成果进行分配3在这种需要的条件下?产生了会计。会计对经济活动有了一定的记载,这个记载的本身是否真实、正确,记载执行者的记载活动或行为,由于统治阶级的“绝对不放心”,则需加以审查。财产所有者十分关心自己的财产发展变化情况,所以,不仅需要会计,、而且还需要对会计进行审查,从而产生了审计p《孟子正义》”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概括了会计的基本含义,《周礼》上的2、”司会掌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武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说明已存在会计检查,”听其会计”也就是检查他的会计怎么样。而西周的”上计制度”(皇帝亲自参加听取财政会计,社会状况及军事形势等方面的报告),致使周五成为审计最高权力执行者。以致审计制度逐干戈趋于严密,而会计检查也一直同步发展,历代朝廷设专职执行,如汉代的御史府中的簿曹从事史,.职掌钱毅簿书,审核财务及赋税收支,唐代刑部的比苦,行使审计职权,当时称“勾覆”“宋代,权力集中于皇帝,更认识到审计重要,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置世界上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行使审计职权的机构一一审计院,在公元1127年在太府寺中设置审计司”上自官禁朝庭,下至斗食佐吏,凡赋禄者,以或法审其名数,稽其辞受。”元代在户部设有审计科。明朝设都察院行使审计职权,户部管理财政,进行会计检查。清代设审计院,内务府中也设会计司管理财政,并撰就审计院官制草案(因朝廷腐败,未能实施)。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曾规定,内务府的收支,须按定额预算,由会计司查核。可见任何朝代对于审计及会计检查均很重视。民国元年,北京国务院设审计处,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设置审计院,并制定”审计条例”、审计院编制法勿。民国十七年、(1928年)公布审计院组织法,后成立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在各地设有审计室,并有职称,如“审计”、“协审”等。同时在革命根据地,也规定有审计制度(较为简单〉,主要是对年度决算,供给标准和开支单据等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财政部设望了财政监察词,到1955年,还成立中央监察部,各省市、各地区相应设立监察局(厅),大中设置监察室。监察对象不但是经济上的,而且一切违法乱纪都要监察。不过到1958年被取消,只剩下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所以可以说,1949至1982年里,我国只有会计检查,而无审计,然而,气会计检查一词的出现,却是在l962年编写的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会计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并被定义为‘会计检查就是”查帐”,并认为”会计检查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忘呆会计核算的必要补充,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查帐,在古代时由于军事上要用帐篷点将宿营,但由于制作昂贵,则对制作帐篷进行单独核算,登记其用度过程,f并将此过程称为记帐,登记帐蓬用度的簿子称为”簿帐”、。公元442年后,进入核算领域,逐渐被表示为经济收支事项的总称。古代审计也非单独只查会计上的帐,它是由就地稽查实物出入活动及其帐目,发展到查会计帐,且目前的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如经济帐、帐等等。会计检查中的查帐,与审计中的查帐的含义及范围就有不同之处,只有审计中涉及会计事项时进行的查帐才与会计检查中的查帐有相似之处。

所以,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在各自发展演化历程中的相互联系,在此可用下面的图承表示(见图一)

2、目标上的联系、,

关于审计目标,国内外学者各有所述,如瑞典审计长伦尼勃格瑞2、作为独立的和客观的检查机构,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政府管理机构而工作。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CS〉认为审计的目的是防错查弊,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907年编写的《狄克西审计学》‘审计目标有”①察觉欺诈舞弊②察觉技术错误③察觉原理错误。”(美)诃姆斯〈AuthuaW·Holmes〉将审计目的概括为三个方面;①以超然地位报告财务现状及营业成果,②以独窍会计师身份担任管理当局或所有权人的顾时或代表,③揭发弊伪情事。我国李鸿寿、赵友良、陈荣法编《审计学》中认为是一是监督国家预算局执行,二是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三是加强巩固经济责任制,四是揭露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五是维护财经纪律;六是促使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王文彬、荒履申认为审计目的是“一是检查企业会计帐面是如何反映实际情况的,二是检查企业会计帐目和报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正确、真实,三是检查企业的财产、物资有无被贪污和盗窃,四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蛋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是检查企业生产经营上和资金投放上的经济效益”等等。综合以上看法,我认为审计的目的应是社会对审计存在的最高要求,故谓促使社会各项活动达到社会效益最优化(观念上或实际上的)。

审计的目标总的来说,要使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合规和有效。而会计检查的目标,“通过会计检查,可以了解有关单位及其内部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以及国家的计划办事,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即检查有关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所以可以看出,审计与会计检查在目标上有一致的地方。

3、作用上的联系

审计的作用:纠正错误,防止舞弊,并向社会证明这些资料〈被审单位的资料〉具有一般的质量标准。它不仅具有审计监督固有的保护性作用,而且有建设性作用。具体为:①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种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②维护财经法纪;保证财政、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③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④维护计划商品经济,保证国民经济的完成,⑤健全完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防范错弊措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⑥对经济活动进行见证。

会计检查的作用:①保证各项政策、法令、制度、计划和预算的正确执行,②维护财经纪律,③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完整,④加强改善经营管理,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4、体现各自职能运用时存在的联系

查帐可以说是被任何体现监督职能学科或部门所采用,是一种论证执行监督者所代表的一定意志的监督技术方法和手段,是审计在对经济生活中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见证中,为掌握事实依据时所采用的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检查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因此,三者联系可图示如下:

二、审计、会计检查与查帐的区别

事物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不同的一面,所以就有必要认清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不同之处,以利对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三者的进一步认识。审计与会计检查和查帐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下列各方面:

l、性质上的区别

性质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审计、会计检查和查帐含义如下:

审计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它是根据所代表的一定阶级的利益的国家意志(具体为有关、法规、方针斗政策及审计标准等〉,按照超然(克服任何有违自然发展规律的)形式,由独立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指定公认的审计人员,对社会各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审核与稽察,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揭发弊端,挖掘潜力,达到改善注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会计检查 是根据会计公认原则及各种社会制度而异的会计原理(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斗经济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核算资料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检查。

查帐 是各种监督学科或部门为体现其各自的职能而所广泛采用的监督技术。帐的含义外延很广,具体部门有不同的范畴。可以说查帐是实现各监督职能的工作过程或程序的一部分,是进行监督方式的具体体现。

因此,从上面三者含义的区别就已可以看到各自的本质。

2、职能上的区别

审计的职能可概括为监督、评价及见证,具体为:(l)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监督职能乡是审计的主要职能,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依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的监督检查〉,(2)评价职能。评价就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经充分调查和,以确证事实,依据审计评价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符合意志的”两点论”的评价,既肯定成绩,又实事求是地提出,且作出恰当的建议,〈3〉见证职能。不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要进行见证,以使被审单位以见证的形式获得社会的公认,虽然,在我国行使范围有限,但随着体制改革促使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模式,见证职能将更加明显。会计检查的职能是通过会计业务本身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具体为:(l)检查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政策性,(2)检查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3)评价会计工作的质量及会计人员的水准。

3、目的上的区别

审计的目的具有会计检查目的所没有的有效性,是防错查弊,加强社会经济控制和管理,提高社会经挤效益,而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促进)会计行为和会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查帐目的是保证符合各职能经济监督的准则,提高工作质量。

4、产生的效益上的区别

审计的效益与会计检查的效益虽都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但其内涵是不同的。审计效益中的直接效益可分为:(1)促进被审单位的健全,(2)巩固企业的财务基础,(3)增强企业信用,利于资金的有效调度,(4)保护所有者的利益,(5)有效地揭露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舞弊和错误。而会计检查产生的效益中的直接效益为:(l)确保财产资金的完整,〈2)保证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分配,(3)完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4)增强企业会计基础,(5)揭露一定范围内的会计行为、会计事项的错误及弊端,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另在产生的效益中的间接效益来看:审计的间接效益有①意义,使类同行为或活动的经济组织以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一切经济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审计监督、评价和见证,促使各经济组织一切以为依据,减少弊错,起”警钟”作用,③经济效益,使企业恪守各项社会公认准则,易于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减少无标准的事务处理,减少盲目性,如利于处理财产纠纷,保证各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被社会承认其合法性。而会计检查中的间接效益为①教育作用,使经济组织以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原理为中心进行会计活动,②防止作用,通过会计检查,促使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减少违反会计准则及制度的会计行为,③经济效益方面,使企业易于发展合并或出让、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关系,容易获得保险金(投保企业〉的给付,易使企业信用的提高。

5、依据标准上的区别

(1)在法律依据方面,审计据”审计法”或”审计条例”、”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方面文件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会计法”、财经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

(2)在事实依据方面,审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旬括已经发生的,或客观存在的事实,或与审计有内在联系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包括会计活动〉等方面的事实,会计检查只限于与会计行为,会计事实有关的事实为依据。总的是两者事实包括的范围不同。

(3)在制度依据方面,审计要以所有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原则、、规程及各种管理制度等规定为依据,会计检查只依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种制度、准则、规则及规程。

(4)在资料依据方面,审计是以被审单位的各种原女鱼凭证、帐册、统计报表、会议记录、业务记录、契约、合同及往来函件等资料为依据,而会计检查只能以会计凭征、帐册、报表等财务资料为依据

6、评价标准上的区别

审计总的来说是以审计准则及全社会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立足于整个社会,而会计检查是以会计公认原则及各所属职能部门的利益为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立足于本部门。

7、执行机构、权力地位的区别。

审计的执行机构是我国实行监督的职能机关,直属国务院总理,事计人员由国家审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出,是由会计人员以外的人行使专口监督,且在执行任务中,具有会计检查执行者所达不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处于其他任何经济监督部门的地位之上,有解除企业单位经济责任及社会责任的权力,而会计检查无专门机构,既可由会计人员自行检查,也可委派别人检查,权力受限于本部门,且往往是到上级的牵制或干扰,作出的决定或结论也受到主观或客观消极因素的。

8、范围上的区别矿审计范围广泛,它可以系统地组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包括会计活动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审核稽察,评价及见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超越出会计检查的范围,因会计检聋只能在4个经济单位中对其会计活动,特别是其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衍检查监督,但并不能保证企业单位有较高的效益,体现不出有效性,约束力不够。

9、进行时间上的区别

审计对被审项目不仅包括事后审计,而且包括事前、事中审计,以查明效率及效果。会计检查一般均为事后,以防再犯。

(三)从发展来正确认识这一观点

学术发展以”严花齐放”为原则,扬各学派之长,灭各家之短,才能使各种科学理论健康发展,并不断产生新兴学科。进行各种科学理论的研究,应避免、欲将所有关联学科纳入自己学科的属下”的认识态度。我们知道,随着的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科越来越细,不仅原学科有很大发展,且分离产生出各种学科或”边缘学科”,这种发展趋势就是现代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人们认世界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人的认识过程也是从低级向高级,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原来的认识也会被新的认识所延伸或代替或包含。因此,正确认识审计、会计检查和贫帐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才有利于工作的进行,理论的研究,决不能因历史上先产生会计,结合会计而产生审计,且审计与会计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而就将审计列为会计的分支,将审计与会计检查等同起来,又因帐与会计中的帐簿有关联,而又将查帐与会计检查简单地等同。如许多学科是以数学为基础的,但不能就认为这些学科都是数学的1所属门类,解剖学要懂生,但不等于解剖学是生理学的分支。审计要懂~得的又何止于会计,它与会计的关系就如写作与编辑、作家与评论家的羡系。,A所以,我们能认清审计、会计检查与查帐的本质,并能认识发现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则对审计学科、会计学科及监督技术方法的研究才会起推动作用。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受到厦门大学黄忠堃教授的指导)

注:①杨纪豌、阎达伍自《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一兼谈会计学的科学属性》(《会计研究》l980年第1期)

1.《审计学》李鸿寿、赵友良、陈荣法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审计学》殷文俊 三民书局()

3.《审计学原理与实务》张永康 三民书局有限公司《增订三版》

4.《审计学》王文彬 黄履申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5.《试论审计的定义》冯均科 陕西财经学院学报85年4期P.82-P.87

6.《关于审计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吉林财贸学院学报1986年第1期P.54-P.59

7.《会计原理》高等财经院校会计教材编写组 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版

8.《审计手册》陈荣法 经济日报出版社

9.《审计学理论与实践》厉食和、虞文钧 广西人民出版社.

10.《国际审计标准》(加)爱德学·斯坦汶〈美〉莫里斯·穆尼兹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1.瑞典审计长伦尼.勃格瑞 1984年1均6日在北京的演讲稿

12.《审计文选》中国审计学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3.《审计学》.刘大贤标 机械出版社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2

一、引言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是当代中国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未来审计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现代审计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全面加快审计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审计职业保障制度”的要求。随着审计事业的加速发展和审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审计职业化建设已成为审计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职业化,目前暂还没有一个定型的定义,更多的是从不同的关注角度来解释职业化。本人认为,所谓职业化,应该是一种工作状态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适当的时间、地点,采取恰当的方式,做合适的事,说合适的话。简言之,职业化就是职业从业人员在知识结构、业务技能、从业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态度等方面都要符合职业要求的规范和标准。顺此思路,在对职业化的理解基础上,内部审计职业化应当是将内部审计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看待,它界定了职业化的范围,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企业当中相对地“脱离”出来,使之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存在于社会中,无论是内部审计组织、人员资格认定、审计业务的取得、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证据搜集、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审计质量、审计人员评价等一系列工作中,都必须按职业化标准来加以要求。

因此,研究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将是全面推进审计职业化道路上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依托供某城商行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借助现有的内部审计人员评价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论,积极探索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化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二、内部审计职业化评价原则、标准和构建

(一)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化评价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评价工作应由评价工作组独立完成,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各专业团队人员抽选组成,应相对独立于各评审项目,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

2.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的开展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内部审计相关准则,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当涵盖有关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所有确认和咨询业务进行评价。

4.一致性原则。开展评价时,应制定评价方案,按方案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中对评价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应统一,消除分歧,以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一致性。

5.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根据评价内容确定评价重点,关注重点业务,并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判断。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和适用性,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目的是使评价结果更接近实际情况。但是评价方法和技术的选定应当由评价小组讨论后统一确定。

7.保密性原则。评价人员对评价过程中获取或知悉的工作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泄漏取得的资料、数据及文件。评价的结果在确定公开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化评价主要内容

1.项目评价内容。按照审计项目开展的时间顺序,从审计项目计划入手,确定了10个环节和评价要点:

P1项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审计前了解情况、基本内容,审计工作方案基本内容,审前培训基本内容。

P2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基本内容和送达。

P3项目管理:按项目计划完成、档案管理和保管机制。

P4审计证据(工作底稿、事实认定书等):审计证据获取,工作底稿、事实认定书复核、需要考虑因素、应载明事项,与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一步落实。

P5计报告:应实事求是反映审计事项,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评价恰当;定性准确;征求意见,然后及时发文。

P6质量控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专业胜任能力;操作规程;适当运用咨询手段;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P7关系管理:沟通途径、协作。

P8审计风险:基本审计风险要求和检查。

P9审计抽样:需考虑因素、抽样方案。

P10审计发现:重大审计发现。

2.项目角色评价内容。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的人员安排,从内部审计人员在项目中从事的工作,把审计人员分为主审人、专业组长和组员三个不同的角色,并分别确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P1主审人: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工作思路、风险分析和判断、组织沟通协调和业务的全面监管的能力。

P2专业组长:审计思路、独立处理问题、沟通协调、某一专业审计技能的能力。

P3组员:审计思路、风险分析和判断能力、审计发现的能力。

3.综合评价指标。在项目评价和项目角色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内部审计人中参加审计项目的类别,如出差时间、重大审计发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出具体审计人员的评价结果,详细综合评价指标及其说明如下:

项目类别:本项主要是对审计项目分类。

01-专业项目;02-总行部门、一级分支行负责人任期项目;03-二级分支行行长任期;04-外调项目。

指标1:本项根据审计人员参加项目的角色评价指标具体评价。

指标1.1:取于项目角色评价分。

指标1.2:本项折算分(辅助计算)。

指标2:本项根据审计人员参加项目和项目评价指标具体评价。

指标2.1:取于评价组评价分。

指标2.2:本项折算分(辅助计算)。

指标3:本项体现不同类别项目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等。目的在于对参加不同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给予公平的评价。权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各类审计项目审计资源投入的统计后确定。

指标3.1:01--嵌套项目;02--否

指标3.2:1、专业项目,取指标2项目分的1.1倍;2、任期项目,取指标2项目分的1.0倍;3、嵌套项目,取指标2项目分的0.1倍。嵌套开展项目,以投入审计时间长的为主项目,其它为嵌套项目。

指标3.3:本项折算分(辅助计算)。

指标4:本项体现审计人员出差情况。设计本指标主要在于引导审计人员对出差事项的工作态度。权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各类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出差时间的统计后确定。

1、审计对角涉及省外、地州的,取1.0;

2、审计对象是总行或市区,不发生出差的情况:

2.1审计对象为市区二级行行长任期,取0.1;

2.2审计对象为总行部门负责人、市区一级行行长、副行长、总监的任期,取0.3;

2.3专项项目只涉及总行和市区的,取0.5.

3、同一时间进、出审计现场的多个项目,出差天数只计算在其中一个项目里,不重复计算;

4、嵌套项目若能单独计算出差天数的,在总项目中要减去嵌套项目出差天数,若不能单独计算的,在主项目中整体计算出差天数。

指标4.1:01--是;02--否。

指标4.2:出差天数。

指标4.3:01--需出差项目;02--二级行长任期;03--总行部门负责人、市区一级行行长等;04--专业项目涉及总行或市区。

指标4.4:设计本指标目的在于引导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如果不折,有可能是否会引导审计人员不愿做不出差的项目。权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各类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出差时间的统计后确定。

01--需出差项目,取1.0。

02--昆明市区二级行长任期,取0.1。

03--总行部门负责人、市区一级行行长、副行长、总监任期项目,取0.3。

04--专项只涉及总行及市区,取0.5。

05-嵌套项目不折算。

指标4.5:本项折算分(辅助计算)。

指标5:指标1-4的合计数,得出该项目的评价得分。

指标6:项目内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调节。

指标6.1:调节系数

指标6.2:调节理由说明

指标7:项目折算。1、专业项目,取20%;2、总行部门负责人、一级行行长等,取10%;3、二级行行长任期,取5%;4、外调项目,取10%。权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各类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出差时间的统计后确定。

指标8:对同时开展项目的取值。

指标9:对嵌套项目的取值

指标10:审计人员年度评价合计。

指标11:附加分值。

指标11.1:附加分值。

指标11.2:附加分值理由。

指标12:个人最后综合得分。

以上指标的选定,充分考虑了评价工作对审计人员工作的引导。因为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将会引导审计人员抓住工作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重要工作上,有所为,有所不为。评价指标将成为一个工作的指挥棒,给审计人员指出工作的方向。

三、内部审计职业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测试

2015年末,应用指标体系对某城商行18名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测试,以此验证指标体系的可用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测试过程中,为了便于理解和直观反映审计人员综合评价结果,把综合评价表中的指标赋予了不同权值,期望把最终结果折算在100分以内。

从本次评价结果来看,审计项目的开展基本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展开,审计过程中按分级管理机制逐级负责,有效地提高了审计项目质量,整体上专项项目按照审计流程准则执行,在审计方案、项目计划、项目培训、审计指导等方面优于任期审计项目,参加专项项目多的审计人员的评价分数相对较高,而参加任期审计较多的则会相对较低。主要发现是对审计事实的进一步确定存在不足之处,事实认定书中标为“部分属实”、“不属实”的存在没有进一步落实的情况;审计档案不完整;事实认定未统一编号;调阅清单未有审计对象签字、盖章等情况。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为3人,占16.67%,与内部审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一致;70分以下人员主要是在2014年新加入审计人员,这部份人员存在没有完整参加审计项目的情况,审计经验需要进一步结累。总体上说,综合评价结果比较客观。

四、结束语

(一)评价标准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

一是在测试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考虑之处,对于一些与评价标准存在差异的事实,在审计项目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习惯的,所有项目都同共存在,本次评价测试没有做相应扣分,但是作为评价建议提出,涉及建议7条,待今后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在以后的评价工作中执行。二是评价标准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是个别标准不够具体,而个别标准又过于细化,在定量时不便于操作。今后在研究标准2.0版本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今后的研究方向

在本文研究的评价标准主要是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在职业化推进工作中应该重点考虑的事项,而作为职业化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的评价标准本文暂没有进行研究。只有把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组织共同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体系才能更加的完整,今后,本人将在这一领域持续做一些研究工作,力争在推进审计职业化进程中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肖兵.内部审计职业化初探[J].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54-56.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3

1、旧准则:一共四条,阐述较为简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参照本准则办理。

2、新准则:一共6条,阐述更加具体准确。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新准则格式方面的变化

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项内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别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其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被单列为一要素,新增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则这种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见稿对获取证据的审计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补充,与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协调一致。

三、新准则内容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原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但总则中明确说明,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指明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且附则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将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不包括会计咨询、服务,定位更加准确。这与审计业务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原准则除了在总则里简单介绍了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定义外,在一般准则部分仅仅说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审计经验、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类型及获取途径五个因素,并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判断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新准则进一步规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具体原则,相关性有3个,可靠性有5个。新准则的规定更具有指导性。

3、获取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原准则在一般准则部分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说明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主要事项,其实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但在原准则中,账户报表层次是合在一起的5个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参考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规定,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5个类别: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将认定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导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审计程序。原准则将审计程序称做取证方法,并在准则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6种方法的定义。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审计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这些程序是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做出的。其中,还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包括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将紧紧围绕其展开,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此外,具体程序也细化为八个,分别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并明确指出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4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5

从2007年起审计署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只授权到省一级审计机关,由省级机关直接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报告,直接向审计署负责,不得对下一级审计机关授权。这样,在现有管理体制及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省厅外资审计部门的工作量和责任都有了较大的增加。要做到确保公证审计质量并降低审计风险,应结合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职能的双重性,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审计业务的规范性、长期性、连续性和时效性的特点,明确与其他政府审计项目之间的主要区别,依照审计工作流程,在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中分别确定相应的差异点,通过对这些差异点的强化控制来加强对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从而提高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报告质量。

一、审计准备阶段中差异点的确定与控制

(一)审前调查的差异――区分项目是初次审计还是连续审计来开展

其他政府审计项目一般不会对一个单位每年都实施审计,有些单位多年都安排不到一次,而国外贷援款项目在执行期内每年都要出具公证审计报告,每年都要安排项目单位审计。这种审计业务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就要求针对项目是初次审计还是连续审计有区别地开展审前调查。

对于初次审计项目,应结合贷援款项目的特点进行充分和全面的审前调查了解。调查的内容不仅要全面了解项目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控制环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行情况,还要了解报表使用者对报表项目的关注重点和敏感度,以及有特别要求的报表项目和披露事项。资料收集上除取得项目的贷(赠)款协定、评估报告、相关的文件规定、进度报告、资金的到位情况、重大的项目活动等资料外,还要收集与贷援款方的往来信函、备忘录、专家检查或是核查的结论等资料。此外,要尽可能地到项目执行的最底层去走访了解情况。这点对伞型项目尤为重要,因为这些项目的省级项目办往往都是临时组建的协调机构,他们自身对市县尤其是县以下的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并不清楚,如果只停留在省项目办看看资料、听听汇报,是很难了解项目真实情况的。

对于连续审计的项目,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结果,适当简化审前调查程序,重点放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变化上,而不必实施全面的调查了解,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节省审计资源。但也不能因为可以简化程序,就出现不做审前调查而编写审计方案的照搬照抄现象,或是审计方案与审前调查底稿记录无关联和不一致的两张皮情况。

(二)重要性确定和运用方法的差异

――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首要目标是对特定项目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而其他政府审计项目一般不会将对财务报表专门发表意见作为首要目标,这样,审计目标的不同就造成重要性在确定和运用方法上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71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的规定,在确定重要性和运用时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等相关规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审计风险控制而且有助于确定公证审计报告类型。例如:对于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确定可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第12条规定,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方法;对于账户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确定可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第15条规定采用分配或不分配的方法。

二、审计实施阶段中差异点的确定与控制

在国家审计领域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性的特点是比较突出的,在审计实施阶段与其他政府审计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差异点上。

(一)采用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的形式实施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操作指南》是目前审计机关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主要参照规范,它针对审计实施的不同阶段,对每个具体审计事项都编制了相对应的审计程序表及相关的审定表(含审计检查表)。由于受人员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每个项目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审计组一般不可能将涉及到的所有审计程序表全部执行,但必须树立“合法合规的审计程序才能保证审计结论的合法真实”的思想,首先要选择性地确定要执行的程序表,结合项目实际简化程序表的内容和步骤,对不适用的部分予以忽略;其次要依据已确定的程序表编制相应的审定表,尤其是对于程序表中重要事项或步骤都要有对应的审定表作为支持,在编制审定表时要完整准确,要将审计结果细化到审定表的每一个栏目;最后依据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来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主要附件,其他相关审计查证资料统为审计证据,作为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的补充一并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但实践中很多审计人员却很少采用或是基本不使用,而是依据经验做法习惯于直接编写底稿,这样不仅内容和形式不规范,而且随意性大,容易遗漏必需的审计步骤和内容,从而增大了审计风险。像财务报表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基本上是每个项目都要使用的,不能因为审计程序表或审定表的部分不适用或受现场审计工作量的约束而弃之不用。合理运用审计程序表并编制审定表,不仅能保证审计查证内容的完整性、取证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而且能提示现场审计事项之间的相关性,是加强对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的有效办法。

(二)无问题事项也要进行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在其他政府审计项目中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可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或是在相关的底稿中合并表述,但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无论审计有无发现问题,均需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或特定项目财务报表的明细栏目,进行审计取证和编制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而不管这“事”是否存在问题。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既是公证审计的内在要求,也是公证审计与其他政府审计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要求上的最大区别。

三、审计报告阶段中差异点的确定与控制

由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职能的双重性和审计业务的规范性、时效性特点,要求在审计报告阶段强化对以下三个差异点的质量控制。

(一)坚持“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从一开始就肩负着“对内监督、对外公证”的双重职能,既要对国内负责又要对国外负责,而这是其他政府审计项目所没有的,他们提出的一般只是对内报告。2000年审计署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但这种双重性所固有的矛盾及受现行项目实施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有时并没有真正做到内外合一、如实披露。因此,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就要严格审查各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报告如实、完整地反映和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重大错报、漏报或瞒报情况。

(二)准确地选择审计报告类型

其他政府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一般是长式报告,格式和内容比较灵活,而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报告的编写要素、格式、内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至少由审计师意见、已审定的特定项目财务报表、对执行国家政策及贷款协定的评价意见三个部分组成。报告类型依据审计师意见的分类分为无保留、有保留、否定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规范的格式,报告中每一段的内容、表述及措辞都有相应的规范。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编写报告的灵活性,而且对选择审计报告类型的准确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审计结果,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准确选择报告类型。选择的主要依据或原则一般为:如果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影响报表整体的公允表达时选择肯定意见;如果审计发现的问题重要但不影响报表整体的公允表达时选择保留意见;如果报表编制偏离我国会计准则或问题很重要,以至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表达时选择否定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限并且问题很重要,以至影响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表达时选择拒绝发表意见。有些问题可能性质是比较严重但却没有影响到项目特定报表整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应该选择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类型,至于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处罚等应以其他的形式进行,而不影响对审计报告类型的选择。

(三)按规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业务时效性是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国外贷援款机构。一般情况下,省级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授权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前出具审计报告。这种限定一般不会因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而其他政府审计项目虽然也有时间要求,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来推迟出具报告的时间。

确定差异点并加以强化控制应在全面执行《审计机关国外贷援款公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这样采用把握整体、明确差异、重点强化、点面结合的做法更利于提高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质量。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6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7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 法律 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 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 教育 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 、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 方法 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 计算 、 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 问题 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 现代 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 内容 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8

一、充分认识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是各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权限法制化的基础,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是我们每一个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全面掌握、准确应用的基本要求。在全省审计系统开展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活动,是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二十字工作方针的需要,是明确“坚持科学发展、继续狠抓质量、强化过程管理、实施精品工程、培养过硬队伍、提高整体水平”36字总体要求的需要,是树立“监督体现服务、制约体现促进”12字审计理念的需要,是审计执法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需要。通过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就是要使我们的每一个审计人员都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手中都有那些权利,怎样才能准确的应用好手中的权利。应该说,我省审计系统的绝大多数审计人员能够比较好的掌握和应用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审计严、处理宽的现象;在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定性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特别是对不同单位查出的相同的违纪违规问题,存在着定性不一致的现象;在处理处罚方面存在着处理偏宽、偏松,对性质相同的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尺度不统一的现象。通过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些现象,提高审计的执法质量,提升审计的公信力,保持和维护审计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开展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学习活动的内容和重点

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要以各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各种媒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为主要内容,积极学习掌握做好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带着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从工作指导思想、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排查,有针对性的选定重点学习内容。要集中精力认真开展是否在审计工作中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讨论活动,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在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活动的方式和具体时间安排

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活动的方式,主要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为搞好学习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活动,各地市审计局要利用各单位内部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将审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集中刊登,供大家下载自学,在进行自学的同时,各单位还要采用多种多样的学习形式进行集中强化学习。必要时省厅将根据各地市审计局开展学习情况适时举办专题讲座进行辅导,并对各地区、各部门在学习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3月10日至4月10日,各市、县进行组织动员,在内部网站刊登行政执法依据供大家下载自学。

(二)4月11日至5月11日,各市、县集中采用多种学习形式进行强化学习。

(三)5月12日至6月12日,各市、县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写出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调研报告上报省厅,根据情况必要时举办专题讲座进行辅导。

(四)6月13至23日,对各市、县的学习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五)6月24至30日,各市、县对学习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总结材料。

四、几点要求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9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

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与方法

1.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1.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主要有全面审计法、增减审计法、重点审计法、抽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几种,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人员都是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时间松紧等因素来确定采用哪种审计方法。但是如果采用了不当的审计方法,则不仅会影响工程造价,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审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和承包双方要以审计报告作为他们最终价款结账的依据,审计报告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方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最新调查显示,近两年来由审计报告不严谨引起的经济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业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给审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审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使业主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为了审计部门在社会上占有立足不败之地,这要求审计报告要公正、准确、严谨、科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不但会引起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纠纷,还会给审计部门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社会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因此,审计结果尤为重要。影响审计结果的因素有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的套用和换算、材料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和规费的计取等,这要求每个环节都不能出差错,否则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要做好这一点,最好的审计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其它方法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1.3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有关方的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变化的工程量进行一一计算,对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一一套用或换算,对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一一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一一计取,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这种审定价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个数字、每个定额子目全都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差错,是比较准确的;但这种审计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工作比较繁重,如拿时间、工作量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多少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全面审计法是现阶段最好审计方法。

2.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全面的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编制依据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协议、纪要、补充合同等资料及资料变更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审查,工程量审查、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重点控制的是工程编制依据审查,工程量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

2.1工程编制依据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其依据主要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有关决定、通知、细则和文件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工程量审查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为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3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4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审查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晌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结语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来说,把握好基本建设结算审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监督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可以获得准确、科学的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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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审计[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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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荣贵.提高项目治理的成熟度[J].项目管理技术,2008,(7):72-75.

[5]郭继秋,唐慧哲.工程项目成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0

审计在现代企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的现代化企业来说是必不可缺少的,不断完善审计制度,开拓新领域,创新审计方法,是摆在现代财会人员、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面前的新课题。

一、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概述及特征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或专职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允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定,目的在于确定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委托经济责任。按照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

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联系

1.审计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财经秩序和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审计的对象相同,都是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3.执法的标准相同,都是依据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对监督对象进行经济监督。

(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区别

1.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2.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

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3.任务或者业务不同

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

4.在审计监督性质不同

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5.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

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三、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

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内部审计在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监督内部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同时,内部审计熟知组织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并能清楚地揭示会计分歧。另外,内部审计还能提供会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线索,加快外部审计审查速度,节约外部审计的费用和时间,提供外部审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合作

(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相互协作的依据

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指出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应加强沟通和合作。此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也将协调两者的关系列入章程,并将协调工作视为内部审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指出内部审计主任有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并指出内部审计主任有责任监督所有内部审计工作,不管这些工作是与外部审计师协作,还是为外部审计服务。

(二)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1.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2.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3.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5.维护组织利益;

(三)外部审计借助于内部审计的可能性

1.内部审计的蓬勃发展为外部审计借助于内部审计提供了前提条件

随着《审计法》和有关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更使内部审计工作日臻完善,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蒸蒸日上,无疑为企业进行外部审计时能够充分借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提供了前提条件。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范围上具有重叠性

内部审计的工作是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而外部审计则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后独立提供审计报告。因此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范围上会出现重叠现象。

3.内部审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在组织上受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要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对其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和监督。这保证了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四)进行外部审计借助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就需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处。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4.减少审计摩擦

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充分尊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建立起一种牢固的正常工作关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5.内部审计是外部监督的基石

内部审计工作做好了,制度、管理规范健全了,外部监督的工作才能更轻松,并且能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督监管。

(五)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互协调的措施与建议

1.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交流与合作

对内部审计人员而言,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提高专业水平、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对外部审计人员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对于外部审计人员而言,信任内部审计人员,赢得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合与支持,以减少审计重复,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企业内部应建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有效机制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应该有企业相应的机制提供保障,并行之有效地落实相互协调工作。

(1)由审计委员会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沟通。

(2)由总审计师或审计部经理具体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作所需要的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安排,协作计划的制定以及相互协作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需要有专人负责。

(3)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会议有效落实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会议至少保证召集两次,一是在审计开始时商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作计划的制定、总体范围的确定,便于审计过程比较及时有效地沟通;二是最终审计成果的交流和分享,促进交流与长期合作。

(4)企业管理者应该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协调给予高度支持

除了有上述机制的运作作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协调的保障之外,企业管理者应该对相互合作给予支持。

3.外部审计寻求内部审计直接帮助

外部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利用内部审计中有价值的部分,促进组织目标的成功实现;外部审计师自己要对有关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并最终对审计意见正确性承担责任。

4.内部审计有效利用外部审计的结论达到审计目标

由于外部审计是站在更加公正、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因此,在内部审计计划阶段,先检查内、外部审计工作可能出现的交叉职责。特别是在影响会计报表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影响报表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与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等方面,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避免重复工作。

5.行业组织应尽快出台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实务指南

行业组织应尽快出台与目前《内部审计具体准则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以及《注册会计师申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等具体准则相对应的实务指南或实务公告,并通过举办各类研讨会、后续教育培训专题等方式加强审计职业中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协作的执业技能教育。

五、结束语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1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

(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

(6)审计师的签名;

(7)审计师的地址;

(8)报告日期。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一次变迁(1994年)

IAPC于1994年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下文简称“原ISA700”)。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

(1)标题;

(2)收件人;

(3)开头或引言段;

(4)范围段(描述审计的性质);

(5)意见段;

(6)报告日期;

(7)审计师的地址;

(8)审计师的签名。

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其背景是:美国于1988年了《SAS58:关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取代SAS15,对其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英国也于1993年修订其审计报告准则。由于IAPC成员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和美、英审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国际审计准则(ISA)主要借鉴美、英审计准则,因而,美、英审计准则的任何发展均会推动相应ISA的发展和变化。当然,其最基本的动因是: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区分、审计期望差距、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局限性、审计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职业界同时也认识到,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这种认识也引起了标准审计报告在格式和内容、措辞上的发展,使其所体现的审计理论与理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二次变迁(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四)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三次变迁(2004年)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下文简称“新ISA700”)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审计师的责任;

(6)审计师的意见;

(7)其他报告责任;

(8)审计师的签名;

(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10)审计师的地址。

二、新ISA700关于审计思想与理念的五大变化

本次修订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组成:

(1)引言;

(2)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

(3)根据ISA实施审计的审计师报告的要素;

(4)审计师报告;

(5)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的审计师报告;

(6)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未审计补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组成:

(1)引言;

(2)不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3)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4)可能导致除无保留之外的意见的事项;

(5)生效日期。

实际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内容(29~47段)。与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内容更丰富,适用性更强,更富有指导性,所倡导的标准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格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审计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发展:

(一)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并使ISA与其要求相协调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报告除财务报表合法性与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内容,如英国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国有些地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ISA700所规范的审计报告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只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订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将按照ISA的审计报告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权的补充性报告要求相区别。当审计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计准则实施时,尤其是使编制审计报告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满足ISA要求时,新lSA700也为审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欧共体(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将此项目作为在欧盟(EU)内部协调审计报告要求的紧急项目。许多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审计师报告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事项,但这些要求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审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当存在这些事项时,我们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许其在处理各地实际情况时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即新ISA将审计报告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简称为“其他报告责任”),并可对每一其他报告责任设置一小标题单独来表述。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独立审计师报告的要求,从而也使ISA与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相协调,也体现了IAASB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从实际出发的理念。我们也坚信,正因为如此,新准则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和运用。

此外,新ISA还专设一章,规范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时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格式、内容和措辞。

(二)更便于使用者阅读与理解

由于审计报告措辞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对一些内容描述的隐含性,使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师希望在审计报告中传递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时,在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阅读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进:

(1)更详细地描述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2)更详细和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从不同的方面更详尽地陈述审计师在审计中的责任;

(4)更详细、具体地描述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审计程序和应实现的审计目标;

(5)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6)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进了一些内容的表述方式,将一些隐含表述、无表述修改为明确表述,如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审计范围包括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明确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错误或舞弊所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责任、明确告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运用了专业判断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新的审计报告将会提高使用者的阅读兴趣和理解程度、促进审计师与使用者之间更好地沟通、减少使用者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

(三)更详细和明确地表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

原ISA700以“这些财务报表由该公司管理当局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来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各自的责任。在范围段中,又描述了审计师如何来履行其审计责任的。自美国在1988年SAS58确立这样的表述以来,在审计报告中划分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就成为审计报告必须表述的一个内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会计专业人士也难以知晓各自责任的具体内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难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各自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大改进。在表述管理当局负责时,首先描述了管理当局责任的具体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并公允反映财务报表;再进一步说明了履行这一责任的三大途径:

(1)设计、执行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论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所引起的;

(2)选择并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在该特定环境下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表述审计师责任时,以“审计师的责任”为标题分三自然段来表述:第一自然段陈述了审计师的责任、实施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准则、那些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陈述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其这些审计程序所应实现的目标,具体包括获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的程序及其选择依据、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第三自然段陈述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为审计意见提供了依据。这样,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们各自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舞弊性财务报表的责任,更显示了会计职业界遏制当前舞弊性财务报表泛滥的决心。

(四)更重视对使用者的风险警示

自美国在1934年标准审计报告中通过使用“没有对业务进行详细审计”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开始以来,职业界就力图在审计报告中使用一些术语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和审计风险。原ISA700通过使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以测试为基础”、“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评价整体财务报表的反映”、“我们相信”、“合理依据”、“所有重大方面”等来表述审计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审计风险。新ISA700是审计风险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订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确和更易于理解,如将“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修订为“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传递了更多的审计局限性和审计结果的风险性,如“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等。综合这些表述,使审计报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传递了财务报表编制过程和审计过程的职业判断,从而传递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风险。

(五)更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订,更加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并在审计报告中向使用者传递关于专业判断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现在:

(1)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审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即使遵守了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所有方面,财务报表是否还存在误导?并就审计师如何进行处理提供了相关指南。

(3)在审计报告中更多地传递专业判断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审计报告准则中,较少直接提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只是利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我们相信”、“我们认为”等表述隐含地传递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问题。

此次修订,除了保留过去的一些隐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直接表述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此外,还以“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等表述进一步传递了审计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此外,新ISA还存在以下变化:

(1)以“那些准则要求我们遵循道德要求”,强调审计师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2)澄清了内部控制在审计中的作用以及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范围。其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是:“在进行那些风险评估时,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便在该特定情况下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3)反映了ISA新发展对审计报告措词的影响。如在审计报告中更新了审计过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审计风险准则和舞弊审计准则。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变迁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于1992年了《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确立,随后也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一是中注协于1996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审计报告》;二是中注协于2003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经过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于2005年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按照新ISA700和ISA701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ISA的趋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我们应当借鉴。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2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十报告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作为提高公共财政效能,打造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绩效评价与审计和财政监督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和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揭示三者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和区别,明确以绩效评价为主,绩效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为辅,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思路,对于促进以绩效为导向的公共财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绩效评价与审计的异同分析

(一)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与审计的共同点

1.两者的产生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我国财政管理已进入以面向绩效的全过程管理新阶段。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体现了财政部门的理财水平,政府部门效能建设与财政资金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息息相关,这都促使财政、审计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更加注重资金的使用绩效。

2.两者实现的政策目标的一致性。绩效评价政策目标表现为提供效率、公平、稳定的基本公共产品,为全民提供一定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保证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审计的目标是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两者关注的财政资金配置的政策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3.两者的绩效标准在一定范围内是一致的。绩效评价标准是财政与预算部门对预算支出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的关键,是衡量经济效益优劣的尺度,也是审计人员分析、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同一部门、项目的评价或审计标准如果不一致,必然导致基于不同评判标准的评价或审计意见的建议的分歧,将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感到无所适从,同样出具的评价或审计意见的严肃性、有效性也大打折扣。因此,对同一部门、项目的绩效标准应保持一致。

(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与审计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绩效评价是针对财政资金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的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各职能单位分级实施。审计则是由审计机关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而进行的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主体不同的制度安排,能够确保内部评价与外部审计的互补性和有效性。

2.依据法律规范不同。两者都建立在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在法律框架指导和约束下开展工作,两者的不同在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公共收支的综合部门,绩效评价依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制度、实施指南和技术规范,例如,中央层面,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出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等相关规章。审计机关依据《预算法》、《审计法》、《审计条例》中对效益审计的规定开展财政绩效审计工作,注重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规范等相关内容[1]。

3.工作过程内容不同。一是工作过程不同。从财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过程来看,绩效评价属于全过程评价模式,包括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开展绩效监控)和事后(进行绩效评价);审计则属于面向结果的事后审计模式。二是工作内容不同。绩效评价侧重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全过程评价。审计则是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据此提出审计建议。

二、财政监督与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位

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的侧重点不同,财政监督更多的是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而开展的针对单位和个人的财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中,财政监督更加侧重于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检查。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两者之间也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主体上有区别。财政监督的开展既针对部门单位,也针对个人。绩效评价的开展则始终围绕预算这一主线,以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安排管理评价为主体。内容上有区别。财政监督检查内容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如进行税源监控、非税收入的查收查缴、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等等。二是对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或调查。三是对财经纪律、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相对于财政监督,绩效评价更加侧重于预算的管理,是对财政资金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科学测量和评价。“绩”体现资金的产出,具备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四方面特性;“效”则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特征和结果运用上有区别。财政监督始终围绕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开展,是对执法情况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更加强调的是问责。而绩效评价始终围绕预算管理活动,以“效果”为导向,更多地强调“成本核算”,体现“4E”原则,将“放权”与“问责”相结合,最终实现提高管理效率,改善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最终目的[2]。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绩效评价与审计和财政监督体现到具体实践中表现为相互协作又互有分工的关系。应提高绩效评价结果与审计报告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应用价值,针对绩效评价与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结果,建立通报交流沟通C制,提高结果应用价值,以达到1+1+1>3的效果。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篇13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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