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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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979年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从粗浅的法律法规注释,到与民商法的“地盘之争”,再到系统性研究的产生、深化、成熟。直到今天,无数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建立经济法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学要走出困境,必须摆脱错误的、不合时代的理论束缚,基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和目标模式,突破传统法学体系,新创中国经济法理论。其中关于如何对经济法做出科学定位成为新创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瓶颈”。
一、调整对象定位说的悖谬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的基础就是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经由前苏联法学界奠定的调整对象定位说。[1]该学说认为,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该理论可以推知,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于是调整对象就成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基于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长达十几年的“地盘”之争。我们不禁反思,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吗?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吗?
任何社会关系都有多层次的属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往往只满足某种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会关系多重属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满足。而且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还会增加新的属性,就会有新的法律需求,导致新的法律部门产生。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个问题,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它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来说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果有两种社会关系围绕某一特定的主题而有机结合成一个系统或整体,是否就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存在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此,仅仅以调整对象来区分和定位法律部门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既然调整对象定位说有其先天的悖谬,那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有学者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体标准是调整对象,但应辅之以调整方法;[2]有学者认为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门还需要由法学家解释总结;[2]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现实的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有二: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3]还有部分法学论著为了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除了提到调整对象以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外观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经济司法机关的建立作为依据。
综合上述观点,大部分学者已经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的观点,但却仍囿于调整对象的抽象特征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将会更加具体,这就需要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以便将法律部门划分得更科学、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构建
对经济法的定位应视立法的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定位的决定因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观的,具有独特属性;二是其与经济法的定位有内在相关性,即反映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对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设想,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三个角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位。
(一)社会经济根源之定位
经济法的源起,皆在说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法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研究经济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会的角度用经济的方法揭示经济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边界,对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准确定位。只有对整个经济法体系进行社会经济分析,揭示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才能发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准确界定其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定位等特性问题,进而为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的源起从现象上看有一条基本线索,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发展的垄断阶段后,战争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随之而来,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摧残。为应对垄断所生的两大恶果,政府主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是关于经济法源起的国家干预说。这一理论无疑反映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从理论上分析则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但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若条件不具备或发生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造成严重后果,即“市场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3]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就是国家调节。但随之而来的政府官员权力垄断、官僚体制、机构膨胀、效率低下;公共产品不计成本;寻租行为盛行表明政府干预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政府干预还需要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是巨额的成本),因此政府失灵随之产生。于是授权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干预经济并防范政府失灵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总之,针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两大社会经济根源而生的经济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代替不了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经济法在职能上是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属性的决定因素,是确定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实质依据。
(二)价值取向之定位
经济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围绕社会公共性这一范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是关注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两个价值。[5]社会公平应当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公平架构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终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深化。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其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又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上;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为什么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取向能作为经济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和理念而对法的价值进行利用,都必须以法所固有的基本价值为基础。因此,发挥和利用法的价值最合适的方法也具有客观性。经济法由于其客观价值特性决定,它的价值最适合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价值取向与其特性的客观相关性决定了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经济法特殊的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进入现代社会,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化趋向。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适应由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观社会要求,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所内含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总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质属性并使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在价值层面上截然区分,足以成为经济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调整对象之定位
法律意义上的调整,渊源于前苏联的法学著作,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影响。对于调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使其纳入一定范围。[6]因此法律上的调整应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由此就引出了现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一个基础的理论难题,即“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纵观我国经济法学界诸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对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一基本概念区分的问题显然是重视不足的,但“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在政治经济学中都有明确的涵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不应混同。[7]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不是法学中的社会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笔者考虑到此顿生一种是否陷入学究气的尴尬,但还是要把问题提出来。
再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调节的具体内涵。由此形成了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强制方式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及规范;通过参与方式来直接投资经营的关系和规范;通过促导方式来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关系和规范。[8]其中应当说明的是: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终定位在社会关系,符合法的调整对象的一般理论;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协调,十分可取;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切中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范畴,即国家政府行为。经济法是与时俱进之法,中国的入世必然对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的《中国议定书草案》的19个条文,全都是针对国家政府行为的,它表明,WTO规则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经济法学必须顺应现代法学重心由“法即规则”转向“法即行为”的发展趋势,将政府经济行为确立为核心范畴,摒弃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倾向。[9]上述界定中对国家调节的分析正是围绕国家经济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展开的。
三、结语
经济法的定位就是对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旨在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为中心,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为两翼,从多角度对经济法定位,提出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A] 经济法研究[C] (第一卷)。
[2]杨紫煊 经济[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刘金国、舒国滢 法理学教科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鲁篱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 法学研究,1999,(3)。
[6]李昌麒 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7]张传兵 评中国经济法新诸论[J] 法学理论,1995,(4)。
整体经济运行的三个原理,生产率是生活水平的最终根源,货币量的增长是通货膨胀的最终根源,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1、经济运行机制是指社会经济整体在运动过程中各构成要素在有机联系中发生的相互作用的机理及其协调功能;
2、经济运行机制是协调经济运动过程的经济机理,经济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其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3、经济运行机制是有规律地按一定的方式运行而发挥总体功能。经济运行是指各种经济主体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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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类社会以社会生态系统为根基。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经济是整个社会上层建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现在,社会生态研究揭示与阐明,社会经济却又以社会生态为最根本的基础即根基。因为社会实践充分展示并且证明,社会经济的发生与发展,完全是由人类这个社会生态的主体与其环境客体所构成的社会生态系统的结构质量和功能效率直接决定的。正因为如此,社会经济的生产、消费等基本环节,都离不开社会生态系统的支撑与制约。社会生态系统是整个人类社会大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显然,无论是社会经济还是社会政治,以及其他的社会存在,等等,倘若没有了社会生态根基的话,它们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不言而喻,社会生态根基论是对社会经济基础论这一唯物史观原理的进一步丰富与深化,同时也是经济基础原理的与时俱进和时代创新。
(三)社会平等以社会生态平等为基础。《社生与协发》一书指出,要实现社会平等,就必须首先确保与实现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态平等;同样,要保障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必须首先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态权。近年来,党和政府开始大抓全民就业,全民医保,全民养老保险,全国义务教育,由此开始逐步地缩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生态差距,从而也就向促进社会生态平等迈出了积极与可喜的步伐。
(四)必须从社会生态的根基着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我们一直都是从社会经济出发,来讨论与考察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现在,社会生态学强调,必须从社会生态的根基上着手,来讨论与考察社会经济,然后再从社会生态及其经济,进一步讨论与考察社会政治、法律等所存在与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这样才能真正找准问题的症结与根源,从而事半功倍地解决好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五)社会生态平衡实乃科学发展与和谐构建的基础。《社生与协发》一书阐明,人类社会只有达到与保持了社会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优化,才能维持社会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与良性循环,同时也就避免其恶性运转和恶性循环。此时,社会生态系统不仅结构功能优化,而且效率效益也最佳;表现在人际关系上即是诚信友爱,在社会治安上则是安定和谐,在物质生活上便是丰衣足食,等等,由此自然也就促成了科学发展与和谐构建。显然,社会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和最优化,的确是人类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基础。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
2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发展战略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破坏有所加重。在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引导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问题得到了各方人员的关注与重视。从各行业对能源的需求上来看,林产品以及木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林业生态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发展将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之下,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必须从管理层面、社会层面、生态层面、环境层面、政策层面,以及理论层面等多个角度入手,在满足社会各行业领域对林产品以及木材需求的同时,与国家生态安全对林业生态环境的要求相吻合,从而构建一个系统化的林业经济管理学科体系。在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建设发展中,必须将优势学科充分凸显出来,使本学科建设能够体现世界范围内相关专业的前沿成果与水平。同时,在学科研究中,需要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实际需求相契合,使本学科能够在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相关重大问题方面发挥作用。
3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发展目标
传统的林业发展强调实现林业生态的平衡关系,现代意义上的林业发展则将重心放在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共存之上,这一改变反映了人们对经济发展中客观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得以发展的基本框架。在这一理念下,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发展目标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需要以我国现阶段的林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托,在管理学理论以及经济学知识的引导下,将国内外有关林业经济的研究成果以及前沿水平吸收起来,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林业经济管理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同时面向本专业学科研究服务。二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在未来的发展当中,必须全面结合信息化技术与计算机系统,构建以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为核心的数据库中心,为林业经济管理科研活动以及理论研究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数据支持,促进林业经济管理研究科学性水平的提高。三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发展需要重视现代化计算机技术以及先进数学工具的综合应用,将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重点自传统的定性分析转变为定量分析,同时将分析模式自规范性转变为实证性模式,从而为现代经济管理学科的现代化发展奠定基础。四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在研究发展中必须鼓励并支持研究人员深入林业产业发展的基层,通过基层调查研究的方式,使本学科研究人员掌握林业生产部门当前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将生产需求与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为林业产业的发展指明方向。五是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发展需要重视与国外林业经济学研究成果的交流,在结合我国发展动态与趋势的前提下,吸收国外有关林业经济的发展理论与成果,使林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内容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