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6:0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传统银行理财方式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调查形式:
数字100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搜狐理财频道合作,针对普通消费者,对银行、保险、基金三种投资理财渠道进行了投资理财的网上调查。
调查目的:
为大众投资者在挑选理财产品及理财服务机构提供依据;
为各金融机构理财服务和产品的改进与调整提供依据。
一、大众投资理财意识强烈,但理财方式趋于保守
■大众投资者表现出来的理财意识已经非常强烈(87.6%)。
■其中中青年群体:投资理财意识最为强烈,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是各种投资理财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
■老年群体: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但思想较传统,低风险是这部分人群主要的理财方式。
■青少年群体: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理财意识较淡薄,是理财服务的潜在消费群体。
■目前大众投资理财方式仍以传统、稳健的方式为主,存银行(78.4%)凭借其传统的低风险优势仍然是大众投资者的首选。
二、银行服务与产品
银行普遍服务有差距
招商银行(24.8%)在消费者心目中满意率最高。
中国银行的综合表现最好。
根据用户使用量统计得出的用户相对满意率(满意率/使用率)排名前6名的是: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大众对银行卡的期望多失望大
消费者在银行卡的选择上会更多的考虑网点多少(16.5%),跨行手续费(11.3%),24小时自助服务(10.9%)等提高现金支取方便与效率的因素。
存提款网点有限(10.6%),查询服务不到位(8.4%),提款机经常发生故障(7.9%)等低效率障碍在用户不满意因素中非常突出,而申请过程繁琐(10.5%),职员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16.39%)等服务的低效率更加使银行卡用户感到失望。
本次银行卡满意率调查中招商银行一卡通成为用户评选的最满意的银行卡(23.7%),另外根据用户使用量统计得出的用户相对满意率(满意率/使用率)排名前六名的是:招商银行一卡通、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中国银行长城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三、保险业服务与产品
■大众对投资型险种兴趣低,保险业回归本质。
■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多关注的是公司的实力(31.4%)和服务质量(30.6%)。
■用户对保险公司的评价。
四、基金服务与产品
■基金产品品种繁多、缺乏有效营销,投资者认知度低。
■通过调查发现大众投资者认为最优秀的开放型基金排名中,所有基金的得票率都在16%以下,除排名前两位易方达平稳增长(15.96%)和博时价值增长(11.89%)其余基金得票率均在10%以下。
同时在最优秀的基金公司的评选中除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得票率超过10%,其他基金公司的得票率均在10%以下。这也说明目前的基金市场群雄逐鹿缺乏领导性的品牌,而优秀品牌的建立还须经过业绩与时间的考验。
■最优秀的基金产品
■最优秀的基金公司
■基金销售渠道待完善
■基金投资风险初显,投资者回避风险
■最优秀的货币市场基金
五、目前大众投资理财行为表现特征及问题
■首先,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各机构的理财产品因差异化小而造成的投资者选择疲劳,金融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理财产品的创新。
■其次,大众投资者对各种投资理财产品认知度不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身理财产品的有效营销。
工商银行“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是目前国内功能最为强大的网上银行之一,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投资理财功能。通过“金融@家”的“网上证券”服务,不仅可以进行包括银证通、银证转账、B股证券、基金交易、国债交易、银期转账、外汇买卖等各类投资理财业务,还可以通过查询和下载获得有关股票市场信息、基金信息、国债价格以及国际国内财经信息等。此外,工行“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还提供活期转成定期、通知存款等理财服务、理财方案设计等,特别是通知存款业务,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息收益。
网上银行正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理财方式和理念,轻轻敲几下键盘,移动鼠标,登录网上银行,就能享受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零距离”的服务。
网上外汇交易成新宠
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3-025-05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2004年,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发行品种从开始的123款以平均每年146%的高速增长至2009年的5986款,至今已有8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上万款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见图1)。据普益财富数据显示,发行规模也从2005年的2000亿元,迅速增至2009年的4.75万亿元。同比,2004年至2009年基金发行总数从162只增至557只,2009年规模2.65万亿元。与市场上另一主要理财品种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谓超常规发展。
除了数量和规模快速壮大以外,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理财产品品种不断丰富,投资币种和投资方向多元化;产品结构日益精细化,结构类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开发了各种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市场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信、银证、银基等合作不断深入;期限安排更加灵活,有各种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可供选择,有些理财产品甚至可以天天赎回,流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下,商业银行凭借在金融行业内的总量优势和客户优势,理财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中的主导力量。
二、快速发展的理财业务风险聚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越来越多的风险。2008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负收益风波使投资者真正认识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2009年信贷类理财产品放量激增,间接突破信贷规模控制,使监管者真正意识到理财市场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运行期间缺乏持续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形式化;夸大宣传,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现象。这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一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都将会对理财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引发解约潮或发生大量的损害赔偿之诉,个体投资者的风险将会发展成为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涉足货币、债券、股票、外汇、黄金等多个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债券的供给、股市和期货市场的波动、物价指数的上升等任何一个市场的风险都会传导到理财市场。伴随投资方向不断丰富,挂钩石油、农产品、贵金属、红酒、碳排放等各类标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理财业务面临更为广泛的市场风险。
(三)信用风险
普益财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8月5日,2010年已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新增额逾1.82万亿元,如果加上未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市场普遍预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超过2万亿元,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据绝大部分。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类理财产品依然采用传统的抵质押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没有其他信用增级措施,该类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信贷资产几乎相同,如果按照2009年商业银行1.58%的不良贷款率计算,违约金额也将达到几百亿元。同样,“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爆发的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风险就是交易对手信用品质恶化,雷曼兄弟破产触发提前赎回,购买与“雷曼迷你债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四)操作风险
相对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理财业务属于新型业务,其产品的设计、运营、流程、系统、人员等各个方面在现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操作风险突出。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主要有:1.产品风险。有些产品明显存在不同风险资产配置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基础资产波动周期与产品投资期限错配等产品设计缺陷是造成“零负收益”的重要原因。2.系统风险。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参数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系统风险的出现。3.交易过程管理风险。尤其是结构性产品的自动赎回机制,在单边下跌的市场情况下“形同虚设”,内控机制不健全。4.雇员及其商业行为带来的风险。无论“雷曼迷你债券”风波、KODA事件还是汇丰银行“双利存款”事件,其中重要的根源之一在于“银行以不当方式向客户销售产品”,错误销售导致了投资者对亏损事实难以接受。据香港证监会披露,在其所接获的8055件“迷你债券”相关投诉中,有7799件是针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占比高达96.82%。
(五)流动性风险
为增加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发行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或其他开放型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投资品种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问题,容易发生赎回风险。
(六)声誉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大多数投资者是基于银行信用才购买理财产品的,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风险警示不充分,所以一旦发生理财产品亏损或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就极易发生法律纠纷。不断出现的理财诉讼案件和零负收益报道无论对客户信任度还是银行品牌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银行信用和良好的声誉。
三、基于风险转移的理财业务监管理念转变
不断积聚和逐渐暴露的理财业务风险呼唤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和措施,金融市场的监管始终围绕风险展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传统信贷业务不同。
(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
1.风险承担
根据收益类型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动型和非保本型三类。理财业务发展初期,各家商业银行都以发行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为主,其次是保本浮动型,非保本型发行数量最少。但随着理财业务的发展,从2007年开始,情况完全相反,非保本型后来居上,发行数量大增,远远超过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2004年-2009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累计,非保本型发行数量大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之和(见图2)。
从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过程,更是一种趋势。在金融脱媒的压力下,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改变以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和以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进行经营战略转型。保本型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尝试,其本质仍摆脱不了保本付息模式的束缚,投资品种有限,投资收益有限,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金融市场而言,风险仍徘徊在银行体系之内。非保本型理财业务是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收益有空间,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更具吸引力,而且银行还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因此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
2.风险转移
商业银行通过非保本型理财业务虽然有效分散了银行风险,但是,分散的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理财产品购买者即投资者身上。在理财业务中,保本型理财产品一般多投资于货币、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金融市场,风险有限。真正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型,高风险由投资者完全承担。加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发行数量和规模猛增,占比增高。可以说,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已经从银行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主要是投资者。不断出现的零负收益风波和纠纷以及商业银行不断增长的理财业务收入说明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投资者才是最终损失的承受者。
(二)从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传统商业银行以信贷业务为核心,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围绕商业银行的资本控制。因此,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就也停留在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上。
1.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银行到期向客户还本付息,银行是风险的完全承担者,客户并不直接承担风险。因此,传统的银行业监管围绕信贷风险控制,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率、拨备覆盖率、不良率等,整个监管制度和措施都围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展开,通过增加资本金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是从银行利益出发,体现的是一种银行本位的监管理念。
但是,现有的监管理念和体系在遭遇理财业务时面临尴尬。理财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一般不进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传统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信贷监管体系监管不到。于是,在传统监管理念指导下,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发展迅猛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资本占用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一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基本停滞。
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风险拨备全覆盖的监管措施虽然可以有效地将理财业务收于笼中,但也使理财业务失去发展的原动力。商业银行处于贷方市场,信贷业务发展良好,资本回报率稳定,但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使信贷规模扩张受限,因此,商业银行进行战略转型与创新,大力发展不受资本约束的理财业务。如果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信贷监管理念,商业银行将失去综合化经营和创新的动力,回归传统的信贷业务。
2.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在理财业务中,客户进行的不再是一种保本付息的存款业务,而是一种投资。融资方式发生了变化,间接融资变成了直接融资,银行从融资链条中退出;风险发生了转移,大多数情况下,投资的风险不再由银行来承担,而是由选择理财产品的客户来承担;角色发生了转换,银行成为中介和第三方,客户成为投资者。
坚持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加重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并不能克服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操作不规范、资产混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理财业务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增加的只是银行的买单能力,但实际上大多数理财业务的风险是由投资者买单,传统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际已经不能适应理财业务监管的需要。
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应该摆脱传统信贷思维的束缚,监管者、投资者更应该深刻理解理财投资含义以及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和监管重心的改变,对理财业务的监管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操作的公
开、透明,通过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护理财业务中风险的承担者,即投资者的权益,继而保障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四、完善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理财业务监管制度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围绕传统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监管甚少,即使对某些理财产品开始加强监管,也是纳入传统的信贷监管体系,难以全面、有效监管所有类型理财业务的风险。但在分业监管体制的约束下,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对银行及理财产品的发行及投资进行监管。现有监管不到位,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又无权监管,分业监管体制和传统监管方式已经难以跟上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财步伐,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部门唯有转变监管理念,以理财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中心,借鉴其他投资市场及监管部门比较成熟的监管制度,针对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风险加强监管更切实可行。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银监会已经制定了2个暂行办法、2个指引,13个相关通知,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投资管理等方面逐渐加强监管。但总体而言,内容简单零散,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各种“通知”虽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需要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机制
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取决于市场本身的风险大小,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任何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都有资格发售理财产品,无需监管部门审批,原来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也被取消了,全部实行报告制。虽然监管部门在有关“通知”中也指出“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但除了将报告期限从事后报告又改回事前报告,并增加了报告的内容和材料外,主要还是依赖银行内部的审核,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的准入机制。
理财资金可以进入各种类型的投资市场,市场风险复杂,其中包括高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损失大多由理财投资者承担,但商业银行却可以不受证券市场严格的准入机制约束,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将普通投资者的资金带入,监管标准明显不一。同时,大多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早已突破向“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和销售的发行限制,公开宣传,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不受限制,发行方式上已经从私募发行变为了公募发行,但商业银行这种面向不特定的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甚至大额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募行为却不需要像股票发行、基金募集那样经过审批。
完全信赖商业银行内审机制的开放式市场准入是政企不分的表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不是监管者,在募集公众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时同样需要适当的准入机制加以约束。对于新兴的理财业务而言,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具备丰富的市场投资经验,健全的资金分离、风险控制等机制,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非保本、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发售,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大,需要监管部门的把关。当然,鉴于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和金融实力,对于商业银行的准入机制可以灵活宽松,区别产品类型、风险大小、投资金额、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采取报告制和审核制并用。完全开放式的准入机制和公募发行方式为理财业务埋下了监管隐患。
(二)制定切实有效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理财业务的风险类型比较复杂,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存在重大区别,需要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因此,投资者分类制度是理财业务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决定理财产品分级发行的基石,同时也是理财市场不同于其他投资市场的一个控制风险的特色制度。
投资者分类制度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但很多商业银行的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监管不严,惩罚机制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统一的评估尺度,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可靠的判断,监管部门也难以判罚。
其实,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制度可借鉴,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资产和收入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密切相关,而且可调查、可量化、易判断、易监管,是完善理财业务投资者分类制度的重要方向。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资产、收入等能够真正区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实质性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对从传统信贷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和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义务远没有证券市场那么熟悉,但是,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于任何一个投资市场都必不可少,投资者承担理财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规定和通知中不乏对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从“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到“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都有涉及。但信息披露不充分仍然是理财业务被诟病最多的地方,风险揭示不足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原因在于:一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这是使得商业银行免除了向投资者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二是披露时间不明确。对于“定期”、“及时”披露没有具体时限要求,账单提供虽然规定“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但又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有时无,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三是披露内容缺乏规范。“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投资管理信息”、“收益报告”重要信息等应该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内容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为商业银行选择披露提供了空间。总之,信息披露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不连续、不及时,甚至不真实,对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业银行也缺乏有效的判罚机制。
(四)完善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一,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应该根据理财业务分级销售的特点,分别规定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理财产品各自可投资的品种和禁止投资的品种,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以较为周延的方法加以明确,而目前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主要为排除式,一是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银行业务除外。二是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对于其他风险较大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等投资品种,以及投资品种的评级标准等均没有涉及,简单且不周延,随意性较大。
第二,资产配置的关键是投资品种的组合及比例,合理的组合配置是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资产组合的投资原则在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中却基本没有体现,仅在代客境外理财中规定了“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第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将理财资金和其他银行资金隔离,通过资产隔离实现风险隔离,保证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安全。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由于不是强制的第三方托管,并且大多商业银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资格,因此理财资金大都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自行管理,开设专门的资金账户。但是,这种内部的账户管理方式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就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现实中也已经出现某些商业银行将理财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置换的情况。虽然目前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是将优良资产置换掉资产池中劣质资产,以保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是这种资产置换的随意性,一是无法真正实现理财资金的隔离,投资者资金安全难以保证;二是这种置换实际将已经存在的风险导回并隐藏在商业银行内部,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引入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克服这种内部资产隔离方式存在的隐患,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和安全。
伴随理财业务的发展,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会不断引人到理财业务中,对这些理财业务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不断壮大的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制裁等监管制度都有待不完善。
参考文献:
1.殷剑峰.2004-2009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普益财富金融理财研究中心.中国理财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7):60-68
中图分类号: D922.2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61-3
0 引言
自2004年2月,中国光大银行发行我国第一款理财产品“阳光理财A计划”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尽管面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债券市场打破刚兑,金融脱媒现象加剧显现的严峻挑战,银行传统行产品持续萎缩,但银行理财产品规模持续增长,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截至2015年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23.5万亿元,较10年前增长超过100倍,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比例达17.01%;全年共发行理财产品18.68万款,比上年多发行6300款,同比增长3.48%;累计募集理财资金158.41万亿元,比上年多募集44.44万亿元,同比增长38.99%;其中:有15.88万亿元的理财资金通过配置债券、非标资产、权益类资产等方式投向实体经济,占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67.09%,同比增幅48.27%。伴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日趋稳定,理财业务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也水涨船高,已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增收项目;在优化银行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的同时,银行理财业务也成为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有效预防和规避风险,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也越发严格和规范,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已于2016年7月重启。为适应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变化、满足日趋严格的外部监管,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在内控管理中关注的重点。
1 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
理财业务最初起源于工业革命后期,瑞士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服务,业内通常会把理财服务对象为个人的称为“财富管理”业务,为企事业法人的称为“资产管理”业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成熟完善的营销理念,为目标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分析、投资咨询顾问、资金委托,理财产品发售等专业化的设计方案和服务活动,以期为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银行仅在客户授权下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或者由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 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动因
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有着完全不同的运作规律和功能定位,商业银行之所以大力发展理财业务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战略选择
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供给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环境也正处在剧烈而深刻的变动过程中,与此同时,随着相关监管规定不断对银行的资产构成提出新的要求,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越来越大,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比例和规模,以满足这些监管规定。
新时期商业银行可通过发展理财产品等“轻资本”的业务,逐渐实现由粗放式增量扩张迈向精细化存量管理的“新常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增加收益,确保利润不断增长,在受限于自有资本的条件下,以及在依赖资产、负债规模扩张越加困难和依靠内部利润增长方式补充资本的速度放缓情况下,银行更加必须通过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增加业务收入,同时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发展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经营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2.2 息差收益的内在驱动
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业盈利中息差收益占比仍然较高。传统资产负债业务产品单一、质量低下,息差收益提高困难,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维持生存发展越加困难,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必然会通过拓展理财业务等创新业务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的理财产品来吸引客户,赢得更多的短期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风险,并借此通过增强服务,创造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来源。
2.3 整合现有资源维持客户关系的需要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客户理财意识的增强,各家银行均面临客户流失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压力,维护客户的难度和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所拥有的雄厚资本、数据资源、物理渠道、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挖掘潜力巨大。
银行可以凭借其积累的客户群体,辅以综合化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不断创新理财产品业务模式,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不仅顺应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融资服务以及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还为银行培植客户群体,抢抓金融市场拓宽了新的业务模式与盈利模式。
3 银行理财业务分类及法律关系分析
近几年,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跨行业、跨市场的各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扩大,理财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在我国个人财富拥有以及银行经管管理中都存在著名的“二八”法则:即20%的客户拥有80%的财务,20%的客户带来80%的效益和贡献。虽然我国高端理财业务才刚刚起步,但却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高端理财产品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也称理财计划,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通过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初步介绍,我们就会发现理财产品与传统的银行存贷业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财产品属于直接融资。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等间接融资方式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中扮演的是“市场专家”的角色,而不是金融中介。二是理财产品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不承担其中涉及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主要风险,但商业银行作为产品发行机构和产品管理机构,存在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三是理财产品是高度综合的银行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运作并不局限于单一的银行体系,而是综合了多个市场、多种金融工具的投资组合,在银行内部设计多个业务部门,是商业银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
根据市场细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可以根据构成总体市场的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特点、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将他们细分为若干相类似的消费者群体。通过市场细分,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没有被满足的需求,寻找市场机会,开发新的市场,还可以使企业明确目标市场,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提高服务力量。
个人理财市场也存在明显的市场细分现象。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一个稳定的高收入富裕人群己开始形成,潜在客户群体也开始不断地扩大起来。从客户需求和银行业务角度来看,个人高端客户是指有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需求的客户。而高端理财,顾名思义,就是相对大众理财而言的,指金融机构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高端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和服务。现在国内商业银行比较认可的客户细分方式主要是根据客户在银行的“管理资产”数量,即AUM(AUM一般包括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等个人金融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金、国债、保险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Assets Under Management),通过AUM值衡量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并据以区分客户类型,目前国内一般将超过300万以上的客户界定为个人高端客户,而将AUM1000万以上客户界定为私人银行级客户。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端理财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从发展阶段看,高端理财先于大众理财,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被接纳过程都是由高端客户、中端客户到低端客户的一个顺延,理财是从高端到大众的过程。
第二,从产品要素看,由于高端客户客户净值较高,因此无论是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监管等各方面需要和大众投资者有所区别。一是准入门槛不同,大众理财起点金额较低,如开放式基金1000元,常规银行理财产品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高端理财产品准入门槛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上。二是高端理财产品在设计上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产品线可涉及信托、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股权投资、高端保险、海外投资等等,产品运作相对较为复杂,而大众理财产品是标准化产品,依靠规模化运作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第三,从客户选择看,高端理财产品由于产品本身的复杂性,需要高端客户对资产配置、理财规划或产品运作具有一定的理解,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但是,目前我国高端客户资产中还是以银行存款为主,这不仅说明我国理财产品发展空间大,还说明高端客户并不是高风险偏好客户,高端理财产品同样也不等同于高风险理财产品。
第四,从发展趋势看,银行面向高端客户开展的理财业务将随着财富的积累从产品的销售过渡到财富保护和传承,包括税务、遗产、投融资、慈善、财产转移等各种其他需求。同时,高端理财产品包含的理财产品品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二、商业银行高端理财产品现状
现代意义上的理财规划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个人理财服务,此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理财产品日益丰富,个人客户理财资金规模也日益扩大。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高端理财业务,市场开始追捧高端理财产品。在国内商业银行同业方面,都开始了“跑马圈地”,在这项业务的初始发展阶段,各尽其招,大力拓展,抢占更多的客户资源。中国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拓展私人银行业务;招行的业务调查数据在许多地方被使用;建行成立了专门的高端财富管理部门。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由于在我国缺乏网点优势,于是纷纷将突破口锁定在对高端客户的个人理财业务上,以我国高端富裕客户群体为目标客户群,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市场考验。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方面,银行并没有掩饰对于高端客户的偏爱。近两年大众理财产品市场略显寂寞,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的理财新品不断出现。
但是高端理财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还刚刚起步不久,根据某行对高端客户资产结构统计显示,定期活期存款占到70%以上。所以高端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还是以存款为主,高端理财产品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三、高端理财产品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高端理财业务起步不久,却已经取得飞速发展,从客户需求、商业银行发展、监管和风险管理等多方面来看,商业银行高端理财业务高速发展尤其必然性。
首先,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旺盛。随着高端客户群体的不断扩大、普遍的理财意识的提高以及财富管理经验的欠缺,高端客户对财富管理以及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而由于其资产数量较大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强,大众理财服务以及理财产品显然不能满足其需求,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提供有针对性的高端理财服务和产品。
其次,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和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还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而伴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比例加大,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将其作为重要战略举措。而高端理财业务处在整个个人客户群体价值链的顶端,是现代商业银行重要的价值增长点,大力发展高端理财业务将给银行带来丰厚的经营收益。根据某商业银行客户贡献统计数据,2010年,该行300万以上的高端客户人均贡献19065万元,是全量个人客户的123倍,约相当于近30个AUM5万-20万客户的贡献之和。
再次,是适应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政策上的变化也为高端理财创造了新的机遇,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但与此同时,文件强调“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打开了高端理财这扇窗。金融政策上的倾斜一方面是希望将对的产品销售给对的人;另外一方面也为高端理财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独辟蹊径。
四、商业银行高端理财产品发展措施建议
首先,对不同级别客户进行差别化和个性化服务。针对已拓展的富裕客户,再进行细分规划,确定营销、维护的方式和策略。可将其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富足型,个人金融资产富裕,同时在本商业银行的资产充足。二是潜力型,个人金融资产富裕,在本商业银行资产中等,对本商业银行而言,有很大潜力。三是游离型,个人金融资产高,在任何银行的资产都比较低,游离于各银行之间,同时游离于各种投资方式之间。四是小康型,有一定的个人金融资产,在本商业银行富裕客户中属于中等水平。五是起步型,个人金融资产和在本商业银行的资产较低,在富裕客户中还属于刚起步阶段。对客户进一步细分后,就可以采取差别化服务战略:对于低端客户,不用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对于中、高端客户需要配备客户经理。中端客户一般提供组合理财方案,而高端客户有时需要提供创新理财方案。组合理财方案仅仅将现有的产品根据客户特征进行组合,而创新理财方案则需要设计新产品提高客户的服务能力。目前的各行的OCRM(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进行有效的客户甄别和市场细分提供了技术支持,专职销售经理要通过OCRM系统建立客户档案,搜集产品信息,定期向客户通知产品情况,接受客户咨询等等,实现从“一次性销售”转向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进而完成客户细分,进而转由专职理财经理实施个性化、差别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