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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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033-04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该规定所谓“应用型”,指的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法律实务技能;所谓“复合型”指的是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结合。“应用型”与“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过程,涉及到建立“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教师实务知识更新、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工作。笔者认为,“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是以上诸项工作之核心。因为“课程和教学内容”直接决定了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决定了教学管理制度的配套。而前两个培养机制的建立并非高校自身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当前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必须把“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置于重中之重,用最大的力量来抓出成效。
一、跨学科课程设置是“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复合型”知识指的法科知识与非法科知识的结合。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法学教育的潮流。在美国,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把一般意义上的人文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入学环节保证法律教育的跨学科性。美国法学院的这种“本科”被称为J.D。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1]。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大致与我国相同,是高中升大学后的本科起点教育。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教育质量保证机构,每6年对全英的高等院校进行审计和质量评估。其颁布的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 enchmark Statement)是对学科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维护的标准。其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学科基准声明》之附录A把法学专业分为四种:纯法律专业、法律与其他学科混合学位专业、兼/辅修法律学位专业、法律适用技能型专业[2]。由此可见,英国把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结合的两种教育方式——混合学位、兼/辅修学位视为法学的两种学位模式。澳大利亚法学院提供三种本科教育模式:一种是三年制的法学学士,这是对已经获得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的人员提供的一种法学教育,其需要专职学习三年(兼职6年),各科成绩合格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Laws,LLB);第二种是四年制法学学士学位,与我国的基本相同。第三种是五年制法学学士学位,即双学位教育(双LLB),学生获得法学与另外一专业混合的学士学位,这种教育模式是绝大多数学生所选择的。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显著特征就是这种双学位模式[3]。在混合法律课程要求的背后,其基本思想是为法律学生提供一个广泛的文科教育,以扩展他们的知识范围和技能。因此,大多数提供法律课程的澳大利亚大学作出规定,要求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将法律学位与另一个学士学位综合起来,除非已经完成了先前的大学学业。最受欢迎的传统混合课程包括艺术、科学、商业或经济。而在几所大学里,学习法律同时攻读的学位有:社会科学、媒体研究、金融实务、亚洲研究、新闻学、旅游、通讯和信息技术。商业方向的学位并非是唯一的可与法律混合的职业性学位,然而他们在混合法律学位课程中是最受欢迎的[4]。日本法学本科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法律知识和素养的教育。据此,日本形成了“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两大法学教育机构为载体的法学教育格局。“法学部”属于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为目的;“法科大学院”属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学生由“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大学毕业生组成,其比例为7∶3。学制分别为2年和3年。“法科大学院”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教育为主,现行司法考试内容是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而设计,只有法科大学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部”注重基础和素质教育,学制为四年,前两年很少学习专业课程,基本上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才进行专业教育。[5]。其法学职业教育的任务留给“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特别强调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渐进式的专业教育,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使受教育者经过3至5年逐步细化的法学学习,成为能够胜任某一法律领域工作的人员。其学生在法学本科3年修业过程中,前2年的教育基本上属于通识教育。所有学生学习内容相同,从第3年开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不同的专业方向,规划个人未来职业发展道路。法国法传统上实行公、私法分立。法学教育也因此划分为公法类学位与私法类学位。但从全国看,法国法学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及邻近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主要部门法学、外语和计算机等应用知识与技能三大类。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跨学科性,法国最近几年加大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目前,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比较法、经济学与经济史、会计学、货币与金融问题、政治思想史、比较政治体制、政治社会学、政治史、国际关系史等综合性基础课程。目前,法律就业市场不仅特别需要“术业有专攻”的学生,而且格外青睐“复合型人才”,如要成为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商事律师,除了要具有律师资格外,通常还要具有在工商管理学校、政治学院等大学学习的经历,最好是取得工商管理硕士文凭[7]。法就是社会生活的事理、道理,或者说,法是用专业文字表达出来的生活道理。广泛掌握和理解社会生活的知识,深入体悟生活道理,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学人才必须是掌握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根据以上世界各主要法律教育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必须把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法学人才,作为当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与培养的重要任务。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高度行政统一化体制,高校的教学自较小,各高校的法学院目前在学生入学条件(例如是否要求学生已经具有一个非法学学位等)和学制方面(在校学习期限)不能进行太大改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培养之途径就只有两条:一是在16门主干课之外增加非法学课程,将非法学课程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之中。但是,这方面的可操作幅度很小。二是引导、鼓励法学本科生辅/兼修二专业学位。这方面的可操作性较大。学生可利用周六周日和寒暑假时间来再修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位。如果在校四年修不完另一专业的学位,可以在法学本科毕业后的1年时间里继续攻读该非法学专业学位,同时准备司法考试。法科学生攻读另一个非法科学士学位,是以上所列国家法学本科培养的潮流。现在,中国有些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开始了跨学科的学位教育,其模式各有不同。
二、案例研讨课是学生真正掌握法学理论的唯一途径
卓越法律人才除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以外,还必须扎实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扎实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是其具有法律应用技能的前提。没有专门知识,何谈专业技能。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特别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教学,都是采用“案例研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理论,来进行法学基本知识的教学。这些国家都是采取“先总括、后具体”,“先理论讲授、后案例讨论”的配套教学模式。仔细分析可知,用案例研讨的方法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学活动,是完全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法学理论来源于对生活案例的总结,或者说是对生活案例的类型化。法律调整就是从具体案例上升为类型指导的过程。自然的、具体的、不定型的生活案例,只有经过立法者的定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规定。立法者将生活案例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抽象和概括的过程。立法的抽象和概括过程具有如下特点:(1)它舍掉生活行为个案的某些外部环节、非本质特点、差异,而抽取出其共同的东西。(2)它在思维中将生活行为个案的不同方面隔离开来、剥离开来,将所要着重研究的那一方面抽取出来,而将其他方面暂时地舍弃掉。(3)它将生活行为个案的现实复杂关系“简化”为逻辑上的关系,着重研究这种简化了的关系的变动情况及其制约条件。根据立法的这一本质,人们对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讲授、学习,只有将它(该法律规定)还原到生活案例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才能清楚地解释它,才能学习到它的本来面目和实质内涵。既然立法是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那么学习法律就必须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展现过程,必须将一条条抽象的法律规定,展现为它所原本来自的生活案例。法律的教学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律。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训练学生识别争议的精确要点及顺利解决争议的能力。这种方式首先要求学生面对争论时,能够通过筛选判例找出切合案例的法律规则,然后以此为切入点,为有利于己方的解决方案据理力争。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与学徒制、讲授制教学法进行了长时间的竞争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是与从个案中寻找法律规则这一普通法体制取得优势地位分不开的。普通法的唯一特性就是实践性需要[8]。在英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每一门课教学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可以分为主讲课(Lecture)、讨论(Seminar)、案例分析课(Workshop)等形式。主讲课一般为每周1次,每次55分钟,多数情况下,大班上课(30~60人),在教师主讲课上,学生会获得复印的书面材料或者视听材料内容的学纲,在学纲中列有每章推荐的参考书、文章等。课程内容一般是介绍该课程的基本概念、课程结构、重难点等。主讲课的教学难度不大,是为学生深入学习和研究而指导学生的导修性课程。讨论课一般为每两周1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通常每个班12名学生左右,并配有一名指导教师,有时指导教师也是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教师指挥和控制讨论课的内容以及进度。教师对每位学生的发言进行评论和记分,有时甚至点名让学生发言,通过分数的杠杆调整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分析课,一般每两周或者三周一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不超过20人)。5人一组围成圈,一般分为4小组。每小组选出本组代表进行小组总结性的发言,教师在黑板上记录每组分析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无责任、理由、辩护结论和依据等。教师针对每组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9]在澳洲大学的法学院,案例研讨也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例如在西悉尼大学麦卡瑟分校法学院,法律学士学位为全日制学习,包含有24门持续一学期的课程。其中16门核心课。核心课每周4学时,原则上是这样分配的:1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1学时技能指导[10]。讨论课内容基本上是案例研讨。在德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所修课程类型包括课堂讲授、练习课、专题研讨课三部分。(1)课堂讲授。承担课堂讲授工作的教授注重授课的理论性和系统性,旨在向学生全面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教学时比较注重抽象。法学教材也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解释和分类。学生听完教授的某门课程后,期末时并不需要考试。(2)练习课。该课是必须通过考试拿学分的课。练习课主要是案例分析,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和拟定论文两个方面。闭卷考试进行3次,拟定论文进行2次。闭卷考试的时间通常为3小时,内容为案例分析。论文则可拿回家去写,为期3周时间。学生只要通过一次闭卷考试和一次论文,即可取得这门课程的学分。通常情况下,闭卷考试的及格率为1/3。(3)研讨课。一般选择某个专题进行讨论,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专题时宽时专,无一般规律可循,但总的来说比较专。学生须在参加研讨课之前的较长时间内择定题目并撰写论文。然后在研讨课开始之前提交论文,并向参加研讨课的同学分发。上研讨课时,由学生宣讲论文,介绍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思路,并进行论证,,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和批评,展开讨论。教授实际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这种研讨课经常到外地甚至国外举行[11]。
在法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课和辅导课、讨论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讲授课一般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进行,以教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但开学之初教师会列出参考书目,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在课堂上随时举手或以便条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课间或课后与老师单独交流、讨论。讲授课的教师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资、威望的教授担任。授课内容以概念、原理、理论为主。但多穿插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辅导课则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课教师通常为年轻教师,在读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律师、公证人、法官等,辅导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如果说讲授课侧重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的讲解,那么辅导课则重在原理的应用和发现原则的例外。在辅导课上,教师不仅通过具体案例向学生解释相关法律原理、原则,而且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评判。辅导课的学生则必须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辅导课课堂表现通常占期末成绩的30%,因此单纯从取得学分、完成学业的角度看,学生也要在课前认真做好准备[12]。通过上述举例可知,案例研讨课是各主要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在一门课的教学中所占用的学时并不多,一般占1/3左右,也不需要考试。学生要想拿到该门课的学分,必须花大力气参加该门课的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要考试,是该门课学习任务的最核心部分。这种教学方式是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
如前文所述,案例分析或案例研讨是掌握某一抽象法律规定或法学理论的唯一方法。没有相对应的案例分析,根本无法理解或掌握相应法学原理。所以,我国应当确立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多元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在对案件事实的讨论中感悟、领会法学知识,培养自身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和处理能力,与单纯的经院说教相比往往会事半功倍。因此,在把握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探究案例的实现方式,并以案例教学为中心,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13]。
然而,我国法学院当前的做法与此背道而驰,一门课全部是讲授课,没有与之配套的案例研讨课。这种情况必须改革。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必须为每一门主干课程配套《案例辅导教材》。我国法学本科的16门主干课往往都是统编教材,各高校法学院各自编教材往往也很难突破统编教材的框架和内容。但是,各高校法学院自编为主干课配套的《案例辅导教材》,将其作为案例研讨课的参考教材,是切实可行的。为了进行此项教学内容的改革,必须对于本科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改革讲授课独打天下的局面。每一门课的讲授课所占课时不能超过该课时的一半,另一半课时必须进行案例研讨。老师通过学生在案例研讨课上的表现和考试成绩来评定其本门课的成绩。这是世界法学教育的通行做法。所以,当前各高校法学院的每门主干课的教师组,必须收集典型、疑难案例,根据法学基础课的知识点加以分类,并根据对应的知识点提出问题,并汇编成书,作为每一门法学基础课的强制性的配套教学内容。
三、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应用技能和社会能力的教学内容
法律思维与方法课,主要指《法学理论》、《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等课程。现在,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课的教学。法律应用技能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辩论和说服能力等。社会能力包括学生将来融入社会的能力,包括职业道德、沟通与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现在,法律教育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大幅度地增加了教养学生上述能力的课程。美国法律教育属于典型的职业教育,学生侧重于实用课程的学习,对理论性课程关注较少。除选修课和必修课之外,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在三年的学习期间每年都要学习法律写作和职业道德课程。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十大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法律通讯和信息利用的能力、沟通和谈判的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工作的能力等。为了保证未来律师的素质,有的法学院还非常重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和学习,如俄亥俄州在1975年要求各法学院院长宣誓学生已经接受了10个小时的《职业责任法典》的教育。印第安纳州要求学生必修“法律伦理学”之类的课程[14]。在英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第一学年学生要学习的四个模块均是必修课:职业技能、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公法、合同法、刑法;第二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三个是必修课,包括土地法、侵权法、欧盟法,选修一门;第三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只有一门必修课是衡平和信托法,其他三门均为选修课,而选修课内容各个法学院各不相同。[15]这些课程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如下能力:一是专业知识;二是专业知识应用/问题处理;三是专业资料收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评价批评性判断和综合分析;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澳大利亚的法学院现在也日益将重心放在所谓的“技术”课程上。在法律学士学位教育中学院教授给学生的技能主要包括:(1)多领域的一般技能,如会见顾客、洽谈和纠纷调处、分析和解决问题、书面和语言交流。(2)特殊技能,包括辩护、起草文件、法律研究(特别是集中在有关计算机化研究方面)、伦理学和职业责任。(3)学生实习计划,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广泛的法律工作环境,如私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公司法律部门、法庭、社区法律机构等。(4)目前法学院正在力图推出法律实践训练计划(PLT),将其并入法律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16]。总之,上述所列国家的法学院不断地增加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类的课程。这些课程被称为社会能力培养课。这些社会能力包括:会见顾客能力、洽谈和纠纷调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写作能力、辩护技巧、起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能力、团队能力等。这些国家的法学课程不断向培养这些能力的方向拓展,甚至专门为培养上述某一项能力而专门开设课程。为了顺应法学职业教育的趋势,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的课程必须向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方向拓展。其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些部门法、专项法的教学中,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贯穿其中,针对某一专门法,讲授一项专门技能;二是开发培养某一种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课程,并将其纳入课程体系之中,引导学生选修。另外,我国的法学院还要开发一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课程。这一课程群主要承担改变学生的传统思维方式的任务。要使学生的思维方式与方法发生如下变化:变“传承性思维”为“创新性思维”;变“过度抽象思维”为“经验、例证型思维”;变“过度逻辑思维”为“发散、跳跃、非逻辑思维”;变“寻找必然性思维”为“破除标准答案思维”。教师也要改变教育思维,变“培养学术大师目标定位”为“培养能工巧匠的目标定位”。承担上述法律思维与方法教育的课程群包括《法哲学》、《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学》、《律师办案技巧》、《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思维观念和方法论哲学》、《知识发生学》、《法律逻辑》《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在这些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对于前一阶段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综合归纳能力,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是怎样产生的、应当如何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加深其对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制度和规则的认识,提高其法律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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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89-02
素养是指“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1]。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仅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应包含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知识是培植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能力是落实法律素养的核心,法律信仰是奠定法律素养的灵魂。”[2]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呈现出割裂性、短暂性和分散性,应根据协同管理的相关理论,落实多方主体的教育责任,形成多部门协同教育机制。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现状
(一)形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进行法律素养培育的主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总学时为48学时,用于法律部分讲授的课时一般不超过24学时。由于课堂学时限制,任课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述只能点到为止,难以展开;有的任课教师因为自身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只能略讲甚至不讲。在有限的课堂讲授环节中,学生获得的法律基本知识不够完备,难以形成对法律体系的全面认知和深入理解。
(二)法律类通识选修课程体系不完备
通识选修课是非法学专业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全校性通识教育公选课体系中,法律类课程开设的比例十分有限。很多课程是由法学专业教师在工作量未完成的情况下开设的选修课,开课自由度较大,讲授体系较为随意,没有形成持久稳定的法律类通识选修课程体系。
(三)专业教育与法律素养培育割裂
一方面,在专业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自身未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了解不够深入,不能够在专业教育同时穿插讲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专业课学时,很多专业培养方案将法律类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或者干脆直接删除。很多专业学生所接触到的法律类课程仅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缺少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育。
(四)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较少
在学生社团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是为数不多的以大学生法律实践为目的的社团。在进行成员招募时,此类社团仅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社团成员专业构成较为单一。这就使得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法律社团活动、进行法律实践的机会较少,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形成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相分离的情况。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意义
协同理论是管理学系统科学中的术语,也称“协同学”或者“协和学”。协同理论创始人哈肯认为,所谓协同,就是为了实现系统整体目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与关联,最终形成1+1>2的整体放大效应[3]。教育部于2012年形成了以任务为牵引的协同管理理念,将协同管理理念和高校实践结合在一起,发掘了该理论的应用可行性。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是基于高校各职能部门的优势而采取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化培育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目标具有一致性
协同就是为了共同的目标,协调各相关子系统,将子系统无规则的独立运动整合为有序的关联运动的过程。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共同的服务目标。虽然现阶段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呈现出分散化、无序化的状态,但是各个部门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进行服务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具有协同管理的良好基础。
(二)各职能部门具有协同培育的沟通基础
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重心是培育流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各高校应从顶层设计角度进行整体规划,将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当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宣传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优势,制定适合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工作内容。根据部门职责在保持目标一致性、教育整体性的基础上,各部门可以分模块、分内容操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落实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任务。
(三)整合资源,优势互补
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需要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法学专业教师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传统的教学环境下,三者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内容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他们服务对象却是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建立的教学资源网络,可以供辅导员和法学专业教师借鉴;同样,法学专业教师搜集的案例和视频等资料,也可以提供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用于课堂教学;而辅导员可以随时反馈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法律实践进程。学校如果能够以教务部门为主导,提供一个公共教学资源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信息协同的效果。
三、大学生法律素养协同培育的路径选择
(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先导,整合法律教育师资力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生接触的第一门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对很多专业的学生而言,也是唯一一门与法律相关的必修课)。高校教育工作者应有效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环节,对法律部分的知识进行系统提炼,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但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大多是哲学、史学背景者,具有法学专业背景者不多。很多任课教师法律功底较弱,讲解不够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以与法学院协调,邀请部分法学专业教师参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涉及法律知识的内容,学校可以安排给法学专业教师讲授,以加强法律部分的教学效果,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印象。
(二)健全法律类选修课体系,注重隐性教育平台建设
专业培育方案的课程设置总学时有限,若将法律类课程强行加入各个专业培养方案中,是不切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协同法学专业教师、纪委、学工部门,以开设稳定性通识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定数目的法律类课程供非法学专业学生选择。学校需要从政策层面对法律类通识教育公选课体系建设进行制度保障,例如,制定法学类公选课的开课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教师进行一定的工作量补贴;鼓励法学专业教师长期开设稳定性选修课,在工作量考核和教学改革项目评选中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等。在大学生生活的公共空间中,各类宣传活动、微博、微信平台的信息均可以成为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课程设置有限,不能满足学生需要,隐性教育使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单单只出现在课堂中,而是渗透到大学生的生活中,特别是大学生主要生活和学习的校园中。”[4]学校应协同法学专业、学工处、宣传部、纪委等部门,将生活中的案例制作成形式多样的宣传画、文化长廊、微视频、微电影等,投放到大学生网络空间中,做到大学生法律素养与媒介素养提升的共赢。
(三)加强教师培训,达到专业教育与法律素养培育同步
针对专业教师法律知识缺失的情况,学校应对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鼓励教师学法、知法、用法。学校可以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结合专业方向为教师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育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教师法律法规意识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可以制订学习计划和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广大教师的必修课程和常设课程,并经常进行考核,以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修养。”[5]在鼓励教师进行法律学习的同时,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引导教师将法律知识与教学内容相结合,将法律教育融入专业课教学环节。例如在广播电视学专业“传播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网络谣言的传播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将《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刑法》中“谣言入刑”等相关内容渗透到讲课过程中。这样讲解,学生既掌握了传播学的基本知识,又通过案例了解了实践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
(四)以社团活动为载体,搭建法律实践平台
大学生社团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校园增添了别样的光彩,但是这些社团活动个性明显,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差。若能够以某个法律问题为主题,引导各个社团以自己的形式展开普法活动,必将大大提升法律宣传的受众面。校团委应协同各社团组织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发挥辐射和带头作用,吸纳非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普法社团;各学院应协同安排,组织非法学专业学生观摩法庭审判,增加非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途径。
学校各部门由于工作内容不同,在学校育人过程中所承担的教育任务亦有所不同。协同的过程就是高校各职能部门育人功能的整合过程。在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为大学生开设关于反腐廉政的讲座,引导大学生对职业犯罪保持警惕;学工处应及时通报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相关案例,引导大学生知法守法;保卫处应为大学生开展人身安全教育和生活防范的讲座;教务处应对大学生违纪事例进行通报,引导大学生对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引以为戒;宣传部可以制作普法宣传的微视频,建立普法教育资源库。只有整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法律素养的协同培育模式,才能真正发挥高校对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完成育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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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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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How the Law Major Students Take a Test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bstract The law major students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judicial exam and the law education which they have receiced. They should do the followings such as know both one's own and other's situations, be attention inwardly, pay attention the selection of the textbooks and reviewing datas, abandon bad habits, resist outside temptations and review hard can they pass the judicial exam smoothly.
Key words Law profess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know ourselves and others
自从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特别是2008年国家允许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以来,学校、教师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学生如何顺利过关呢?笔者以为学生应知己知彼,一次通过。
1 知己
学生首先要知道自己所接受的法学专业教育能否应对司法考试。目前大多数学校的法学教育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重视单科,缺少综合。不可否认,目前高等学校的师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许多老师都有博士学位,术业有专攻,这些老师都是本专业的专家,在教授本学科知识中信手拈来、绰绰有余,但是一些老师不能做到跨学科的联系,比如教授经济法的老师不能经常性的把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其二,重视理论,轻视实践。实践教学是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院校,依然采取理论为主、实践为辅的教学方式,“法学本科教育缺少法学实务技能训练”。①教师在课堂上据主导地位,重在理论的传授和讲解,学生仅仅在课外有些实践性的活动。这对于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体系是有帮助的,但忽视了学生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使得学生欠缺实践能力。
2 知彼
法学本科生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在毕业前争取通过,要有的放矢,要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分析自己与司法考试要求的差距,然后积极准备。司法考试有以下明显特点:
其一,注重综合,轻视个别。在注重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考查的基础上,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一道题的考察目的不在于单个知识点甚至不在于一门课程,出现了有关知识点的比较性题型,加大了试题的综合性。其二,注重运用,注重案例。司法考试的试题,不仅仅考察法律条文层面,多数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尤其是卷二、卷三,多数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注重考察考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题目非常灵活,要求考生能熟练应对。
3 如何通过
从上文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比较明显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脱节的”,②作为大三的法学本科生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弥补自己所接受法学教育的不足。笔者以为,法学专业学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思想上重视。一些学生,特别是重点院校的法学本科生,认为通过司考不是问题。这些学生往往以历年的通过率、通过人员等来比照自己。我们知道,每年有不少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专业自考生一次通过,法学本科生则以此为参照,认为自己比他们基础好,应该容易通过。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自考生学习法律时有一种敬畏之心,而且大多数出于对法律的兴趣或决心转行才学习法律的,因此,他们在学习时往往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虽没经过正规的法学训练,但每一个知识点都得到了落实。相反,法学专业学生有些知识是不牢固的。一是因为教师在讲解某一学科时是有偏好的,自己研究较深的则重点讲解,那些自己不感兴趣的章节,往往稍微提及或不讲,这些知识点在司法考试中则可能是重点;二是法学本科生的期末考试试题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教师往往根据自己讲课的重点来命题,而且有些老师在考前还有辅导或指出重点复习内容。这样,法学专业本科生所掌握的知识并不比非法学专业学生或自考生全面和扎实。
其二,复习教材的选择。我们知道,各个高校选用哪个教材,与学校、任课教师、法学院领导等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同样,作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命题者,也是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倾向的。因此,司法考试虽然不制定教材和复习资料,但是考生在复习时还是要根据各卷、各学科的命题人选择教材或复习资料,不能死死复习自己本科时所用的教材。
其三,复习资料的选择。总的要求是少而精。现在关于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可以说堆积如山,网上资料更是比比皆是。现在学生经济条件较好,为了通过司法考试,不惜花费钱财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其实这非明智之举。司法考试涉及知识点很多,需要反复复习,多次领悟。如果今天一套资料,明天另一套资料,最后感觉到知识点都似曾相识,但都不够牢固。原因就在于,不是在刻意强化知识点,而是为了看复习资料而去阅读。如果我们挑选一套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多次重复,根据考点的不同、学科的不同,做不同的标记,这样经过几遍的复习,合上复习资料,便会呈现某一知识点在资料的前面或后面,一张纸的上面或下面,其旁边有何标记、有何文字等,这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并不是其他的复习资料毫不涉及,而是尽量少看。但看到可以弥补自己所选定资料之不足时,把这些内容转移至所选的资料之上。
其四,不要在网上找资料。现在司法考试辅导机构很多,大都有自己的网站,加之非辅导机构的网站为了获取点击率或做广告,互联网上司法考试的信息、资料多如牛毛。而且有些网站宣传得天花乱坠,“吸引”考生去点击。其实,这种途径获取资料,一是费时间,因为有些网站需要会员才有权限,所以先要注册,注册有的还需要积分才能打开或下载,结果一个小时过去了,可能劳而无功;二是质量不高,有些资料是七拼八凑来的,有的没有答案,有的互相矛盾。与其在网上找资料,不如以自己选定的资料为主,多次复习,切实落实,举一反三。
其五,不要加入司考QQ群。不可否认,复习司法考试是一较为艰难的过程,一些志同道合者互相激励、互帮互助是必要的。但是,据笔者的调研,加入司考QQ群是弊大于利的。复习时,有了疑难问题,登录QQ群求助。可由于在线人较多,你一言,我一语,不好控制,往往由疑难问题转向了他事,结果时间飞逝。
其六,咬定青山不放松。只要坚定要参加司法考试,就要为之辛勤耕耘,摒弃外来不良影响。我们知道,大学生容易形成小团体,有些学生自制力不强,本想认真复习,结果受到他人或自己团体成员的鼓动,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团体成员应互相鼓励,朝好的方向发展。作为司考的学生,必须抵制诱惑,专心备考,方能成功。
其七,在案例分析中提高“实践”能力。学生到了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大学四年级时,忙于准备司法考试,是无力到实务部门提高实践能力的。为应付司法考试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学生应以历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为核心,培养自己的分析、推理能力,加强自己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