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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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间借贷是区别于正规金融借贷来说的,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告诉我们的是,将民间借贷放置在管制真空地带是不合理的,我们不应该将民间借贷中能够引发巨大社会问题和金融危机的社会行为扼杀,而是应当将之融入到制度变迁之中,以最为有效的手段将其纳入财富最大化的轨道,法律的滞后性绝不应当用来当作法律不对社会现实作出反应,并拒绝给社会公众以合理预期的借口。本文从个案即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入手,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及政府在民间借贷应当发挥的作用。
一 温州民间借贷风波背景与成因
(一)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
众所周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根据7月21日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温州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来自于民间借贷。根据7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查报告》,浙江小企业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以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占7%,而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却达到50%,如下图可见清楚。
(二)温州民间借贷高利润背后隐藏着高风险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市场在当前中国广大地区还是比较活跃的,特别是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渠道之一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普通民众放弃将闲置资金存放于银行而选择民间借贷这样的投资渠道也不在少数。然而,民间借贷背后蕴藏的高风险,在这场洪流中,在高利润诱惑面前,很多人不是无法预估到,而是自欺欺人地选择了忽视,从而让自己走上了不归路。民间借贷存在高风险,稍有不慎即陷入借贷纠纷中。口头借贷,借款人不承认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跑路,因无担保人,催款无门;借据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不受支持;借款人承诺月息超过10 %,而实际兑现难度极大;计算复利,借款人陷入偿债无底洞等等。①
在不断的紧缩政策下,企业主不断因资金链断裂出走。温州市政府提出做大做强,规模效益多元化投资,不少企业盲目投资。在宽松的政策背景下企业还能维持生产经营,紧缩政策之下,企业就容易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借不到银行的钱,当然去民间借。但是在今年持续的紧缩政策之下,资金成本持续增加,高额的利息让不少企业走上了不归路。高利贷会在中国大面积存在和蔓延是因为中国民间资本需求强劲,然而当前我国金融业等虚拟经济相对滞后,如此资金就会流向更大利润空间的"高利贷行业",从事实体经济的人们也会转而投入"高利贷行业"。这个状况如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金链断裂后,危机就容易爆发。
二 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政府管制的思考
首先,我国的制度设计和金融体制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和企业的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使银行部门成为私人贷方与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偏好配置金融市场提供了便利。而民间借贷的兴起,无疑分散了国家对资金垄断和调控的能力。为了维护这种体制性的需要,现行金融法规、政策均严格控制非国有银行和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和业务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②
三 政府管制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当前政府要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的目的在于让整个市场更高效有序运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正常地运行。此外,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也应当将其纳入监控范围,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
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鼓励,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同时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并为发展民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地方性机构争取政策和空间。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③
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来看,首先要说到法律风险的预防。第一,若发生借贷行为,最好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借贷。利息约定一定要合法,最高不能够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第二,要注意诉讼时效,大额度借贷,最好要求提供担保,出借款项打入借款人的账户是最为稳妥的。借款合同成立后可以不履行,在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前,出借人通过某些渠道得知借款人的某些情况将影响其未来的偿债能力,重新评估了借贷风险,认为若按照原来借款合同正常履行,到期收回本息的风险将会增加,因而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因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借款行为的实际履行才能生效,因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成立后可以选择不履行,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借贷合同关系公证,向公证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书面材料。
结语
埃里克森说:世界偏僻角落里发生的事可以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应当指出,本文从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入手,从一开始对民间借贷这一金融形式出现的问题进行阐述,因而忽略对其优势的陈述,我们应当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并不走极端,循序渐进,并能够在道德不失范的前提下的财富最大化的轨道上,应当是我们期待的最为理想的进路。
注释:
① 周淑娟.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前沿》.2011年17期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
2、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
四、结论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借贷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新的特点。无可置疑,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难以突破发展的瓶颈;再加上国家对其监管上的疏漏,在现实中出现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民间借贷发展的理性之路。民间借贷是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它的规范涉及法学、金融学和伦理学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民间借贷法》的制定一定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环境,迎来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共荣。
参考文献:
2、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3、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
借给别人钱只有转账记录一般是不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文章屋网 )
民间借贷不还钱的处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