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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收获合集13篇

时间:2023-10-20 09:53:16

公益活动收获

公益活动收获篇1

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损益是否来源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该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三)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应该考虑该项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项或业务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比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又比如,上市公司由于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入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2.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还应该考虑损益金额的大小。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即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于一些明显可归于非经常性项目、但金额较小的损益,为了简化起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但是,如果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了50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仅占当期净利润的0.1%,如果公司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超过6%,但扣除该项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低于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50万元,会使公司达到了发行新股的最低条件,扣除后该公司就失去了发行新股的资格。所以,应将多收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业务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比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3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因此,本年获得的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含的项目

在《问答》中,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分别按照“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进行了解释。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包括的项目有:(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3)资产置换损益;(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包括的项目有:(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委托投资收益;(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充分说明其原因以及涉及的金额。《问答》并没有列举全部的项目,但强调公司在具体判断时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合理地进行。以下拟对非经常性损益可能涉及的项目做一简要分析。

(一)商品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商品经营活动中显失公允的关联购销交易产生的损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基础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现象。但很多公司基于利润指标的考虑,在关联交易中往往采用不合理作价的方式为公司增加利润。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在计算财务指标时应该将由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水分予以扣除。但是,在扣除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损益时,应该按照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分别确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属于公司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经常性发生的业务产生的损益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只应该扣除关联交易作价与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差额损益,如商品经营活动中包括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土地的租赁、各种辅助性劳务的提供等交易类型。

2.资产的处置或置换损益以及债务重组损失。公司为生产经营所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公司进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基础,作为生产型公司购置资产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或置换以获取利润,处置或置换此类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也是很低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也是经营活动中偶然发生的损益。因此,对于企业由于处置或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损益以及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该剔除在经常性损益之外,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3.有关资产的盘盈或盘亏。资产盘盈或盘亏应该是属于公司偶然发生的业务,由此产生的损益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4.资产减值准备。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公司不应该将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看作非经常性损益。

5.补贴收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返还。对于公司获取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财政补助等其他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地判断:(1)根据获得补贴收入或享受税收优惠、返还的期限,判断公司能否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获取这些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比如在连续3年或3年以上的期限内)连续地获取这些收益,则可以认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构成了公司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内容。(2)根据相关收益取得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如果没有审批文件,或属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即使能够在很长的时期内可以获得,也不能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比如,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每年均有大量的进出口业务,则公司每年收到的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虽然在会计处理时作为补贴收入,也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处理。

(二)投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发生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基本类型,由此获取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对于上述三部分收益能否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应该根据其形成的具体来源进行分析:

1、公司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进行各种长期投资,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内转让以获取价差收益。因此,通过对外的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正常投资收益,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转让持有的长期投资属于特殊业务,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否则无法合理地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则可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归属于公司的经常性损益。

3、公司进行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委托投资)其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短期内的差价收益。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收入和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从而可能导致部分资金闲置。因此,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而不是借入的资金直接进行而非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则可以将此类投资产生的收益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处理。

4、如果公司发生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应该作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产生的收益高于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应该将实际获取的收益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筹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如果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可能获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则可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冲减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但是,由于财政贴息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三年,因此,应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进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如果公司在向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拆入资金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高于或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3.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多的公司,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四)其他项目

1.营业外收支项目中,公司发生的诸如捐赠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收入或支出、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收支项目(不含上面已经提及的项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不大,属于偶然发生的事项,因此均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但公司支付的学校经费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认为是公司需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2.追溯调整的影响数。由于公司会计政策在制订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由于变更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的变化,应该作为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公司由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按照现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应该在收到时冲减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补贴收入,严格说也是公司的一项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该先以利润表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后再结合纳税调整因素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扣除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后即可得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因此,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计算方法看,由于所得税返还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无需考虑所得税返还的影响。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公益活动收获篇2

一、以权益净现率为核心的财务指标体系简介

笔者曾提出权益净现率是一个相对于权益净利率来说更加综合完整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在评价企业获利能力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获现能力的体现。维持企业正常持续和发展的两个重要条件分别是足额的利润和现金流,权益净利率只是单纯地反映了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而现金是企业的血液,现金的循环运动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和资本增值实现的关键环节。现金周转的任何阻滞都会导致企业“供血”不足,轻则造成财务困难;重则造成财务危机。现存的财务指标体系都是将权益净利率作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心指标,然而权益净利率的计算只是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分配表信息结合起来,未包括重要的现金流量表信息,因此权益净现率的提出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以权益净现率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基本框架如下:

权益净现率=现金净流量/权益

=(净现净流量/净利润)×(净利润/权益)

=现金指数×权益净利率

对上述公式的两个主要分解因素继续进行分解,可以得出权益净现率等于现金指数、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的乘积。分析者可以利用这一套指标体系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在每一层次上进行财务比率的比较和分解。通过与上年的比较可以识别变动的趋势,通过同业比较可以识别存在的差距,分解的目的是识别引起变动或差距的原因,并衡量其重要性,为后续分析指明方向。本文就是对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比较来分析该公司2008年财务真实状况,并识别该公司变动的趋势。

二、案例数据分析

A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水电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发电业务,2007年和2008年A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如表1所示。

与去年相比,净资产的获现能力和获利能力降低了1.691%。其中不利因素是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现金指数都降低了,利用连环替代法可以定量分析这几项指标对权益净现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按2008年销售净利率计算2007年的权益净现率

=44.6274%×16.63%×1.5625×0.0512

=0.5937%。

销售净利率变动影响=0.5937%-0.8182%=-0.2245%。

按2008年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计算2007年权益净现率

=44.6274%×15.2532%×1.5625×0.0512

=0.5446%。

总资产周转率变动的影响=0.5446%-0.5937%=-0.0491%。

按2008年度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和权益乘数计算2007年权益净现率

=44.6274%×15.2532%×1.5370×0.0512

=0.5357%。

权益乘数变动的影响=0.5357%-0.5446%=-0.0089%。

最后根据以上计算得出现金指数变动影响=-0.8728%-0.5357%=-1.4085%。

通过上述连环替代法计算,可以得出结论,最重要的不利因素是现金指数的降低,使权益净现率减少了1.4085%;其次是销售净利率的降低,使权益净现率减少了0.2245%,其他因素对核心指标的变动影响很小,从重要性考虑,可以忽略不计。接下来对这两个重要因素进行分析,以此得出2008年度权益净现率减少的具体原因。

(一)销售净利率因素

销售净利率的变动,是由利润表的各个项目金额变动引起的,2008年度A公司的销售净利率比2007年减少了16.8778%,影响销售净利率的主要因素有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对比2007年数据和2008年数据如下:

销售收入2008年较2007年有所提高,但是2008年的净利润却比2007年减少了1 442 109 667。比较两年的销售收入发现,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变化较大的是利润。因此可见,在2008年A公司的成本费用比上年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基本法则,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就必须苦练内功,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行生产经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分析者可以对数据进一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得出具体影响盈利能力下降的原因。

(二)现金指数因素

现金指数波动对权益净现率的影响达到1.4085%,因此它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文将详细分析,对现金指数进行分解,可以主要从三方面现金流量下手。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一般而言,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应占较大的比重,经营活动中的购、产、销等经济业务的协调发展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这些业务要保持良性循环,必然会引起大量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成为引起现金流量变动的主要原因。2008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比2007年高出1 669 245 381元,说明A公司现金适应能力较强,通过经营活动收取的现金增加了,体现了企业稳定的经营活动对投资和理财的支持能力;也说明现企业成长和支付能力较好。对2008年A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比率分析,主要评价经营活动的盈利质量,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计算数据来源于A公司2008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主营业务收现比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主营业务收入

=22 452 647 041.96÷8 807 092 497.47

=2.5494

A公司2008年收到的销货现金大于本期的销货收入,说明企业当期的销货全部变现,而且收回了部分前期的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成本付现比率=购买产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

=12 950 035 707.82÷3 411 160 683.31

=3.7963

A公司2008年购货现金大于主营业务成本,表明公司有可能不仅支付了本期全部货款,还偿还了前期的欠款,虽然现金流出增多,但也可能因此而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

=6 593 194 108.14÷8 569 498 547.67

=0.7694

A公司2008年,每1元的流动负债有0.7元的经营现金流量保障,此值高于预警点0.5,因此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运营健康,不过此值应该是越大越好。总的来说,2008年A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2007年有所增加,通过上述三个指标的测算,可见经营活动的盈利质量,支付能力、偿债能力良好,企业运营健康。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投资活动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从中不仅可以显示企业投资能力,也可以表明企业的发展能力。尤为重要的是,现金流量中投资活动不仅包括对外投资,还包括对内进行的长期资产投资。所以,通过对投资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可以直接了解企业在年度内是否进行了厂房、设备的扩建、更新或改良等行为,是否购买了股票和债券,是否通过处理长期资产而取得了现金等。A公司2008年度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比2007年度增加了12 023 774 499元,说明该企业2008年很可能收回了以前年度投资。现在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比率分析,通过对该公司2008年主要投资活动的收益质量来评价。(计算数据来源于A公司2008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现金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

=335 580 382.48÷439 191 751.1

=0.7641

A公司每1元的投资收益,实际收到0.76元的现金,这个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所实现的变现投资收益越多,投资收益风险越低。

投资成本回收比率=收回投资收到现金/长期投资

=14 294 985 657.84÷6 655 856 013.61

=2.1477

对于投资成本回收比率,该比率越大,投资成本的回收期就越短,投资成本收回的风险也就越低;反之,比率越小,投资成本的回收期就越长,投资成本收回的风险也就越大。A公司2008年的投资成本回收比率比较高,说明其投资成本回收期短,投资成本收回的风险低。总的来说,A公司2008年的投资活动收益质量较高,投资活动比较健康。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2008年度A公司的筹资活动净流量比上年减少了

14 296 131 318元,在总的现金净流量变动中占很大一部分,因此需要重点关注整年的筹资活动,现在对比2007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明细。

分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从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可以了解该公司的筹资活动。如果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入量大幅度增加,则该公司可能在扩大其经营规模,说明公司现有的资金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而企业获得了新的市场机会或者大的项目需要从公司外部大量筹集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除了与其它公司所共有的贷款等间接融资功能以外,还有一项特有的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功能,如果某一会计期间该上市公司实现了在股市上的融资,将使该期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大幅增加。

A公司2008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明细与2007年比,有重大变动的项目主要是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两项在2008年都有下降,可见在2008年没有大量筹资资金涌入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自身有足够的现金来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者没有大的投资项目需要大规模筹资。因此,2008年度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集中于以前年度权益筹资现金股利的分配和负债性筹资利息的支出。总的来说,2008年企业现金流量正常,目前对经营活动的依赖较大。

三、结语

利用权益净现率为核心的财务指标体系来分析企业的财务数据,更加全面和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体现了权益资本获利能力的同时也体现了其获现能力。通过指标的层层分解,通过与历史数据的对比,能找到数据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本文中的A公司,如果只分析其权益净利率,就只能得出该企业获利能力如何,所能发现的问题也仅限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而引入了现金指数以后,财务指标就同时揭露了其2008年现金流量变化的具体原因,这样有利于信息使用者通过财务指标得知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通过对权益净现率这一全新指标的案例分析,可以探索出一条使用这一指标进行企业综合财务状况分析的道路,也为这一指标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张先治.财务分析[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公益活动收获篇3

一、 产融结合型企业利润结构质量分析体系中若干新概念的界定

利润结构质量分析体系已经为分析企业利润质量奠定了基础,而且随着产融结合型企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金融资本在产融型企业中所占的地位会越来越大,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资产配置中结构性的改变,必然会导致利润结构质量分析体系发生改变。因此,需要对新的概念进行界定。

1. 实体产业核心利润。实体产业核心利润是产融型企业使用经营性资产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经营性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商业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其他资产。实体产业核心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实体产业核心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 产融结合金融收益。产融结合金融收益是产融型企业股权投资于金融企业而获得的收益。因此,应在投资收益下设置“产融结合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相关明细科目,来反映产融结合的金融收益。

划分产融结合带来的金融收益的依据:首先,应明确产融结合金融收益来自于的资产项目。第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只是涉及短期投资,故将其排除。第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只是对债券的投资,也将其排除。第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于核算企业长期持有的对股票(小比例)和债券的投资,包含对金融企业的小比例的股权投资,故设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科目。第四,按照准则要求,将投资金融业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反映。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即达到重大影响或以上的影响程度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因此,投资于金融业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科目反映。其次,按照现在会计科目的分类惯例:投资收益下划分为成本法收益、权益法收益、转让收益等。因此,设置“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成本法收益”、“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收益”、“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转让收益”科目,反映产融结合金融收益。基于以上的分析,产融结合金融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产融结合金融收益=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成本法收益+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收益+投资收益――金融类投资收益的转让收益。

3. 投资实体产业收益。投资实体产业收益是产融型企业从事非金融类的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投资实体产业视为多元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科目反映。对投资实体产业的收益衡量由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成本法收益、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权益法收益、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反映。投资实体产业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实体产业收益=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成本法收益+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权益法收益+投资收益――非金融类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

建立投资实体产业收益指标原因:第一,为衡量产融型企业从事实体产业多元化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第二,此指标与实体产业核心利润形成互补,由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共同反映产融型企业经营类资产所产生利润。

4. 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是产融型企业使用金融资产从事日常金融理财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因此,产融型企业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计算公式为:

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金融资产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处置收益。

5. 经营类利润与金融类收益。经营类利润与金融类收益分别反映经营类资产与金融类资产带来的利润。

经营类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商业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等其他资产。金融类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

经营类利润=实体产业核心利润+投资实体产业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类收益=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产融结合金融收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融类资产减值损失。

二、 利润结构的资产增值质量分析

资产增值的质量主要体现在资产转移、处置和持有过程中的质量。对利润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匹配性进行分析,能够判断产融型企业经营类资产和金融类资产的相对增值质量,从而对产融型企业资产增值对利润的贡献性进行评价。

1. 两类资产的增值质量分析。为评价产融型企业经营类资产的增值质量,建立了经营类资产报酬率指标。

经营类资产报酬率=经营类利润/平均经营类资产×100%。

为评价产融型企业金融类资产的增值质量,建立了金融类资产报酬率指标。

金融类资产报酬率=金融类收益/平均金融类资产×100%。

对于金融类资产来说,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他们在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上有很大不同,会使利润产生很大差异,所以要特别注意。

2. 资产管理对利润影响分析。通过比较经营类资产与经营类利润、金融类资产与金融类收益之间相对盈利能力的差异,便可以对资产管理对利润的影响进行分析。

(1)经营类资产的盈利能力与金融类资产的盈利能力基本相当。在这种情况下,产融型企业经营活动与金融活动的效率基本一致,表明企业对经营类资产和金融类资产的管理效率相当。此时,产融型企业应该提高现有经营资产和金融资产的运营效率,以提高未来两类资产的盈利能力。

(2)经营类资产的盈利能力小于金融类资产的盈利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产融型企业金融活动效率高于经营活动效率,表明经营类资产的盈利能力较低,经营类资产可能存在不良占用,周转缓慢、产品销售不畅等。因此,产融型企业应减少经营类资产的不良占用,加速经营类资产的周转速度,扩大产品销量等,甚至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以提高经营业绩。同时,金融类资产的盈利能力高也有可能是对产融结合金融收益、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进行虚假确认,这样的确认会对未来企业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经营类资产的盈利能力大于金融类资产的盈利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产融型企业金融活动效率小于经营活动效率,表明金融类资产的盈利能力较低,也有可能是产融型企业在确认金融类资产减值损失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方面存在随意性。如果产融型企业从事金融活动带来的收益持续下降,应考虑是继续持有金融资产和参股金融业的股份,还是将其出售,或者加强对所投资金融企业的管理以提高金融活动带来的收益。同时,经营类资产的盈利能力高表明经营类资产的不良占用较少、周转速度较快、产品销售顺利等。

三、 利润结构的现金获取质量分析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是评价产融型企业现金获取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在权益法下确认企业对外投资时,由于被投资方不会将利润完全作为现金股利分配,所以,企业投资收益所获得的现金一定会小于所对应的投资收益数额,这部分投资对于现金获取同样重要。对于产融型企业而言,经营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金融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企业利润的保障。

1. 经营类利润的现金获取质量分析。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分析中不考虑此项目,仅需要考察实体产业核心利润、投资实体产业收益的现金获取能力。因此,建立了经营口径核心利润指标和经营类资产现金回款金额指标来评价经营类利润的现金获取能力。

经营口径核心利润的计算公式为:经营口径核心利润=实体产业核心利润+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其他长期资产摊销额+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

经营类资产现金回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经营类资产产生现金流量=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 金融类收益的现金获取质量分析。由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融类资产减值损失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分析中不考虑此项目,只需分析产融结合金融收益、非产融结合金融收益的现金获取能力。因此,建立了金融口径核心收益指标和金融类资产现金回款金额指标来评价金融类收益的现金获取能力。

金融口径核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金融口径核心收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

金融类资产现金回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融类资产产生现金流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取得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 产融型企业盈利模式与现金获取质量关系。根据产融型企业经营类资产与金融类资产各自在资产总规模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可以将产融型企业类型划分为经营主导型、金融主导型和经营类资产与金融类资产比较均衡的经营与金融并重型(详见表1)。对产融型企业资产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企业的盈利模式,进而分析在不同的盈利模式下现金的获取质量。

在对利润结构的内在质量分析、利润结构的资产增值质量分析、利润结构的现金获取质量分析后,构建产融结合型企业利润结构质量分析体系主要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四、 结论

对利润结构的质量分析,是企业财务质量分析的重要内容,本文改变了现有财务报表分析体系,不仅考虑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各主要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考虑了产融结合型企业利润结构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本文研究表明: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通过结合本企业自身的特点可以建立一些新的财务指标,重新构建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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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葛家澍,叶丰滢.双重计量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新探索――以一个设想的例子表达我们的建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8-45.

[3] 黄晓波,张袁媛.企业的利润结构与可持续增长――基于A股竞争性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6):26-33.

[4] 李玉菊,张秋生,冯卫东.以企业资源为基础的财务报表体系研究[J].会计研究,2011,(5):18-23.

[5] 李心合.公司财务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路径[J].财务研究,2015,(1):12-24.

[6] 李心合.财务报表分析框架需要重大调整[J].财务与会计,2014,(1):1-1.

[7] 钱爱民,张新民.新准则下利润结构质量分析体系的重构[J].会计研究,2008,(6):31-38.

[8] 钱爱民,张新民.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9] 王秀丽,张新民.企业利润结构的特征与质量分析[J].会计研究,2005,(9):63-68.

[10] 谢德仁.财务报表的逻辑:瓦解与重构[J].会计研究,2001,(10):30-37.

公益活动收获篇4

“损益”是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预测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仅是准则意义上的“确认损益”,不能反映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其中还包括不影响正常获利能力的“非经常性损益”。

在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是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首次提出的。此后,2001年,中国证监会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门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问题规范性意见;2004年修订了2001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文件;2007年对2004年版进行了修订,2008年对2007年版了修订意见。仅9年的时间,有关“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范就出现5版,修订了4次。

显然,“非经常性损益”对报表编制主体与报表使用者无疑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非经常性损益”关系到企业的形象――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对两权分离的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毕竟企业归股东所有,股东将资本委托给经营者,其目的是资本增值;经营者接受股东委托,经营资本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是否增值的主要标准(不是唯一标准)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但企业的净利润并非完全来源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有一些来源于非常活动。如果投资者误将非常活动带来的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理解,可能对企业未来的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蒙受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历史变迁(表1)

二、从定义变迁看“损益”观念的转变

虽然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规范文件有5版,但定义只有3版。由此可见,“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相对稳定、成熟。

(一)1999年,初次定义“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该定义在我国会计改革中的历史意义是对“损益”观念的重大革命。“净利润”能够反映企业过去的业绩、展望未来的获利能力,但是,“净利润”仅属于会计“确认损益”,不能等同于“盈利能力”。

因为“净利润”中还有不影响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损益,这种损益不具有可持续性,不能作为正常损益对待,否则,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为未来获利能力作出错误的判断。

该定义的缺陷:将正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损益的判断标准定义在损益发生的频率上――偶发损益。有些损益并非偶发,但也不影响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如果将这些损益作为正常损益对待,也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未来作出错误的判断。

(二)2001年对1999年定义的修订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修订后的定义不再单纯以损益发生的频率作为划分正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开始强调损益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损益,或者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影响正常盈利能力的真实性与公允性的收入与支出。

该定义将“准确考核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理念融入其中①,将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影响准确评价企业获利能力的损益列入其中,防止投资者错误地理解“正常性损益”,弥补了初次定义的缺陷。

该定义的缺陷:容易使人对“非经常性损益”作出错误的理解,即“非经常性损益”是影响“正常盈利能力”真实性与公允性的“虚假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含在会计准则确认的损益中,并非虚假或不公允,只是这种损益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没有可持续性。

(三)2004年对2001年定义的修订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的特殊性,影响了反映公司正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修订后的定义弥补了2001年定义的缺陷,不再将“非经常性损益”与真实性、公允性挂钩,强调“非经常损益”对正常获利能力的影响。

该定义更加突出从“净利润”中分离“非经常性损益”的目的――反映公司正常经营、盈利能力,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未来作出准确的判断。

三、从内容变迁看“损益”观念的转变

在短短9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内容进行了4次修订。一方面是由于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会计准则对“净利润”确认的变化。

(一)1999年首次提出从“净利润”中分离“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

非经常性损益内容:主要是利润表中的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②。

当时,企业经济业务比较单纯,复杂的重组业务与资产置换业务还较少见,“净利润”的构成主要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对投资者理解企业获利能力影响不大。

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许多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采取复杂的重组、置换等手段,报表利润剧增,但企业获利能力却无显著的改善,许多收益属于“运作收益”。

(二)2001年对1999年的内容进行了重要的修整

就“非经常性损益”作出专门的解释,并对其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将营业外收支以外的非正常或不影响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损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防止投资者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作出错误的判断。如表1中的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投资损益。

这次对“非经常性损益”内容的扩展,使人们对“正常损益”有了新的认识――“正常损益”并非“净利润”-/+“营业外收、支”:在营业收入中存在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允的收益与资产置换收益;在财务费用中存在资金占用费;在投资收益中存在着非本企业所能控制的委托投资收益。

这次修订,将“非经常性损益”分离,从“净利润”引向“营业利润”,打破了利润表结构限制――正常损益≠营业利润。

这次修订的主要原因还是会计规范的变更。2000年12月,财政部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5个容易被利用粉饰报表损益的准则;对有关重组业务回避了公允值;颁布了完整的会计行为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会计规范的变化,导致“非经常性损益”中不再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收捐赠收入、资产置换损益。因为这次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提高“损益”的可靠性,防止重组收益计入利润表:不再确认资产置换损益,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接受捐赠收益计入权益,但将债务重组损失和捐赠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些会计改革举措提高了“损益”的可靠性,但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会计确认的合理性。

(三)2004年对2001年的内容进行了微调

将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

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粉饰获利能力的现象进行补充。

(四)2007年对2004年的内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与我国进入世贸组织的背景,要求我国企业财务报表提高国际通用性。这次会计改革,对确认计量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影响到“非经常性损益”内容的重大调整。

增加了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这是由于《企业合并准则》要求对企业合并中的“负商誉”确认当期损益所致。这种收益属于重组收益,与营业活动无关,不影响未来获利能力。

增加了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这种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但与营业活动无关,且属于偶发事项,不影响未来获利能力。

增加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这是由于《合并报表准则》的要求。这部分损益也属于重组损益,不能作为正常损益,但在合并报表中并入了相应的收入、费用等项目。

增加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这是由于《新准则》积极贯彻谨慎性原则充分确认预计负债所致。但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预计负债确认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

这次调整的重大缺陷是忽略了“虚拟损益”③的存在,将其保留在“正常损益”中:《新准则》在利润表中对重要的“虚拟损益”单独列示,以便报表使用者从“净利润”中分解出“实现损益”④,使企业获利能力的评价和预测更加合理、有效。

《新准则》下,利润表中的“虚拟损益”主要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新准则》将公允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营业损益,但该项损益对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持有期间,由于市场原因、技术原因、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资产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十分明显,但因资产尚未处置,因此,只能作为估计损失(只有在资产处置时,资产损失才能被真正确定),该项损失对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新准则》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是按享有被企业净利润份额确认,这种收益属于“林中之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虚拟损益”是贯彻“相关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产物,对企业现实经济利益与未来获利能力影响不大。“实现损益”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与“净利润”的区别在于前者剔除了谨慎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在损益确认中的估计成分。

此外,这次调整还将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成本负差额导致的利润增加留在了正常损益中。这种收益与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相同,均属于重组收益,与营业活动无关,不影响未来获利能力。

(五)2008年欲对2007年内容的缺陷进行完善

将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纳入“非经常性损益”。

将“虚拟损益”纳入“非经常性损益”: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将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的损益视为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损益,纳入“非经常性损益”。

将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视为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损益,纳入“非经常性损益”。

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将“虚拟收益”纳入“非经常性损益”时,是否应将“虚拟损失”减计“非经常性损益”,以使“虚拟损益”的概念更完整?但是,在“虚拟损失”中包括:以“公允值为基础的持有损失”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持有损失”,两者都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还是只包括公允值为基础的持有损失?

【参考文献】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Z].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Z].2004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4〕4号.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Z].2007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7〕9号.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证监会[Z].2008.

[5]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6] Presentan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2008.

[7]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gs,2008.

陈敏教授简介

公益活动收获篇5

一、盈利能力概念的界定

企业的盈利能力,即企业利用各种经济资源赚取利润的能力,它是企业营销能力、获取现金能力、降低成本能力及回避风险能力等的综合体现,也是企业各环节经营结果的具体表现。

分析盈利能力时,利润额的高低并不能衡量盈利能力的强弱,因为利润额不仅取决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业绩,而且取决于生产、经营规模,经济资源占有量,投入资本,以及产品本身价值等条件的影响。即使在同一公司,利润额也受到各个时期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变化的影响。因此不同规模的公司间或在同一公司各个不同时期,仅对比利润额的高低,不能正确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强弱和评价公司素质的高低。所以我们在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时,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还要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即从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与利润额配比关系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关注企业盈利能力质量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非财务因素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

(一)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分析

生产经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一定的营业收入或消耗一定的资金而取得的利润额。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赚取利润的能力,它是企业最基本的盈利能力,是其他盈利能力的基础。关心公司盈利能力的各方信息使用者都非常重视生产经营业务盈利能力,因为它是衡量总资产报酬率、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也是同一行业中各个公司之间比较工作业绩和考察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1.企业的规模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企业规模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它表明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商品在企业内集中的程度,反映生产和经营能力的大小。一般来说凡是构成企业规模的要素都可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大致有:企业职工人数、企业的设备和厂房的实物数量,企业固定资产原值、销售额、利润额、原材料处理能力,以及用年产量和年产值表示的企业综合生产能力。

2.企业的产品结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产品结构是指企业所经营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规格、型号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质的联系和量的比例关系。产品结构的变动影响企业的全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围绕着产品展开的。

3.企业营销能力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营销能力仍然取决于企业根据其内部和外部环境所制定的营销策略。如果企业能以适当的产品、适当的价格,采用适当的分销渠道、适当的方式销售给尽可能多的买者,并使之较为满意,则企业的盈利能力就会随之增强。

4.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资产,资产的各种形态应有合理的配置,并有效运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也就是对资产不断运用的过程。公司在一定时期占用和耗费的资产越少,获得的利润越大,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经济效益越好。只有公司的资产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公司的发展才会处于有利地位。

(二)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质量因素

盈利既指企业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收益数据,又指企业实际获得的收入和利得。企业的收益质量,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小和真假虚实而言的,也就是企业通过财务报告反映出来的经营业绩的可靠或可信程度。企业的盈利是人们根据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相关原则,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反应,因此它不仅受到企业本身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如下:

1.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于收益是会计人员利用一系列的会计政策计算出来的,而同一类型的经济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利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计算出来的收益就会产生差异。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对收益的质量会产生影响。

2.企业现金的保障程度

在商业信用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首先收现能力便成为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当期收入与现金流入同步,就说明收益质量较高;如果当期的收入是建立在应收账款大量增长的基础之上,则其质量不得不令人怀疑。一般认为,会计收益的现金保障性越强,其未来不确定性就越低,会计收益的质量也就越高。

3.盈利的持续性

持续性会计盈余是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的体现,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强的预测价值,而暂时性盈余和价格无关盈余没有持续性,因此对企业未来收益无预测价值。收益的持续性越强,收益质量就越高。

(三)企业盈利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

企业的盈利能力虽能在当期的财务指标中得到反映,但企业的盈利潜力和未来的盈利能力就不能在企业当期的财务指标中得到反映,我们要借助一些非财务指标来反映企业的盈利潜力和未来的盈利能力,全面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

1.市场占有率

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与其他企业比较而言的。企业的盈利能力高于还是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决定于它的竞争地位的高低。竞争地位的优劣,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成本低、质量好的产品必然有广阔的市场。因此,市场占有率可以间接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顾客满意度

顾客满意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以后,基于购买前对产品质量的预期而产生的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打造优秀的品牌离不开消费者对所购产品和服务的满意,顾客满意导致顾客忠诚,从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3.企业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企业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是靠不断创新来维持的。因此,在关键技术和成本改进方面的创新能力和适应技术变革的能力,是公司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4.雇员培训

雇员培训,是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资,它和企业的长期盈利相关联。提高雇员胜任工作的能力,是企业提高盈利能力的途径之一。所以不管是对新职工的上岗培训还是对原有职工的后续培训都是企业获得未来获得盈利的一种投入,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

三、企业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的选择

(一)企业盈利能力财务指标的设计与选取

1.销售毛利率

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流转额的初始获利能力指标,可以用销售毛利率表示,即销售毛利与销售收入净额的比率。通过指标对此可以揭示公司在定价政策、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优劣势和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实力。销售毛利率是毛利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表示每一元销售收入扣除销售产品或商品成本后,有多少钱可以用于各项期间费用和形成盈利。

2.营业利润率

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本身的获利能力指标,可以用营业利润率表示,即息税前利润与销售收入净额的比率。公司经营活动本身的获利能力来源于税前利润,同时,受公司资本结构不同的影响,即使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财务费用水平也有所差异。为了消除筹资决策对经营活动获利能力的影响,应将财务费用考虑在分子内。从另一角度理解,财务费用是公司在经营期内创造的分配给债权人的利润。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其中,营业利润是指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带来的、未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利润。但在实务中,通常扣除利息,即直接用利润表上的“营业利润”数据。这一比率的意义在于恰当地分析企业经营过程的获利水平,这是最基本、最稳定的获利,以避免企业财务杠杆程度、投资损益和非常项目的影响。

3.税前利润率

税前利润率是利润总额与营业净收入的比率,又称销售利润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税前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净收入×100%

营业利润是考核营业业务所获取利润的能力,税前利润率的分子在营业利润基础上加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分母一般为产品(商品)销售净收入。这个指标表示公司在一定时期每实现百元销售收入的最终获利水平,因为利润总额含有临时波动的营业外收支因素,是指标的变化不稳定,但对于短期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讲,这个指标会对他们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影响。

4.总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收益率是利润总额和利息支出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公司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其中,分子包括利息支出,是指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和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利息费用。

这一比率的意义在于: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水平,既包括经营获利,又包括投资获利。通过总资产收益率的趋势分析和同业比较分析,可更好地把握企业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5.长期资本收益率

着重从长期、稳定的资本来源角度分析长期资本的获利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本收益率=收益总额/长期资本平均占用额×100%

其中,收益总额=息税前利润-短期利息,长期资本平均占用额则是期初、期末长期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

6.成本费用利润率

它反映了企业所得利润与花费的成本费用的配比关系。这个比率越高,说明企业为获取利润花费的成本费用越少,它是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所以我们选取这个指标来说明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越小,成本费用控制得越好,盈利能力越强。

7.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其中,净利润是指税后净利。平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一比率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企业为所有者总权益赚取利润的能力。

8.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表达了企业资本即所有者权益的保全和积累增加比率,反映的是企业规模扩大和实力增长的情况。资本增值就是“本钱”增大。用以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由于所有者权益总额归投资者所有,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等于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表示资本保值。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大于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表示资本增值。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一般认为,资本保值增值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债务越有保障,该指标通常应大于100%。

9.普通股每股收益

普通股每股收益主要是用来衡量股份公司普通股股票的价值,每股盈利越高,获利能力越强,普通股股价就越有上升的余地。计算的公式如下:

(普通股每股收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100%

之所以扣除优先股股利,是因为它归属于优先股且优先于普通股。“发行在外”的含义是:要扣除库藏股,分母之所以要取加权平均值,是因为分子(利润)是“全年”实现的;而分母(股数)则在年内可能变化,如因新股发行而增加。

(二)企业盈利能力的非财务指标设计与选取

1.市场占有率

市场占有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企业某种产品在某一具体市场上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占同期该种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总销售量或总销售额的比重。其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占有率=本企业某种产品在某市场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同期该种产品在市场上的总销售量或总销售额×100%

市场占有率表明了本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反映了企业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控制能力,与企业产品销售收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2.消费者满意度

消费者满意是指消费者对其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已被满足的程度的感受。保持消费者的长期满意度有助于客户关系的建立,并最终提高企业的长期赢利能力。这是一个定性指标。

3.核心人才比率

指企业核心人才占全体员工数的比重。核心人才指企业的技术专家、研究开发人员等。该指标越大,反映企业拥有的核心人才越多,企业对核心能力的培育能力越强。计算公式如下:

核心人才比率=核心人才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100%

4.研究开发经费比率

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率。该比率是评价企业能否保持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只有保证较大力度研发经费的投入,才能获得新的科技成果,企业才能不断保持并提高盈利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研究开发经费比率=当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00%

5.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

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状况,反映了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只有在不断的技术创新中,企业才能获得持续的盈利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当期研究开发费用/上期研究开发费用×100%

6.新产品销售率

是新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它反映了企业厂新产品的经济效益,在企业经济效益中所占的比重。在一定层面反映了企业的创新所带来的盈利。计算公式如下:

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销售收入/全部销售收入×100%

参考文献:

[1]董志明.关于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评价指标的改进.财会月刊,2008.12:102-103.

[2]贾淑蓉.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研究.重庆商学院学报,2006.4:84-85.

[3]陈选娟,李晓明.股份公司财务报告理解与分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121-122.

公益活动收获篇6

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 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 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 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公益活动收获篇7

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

今年10月1日,与土地权利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就要实施了。《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构建了土地物权体系。目前,应当以《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宪法为基础,从以下几方面逐步推进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征收征用不可为特定对象谋取私利

顾名思义,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利益。从受益者来说,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某个范围内社会公众或大多数人可以普遍享受到的一种好处,以区别于个人、组织、团体、党派等非社会公众的利益。按此标准,国家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应属于“公共利益”的构成范围。

公共利益的共享性决定了征收征用行为不得用于为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同时也排除了某一特定方因征收征用行为得益而以另一特定方受损失为代价。在美国,公共利益(公共使用)一般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科学及文化教育设施。但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另一些少数人使用,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

这就需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区分开来。对于一般性建设用地,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并可保留农民集体土地性质,允许农民以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即使对于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等用地,也不应过分强调征地的强制性和政府的单方意志,而应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特别要排除一些地方政府不分青红皂白,将招商引资项目统统作为公共利益,无限制征收征用土地的做法。

征收征用也不适用于直接追求商业利益的经济活动

商业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这是被普遍接受的。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肯定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也认为,公共利益具有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只有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时,才产生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决定了那些营利性的商业开发活动不能动用征收征用权。

事实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开发本身,只是商业开发所需用地不应动用国家征收征用权来强制解决,而应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平等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只有那些公益项目才可以动用征收征用权来获得土地。需要特别指出,经济发展对公共利益的基础保障意义,并不意味着一切经济发展活动都可以构成“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实际上把一切经济发展和建设活动纳入“公共利益”范畴,显得过于宽泛。笔者认为,不宜笼统地界定经济发展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否则将使“公共利益”丧失其作为征收征用权限制的实质意义。

公共利益不禁止非公共利益的附带实现

市场不能自动实现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因此,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但政府的作用主要通过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身份来体现,它不可能自己去实施每一项公共事业,必然要借助各种经济实体(比如开发商)去完成这一使命,也就是要把征收征用的财产(比如土地)转移给它们。

例如,政府征收土地交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垃圾处理中心,该企业在完成建设任务后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也从中获得了利润,这并没有违反土地征收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判断一个征收征用行为是否满足“公共利益”条件,关键要看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即征收征用及随后的建设行为是否主要为了让社会公众受益;而不在于这个公益目的实现过程中也让特定的企业或私人获益。

公益活动收获篇8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而借贷收益关系的投资者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企业或他人而形成借贷收益关系,并通过享有债权来获取收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收益的方式不同。

债权收益是一种约定收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好的利息作为收益。当公民将货币借贷给公司或企业,不论公司或企业经营业绩如何,其约定的利息是不变的。因此,债权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风险小的特征。譬如,公民认购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债权收益,就是按事先约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权收益是一种不确定的收益,股东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获取收益。公司业绩好,股东收益就高,业绩不好股东收益低,甚至没有收益。因此,股权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风险大的特点。例如,将货币作为出资办公司,就不能按约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取得收益。

在法学上,借贷收益关系主要包括认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购买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购买基金的收益,或者将货币借给他人或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等等。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债券是政府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在我国,政府债券分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债券。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是根据债券发行的年限以及银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发行债券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债券的收益率分别为:2.55%、2.89%和3.14%。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公民购买公司债券。否则公民宁可购买政府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债券高。

基金,通常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运用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简单地说,投资者认购基金,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货币借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或债

券投资。投资者认购基金形成的收益属于债权收益。目前,公民投资于基金的人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少。据资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货币借给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按照约定获取利息的行为。货币存入银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存放在银行,银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给储户而产生的收益。这两种收益的性质也属于债权收益,是公民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

(三)租赁收益关系

租赁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实物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借给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与借贷收益关系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主要包括了有偿出借、租赁、融资租赁等形成的收益关系。

有偿出借是指公民将实物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偿出借的特征是临时借用,借用时间比较短。在日常生活中,有偿出借而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租赁关系产生的收益。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据租赁关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房屋、店面、厂房、办公场所等出租都属于租赁关系形成的收益。目前,我国公民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是拥有了不动产。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的收入上。

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还包括了为承租人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的收益。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需要比较多的资金,多为公司或企业名义实施,一般公民不开展融资租赁活动。

(四)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形成的收益关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方式获取收益。其中,与公民财产性收入有关的用益物权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主体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收益: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益。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供役地人。地役权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从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约定的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分为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四种收益关系,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原则性保护

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其中,以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就属于财产性收入,例如,非劳动的薪金、租金、储蓄、债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属于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就属于是财产性收入。可见,我国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面相当广泛,包括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借贷收益和用益物权收益,都受宪法保护。由于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保护,对财产性收入的具体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

(二)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与上述四种收益关系有关的部门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具体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加以保护。

1、商法的保护。商法主要是对投资收益的保护,包括出资创办公司的投资收益、认购股票的投资收益、认购公司债券和认购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保护。其中分别适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1)公司法的保护。公司法主要是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予以保护。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75条规定,当股东投资收益不能得到及时兑现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回其股份。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该股东会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证券法的保护。证券法主要是通过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确保投资者依法取得财产性收入。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还具体规定了什么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实施这些行为人设定了处罚条款。这些规定为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者提供了良好交易秩序,有利于投资者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获取财产性收入。同时,《证券法》认购公司债券收益的保护,体现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主体必须具有支付利息能力,防止债券发行人利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例如,《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通过保护基金持有者的权利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第l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等。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防止他们滥用权利侵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该法第15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此外,认购公司债券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适用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认购政府债券的法律保护,可以适用国库券管理办法等,对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例如,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率,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在确定公司债券利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①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债券利率的下限。②国家关于债券利率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是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③发行债券公司的承受能力。④发行公司的信用级别。社会知名度高,信用较好,则可相应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提高利率。⑤其他券种利率、债券市场行情、国家金融政策等。

2、民法的保护。民法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对借贷与租赁收益关系产生的收益关系进行保护。例如,为了规范借贷关系,《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利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应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允许复利。

公益活动收获篇9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

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而借贷收益关系的投资者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企业或他人而形成借贷收益关系,并通过享有债权来获取收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收益的方式不同。

债权收益是一种约定收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好的利息作为收益。当公民将货币借贷给公司或企业,不论公司或企业经营业绩如何,其约定的利息是不变的。因此,债权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风险小的特征。譬如,公民认购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债权收益,就是按事先约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权收益是一种不确定的收益,股东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获取收益。公司业绩好,股东收益就高,业绩不好股东收益低,甚至没有收益。因此,股权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风险大的特点。例如,将货币作为出资办公司,就不能按约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取得收益。

在法学上,借贷收益关系主要包括认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购买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购买基金的收益,或者将货币借给他人或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等等。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债券是政府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在我国,政府债券分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债券。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是根据债券发行的年限以及银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发行债券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债券的收益率分别为:2.55%、2.89%和3.14%。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公民购买公司债券。否则公民宁可购买政府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债券高。

基金,通常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运用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简单地说,投资者认购基金,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货币借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或债

券投资。投资者认购基金形成的收益属于债权收益。目前,公民投资于基金的人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少。据资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货币借给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按照约定获取利息的行为。货币存入银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存放在银行,银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给储户而产生的收益。这两种收益的性质也属于债权收益,是公民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

(三)租赁收益关系

租赁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实物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借给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与借贷收益关系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主要包括了有偿出借、租赁、融资租赁等形成的收益关系。

有偿出借是指公民将实物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偿出借的特征是临时借用,借用时间比较短。在日常生活中,有偿出借而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租赁关系产生的收益。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据租赁关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房屋、店面、厂房、办公场所等出租都属于租赁关系形成的收益。目前,我国公民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是拥有了不动产。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的收入上。

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还包括了为承租人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的收益。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需要比较

多的资金,多为公司或企业名义实施,一般公民不开展融资租赁活动。

(四)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形成的收益关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方式获取收益。其中,与公民财产性收入有关的用益物权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主体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收益: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益。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供役地人。地役权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从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约定的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分为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四种收益关系,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原则性保护

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其中,以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就属于财产性收入,例如,非劳动的薪金、租金、储蓄、债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属于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就属于是财产性收入。可见,我国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面相当广泛,包括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借贷收益和用益物权收益,都受宪法保护。由于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保护,对财产性收入的具体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

(二)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与上述四种收益关系有关的部门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具体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加以保护。

1、商法的保护。商法主要是对投资收益的保护,包括出资创办公司的投资收益、认购股票的投资收益、认购公司债券和认购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保护。其中分别适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1)公司法的保护。公司法主要是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予以保护。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75条规定,当股东投资收益不能得到及时兑现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回其股份。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该股东会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证券法的保护。证券法主要是通过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确保投资者依法取得财产性收入。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还具体规定了什么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实施这些行为人设定了处罚条款。这些规定为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者提供了良好交易秩序,有利于投资者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获取财产性收入。同时,《证券法》认购公司债券收益的保护,体现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主体必须具有支付利息能力,防止债券发行人利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例如,《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护。证

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通过保护基金持有者的权利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第l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防止他们滥用权利侵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该法第15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此外,认购公司债券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适用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认购政府债券的法律保护,可以适用国库券管理办法等,对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例如,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率,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在确定公司债券利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①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债券利率的下限。②国家关于债券利率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是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③发行债券公司的承受能力。④发行公司的信用级别。社会知名度高,信用较好,则可相应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提高利率。⑤其他券种利率、债券市场行情、国家金融政策等。

2、民法的保护。民法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对借贷与租赁收益关系产生的收益关系进行保护。例如,为了规范借贷关系,《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利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应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允许复利。

租赁收入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租赁关系,《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保护出租人权利方面,《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且要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其他物。在融资租赁方面,《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届满时返还租赁物。同时,合同法还规定,租赁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等内容。

3、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予以保护。由于用益物权收益属于特殊收益关系,所以专门予以介绍。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1)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性收入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主要表现在,《物权法》坚持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了给予公民的合法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古老而经典的私人所有权保护的精神。因此,除《物权法》了第66条关于“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外,《物权法》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是关于保护财产性收入的规定:第一,对私人拥有财产权的予以确认。《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⑨第三,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其他合法权益就是指公民财产性收入。(2)物权法的具体保护。我国关于用益物权的制度具体规定在物权法中。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包括对承包人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25条规定,承包人占有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依法享有使用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依享有收取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同时,《物权法》第133条还规定,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等等。

公益活动收获篇10

1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界定

国发[2006]30号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同时认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属于经营,应积极稳妥地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本文对农技员发挥的公益性职能和开发性职能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从推广形式来看,农技员对农户的指导时间反映了农技员的基本推广活动,入户指导次数大致反映公益性的指导行为;二是从指导内容上看,农技员对农户进行推荐品种、施肥技术、病虫防治三项内容或多或少地受开发经营利益的驱使,从而与“农资供应”有关;而育秧技术、栽插技术和田间管理则是非物质的纯技术,更多地与公益性职能相关。

2数据来源

对此,2009年本课题组专门对农技员的收入、工作状态和考核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区域包括福建漳浦;广东博罗和高要;广西田东;湖北武穴;湖南鼎城、东安、赫山、醴陵和湘阴;江苏洪泽、金坛、如东;江西都昌、贵溪、宁都、兴国、余干;辽宁大洼、东港、开原;四川泸县、射洪、中江等9省24个县共计339位农技员,然后从农户电话调查中提取对应的2948位农户,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3变量选择

区别是否存在开发经营活动的指标主要包括两个:一是从农技员收入角度来看是存在开发经营收入及其占总收入的比例;二是从农技员工作时间角度来看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及其占总时间的比例。

3.1开发经营收入变量。农技员的收入状况是最能反映基层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指标,受访的339位农技员中,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仅为62人,占样本总数的18.29%。

3.2开发经营时间变量。工作时间的分配比例反映农技员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调查显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为103位,占受访样本总数的30.38%,另有69.62%的农技员没有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3.3推广行为变量选择。本研究将农技员的推广行为划分为外在的农技推广形式和内在的农技推广内容两个方面。其中,推广形式包括沟通行为、指导次数、指导时期、指导方式、工作态度等5个方面;推广内容包括推荐品种、育秧技术、移栽技术、田间管理、施肥技术和病虫防治技术6项内容。为了准确描述农技员的推广行为,每位农技员的推广行为得分为其对应指导农户评价的平均得分。

3.4推广绩效变量选择。反映农技员推广绩效的数据从2948个农户电话调查中获得。在充分尊重农民对于农技员评价的参与权和生产经验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农户可述性角度选择了“增产效果”、“农户满意度”、“指导作用”和“农民素质提升”四个指标来评价农技员的技术推广行为所产生的推广绩效。

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行为和绩效的影响

1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概况

1.1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但三权管理对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时间有明显影响。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无编制的人员中,三分之一的农技员需要通过开发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76.9%;在编农技员也有17%的样本有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1.7%。同样,40%的无编制农技员将五分之一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而在编人员仅30%的农技员偶尔从事开发活动,开发时间平均比例为16.4%,可见开发经营活动是无编制农技员增加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从三权管理来看,部分县管和乡管农技员存在开发经营收入,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47%左右,而县乡共管的农技员中约四分之一的农技员可以从开发经营中获得一定收入,开发创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超过40%。从病虫害预测预报、新品种新技术试验推广、农民培训及农民应急等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来看,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影响不大,公益性活动时间比例均为66%左右;三权管理对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则有明显影响,县管农技员76%的时间用于从事公益性业务工作,而乡管农技员和县乡共管的农技员的同类比重分别为60.85%和61.33%。

1.2农技员从业年数越长,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比例越高。从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农技员仅有8%左右的农技员有开发经营收入,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6.8%;随着年龄的增长,超过55岁的农技员中27%的人员将四分之一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达74.8%。农技员的从业年数也显示出同样的规律,从业年数在十年以下的农技员仅有18%左右的人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而从业年数超过30年以上的农技员该比例则增加到29%,开发创收比例也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可见工作经验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也有一定影响,而随着年龄和从业年数增加,农技员用于公益性业务工作的时间也逐渐增加,尤其是55岁以上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农技员,业务工作时间比例超过70%,公益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1.3学历和职称越高,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的活动的比例越小。从学历来看,本科以上学历的农技员中仅有6位有开发经营收入,且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32%,而高中及大专学历和初中以下学历的农技员分别有33位和23位有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5%和50%;开发经营时间分布也呈现相同趋势。可见学历越低的农技员,对开发经营活动的追求动力越大。职称结构也大致相同,高级职称农技员中约有30%的人员将13%左右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获得的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40%左右。从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来看,职称和学历结构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超过65%,公益性职能明显。

1.4各省均有部分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公益性业务活动仍是基层农技员的主体工作。从省份分布来看,江西、湖南、辽宁三省有部分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4%、51.39%和60.96%,开发创收比例较高的多为无编制人员,而广东省有3位农技员从事的开发创收比例超过90%,均为无编制农技员,开发经营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另外,江西、江苏、湖南、四川等地的部分农技员将20%以内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大部分在60%以上,病虫害预报预测、新品种新技术试验、农民培训等公益性业务活动仍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主要工作,开发经营活动成为一种有益补充。

2开发经营活动与农技员推广行为和绩效的对应分析

2.1搞开发经营创收的农技员对推广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62位存在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平均推广绩效为77.19,比277位没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高4.59分,且差异在10%的水平下显著;在推广绩效的各单项指标中,两组样本除了增产效果没有显著差异外,满意度、指导作用和农民种稻技术提升三项指标均有显著差异,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的三项指标值都相对较高。当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50%~75%范围时,农技员推广绩效最高,增产效果和农户满意度均达到最优水平。开发经营时间呈现出同样的规律,日常工作中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平均推广绩效综合得分为76.84,比没有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显著较好,当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时间占工作量的比例为25%以内时,农技员工作绩效达到较高水平,可见适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没有影响农技员的推广绩效。

2.2搞开发经营创收活动的农技员对推广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有无开发经营收入和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推广形式上,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对农户的熟悉程度更高,指导次数也相对较多。当农技员的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水平的比例为50%~75%时,开发经营收入成为农技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此时农技员与其对应指导的农户非常熟悉,平均入户次数可达10次以上,在4~5个水稻关键生长季节均有指导,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也得到农户的认可。同样,开发经营时间的比例超过50%以上时农技员与农户的熟悉度增强,指导时期更为及时,指导方式更为多样。从推广内容来看,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在育秧技术、栽插技术的平均得分上略高于没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日常工作中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在育秧技术、栽插技术、施肥技术和病虫防治技术的得分上具有较优表现(如表3所示)。开发经营收入比例在25%以下时,农技员在栽插技术、田间管理等非物化技术指导上的到位率较高,而随着开发收入比例的增加,当该比例达到50-75%时,农技员在推荐品种、病虫防治、施肥技术等与农资经营相关的技术到位率较高。调查显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未减少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推广活动,在入户次数、育秧技术指导、移栽技术指导等典型的公益性指标仍上有显著较优的表现;而且,在受访的9省24个科技入户示范县中,农技员也只有在开发经营收入比例和开发经营时间比超过50%以上时才在诸如施肥管理、病虫防治等有可能与农资经营挂钩的行为指标上有特别显著的较优表现,而在适度存在开发经营活动的50%比例以内则差异并不明显。

2.3不同管理体制下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绩效和行为有不同的影响。有编制且能从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收入的农技员与没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相比,在推广绩效和行为上有显著较优的表现,可见对于有编制的农技员而言,适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可以作为公益性职能的有益补充。而无编制的农技员是否具有开发经营收入则对推广形式和推广行为的影响较大,开发经营收入诱导无编制人员在推广的形式和行为上有显著改进,而推广内容和推广绩效的差异并未显著改进,可见对于无编制人员而言,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与公益性职能发挥的目的无关。从三权管理来看,县管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得开发收入的人员有较高的推广绩效和行为,在推广内容方面差异并不明显;而三权管理下放至乡镇一级的地区,能够从日常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收入的农技员无论在推广形式和内容等行为方面,还是在农户满意和增产增收效果方面都较那些没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更优,可见开发经营收入对乡镇农技员的刺激更大,有助于推广行为的改进和公益性职能的发挥;而在县乡共管的样本中,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尽管并没有削弱推广绩效,但一定程度上对推广形式、推广内容等行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结论与对策建议

由此可见,农技员的经营与公益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一方面,经营性活动与公益性推广在农技员的工作时间安排中此消彼减,另一方面,经营性活动与公益可以实现对接,允许农技员开展“技物结合”等合理的经营性活动,通过为农户有偿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既可以为农资把关,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良法到位率,同时农技员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提高为农户服务的积极性。由于农技推广服务存在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等不同属性,因此有必要根据农技服务性质建立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体系,根据推广服务的物品属性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各自的职能领域,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的多种实现形式。

(1)推广站点,公共服务。对于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推广站点和组织,应明确其公益性职能,确保能够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从事这些活动的农技员,应结合当地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村庄大小和农户数量、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落实机构的人员编制,三权管理收归县农技推广部门,予以财政全额拨款,给予编制、经费的保障,使其有明确的工作职能、优良的推广队伍、稳定的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公共服务质量。

公益活动收获篇11

一、数据假设

假设某上市保险公司(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50 000万股,该公司2009年简易资产负债表、简易利润表、简易现金流量见表1、表2和表3所示。

二、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

杜邦分析体系,简称杜邦系统,因其由美国杜邦公司最早创造并成功运用而得名,它是利用几种主要财务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对公司综合经营理财状况以及经济效率进行系统分析评价的方法。一般来说,利用杜邦分析体系进行财务综合分析时,主要是以杜邦分析图为基础进行的,以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可设计一张杜邦分析图,如图1所示。

根据图1,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杜邦系统的核心是净资产利润率,该指标最具综合性,它表明了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因为净资产利润率反映了公司所有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以及公司筹资、投资等各项财务活动的效率。提高净资产利润率是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基本保证,同时它也体现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十分关心这一财务指标。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利润率为14.71%,说明该公司2009年股东的投资报酬率还是较高的。

2.全面、直观地反映了净资产利润率的影响因素,其中资产利润率又是最重要的因素。杜邦系统强调高资产利润率可以有两个来源,高利润率或高资产周转率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要进一步从盈利能力和资产营运能力两方面来分析。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利润率为1.28%,可见,该公司2009年资产的利用给公司带来了利润,但资产利润率还较低,资产的使用潜力尚未全部挖掘出来。进一步分析,该公司利润率为3.04%,说明公司所获得的收入创造利润的水平还有待提高;资产周转率为0.42%,说明该公司2009年全部资产的综合利用效率较低,总资产的营运能力不强。

3.说明适度的负债经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特别是保险公司本身就是高负债经营机构,只要盈利率大于负债利率,适度有效地增加举债额度,能使保险公司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保险公司负债比例很小,说明保险公司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很差。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净资产利润率达到14.71%,其主要原因是资产负债率指标高引起的。该公司2009年资产负债率为91.68%,处于高负债经营状况,这很正常, 但同时保险公司在举债经营时,必须充分估计预期的利润和增加的风险,特别是寿险行业,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特点,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 而且由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保险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与非人寿保险业务相比,人寿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因此,还须进一步进行偿付能力分析。

4.利润率反映了公司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提高利润率是提高盈利能力的关键所在。要提高利润率,一方面要提高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中重点是要增加已赚保费,因为它具有稳定性、持久性特点,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体现了保险经营的本质;另外,由于保险资金运动有自身的运动规律,即保费收入后要按保险责任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如何将形成的责任准备金通过资金运用实现增值,增加投资收益,也是提高营业收入的重要手段。公允价值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汇兑收益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较大,这两部分属于浮动盈亏,收益稳定性较差,保险公司应注重规避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不含定期存款)、租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账户管理收入、第三方管理收入等,保险公司要努力改变盈利模式过度依赖承保盈利和投资收益的现状,积极参与“交强险”、“新农合”、“新农保”、“企业年金”等中间业务项目,进一步开辟新的盈利来源,从单一盈利模式向多元盈利模式转变。要提高利润率,另一方面还需降低营业支出,营业支出包括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保险公司成本费用内容繁多复杂,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大,如何降低赔款与给付,控制费用,减少保险业务支出,是保险公司应该关注的问题。

5.资产周转率反映了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即营运能力,强有力的营运能力既是公司获利的基础,又是公司按期偿付到期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和保证。为此,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分析各项资产的占用数额和周转速度,比如货币资金是否闲置,应收保费是否控制在规定比例内,是否按期收回,保户的信誉及付款能力;固定资产的购建规模是否超标准,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投资是否按期收回,是否获得可观的收益。

综上所述,杜邦分析体系的核心是净资产利润率,而净资产利润率是公司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营运能力的综合体现。如果保险公司净资产利润率是建立在良好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营运能力基础上,那么,这种净资产利润率是隐定可靠的;反之,是不稳定不可靠的,保险公司应该抓住这一体系内每个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促进各因素的不断优化,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朝着自我优化的方向发展。

三、引入现金流量信息的杜邦分析体系

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数据资料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提供的信息丝毫没有加以运用。虽然利润指标在财务分析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而利润指标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远远低于现金流量提供的信息,因而导致利益相关者不能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引入现金流量分析后,杜邦系统的数据资料来源于公司编制的三种报表,使得财务分析更加全面、综合。以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引入现金流量信息,对杜邦系统进行改进后,其各指标之间的关系如图2。

根据图2,可以看出:

1.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改进后的杜邦系统在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中增加了营运指数和资产现金回报率。营运指数是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之比,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创造或获取现金的能力。该比率越小,说明公司经营活动获取现金的能力越强,盈利质量越高。资产现金回报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资产总额之比,它是对资产利润率的修正,反映公司运用全部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它综合而真实反映了公司资产的利用效果,比率越高,说明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盈利性越强。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营运指数为0.12,比率较低,说明该公司利润的收现能力较强,收益质量高;资产现金回报率为10.99%,比率较低,说明该公司资产获现能力还不高,资产的使用潜力尚未全部挖掘出来。

2.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偿付能力。改进后的杜邦系统在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中增加了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和现金债务总额比,使得偿付能力指标更具有现实性。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是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资产之比,它是对净资产利润率的修正,反映了由所有者提供的资本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即所有者每一元投资所获得的现金流量,同时也反映了公司对所有者投资的回报能力。这一比率越高,说明公司支付能力越强,所有者投资越有保障。现金债务总额比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负债之比,它是对资产负债率的修正,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它从现实的角度,动态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所得所获现金流量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该比率越高,说明公司偿付能力越强,反之,说明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程度越小。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为125.90%,指标很高,说明该公司由所有者提供的资本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较强,同时也反映了公司对所有者投资的回报能力也较强;现金债务总额比为0.11,比率偏低,公司还应增加现金流量。

四、杜邦分析体系在上市保险公司中的改造

引入现金流量分析后杜邦系统和传统杜邦系统相比,信息更全面,但仍然不能反映上市保险公司的特色,如所有者权益股份化、优先股股利的存在等;而且以净资产利润率为核心的指标不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要求。虽然,净资产利润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所反映的是公司经营业绩的综合情况,而单独从它的大小看不出公司的资本结构、主营业务、非经常性损益、成本费用等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因而无法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单独用净资产利润率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因此,可进一步改造杜邦系统,选用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强的财务指标――每股收益作为核心指标。

每股收益又称为基本每股收益,是指净利润减优先股股利后与普通股总数之比,它是在某个会计年度内平均每股普通股获得的收益, 反映了股东原始投资的获利水平,即股东原始投资对公司本期利润的要求权,它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市价。一般情况下,如果实现每股净收益最大,也就意味着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因而以每股净收益为核心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每股收益指标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专门披露这一比率,并且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加以规范。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应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以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改造后的杜邦系统如图3所示。

根据图3,可以看出:

1.净资产利润率是影响每股收益最重要的因素,从股权投资者角度反映了股东权益报酬。净资产利润率被称为是最具综合性和代表性的财务指标,传统的杜邦分析体系便是以其为出发点,解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变化趋势。由此可见,在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中,净资产利润率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主要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对净资产利润率进行分解,增加了营业收入现金回报率指标。营业收入现金回报率是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营业收入之比,它是对利润率指标的修正,反映公司每1元的营业收入所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多少,该比率排除了不能收回的应收保费等应收款项的影响,因此较为稳健。通常,该比率越高越好。比率越大说明上市公司坏账越少,偿付能力越强,同时为其正常经营打下坚实基础。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每股收益为1.40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公司净资产利润率达到了14.71%,进一步分析,该公司营业收入现金回报率为26.04%,比率不低,说明该公司利润指标较为稳健。

2.每股净资产是影响每股净收益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反映公司保值增值的现有状态,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论价格。每股净资产是指每年年末股东权益与年末普通股总数之比,反映了股东每股投入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在理论上提供了普通股每股的最低价值。每股净资产指标在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公司的购并、回购等资产重组活动,均以每股净资产为重要参考指标。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每股净资产为10.16元,比率较高,说明该公司资本实力较强。

3.每股净资产由三个指标构成,即每股现金流量、现金债务总额比和权益乘数。每股现金流量是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减优先股股利后与普通股总数之比,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所得现金分派股利的能力。每股现金流量越高,表示公司的每股普通股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所赚得的现金流量越多,公司支付股利的能力越高。反之,则每股普通股所赚得的现金流量越少,公司支付股利的能力越低。从短期观点来看,每股现金流最比每股净收益更能显示从事资本性支出及支付股利的能力。通常它比每股净收益要高,正如公司从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通常高于公司净利润一样。权益乘数说明适度的负债经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现金债务总额比反映的是经营活动现金的还债能力。通过这三个指标可以看出,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既要还债,又要分配股利,从中可以看出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本例中福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每股现金流量为12.01元,现金债务总额比为0.11,权益乘数为12.02,总体来看,该公司支付股利的能力较强,资本结构基本合理。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精析――新会计准则下的解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345-351.

公益活动收获篇12

1.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较,可以了解到企业主营业务的毛利率,以此来了解企业的产品或劳务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相比较,可以了解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并借此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做出相应的判断。

3.通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主营业务利润”相比较,可分别了解到企业销售部门、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企业融资业务的合理性。再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及企业前后会计期间的纵向比较,进一步挖掘企业降低“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潜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并对企业的融资行为做出审慎安排。

4.通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与“利润总额”相比较,可以对企业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做出基本性的判断。只有企业的“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时,企业的获利能力才较稳定、可靠。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建立在资本运营的前提下的产业或产品结构的调整情况及其相应的获利能力。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精心维护、营造“壳资源”,不断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一些上市公司的地方政府或其母公司,通过政府补贴或关联交易的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以确保上市公司的配股能力。对此,企业的投资者或债权人应予以关注。

二、现金流量表的分析与运用

1.“现金流量净增加值”。该指标表明本会计年度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抵结果,正数表明本期现金流入大于流出,负数表明现金流出大于流入。一般说来,正数表明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在改善。

公益活动收获篇13

追求目标的公益性和互益性以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宗旨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不该有“营利”行为。但从现状看,营利性行为日渐成为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获取财务资源的重要方式。这是因为营利性行为能够增加组织的经济价值,弥补为实现组织目标带来的财务承受能力不足,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服务能力,但过度的营利性行为又可能演变为营利行为,从而使组织偏离“非营利”宗旨。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所得税制度设计作为约束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保证非营利组织在不偏离组织宗旨和使命的前提下,适度开展营利性活动,并稳定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

一、营利性行为的界定

迄今为止,人们对非营利组织营利与非营利行为界限的认识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j·gregory dees对非营利组织——社会性企业营利性行为的描述。他指出,几乎没有哪个社会性企业纯粹是慈善性或纯粹是商业性,它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把两种因素结合起来,达到一种高效的平衡。他的“社会性企业光谱”采用与纯粹慈善行为、纯粹商业行为相比较的方法,对社会性企业进行了如下界定:行为动机复杂、追求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收费价格为折扣价或者介于免费和付全价之间;从资本提供方获取低于市场价的资本或捐款与市场利率的结合;劳动力的工资低于市场或者志愿者与专职人员结合等。j·gregory dees对社会性企业的描述,尽管仍是一种框架设计,但这一描述使我们认识到,从纯粹社会性的非营利行为到纯粹商业性的营利行为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行为,即营利性行为,它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不背离组织宗旨和使命的前提下,以提高组织的社会价值为目标,适度采用商业手段,以增强组织获取财务资源的能力,从而实现组织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二、典型国家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所得的税制标准

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典型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制标准,总体上采取激励政策,对非营利组织获取的各种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作为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手段。概括起来,典型国家的所得税制标准主要有收入用途标准和相关经营标准,分析和研究这些标准对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制有一定的启示。

(一)收入用途标准

根据收入用途标准,只要所得收益或利润用于非营利组织实现公益宗旨,则非营利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收入都应当减税或免税。如英国对非营利组织(称公益组织)的税收政策取决于该组织是否以慈善为目的,其对慈善目的的界定是一种广泛的含义,包括基本法确定的四个范畴(减少贫困、教育进步、宗教发展,以及其他有利于社会的慈善目的)。如果公益组织是慈善团体,就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慈善团体用于非商业目的而使用的燃料和电力也有5%的优惠税率;如果不属于公益组织,一般适用与企业相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

新加坡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但收益不能在成员中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活动或从事公益活动。另外,新加坡法律还规定,从事任何与慈善目的相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慈善组织,其经营所得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时才可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另外,慈善组织如果不能将总收入的80%或更高用于新加坡国内的慈善事业,则未被用于慈善事业的那部分所得应依法纳税。

日本对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获取的所得,除税率低于一般企业经营所得外,还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次享受减免税待遇。如果收入用于非营利活动或资助另外一个公益组织,则减税20%;而如果将收入用于资助某些教育组织,这一限额甚至可提高到50%。

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贝-都乐(bayh-dole)立法:一方面要求大学推广发明成果,并且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收入;另一方面要求大学与企业合作时,对支付必要成本后的剩余收入,必须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活动。

收入用途标准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遵守社会公益宗旨,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但这一标准一是未限制非营利组织盈利的程度或盈利率,只要将所得用于实现公益宗旨,都可以获得减税或免税优惠,而不论其盈利程度或盈利率高低;二是不能保证非营利组织获取的所得全部或大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因为非营利组织获取的所得主要依如下路径实现公益目标:营利性行为所得首先进入非营利组织这个“蓄水池”,然后应用于非营利组织这个服务“中介”,如公益宣传、人员培训、工资发放、管理费用支出等,最后应用于公益事业,使公益服务对象受益。但收入用途标准并没有明确“中介”运营的支出标准,这可能导致非营利组织滥用减免税特权,甚至变相为个人营利。如美国基金会自由论坛1993年总资产近7亿美元,而当年用于非营利活动支出只有2000万美元,只占总资产的2.86%,而行政经费却达3400万美元,是非营利活动支出的1.7倍。1995年某期《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也报道了有关6名非营利组织管理者每人领取100多万美元薪酬。因此,必须进一步细化营利性行为的所得税制标准,保证免税或减税收益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相关经营标准

相关经营标准的基本做法是将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分为相关经营活动和无关经营活动,对于其从事的与组织宗旨高度相关的营利行为所得免税,而对于其从事的与其非营利组织宗旨不紧密相关甚至无关的营利行为,则与营利组织的征税方式相同。

如美国对符合《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经美国国内收入局核准认定后享受免税资格,其从事与它们的非营利目标相关的事业取得的所得,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包括会员费)免交公司所得税。美国联邦税法501(c)(3)条款规定,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技及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但其开展的与自身免税事业不相关业务的无关经营所得不能享受免税。

   新加坡禁止与非营利组织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只有当某项业务或活动与非营利组织目的相关时,才享受所得税等免税待遇。而有的国家只要求其无关经营活动少于年活动总收入的一半就可以享受到免税的优惠政策;有的国家则规定对无关经营活动在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出限额的计征所得税。

日本《团体税法实施条例》允许非营利组织在33个行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对非营利组织从事 营利性经营的所得课税的税率则规定为27%,这低于对一般企业经营所得课税所适用的37.5%的税率。

相关经营标准对促进非营利组织围绕组织宗旨和使命、增加工作业绩、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志愿失灵有着重要意义。与收入用途标准一样,相关经营标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通过无关经营活动获取公益目的所需的财务资源,导致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偏少;二是无法排除非营利组织谋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可能,例如,利用相关经营实现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服务性收入(包括会员费)最大化,但不按照其宗旨履行社会公益使命,努力使社会公益支出最小化,从而实现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过快增长,违背代际公平原则。因此,在肯定相关经营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辩证地看待其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营利性行为所得的税制标准

上述分析表明,西方典型国家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所得的税制标准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促进了这些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没有针对非营利组织颁布专门的所得税法,非营利组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交纳所得税,可能享有的税收优惠也散见于相关法规政策当中。笔者认为,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所得的税制标准除了必须坚持收入用途标准和相关经营标准外,还应以j·gregory dees对社会性企业营利性行为所做的界定为重要理论基础,对现行所得税制做一些补充和修正。

 

(一)税收优惠所得上限符合组织绩效最大化目标

对营利组织而言,利润最大化是组织的基本目标,但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如果片面地强调商业化行为取向将会改变组织性质,使组织失去存在的价值,但没有经济价值的支撑又会使非营利组织社会价值的实现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非营利组织应当努力寻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以实现组织绩效最大化。组织绩效是指业绩、效率和社会价值的综合。其中,“业绩”是组织的产出,即办了多少事,提供了多少服务;“效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单位资源(人、财、物)投入所实现的产出,即产出/投入;而“社会价值”则指组织行为与使命、非营利宗旨的吻合程度,吻合程度越大,社会价值越高。因此,所得税制标准应当能够促进非营利组织绩效最大化,核心是确定税收优惠所得的幅度或上限,即盈利率上限。

盈利率与组织绩效存在相关性,如图1。当非营利组织无营利性行为时,盈利率为o,非营利组织业绩因无更多的资源支撑为a,由于缺乏对员工的财政激励措施和良好的服务设施,效率为c,其时社会价值可能达到最好状态为i,组织绩效为b(纯粹非营利行为的组织绩效);而随着盈利率的提高(由o点向r点移动),组织业绩和效率因有较多的财务资源支撑而不断上升,虽然社会价值受到损害,呈下降状态,但组织绩效线(bg)仍呈上升状态,当盈利率为r时,业绩线(ad)、效率线(ce)和社会组织线(u)可能接近或相交于q点;但随着盈利率的进一步提高(由r点向f点移动),非营利组织社会价值将受到损害,社会价值线将进一步下降,可能与横轴相交甚至低于横轴到达j点,形成负社会价值。因为与营利组织相比,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背信弃义”行为的厌恶可能更强烈。同时由于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效率已无法继续提升,效率线呈水平状态运行,虽然业绩仍在上升,但受“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制约,边际盈利率增加带来的业绩上升已小于社会价值线下降的幅度,且两者差距呈扩大趋势,结果导致组织绩效线逐步下降,甚至到横轴以下的g点。

也就是说,与没有营利性行为相比,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行为能够使组织绩效提升到一个新高点,即由图中的b点到q点,与新高点q对应的是营利性行为的最佳盈利率r,此时,非营利组织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矛盾的协调达到最好状态。超过最佳盈利率点的盈利率,将使组织绩效从最高点下降。

因此,所得税制设计在坚持收入用途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幅度,即超过组织绩效最大化标准的所得应当按营利组织标准征收所得税,抑制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某种或多种优势赚取巨额所得的行为。当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所得连续3年超过税法规定的盈利率上限时,可要求其撤销在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而转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为名符其实的营利组织。

(二)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报酬的薪酬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非营利组织值得信赖的标志。但“非营利”特征如何得到体现呢?henry b.hansmann的“非分配约束”规则要求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应为所有者、管理者或组织其他成员营利,而应当为组织营利,所获利润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组织发展,任何个人也没有剩余索取权。

“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最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员工的薪酬分配也必须遵守“非分配约束”规则。非营利组织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薪酬确定除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以外,还应充分考虑社会心理标准,以维护其非营利宗旨和形象。我国民政部登记管理并公布2009年工作报告的41家基金会,2009年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达3940多万元,虽然大多数非营利组织职员的薪酬水平是合理的,甚至偏低,但人均薪酬79289.22元(共497名专职工作人员,已剔除不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专职工作人员49人),远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140元),甚至有一家基金会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达到人均385731元,人均福利支出170770元。因此,必须通过税制约束非营利组织变相为个人“谋利”的行为。当非营利组织员工薪酬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时,只须按税法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反之,税务部门应按超出社会平均工资的差额调增非营利组织应纳税所得额,并参照国外做法征收惩罚性税款和罚款,以督促非营利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与对其事务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进行交易,并产生了有利于个人的“过多利益”,则对为私人目的或利益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即对该组织征收相当于该收益10%的税额。对于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征收相当于该收益25%的税额。如果这种交易行为在税法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该个人将被再次处以相当于该收益200%的罚款。同时,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未完整准确申报的,将面临每天20美元的罚款,最高处罚可达10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三)对不高于无风险投资收益率的出资者回报免征所得税

我国的教育和医疗体制改革结果证明,完全依靠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是行不通的,但公共服务全部提供“免费午餐”也是脱离现实的。经济学的“理性人”理论告诉我们,追求个人私利是人类的本能。只有设法建立起一个基于人类这一本能的、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使“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进行自动调整,才能使二者最终达到和谐和一致。因 此,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制既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又要抑制不正当的出资回报率。

以民办学校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出资人的“合理回报”。营利组织投资者期望收益率的确定遵循收益与风险均衡原理,其基本关系是风险越大要求的收益率越高。用公式表示如下:

营利组织投资者期望收益率=无风险投资收益率+风险投资收益率

但非营利组织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与营利组织的纯商业性行为存在显著差异,出资人的出资如果认定为风险投资有违非营利宗旨。因此,非营利组织出资者出资风险投资收益率期望值应当为零。根据上式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非营利组织出资者的期望出资回报率=营利组织无风险投资收益率。如果无风险收益率也不能获得,表明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没有获得合理回报,对自筹资金并承担组织营运风险的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显失公平。因此,无风险收益(如银行存款利率、国库券收益等)可以作为出资人“合理回报”的上限;即非营利组织出资者获取的“回报”,只要未超过无风险收益率,就不违背“非分配约束”规则。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出资人“合理回报”从非营利组织全部所得中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净资产税

非营利组织的盈余保留应遵循代际公平原则。“代际公平”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提出,它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原则。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行为获取的盈余,同样应遵循代际公平原则。保留盈余过少,可能会损害后代人利益;保留盈余过多又可能损害当代人的利益,且有变相逐利之嫌。

衡量非营利组织是否遵循代际公平原则的重要指标是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其计算公式为:

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非限定性净资产本期增加额/期初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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