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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服务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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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服务

篇1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随着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应的发生转变,但由于垄断国家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应的金融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此,在现有金融格局条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成为空谈。但民间借贷以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如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信任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现代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出现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思考并积极构建符合“三农”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向各行各业渗透,一有风吹草动,很可能瞬间瓦解,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期限较短,能够灵活周转资金,比较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产业,一旦有相应的市场金融风险,往往快速远离这一市场。这是民间借贷的优势所在,但快速抽离市场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恐慌情绪,致使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后期的资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坏账,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不仅导致市场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法律风险。

2.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影响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却可以按照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设置借贷资金价格。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存贷款利率普遍比较高,高利润和高回报会诱使一些社会资金流行民间借贷,客观上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融资支持时,会将申请到的低息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息,这使得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系外循环,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很大,而对于那些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出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的资金,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则实行能拖就拖的策略,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一旦爆发金融风险,很可能破坏社会稳定。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或有生意往来客户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一般没有正规的借贷手续,大多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口头承诺,若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会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大多民间借贷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内部经营没有正规的管理程序,进而有人利用这一地下经营状态的隐蔽性,采取放高利贷的形式谋取高额利润,为得到高回报率不择手段,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无法做到有效的公证,使得大额可疑资金能够逃避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三、农村金融服务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证。但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现如今,随着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转向城市发展,遗留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向城市输送金融资源的储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显得更为短缺。正是在这一既有的金融体制格局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金融短板,始终发展不起来。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及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能提供咨询、等各种新的金融服务功能。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远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脚步,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达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贷款方式还比较单一,各种支持向农村借贷的服务体系不健全,针对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如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比较少,无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3.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健全,各种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其整体协作性不强。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过窄,农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为农民服务,因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单比农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较高,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需求不积极。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还处于分割严重的状态,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信贷市场。

四、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一方面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弊端,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另一方面,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建设是其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其建设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意识。鉴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总量不足和金融资源外流的事实,目前可以适时调整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方面加强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适当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形成合理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三农”机制建设。此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可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举措,如短期回购、金融债券、票据贴现等,争取将来自于农村的金融资金还用于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壮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自有其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即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盈利性不高,导致追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因此,也就相应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填补这一空缺。目前,可以将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可以创新农村金融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农村金融衍生品,从而有效分散和规避农村信贷和农业生产风险。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以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可以适时推进渐进式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的渐进式指导来推进农村金融利率向市场化利率方向转变,进而可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资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创造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围,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放心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能够安心使用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工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6).

[2]王海平.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J].中国商界,2010,(7).

[3]郭强.我国农业现代化转型中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创新[J].中国证券期货,2010,(3).

[4]刘敏,唐正朋.基于农村建设视角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分析[J].当代经济,2010,(5).

[5]李岩.当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8,(1).

[6]祝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篇2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初级阶段。无论是金融政策还是金融市场,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都存在一些空白地带,既不利于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经济状况,也不利于金融业自身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对上蔡县100位农民工的抽样调查,并对其外出务工的特点和金融支持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金融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存在偏差,服务意识不强

少数金融机构错误认为:农民工群体的支付能力不强,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服务需求品种单一。因此,一些金融机构将业务宣传的重点放在城市,忽视了农村金融市场,许多农民工对票据、结算、银行卡等知识了解较少,使得一些农民工不能正确选择金融服务工具。调查显示,农民工有着丰富的金融需求,由于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和外出打工,部分人员甚至在外创办了自己的企业,这些人都对各种金融服务产生了强烈需求。打工赚到的钱要想带回家需要汇兑;刚出来打工和想要自己创业的需要贷款;还有许多农民工口袋里揣着钱却不知道该干什么。而许多金融机构都没有认真地进行市场分析,很少能考虑农民工的这些需求。因此说,农民工金融服务短缺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农民工缺乏需求或支付能力差,而是金融机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于忽视了农民工这块“大蛋糕”。

(二)结算渠道不畅,影响工资的及时汇划

目前农民工使用的银行卡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发行的银行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银行卡业务未能在农民工中得到普及。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收缩,目前仅有农行在部分乡镇还保留少数业务量较大的网点。因此尽管商业银行卡业务功能有强大的优势,却难以给生活在乡镇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邮政储蓄虽然基层网点多,但仍有部分乡镇没有网点,面对广大的农村市场,仅靠邮政部门一家,难以充分发挥银行卡对农民工特色服务的作用。

二是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无法办理具有异地存取款功能的银行卡业务。

三是银行卡收费较高,制约了农民工的使用率。目前银行卡(含邮政绿卡)异地取款费率为千分之五(50元封顶),另加2元的额外收费。由于农民工月收入较低,存取频繁,单笔金额小,农民工普遍认为使用银行卡异地交易不划算。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返乡途中的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折射出金融机构对农民工提供特色服务力度不够。

(三)限制条件过多,农民工贷款困难

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多数进城农民反映了这样的现实:机构缺位,渠道匮乏,门槛太高。农民工输出地,只有农村信用社可以放款,而且手续繁杂,贷款责任追究严格,对小额信贷多不愿意放贷;在劳务输入地,基于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居住地不在务工地、缺少有效抵押资产等条件限制,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一位银行职员反映,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太强,收入也不稳定,很难确定其还款能力,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无法对其放贷。农民工则反映,他们解决资金困难的首选是朋友间的借贷,其次是到输出地信用社贷款。

为此,我们提出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转变错误认识,提升服务理念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总量、资金流量激增,农村金融市场资源更丰富、发展空间更广泛,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将愈来愈宽广。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资金汇划和农民工异地现金存取业务量的迅速增加,为金融机构业务拓展提供新的机遇。因此,金融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克服“重工轻农、重城市轻乡村”的错误认识,结合自身改革,针对金融现代化服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认真搞好服务定位,营造优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

国有商业银行要克服在农村服务网点布局的缺陷,利用通讯、网络优势,将银行卡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紧密结合,扩大其银行卡业务在农村的覆盖面。农村金融机构要紧跟农民的金融服务需要,在农村大力拓展服务新项目,推广金融新产品。一要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实现业务操作电子化、网络化。二要大力推广“银行卡”等新产品服务。在现有结算体系下,可借助商业银行服务网络或研究开发网络接口,形成自己的银行卡业务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汇款和异地存取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的各种风险。三要创新银行卡的服务功能。开发银行卡诸如农民工工资业务、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险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等。

(三)改善农村结算环境,方便农民工资金汇划

一是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

二是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结算系统,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自动柜员机“乡乡通”工程,方便农民工和农户存取款。

三是适当降低银行卡收费标准。对农民工实行免收银行卡业务工本费和年费,适当降低银行卡异地存取款业务费率,下调收费封顶标准,推广农民工特色服务银行卡,以有效减轻农民工用卡消费的负担。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办信贷业务

一是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

二是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不断创新业务,开办输出地农民工技术培训贷款和农民回乡创业贷款等。

篇3

1.小额信贷需求需要近距离地服务农户、小微型企业,因此,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与机制是必然选择

从数量上看,农户、小微型企业群体是巨大的,因而,其信贷需求总量也是巨大的,农户、小微型企业信贷市场空间巨大,满足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需求,就必须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操作成本过高问题,近距离的服务,就需要将机构或业务延伸至社区、街道、乡村,构建本土金融服务体系。

2.传统商业金融模式缺乏对农户、小微型企业开展小额信贷的内生性组织机制

从传统的分析视角和传统的商业金融操作供给模式出发,农户、小微型企业在享受商业信贷服务时,一是有需求,但农户、县域城乡中小企业和微小型企业地域布局分散,服务操作成本较高而银行的收益较低。二是需求虽然广泛存在,但单笔服务需求规模较小,需要在较强的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基础上才能实现金融服务的规模效应。三是尽管大多数农户特别是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微小型企业是值得信任的,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放款者难以判断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程度。四是农村商品生产项目面临较大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而被认为是风险较高的群体。五是有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有还款能力,但商业银行放贷要求抵质押,而农户、微小型企业资产积累有限而难以提供商业银行所要求的规范抵质押品。

3.构建和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

要寻找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首先需要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实出发,厘清中国农村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其次需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和资源禀赋、农村城镇化水平等,对县域经济体进行分类研究;三是分类研究县域金融需求特征;四是分类研究完善农村县域本土金融服务的机制。从宏观角度而言,完善农村本土金融服务机制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村信用社及其转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企业信贷的激励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所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大幅度提高可以获得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的额度,例如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下的贷款均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一定额度内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全面免征税收;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法人机构享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优惠措施,扩展到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并且进一步提高优惠的程度,例如全面免征税收。

(2)推动建立在成员之间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资金互助。要培养农村基于本土力量的金融机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以及2008~2010年1号文件中都提出,要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比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开展信用合作。但是,在银监会框架内的资金互助推进速度很慢,到2012年5月中旬仅47家,而非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所以政府应该及早介入,制定规范程序,给予其合法地位,以推进其健康发展。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适当降低设立门槛和监管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在撤并了县域法人的地区要及时补充相应的法人机构。

篇4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普及到人们的生活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伴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给社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局面,P2P网络借贷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逾期、破产、还款率过高投资人携款而逃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为了确保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显得至关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简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person-to perpon,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借助中间服务平台,服务于有融资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双方客户,为他们提供信息价值认定、信息流通交互和相关促成交易等等。

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线上,另一种是线下。P2P网络借贷的线上服务方式:借款人实现自助式借款,借款人可以自己在互联网上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等借款信息。然后出借人依据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确定借出金额,如此就实现了自助式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的线下服务方式:借款人把自己借款的金额、借款抵押物信息、借款目的以及还款时间等等借款信息提交给平台运营商作为融资申请。然后出借人根据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借款信息来实施自己的出借行为,如果资金的借贷双方配对完成,借款人和出借人就运营商的协助下签署相关借贷协议,并完成借贷手续办理。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制度问题

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的产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如今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发展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将发展成为人们理财的重要方式渠道。

第一,P2P网络借贷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滞后性。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规模的日益扩大化,为很大融资方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很多高资产净值客户的重要理财方式。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属于一个新兴行业,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金融之间存在的区别和差距使得以往的金融法规不能很好的适应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导致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崛起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宝航护驾,如对于非法集资范畴的限定以及对资金沉淀的管理等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制度。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的基础设施仍旧处于很薄弱的状态,安全防范能力不足。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交易模式是以P2P为依据的,不完善的交易机制容易导致出资人信用评级误差,引起坏账,一个合理的交易机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风险点。P2P网络借贷平台较低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借贷标准造成了网站安全系数较低的局面,所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完善的安全防范技术再加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第三,缺乏监管,缺乏自律性。P2P网络借贷由于操作简便得到很大中小企业的青睐,通过P2P网络借贷可以很容易的解决了企业对资金的临时性需求。但有很多个人以及单位机构以高息揽储放贷的方式以赚得利息差,而且数额巨大,这就使P2P网络借贷中的借贷关系处于一个严重的恶性循环状态。而且应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大量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说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三、P2P网络借贷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如今已发展到一定的活跃阶段,但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创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也和金融业务有了一定联系,因此相应法律制度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互联网金融法相应律制度的完善要以金融行为的安全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为主要依据。P2P网络借贷形式能不能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关键因素在于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出于静态,而是一直出于动态,目前P2P网络借贷还只是出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规模相对来说都还有限,网络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也就不是特别明显,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的规模也将逐渐扩大,那么对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就越来越高。需要退出相应的监管制度,把网络借贷定位成金融体系在信息时代的有益补充,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客户资金遭非法挪用,可以规定由第三方沉来执行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金融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共存的结合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关法律的出台要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免太生硬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立足点要有适度的放松,以免扼制金融创新的形势。在通过发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时候,中心工作放在实效考察检验金融创新的现实风险和收益方面,在防范金融危机中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相关法律制度要立足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每个金融消费者都要以平等态度对待,出台一系列较完整的禁止泄露消费者隐私、定期信息披露等等法律制度。

(二)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施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定、安全的运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金融和互联网一样立足于数据和信息技术,可以在有效的结合中发展,相互借鉴并彼此发展完善,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风险识别模式,以数据为核心依据,借助数据库存在的优势,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

经营数据和客户是金融机构定制化服务和风险分析的基础,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征信系统可以积极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中,更广泛的累积客户行为数据和在线交易,在确保金融消费者利益和不违法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应用互联网在线联网核查及客户税务、工商、信用数据在线共享等技术,把技术手段作为提高监管效率的主要支撑,以便很好的实现传统的金融服务下的客户信用身份识别,并且在线完成开户及各项交易流程。另外提升客户数据价值以便给资信评级提供参考。加大社会信用共享体制的覆盖范围,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要,建立黑名单公示和征信共享制度,对于出现的逃债及违约失信行为要通过舆论和司法等多种力量来进行严惩。

(三)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服务的多样性帮助广大借款客户各种各样的融资需求,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偏好客户的理财需求,给客户提供了资源对接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等增值服务。这些风险本来就是P2P网络借贷需要承担的,而相关的监管制度也需要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以便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力。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客户资金和信息盗取以及圈钱诈骗现象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此时建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利益要有优先保护。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在相关的制度监管方面,加强完善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等等在监管上的处于空白区域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金融办转化为合法化的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更好的和工商、海关、税务和银行等实现数据互换与数据共享,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与验证方式要创新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体框架要做进一步完善,明确由第三方托来管理沉淀资金。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金融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离不开严格风险管控的体系制度以及行业人员良好的操守规范。传统金融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内控机制,同样,内控机制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的核心。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对金融服务的品质性有着具体体现,所以金融行业应有的职业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是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实现自身快速发展,需要及时的发现需求变化,不断的创新产品,整体上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便树立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形象,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稳步发展。

篇5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

[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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