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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风暴合集13篇

时间:2023-11-30 11:16:57

国家审计风暴

国家审计风暴篇1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它们是在“中央”的“眼皮子底下”工作的,通过审计,居然暴露出那么多“触目惊心”的问题,说明党的领导还需要加强,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有比较软弱的地方;财政的钱是人民的“血汗钱”,怎样花,人民应该有发言权,但在审计过程中暴露出国家部分政府部门花人民的“血汗钱”,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将财政资金变成了部门的“小金库”,成为少数人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这说明人民当家作主还没能够充分的实现;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执行、财政决算等等均有法律的严格规定,然而,“审计风暴”暴露出国家部分政府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诸如《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说明依法治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因此,“审计风暴”的屡屡发生,再一次呼唤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这个地位。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集中表现在四个大的方面。首先,要落实人大的立法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赋有制定、审议、修改、通过法律,审查行政法规的权力。人大作为民意代议机关,要站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制定出高质量的“良法”。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很多属于部门立法,部门立法很难摆脱部门利益的痕迹。最后形成“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尴尬局面。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的审查力度。这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谈这个问题。而对于这次“审计风暴”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在预算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例如,由于预算决算机制不够完善,预算编制程序不尽合理,导致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预算决算大都简单粗糙,在审议者和被审议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这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加强预算立法,完善预算机制,转变预算编制程序和规范财政资金的发放,就成为人大立法工作一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又如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已经占到中央财政支出的很大比例。例如2003年中央给地方转移支付的资金达8000多亿,占中央支出的52.7%,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50%左右。这么大数目的转移支付,长期以来却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导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着随意性。数千亿的资金该分给谁,分给哪些项目,只能由少数部门(有时甚至变成少数人)说了算。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跑部钱进”局面的出现,为少数部门、少数人的腐败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因此,应该出台规范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

其次,要落实人大的任免权。政权机关领导人应该得到人大的实质性任免。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老百姓选举自己的当家人的神圣职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一环。十届人大选举李金华为国家审计署审计长,事实证明人大为老百姓选了一个很好的当家人。但有些部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部门的小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与该部门的领导人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人大对这些领导的任免应该赋有一定的责任。

第三,要落实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例如,政府的预算案、决算案,人大应该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和表决。政府花多少钱,如何花,应该人大说了算。“审计风暴”暴露出人大在审议政府预决算案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例如,这次审计报告指出,7个部门采取虚报人员、编造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9673万元。如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4个单位编造、变造7份“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15万元;41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和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14.2亿元,主要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办公楼和发放各类补贴。如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一些部门预留预算资金问题比较突出,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大,不符合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此外,中央单位的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闲置问题比较普遍。抽查23个部门管理的43个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截止2003年底,财政部累计拨款31.14亿元,项目实施单位实际仅使用12.61亿元,资金闲置达18.53亿元,占项目预算拨款的64.74%。

在决算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审计署对国务院24个部门2003年度决算(草案)进行了审签。从审计情况看,部门决算编报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少报收入和结余、虚列支出、漏汇少汇部分资金等,涉及金额40.54亿元。

这些部门为什么能够通过虚报人员、编造虚假项目等方式来套取财政资金呢?为什么能够将大笔的财政资金预留或者闲置在那里呢?为什么能够在决算中少报收入和节余、虚列支出,少汇甚至漏汇资金呢?人大每年都会审议政府预决算案,而且每年都会很容易的通过政府的预决算案。因此,出现这些问题,除了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外,与人大对政府的预决算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审议不够严格不无关系。

目前,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看到的预算只是少数几个部门的预算,还看不到所有政府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而且大量的预算外支出往往没有列入到预算之中,这就必然给人大对预算的审议留下很大的盲区。此外,财政部门提请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过于粗略且缺乏比较详细的说明资料。这种预算方案内行看来太简单,外行根本看不懂,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难以掌握作出判断所必需的信息,要对预算作出认真审议监督是有困难的,因此只能走过场通过了事。由于预算编制时间短促,内容粗糙,预算被人大审议通过后,在执行中任意改动预算,任意进行调整的情况也十分常见。这种做法,使预算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也使预算的刚性约束荡然无存。

因此,人大应该加强对财政和预算的监督,紧紧盯住、管住政府的钱包。政府花多少钱,钱从哪里来,花到什么地方,是否花得公平、合理、有效,都不应该逃过人大的眼睛,这是人大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最后,就是要落实人大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监督机关,也是唯一法定的权力监督机关,有权力监督“一府两院”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而人大的监督,最实质、最关键、也是对老百姓最要负责的,就是对财政,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风暴”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还缺乏力度。

在听取了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后,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审议,100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呼吁腐败问题要有下文,明年听取审计报告的时候,建议要有个附件,把今年审计揭露的问题,改得怎么样,对违法违纪人员行政处分和法纪追究结果怎么样,要作为附件印发给常委会与会人员。从这条被广为转载的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对于去年国家审计报告的处理情况知之甚少,这就说明我们已经有了“审计风暴”,但还缺乏“问责风暴”。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呼吁,使我们看到了“问责制”的希望。

国家审计风暴篇2

显然,新一轮“审计风暴”正扑面而来,这一次,风暴的中心俨然是饱受争议的垄断性行业。事实上,此次“风暴”早在去年底就已初见端倪。彼时,总理在听取国家审计署工作汇报时对企业审计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不仅要对中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开展经常性审计,尤其是对垄断性企业的审计。今年2月初,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7年企业审计培训班结束后更是将这一指示进行了任务细分:2007年,国家审计署将组织9个特派办,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局2006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开展对中石油、中国华电、哈电集团和华润集团4家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和财务收支审计。

该工作计划出台后不久,一些垄断性行业就纷纷“卖乖”:先是“铁老大”的“春节不涨价”,此后中国移动的8项承诺和石油企业的成品油降价也相继粉墨登台。同时,电网、通信、民航和旅游等四个行业的14家央企也联合发出倡议,纷纷表示要在今年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做秀”也好,“实干”也罢,这些动作全然没有影响到国家审计署的原定计划:审计署选择在全国“两会”结束前一天就开始了马不停蹄的“东征西讨”,当中透露的决心和力度可见一斑。

而此次垄断性行业之所以遭遇“审计风暴”,其原因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此前表示,一是因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二是社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越来越关注,尤其对垄断性行业和企业;三是企业审计任务繁重,难度也很大,本身存在很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原因更是契合了中国当下的民意所在:审计署审计更多具有行政审计性质,而行政审计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因此,这一次的审计结果无疑将对公众负责。

收入分配不公引发“风暴”

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GDP近年来更是连续以两位数或接近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却有两极分化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7%,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低于GDP增长幅度0.3个百分点;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低于GDP增幅3.3个百分点。

与此相对应的是,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透露,2006年,中国入库税款增长21.9%,比GDP增幅高11.2个百分点;另据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比GDP增幅高出9个百分点。

对应于政府和企业收入增幅远高于GDP,而居民收入却低于GDP增幅的态势,收入分配不公也成了高悬于政府头顶的利剑。究其根源,垄断性行业幕后的行政性垄断难辞其咎。

今年三月,中共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出台的一份题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的报告更是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反响,也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分配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报告称,“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14.4%,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15.1%;2003-2005年,央企员工的年平均工资递增16.8%,是最快的。而所谓的央企,通常正是指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或多或少都打着“垄断”的烙印。“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断。”报告中更是这样写道。

收入分配不平衡引发社会对垄断企业的诟病,指责、怀疑垄断企业的舆论沸沸扬扬,这也许是审计风暴席卷垄断性企业的一大原因。

“审计风暴”充当《反垄断法》前锋

显然,国家审计署此次发起的“审计风暴”承载了太多的期望。尤其是,此次“风暴”或许能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扫出一片坦途。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的竞争政策”课题小组提交的课题报告就曾在立法上针对垄断性行业进行了探讨,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行政性垄断比企业垄断更加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更应当通过立法加以限制。

实际上,在过去的12年里,中国一直试图起草《反垄断法》,却始终未能有所结果。直到去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议程,才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随即,针对这部法律的博弈也全面展开,其间,称得上一波三折: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9月27日,副委员长成思危更是明确表态,该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出台;年末,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2006’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论坛上终于透露,《反垄断法》有望在2007年七八月份正式出台。

郭京毅更是指出,此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他表示,在传统公用事业中许多行业,如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等均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加以管理。这些部门本身既是行业监管者,又是垄断的维持者,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限制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毫无疑问,此次审计风暴从一定意义说,是《反垄断法》的前锋,拿垄断性行业“开刀”,为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排雷清障。

垄断行业审计需要全新思路

国家审计风暴篇3

由此看来,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反腐败机关与审计部门联动,对于在国家机关中进行“荡浊扬清”,清除自身肌体的腐败显得十分必要。

审计部门应当在反腐败斗争中应当充当排头兵、急先锋的作用。审计部门在帐务清查等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擅长于在财务账目中发现问题,这些都能为追查单位乃至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高效的“炮弹”。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的反腐败斗争离不开审计部门的支持和协作。

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发挥中坚的作用。如果有关部门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问题置之不理,辜负了人民对其的重托,必将失去人民对其的信任。而且审计部门也将因此形单影只,没有反腐败机关的有力支持,所谓的“风暴”不过是一阵微风而已,说不定还会被审计对象反咬一口。

国家审计风暴篇4

对比往年的整改情况,笔者认为,今年整改报告值得民众观看的亮点至少有这么几点:

首先,此次对审计结果的整改开始向“既打响雷又下大雨”的方向迈进。从往年的情形看,年初提交的审计报告也有逐年劲风吹送、掀起“审计风暴”的架势,但到了年终时,却总是整改的不全面,查处的责任人少,许多部委对于问题的整改持观望态度。因此,一些群众戏称为“雷声大雨点小”,而今年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审计“清单”里的每个问题几乎都有了“说法”,这让“审计风暴”的“激浊扬清”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其次,此次审计结果的整改也开始了“既打苍蝇又打老虎”运动。一组耀目的数据是,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222起,已有754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级别高的有如国家林业局等国家部委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得到整改,相关责任人也正在追究;级别中等的有如原分管教育工作的吴川市副市长和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14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级别低的有如通州区永乐镇党委书记、通州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等5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处分。审计结果的整改风过,不能说掀起了“风暴”,但也是劲风阵阵,比往年的“蜻蜓点水”式整改有了较大改观。大小官员再也不能无视“审计风暴”,而我自岿然不动。

最后,我们看到,此次审计结果的整改也在顺应民意,做到能及时公布,在公开中满足民众知情诉求。“1996年以来,每年年底,国务院都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计整改结果的工作报告,但是报告此前从未公开过。”(《中国新闻周刊》)这个不公开的坚冰自从2004年9月23日,国家审计署将2003年审计报告公布后部分单位整改的结果向外界公布起开始打破,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交的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的报告更完整地对“审计风暴”涉及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公开,让民众感觉到政府对于民众要求对审计结果认真整改的诉求高度的重视,并以实际行动在回应这种诉求和民众知情。

国家审计风暴篇5

对比往年的整改情况,笔者认为,今年整改报告值得民众观看的亮点至少有这么几点:

首先,此次对审计结果的整改开始向“既打响雷又下大雨”的方向迈进。从往年的情形看,年初提交的审计报告也有逐年劲风吹送、掀起“审计风暴”的架势,但到了年终时,却总是整改的不全面,查处的责任人少,许多部委对于问题的整改持观望态度。因此,一些群众戏称为“雷声大雨点小”,而今年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审计“清单”里的每个问题几乎都有了“说法”,这让“审计风暴”的“激浊扬清”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国家审计风暴篇6

从2003年开始被媒体渲染后,李金华每年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就开始被称之为“审计风暴”,此后每一年,媒体和公众都在关注风暴又刮向了哪个部委,审计风暴后,又有哪些腐败官员会被处理。这些让每一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就像看李金华在表演“走钢丝”。

李金华说,要慢慢消除人们这种审计风暴的印象,我不希望老刮审计风暴――如果一个人24小时老有激情,他的神经就有问题了,但是一个人老没激情,他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铁面审计长

1985年9月,李金华进京受命担任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时年42岁,是当时最年轻的副部级干部。在1998年之前,李金华和他所在的审计署依然是寂寂无闻。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计长是坐在最后排的。“别说总理,就是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也很少到审计署来,审计长也很难有机会和总理坐下来谈谈话。”他的一位下属这样形容1998年之前的审计署。

1998年,中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一系列改革开始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金融改革、精简国务院机构和精减人员,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投融资体制、住房体制、医疗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

这时,审计署来了。1998年5月,审计署受命联合财政部等8个部门对全国粮食系统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专项审计行动,目标直指“骗取国家补贴、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据1999年披露的审计报告,1992年以来粮食企业新增的2025亿元财务挂账中,非正常损失达559亿元。粮改成为了中央最关注的改革之一。1999年6月26日,李金华做完《关于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审计情况》的报告后“掌声四起”。报告中称,审计署通过对国务院53个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发现43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31.24亿元,平均每个部门7200多万元。

2003年1月13日,朱基第一次以总理身份到审计署视察。此间,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时,细心的人们发现,电视画面中的审计长已经不再坐最后一排,而是坐到了第二排。而在新一届政府中,审计暑的地位继续得到加强,并持续掀起“风暴”。同年6月,刚刚连任审计长的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以“空前激烈的措辞”点名批评了财政部等四家中央部门,经媒体公开报道后,掀起了“审计风暴”。那一年,许多人第一次知道了审计署,李金华“铁面审计长”也由此得名。

无所畏无所求

今年是李金华在审计署工作的第21个年头,不出意外,1998年3月上任审计长的李金华的任期应到2008年。外界很少有人知道,在审计署的20多年来,他几乎是靠一只眼睛工作,另一只眼睛是青光眼,视力很微弱。

国家审计风暴篇7

9月22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听取了深圳市审计局局长陈志刚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报告肯定了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等方面取得的成绩,重点揭露了深圳市2004年市本级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38个问题的单位一一点名,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审计建议。

李鸿忠主持会议,他充分肯定审计成绩,痛斥违规行为。认为审计报告中揭示的很多问题都非常严重,他说我们现在这样强调加强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在违背,实在是明目张胆……

9月27日,深圳市人大四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明确了解决今年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追究问题。《决议》责成市政府成立由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处理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媒体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发生的问题总结教训,限期逐项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整改情况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各大新闻媒体均在显要位置大篇幅报道了审计工作报告及李鸿忠的讲话情况,《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及深圳新闻媒体等纷纷追踪采访,又一次“审计风暴”在深圳刮起。

一年比一年力度大

近年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审计工作在特区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1年陈志刚担任局长以后,提出了“向现代审计迈进”的口号,深圳市审计事业长足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预算执行审计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预算支出审计为主转变,注重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审计;财政审计由真实性、合规性逐渐向效益性延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政府绩效审计,并形成制度;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政府投资审计局和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深圳,市审计局每年要向市政府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三个报告,作为法定任务,除象全国其他审计机关一样每年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外,还要作土地使用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年度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因此,深圳市的“审计风暴”不仅年年有,而且一年要刮多次。

2002年下半年,深圳市审计局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政府绩效审计,选择市卫生局所属的12所市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及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首个绩效审计项目。2003年2月,市审计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市2002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给予充分肯定:“这是我市乃至全国政府审计系统的一项创新工作,对于科学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规范预算执行、转变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观念,不断改善部门和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深圳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绩效审计力度,对深圳市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污水处理厂、经济合作基金和福利公益金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审计。12月22日,陈志刚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在市人大常委会三届二十九次会议上报告了2003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结果,时任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的黄丽满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严斥财政“败家子”:“政府投资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分分厘厘来之不易,必须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但有些人就是不心痛财政资金,认为不花白不花,花起来大手大脚……”时任省委常委、代市长的李鸿忠当时也指出,“政府投资的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都必须时刻想着这是纳税人的钱,一定要用好、管好,要自觉纳入到人大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连续以大篇幅、显要位置报道深圳市绩效审计结果及有关消息,原文转载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的初审报告,配发了大量评论员文章。

2004年,深圳市审计局绩效审计项目增加到8个,12月27日,陈志刚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了深圳市2004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情况,披露了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深圳大学城、市客货运场站、大沙河整治工程、市城管局下属13家市政公园建设及管养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东湖医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用《深圳再刮审计风暴》重点报道了这次审计报告情况。2005年2月28日,市审计局了第一批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了上述8个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并召开了新闻通报会,人民日报华南分社、中国审计报、南方日报、香港商报、深圳各新闻媒体、网站参加了本次新闻会,进行了深入报道。

而2005年9月下旬开始的“审计风暴”,无论是审计质量、领导重视程度还是社会影响力,均超过了往年,可以用“四个第一”概括:往年向人大作的审计报告,首先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把关审查。今年不同的是,深圳市市长亲自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审计报告,要求市政府立即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项梳理清查。这是深圳市政府第一次召开常委会审议审计报告,也是第一次成立审计整改及责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是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单独审议通过了审计工作报告,第一次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这样评价今年的审计工作:“市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目标,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审计工作。”

从“审计风暴”刮向“责任风暴”

往年,“审计风暴”过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却没有跟上,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受到追究处理更是少见。对此,李鸿忠书记听完审计报告后当场表示:“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首先要追查责任,监察局要介入,要成立审计事后处理组,是谁。的责任就处理谁。今后要建立‘买单制’,出了问题,就要有人‘买单’,就要有人负责,本届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依法办事,不搞下不为例。”

9月29日,在深圳市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李鸿忠书记面对与会的1 100多名干部说:“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以全面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责任风暴’不是和风细雨,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过去,这方面我们有不少教训,财政‘败家子’屡审屡犯,秃头山久治不绿……就是责任追究没有真真切切地落实到责任人的头上。”

提到如何处理追究审计查出问题责任时李鸿忠说:“这回市政府不是成立审计查出问题调查组,而是处理组,人大已作出相应的决议,就是要从这件事开始,建立‘买单制’。审计方面的调查处理是个开始,下一步市委、市政府还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只要出了问题就要进行倒查,必须有人出来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掀起‘责任风暴’强调的是抓责任的力度,决不是刮一阵风就完了,必须席卷全市上上下下每一个层次,每一个工作岗位。抓责任制的落实,将贯穿于推进深圳特区宏伟事业的全过程。”

针对有关“责任风暴”会不会导致“人人自危”的说法,李鸿忠书记语调激动:“在责任制面前‘人人自危’没什么坏处,这有什么不好?!如果人人都松松垮垮、讲话不算,出了事没人处理,大家都‘不自危’,那么事业如何保证?芽只有我们都殚精竭虑、尽职尽责,人民才会满意。”

李鸿忠书记的讲话,犹如久旱甘霖,在深圳市拉开了“责任风暴”的序幕,深圳市有关部门迅速行动。

国家审计风暴篇8

一、审计问责制

问责制的法律术语称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审计问责是指通过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是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计问责制产生的背景

自1983年国家开始设立审计署开始,审计工作的开展一直是波澜不惊,并未在民间及下层民众之间引起什么样的“风暴”。直到政府的审计报告开始向公众公开伊始(2002年6月25日),一轮又一轮声势浩大的风暴年年如期而至,一张张列满了从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资产负债损益、原国家电力公司巨额经济责任等问题的“审计清单”让人触目惊心。

1、尴尬的“审而无问”。中国国家审计署2008年9月6日2008年第7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49个部门中仅5家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审计报告中屡次被点名,凸显出问责制的缺乏。

2、公众期待“审而有问”。在李金华的2006年度审计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2005年度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有94人被逮捕、或判刑,17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只要做一个简单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在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惩处。

我们必须反思,“审计风暴”刮了数年,为什么没有吓住那些蓄意违规、违法的人。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

3、问责更重于审计公告。根据惯例,每年审计报告之后,追讨资金的行动一般都会接着展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问责比要求违规单位归还资金更为重要,因为倘若问责到位,问责足够严厉,违规单位自然会迅速归还资金,并且以后轻易不再违规。

三、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1、2006年第1号审计公告:审计走向“问责”。审计署公布的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时,通过审计有213人受到处分,76人被依法逮捕、或判刑。根据金融审计查出的问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对191名责任人给予开除、降职、警告、罚款等处分。审计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40起也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2、尽快修订《审计法》,加大审计问责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向前推进,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体现。每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布时,总会引起波动。但就资金闲置、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挪用资金等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这一点而言,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必要尽早修订。

(1)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的公布制度。现行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目前,在这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率先垂范”,遗憾的是,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这方面的“公布”还严重滞后。

(2)实施事前审计程序。任何对屡审屡犯“老大难”问题的公布和处理,都已是“马后炮”。鉴于此,新修订的审计法似应新增“审计预警”的相关条款。

(3)加大审计后对“一把手”的处罚力度。大凡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单位“一把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大多是一种“集体腐败”。而“集体腐败”,最大的受益者是“一把手”。所以,新修订的审计法,对所有审计出来的经济问题,都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必须件件“具体而严肃”;同时,还得将对“一把手”追究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得那些对国家经济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者成为“过街老鼠”,令其不敢再“屡审屡犯”。

3、国务院研究部署审计问题整改工作。2008年9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2008年上半年,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及时、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并着眼治本,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中央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会议强调,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规范政府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机制保障。一是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审计署要将促进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建立促进整改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和检查整改情况,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预算公开。要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在2007年11个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公开范围。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把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管理问责制度。四是继续深化改革。从完善体制、机制角度,认真分析和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做到标本兼治。会议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

4、人大常委会共识:审计之后重在严格问责。审计效果的真正体现仍然有待于后续的问责制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们在肯定审计报告准确务实、敢于直言的同时,希望政府对审计所揭露的问题进一步追究。

强化审计后问责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从审计的本质来说,仅仅是揭露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设置审计报告并强化从宏观层面提出整体评价,将有助于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有一个总体把握。

5、审计问责体系逐步转型。(1)审计问责体系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带有太多的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操纵空间。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足够的事前威慑作用。(2)审计问责体系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近年来,对于个人责任追究的数量在提升,逐步“形成审而有问”。(3)审计问责体系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两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行为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参考文献:

[1]毕舸,审计问责体系需实现三大转型,来源:新京报.

国家审计风暴篇9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68-02

审计是国家经济监督的核心,其中国家审计对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国家审计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及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是否充分发挥。我国组建国家审计机关的历史悠久,而且在古代就极其重视发挥其职能。早在宋代我国就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审计院。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3年8月的三十余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由财政部门内设的监察机构承担着国家审计职能,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国家审计活动受到较大的冲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的拨乱反正,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为国家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奠定了法律基础;次年9月,国家正式设立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随之设立,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为国家审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条例同时废止。国家审计活动从此有了权威的法律依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一、“审计风暴”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上文所述,早在199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就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02年3月,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确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开具体制度。次年6月,该署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报告后,首次将其向社会全文公布。该报告公开曝光了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民政部、水利部等一大批中央部委的违法违规大案,其中,财政部被点名批评达9次之多;该报告在措辞上也不再含糊和温和,而使用“疏于管理和监督”等严厉的字眼。2004年6月,时任审计长李金华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提交了一份颇有分量的审计报告。在该报告中,曝光被审计单位违法乱纪问题占到90%以上篇幅。具体而言,报告中点名批评的18项内容,每一项都足够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产生轰动效应。其后,几乎每年审计署都提出了颇有分量的审计报告。这一系列报告一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震撼人心,人们称之为“审计风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整改。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罚。

二、多年“审计风暴”之后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

多年的审计风暴,增强了国家审计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然而,公开点名的震慑力也不能过分夸大。一些部门一次次被点名通报,却年复一年问题依旧。纵观近年来的审计报告,违规收费、违规招投标、私设“小金库”、“三公”超标等老问题,在每一年度的报告中都会出现。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后,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改进作风。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会,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职后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向社会各界郑重而严肃地提出了“约法三章”,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但是,根据2014年公布的审计报告,许多违法行为依然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一些中央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依然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014年6月24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次日,审计署了相关审计公告,公布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38个中央部门单位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审计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及所属单位没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约法三章”,“三公”经费超标、违规盖楼和办公用房超标、动用财政资金发“福利”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现象仍是主要问题。比如,2014年被审计署指出违规列支出国费用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等四个部门,在上一年度审计中都曾因同样问题被点名;2014年被指出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卫计委等六部门,往年也都曾因同样问题被点过名。通过对近5年来审计报告中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梳理发现,公费出国(境)管理不严格、经费使用不合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会议费,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多申领财政资金,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私存私放资金设立“小金库”,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屡审屡犯”情形严重,堪称“牛皮癣”。这种严峻的情况已经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在2014年7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听取审计相关情况汇报后,指出:“这次的审计结果,有些是新问题,但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这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审计风暴”后的法律分析

(一) 多年审计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相关违法违规涉及的部门多、级别高。每年审计的中央部门多达数十个,几乎被审计的每个部门或其直属单位都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现象。其中,既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经济管理部门,也有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外交部等部门,涉及范围之广,行政级别之高,令人震惊!众所周知,这些部门位于首都北京,“天子脚下”,负责管理全国相关行业的事务,却有此等违法乱纪行为!这既是对党纪国法的践踏,有损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同时,“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样也容易误导下属部门和单位。

第二,相关违法违规最多的往往是那些拥有众多行政审批权、掌握巨额国有资产的部门,如财政部、公安部、商务部等等。这些部门手握大权,经常滥用职权,或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贪污挪用公款,账目造假,牟取本部门私利,滥发工资奖金,超标提供福利待遇,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上文已述,仅2004年的审计报告中,财政部就被公开点名达9次之多!而且,这些部门是“屡审屡犯”,一些类似的违法乱纪行为几乎年年有!公开曝光似乎对这些强势部门没有威慑力,导致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曝光的审计问题似乎麻木了,“见怪不怪”;媒体对此的关注度也在下降。

第三,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的“约法三章”的出台,审计报告显示,一些部门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如在财务会计资料中造假数据,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将超标的“三公经费”转嫁给其他单位,不在本单位报销;表面上取消一些审批权,其实将其转让给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再对相关收费实行分成……如2014年公布的审计报告表明,有9个中央部门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1568.75万元。而且,在一些部门“老毛病”未改的同时,一些新的违法违规问题也不断出现。

(二) 应对的法律措施

面对多年“审计风暴”之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然乱象丛生,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均应予以高度关注,必须依法依规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分析原因,标本兼治,解决问题。

国家审计风暴篇10

我以为,在对行政垄断尚无从约束的格局下,垄断行业不可能出现什么“减薪风暴”。

“风暴”之称谓大热,盖自审计署不留情面地进行审计监督始。审计署的监督之所以能形成“风暴”,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是一种异体监督。审计署相对于其他部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而电力部门的所谓减薪,却是同体的自我改革,若有监督也只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监督下,是以寡监督众,力量不及且不必说,更要命的是,自己革自己的命,或老子革儿子的命,想必很难下得去手。要知道,对既得利益的剥夺,从来都是异常艰难的。

更重要的是,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社会力量甚至包括相关权力部门都很难对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进行监管。在电力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价格构成、经营盈亏状况、劳动生产力水平、主业辅业利益关系等信息都不为公众所知、很不透明的情况下,要想弄清楚电力职工的收入到底有几何,无疑是很不容易的。而且,就算真的有风暴刮起,大约也难以杜绝一边“明降”一边却又“暗补”的情形出现。

虽然被人们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法学家们却称,反垄断立法未必能杜绝垄断行业福利腐败,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体制”。但在短时间内,体制恐怕是难以改变的。那么自己革自己命的所谓“减薪风暴”又如何值得期待呢?而事实上,“各单位2006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水平控制在2005年发放水平之内”的说法,似乎只是表示不再上升而已。

国家审计风暴篇11

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维持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政府都普遍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中小企业是很宽泛的概念,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即使是资产规模和销售额相近的中小企业,所处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和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完全相同,抵御宏观经济波动和市场变化的能力也可能相差甚远。银行面对在不同地域内经营的中小企业,对信用风险到底高还是低,高到或低到什么程度很难给出一个笼统的判断。

从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来看,普遍将中小企业分为单一风险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和零售化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前者的资产规模已经接近大型企业,在授信审批、监控、贷后管理上都与大型企业采取的模式相同。后者不仅资产规模和销售额较低,而且银行对其授信总额也有明显的控制,在授信审批、监控和贷后管理上更类似于私人贷款和按揭等零售业务。巴塞尔委员会借鉴了这一做法,按照营业额(或资产额)将中小企业分为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和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在同样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情况下,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需要的监管资本更少,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的零售化管理。

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中将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定义为“商业银行对单个债务人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内部采取组合方式进行管理”。为了比较不同的授信总额对银行监管资本的影响,我们假设一家银行对一个年销售额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授信总额450万元,而对另外一个同样年销售额的中小企业授信总额为550万元。前者可以作为零售暴露,后者就只能作为公司暴露计算监管资本。根据巴塞尔协议给出的公司暴露中小企业监管资本计算公式,规模不足50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规模调整因子为0,计算监管资本的标准期限为2.5年。为便于比较,假设两家中小企业的违约损失率同为30%。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同样销售额的中小企业仅仅因为银行对其授信总额相差了100万元,就会导致风险权重出现1~2倍的差异。同理,如果银行对一家年销售额3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授信,无论授信金额大小都不能作为零售暴露,只能作为公司暴露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中小企业评分卡设计思路

鉴于中小企业涉及范围广和数量众多、对授信产品和服务的时效性要求高、银行议价能力强等特征,纯粹人工审批的做法无法克服审批时间长、效率低的缺点。国际先进银行借鉴零售产品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的做法,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采用评分卡为基础(scorecard-based)的人工审批与自动审批相结合的模式,来满足日益增加的同业竞争和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压力。所谓申请评分卡是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在提交授信申请时获取的信息,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价的工具;而行为评分卡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授信进入还款阶段后,银行通过还款行为信息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的量化评价。

从香港银行业的经验看,开发申请评分卡坚持三条基本原则。第一,中小企业行业特征差异不明显,除了一些不适用申请评分卡的特例(如非盈利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农林牧渔业的中小企业等)以外,不会特别以行业作为划分申请评分卡使用范围的重要依据。第二,可以将销售额在5000万港元以下,银行集团对其风险暴露小于1000万港元的中小企业集团(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内部评级法下定义的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和销售额在5000万港元以下,风险暴露大于1000万港元的中小企业集团数据混合在一起开发评分卡,但在计算监管资本时需要严格分开,前者适用零售暴露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公式,而后者只能适用公司暴露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公式。第三,鉴于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与规范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作为申请评分卡的主要风险变量,而必须依赖其他定性因素,如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诚信操守、与银行往来时间、有无涉及诉讼、上下游企业经营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其他负面信息等,作为主要的风险变量。

行为评分卡选择主要风险变量全部为可量化的客观信息,如中小企业授信额度使用、透支频率、逾期与否及逾期天数等,不需要任何人为定性判断。行为评分卡正式使用后,只要银行持续监控中小企业的还款行为信息,通过对比模型预测违约率与一年以内实际违约的状况,就可以充分判断出模型区分好客户与坏客户的能力。香港市场的实践证明,由于申请评分卡选择的主要风险变量极大地受到信息质量的限制,行为评分卡的违约识别能力远远高于申请评分卡,香港主要银行的行为评分卡表现指标(如辨别力指标AR)已完全达到国际同业的先进水平,为中小企业的批量审批和贷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评分卡的设计时还必须要考虑应如何将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的分数,对应到不同的违约概率区间内,以便得出内部评级的级别,同时计算监管资本。简单地说,就是要在申请评分分数和行为评分分数不同分数段与主标尺上不同的违约概率之间找到对应关系。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这种关系稳定性如何、对违约概率准确性的影响有多大根本无从知晓。由于监管机构往往期望计算监管资本的违约概率更加审慎,能完全反映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在贯穿整个经济周期的违约表现,在银行内部开发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中小企业预期的长期违约率(PD central tendency)不得不考虑在借鉴国际同业同类指标,并对照银行内部其他组合(如大型企业、专项贷款、金融机构等)预期的长期违约率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并通过收集每年实际违约率数据持续验证这种判断的合理性。一旦发现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则需要尽快进行调整。

中小企业评分卡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影响

出于节约监管资本的目的,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都会尽可能地将中小企业纳入零售暴露中,但是满足零售暴露中小企业的标准除了企业规模和授信总额之外,还需要银行对这些中小企业实施组合管理。

在授信审批阶段,香港银行业以申请评分的分数设定银行可以接受的客户评分标准,将申请评分结果分为“自动审批、自动拒绝和需要人工审批”三种模式,有权审批人以申请评分结果为依据进行最终审批。允许有权审批人申请评分卡的结果,但需要详细地记录的理由,特别是针对那些申请评分结果低于最低可接受标准而被“自动拒绝”,最终却获得有权审批人同意的个案,需要定期跟踪并分析这样的个案与申请评分结果勉强通过最低可接受标准而获得审批的个案在实际违约率和还款行为上的差异,以发现申请评分卡设计或使用中存在的缺陷。

对中小企业的组合管理更多地体现在持续监控、催收预警和内部管理信息报告方面。申请评分和行为评分的分数构成了违约概率分池的基础,地域、行业、抵押率、授信产品等因素构成了违约损失率分池的基础。客观上为银行在组合层面精细化管理风险大小不同的风险池提供了支持和依据。对于新客户,12个月以内,除非评分使用的风险要素有重大改变,否则会有相同的申请评分,12个月以后开始进行行为评分,并按月度进行行为评分。对于老客户,在增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或申请新授信品种方面,要求将最新的申请评分与行为评分的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行为评分处于“高风险区间”的中小企业,根据月度监控的行为评分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催收措施。此外,根据各个风险池所处的预期损失矩阵位置及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值水平,银行每月可以有针对性地锁定高风险池,逐一分析风险池内每个客户的状况,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思路的转变

在缺乏中小企业风险计量工具的时代,银行内部不仅难以比较各级机构在统一政策下的差异化尺度,也难以衡量各级机构差异化做法对整个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乃至监管资本的影响。中小企业评分卡的实施统一了风险计量的工具,使风险控制过程中的差异化结果变得更加清晰透明,容易监控。借鉴香港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应以评分卡的开发、使用和持续验证作为推动中小企业零售化管理的契机,将未来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思路概括为“零售化统一化管理,集中化专业化计量,分散化差别化实施”。

具体而言,在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时代,商业银行的总行应该根据年度中小企业业务增长计划,相应地确定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扩张计划并分解到各个分行,而分行根据本地域内中小企业业务增长计划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扩张计划一步一步向下分解,直至分解到最基层的经营单位。

总行负责开发统一的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通过持续收集评分卡的使用数据,进行评分卡表现(scorecard performance)的验证,形成从预测到事后验证预测结果,再根据实际结果修正预测模型的良性循环。开发过程应坚持评分卡风险变量选择的统一性,通过在不同地域内中小企业的筛选标准(cut-off point)差异化来体现银行地域风险偏好和针对不同风险程度客户授信审批的差异化。例如,假设在申请评分卡表现良好的地域内,以300分为审批标准,而在该卡表现较差的地域,则以350分为审批标准。并通过持续监控客户的还款行为评分来证实这种差异化审批标准的合理性,为日后调整客户筛选标准提供客观依据。

国家审计风暴篇12

    1.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概念

    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履行审计监督法定职责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发现和揭示问题,因而发表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审计意见或做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导致审计主体必须承担审计责任而遭受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社会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我们通常把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称之为公证审计,但学术界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概念,因此也就没有对其审计风险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既包含对项目财务报表的公证审计,又包含对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方面的审计;审计报告内容、形式与社会公证审计报告内容、形式基本相同,但又比社会公证审计报告多出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该内容体现了国家审计的特色。笔者认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就其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构成部分来看,既是国家审计,又是公证审计,兼具二者审计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或者理解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概念:既体现在由于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审计人员未能充分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方面,也体现在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方面。从这个概念看,其审计风险范围更广,包含内容更多,风险也就更大,产生的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2.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所产生的后果

    (1)影响中国审计机关及中国国家形象和声誉。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初期,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由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是不信任的,甚至是排斥的。这种不信任的态度其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角度来考虑,他们会认为这种审计是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事实上,我国审计机关在1999年以前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问题也没有完全做到内外合一。但自1999年以后,我国审计机关领导高瞻远瞩,坚持采取“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后,审计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审计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审计报告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普遍认可和赞誉,中国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也得到认可和提高,一些国际机构主动和中国审计机关接触,要求对其所支持项目进行审计。这种成绩是来之不易的,是相关领导和审计工作者辛勤努力的结果。但如果国外贷援款项目一旦发生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必将对中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声誉造成沉重打击,甚至影响到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将会对我们所出具的报告表示怀疑和不信任。

    (2)审计人员将面临审计责任追究。国家相关审计规定中对审计人员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审计责任追究办法,如山西省审计厅制定的《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中对各级审计人员未尽到相应职责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生审计风险,那么或多或少是因为审计人员未完全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或者是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导致未能充分发现和揭示问题或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将很难逃脱相应的责任,难免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一旦受到处理处罚,将对审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毕竟审计是以专业权威为根本的。

    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存在原因

    1.审计项目的复杂性。首先,国外贷援款项目涉及到农业、环保、医疗卫生、水利、节能融资、铁路、机场、电力和林业等众多领域,审计这些领域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这些审计项目主要是由各审计机关的外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外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审计项目行业众多而言比较单一,当然审计人员的知识也不可能涵盖所有领域,一个主审往往负责较多不同行业项目的审计,这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一种比较综合性的审计,不仅仅是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更多的还包含整个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项目的整个执行情况所涵盖的内容非常之多,如项目的立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单位内控是否健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招投标是否规范,项目执行单位职责履行情况以及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发挥预定效益等。这种多环节、内容复杂的审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客观上容易产生审计“盲点”,形成审计风险。

    2.公证审计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往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这种抽查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涉及到的财务收支资金量较大的时候,公证审计往往根据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估采取抽查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往往涉及到全国众多的项目执行单位,在每年的审计中只能覆盖一部分。如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涉及到全国16个省的1400多个县,在每年的审计中只能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审计。虽然是以抽查方式进行的审计,但是我们在发表审计意见的时候却是对项目的整个会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这必然就会存在潜在的审计风险。

    3.审计任务集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大部分要求在6月30日之前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一般3月份左右才能结账并编制完相应会计报表,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的时间一般都在3月底4月初,审计时间加出具中英文报告时间也就不到三个月。而且,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地点往往都比较分散,点多面广,审计人员不得不在路途上耗费相当多的宝贵时间。而且大部分审计机关外资审计人员相对缺乏,因此在审计中还不得不大量借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相当一部分项目所借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数量都超过审计机关自身外资审计人员数量。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业务相对陌生,其审计方式、审计思维都有一定局限性,其发现问题的能力也严重不足。过多依靠事务所人员进行审计,必然会影响到项目审计质量,留下审计风险。

    4.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项目的管理方式导致审计风险容易暴露。审计风险如果没有最终暴露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就不构成风险威胁。审计风险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被暴露出来,二是被举报或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暴露出来。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都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相应的检查评估,有的项目还聘请相应的专家组对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检查,甚至进行再核实。另外,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也会有相应的财务专家和采购专家等对项目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中完全可能发现审计人员没有发现的问题。世界银行这种管理方式决定了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面临的审计风险更大、更容易暴露。

    三、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风险的防范控制     1. 强化审计风险意识。由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一项涉外的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也不能出差错。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领导和外资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同时由于审计机关考核机制等原因,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在一些审计机关不受重视,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也不够高,有的项目投入时间和力量不够。如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一个资金量非常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时,结果仅两三名审计人员花了一周时间就完成了审计;还有一些审计机关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基本的数字都存在错误,报表勾稽关系不正确,一些内容甚至前后矛盾。这些都是缺乏风险意识的表现,外资审计人员和领导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做到不出审计风险问题;同时调整对外资审计处室、人员的考核机制,使其能积极认真的进行外资审计工作,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国家审计风暴篇13

近代审计,是近代民主的产物。我国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年,国家审计署正式挂牌成立。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审计报告公开制到审计结果公告制,我们用26年的时间,将审计监督工作引上法治化轨道。

在刘家义的这份《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里,我们明显可以看到问题主要集中在:预算不细化、不完整和批复不及时导致资金利用不合理、闲置资金未能发挥效益;通过各种手段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项目支出范围;违法、违规出借、投资、经营损失和亏损;重复申报、多报预算资金等。

然而,总体分析2004年至今五年的审计报告,从披露的问题来看,五年内容基本相同、年年如此。这种“屡审屡犯”所暴露出的问题依然触目惊心。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年年审计,年年问题严重?”如今人们普遍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表现出无奈,对于审计数据人们似乎已不再敏感,对审计表现出某种失望――“审计并没有掀起真正意义上的风暴”。我们黑色幽默式地 把“西西弗斯”的绰号给了审计署。西西弗斯这个希腊神话中的悲情人物,终年重复在山坡推动巨石到山顶的工作,然后看着巨石滚回山下再重新开始。我们不希望这一场场轰轰烈烈的“审计风暴”也如西西弗斯的命运一样,在无效与无望中消耗殆尽。

由审计结果公告掀起的“审计风暴”,是审计机关合理运用审计权限在社会公众中带动的社会效应。但同时,我们也清楚的看到这个结果在对公共经济权力进行控制的过程中,作用十分有限。目前,审计的关注点仅仅停留在审计方面,而在审计结果的监察和惩戒方面明显薄弱。这正是造成审计署“西西弗斯情结”的关键。

首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机关漠视审计问题无能为力。审计监督是否能够产生效果的重要表现是,审计决定能否对被审计单位形成制约,迫使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置之不理,或仅仅做出简单、笼统的纠正答复,审计的目的和应当达到的效果就不可能实现。我国《审计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针对被审计机关的怠于纠正或淡化审计问题的制约机制的内容,所有审计问题的纠正都有赖于被审计机关的自觉。由于审计监督对被审计机关控制力的薄弱,被审计机关无视审计问题的现象就不可避免。针对历年审计署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某些被指向的部门根本就没有对审计问题给予答复。

其次,根据我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有对被审计机关的“建议经济处理处罚权”。但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其内容,就造成在实际行使中,它根本起不到制约作用,也不可能对被审计机关产生威慑力,有权等于无权。同时,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对被审计机关违反《审计法》、《审计法实条例》以及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致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通览世界各国审计机关的设立模式,可以将国家审计模式划分为四类:立法型、行政型、司法型、独立型。其中,行政型审计的独立性最差。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上来看,虽然行政型国家审计具有行政执法权,但因受到各种牵制,执法难以到位。如行政型国家审计受行政首脑领导,如果首脑指定审计过多,对审计机关自主审计,依法独立审计势必产生影响。同时,行政型国家审计实质上是政府内部性的控制,这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体现非常明显。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将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实质是“自己审计自己”,这明显与“自己不能担当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宪法性原则相悖。所以赋予审计机关较强的独立性是保障审计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

再次,我们的审计与人大工作的直接衔接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按照现行审计体制要求,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这是一种极为矛盾的制度设计。同时,人大与审计的结合主要是围绕在政府预算监督上,但审计机关直接归属政府领导,人大与审计的关系就必须涉及和考虑政府因素。因此,加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使人大批准的预算真正成为“铁预算”, 就必须进行审计体制的改革。

由于许多问题属于政府行为,审计机关也无可奈何,结果是老问题重复出现,审计建议难以被重视。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须经政府审阅把关,披露问题属“自我检查”,对问题披露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都有限,也影响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另外,审计多是事后监督,加之审计结果及处理往往是经验教训式的,即只有吸取经验教训,无法及时纠正问题,侵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被有效制止;公共投资也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督,更谈不上对公共开支实行全面的审计。其结果是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缺乏实质性介入的途径和手段,人大依靠审计监督来强化人大预算监督的效果实际是要打折扣的。对审计机关来说,尽管它拥有监督资源,但却因缺乏权力的“后台”和执法的“靠山”, 难以发挥出审计资源的最大效应。这说明造成人大与审计在预算监督中双双“不利”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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