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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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状态。企业的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正常的新陈代谢。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他们同样具备企业组织的一般特征,他们理应像其他普通商事企业一样,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包括具备以破产的形式退出市场的能力。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价值取向,即: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减少和避免金融机构运行和退出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从维持原有金融机构的运行为目标到向确保整体金融体系效率与安全的转变。
金融机构破产作为强制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均有规定。现代金融体制改革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行,将金融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更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其效率,以适应国际化的市场竞争。
金融机构破产条件的诠释及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和规制更强调“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规定实际上是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但辅之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的阐述是采用模糊立法的方式,它可以使法院全面灵活地判断企业法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在扼制恶意破产的同时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施效率。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所以在破产条件适应上,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考虑到金融机构是高负债行业,没有以“资不抵债”作为评判是否应该破产的标准,而是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应否申请破产的条件。除此之外,因为金融机构破产影响面较广泛,会涉及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所以各国破产法律一般都为金融机构申请破产设置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中国也采用了这一世界通行做法,其作用是能够在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监管机构决策是否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这种前置程序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比较问题金融机构破产与救助的处置成本,以作出正确的决策。促使监管部门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启用破产程序,避免因金融机构盲目破产带来的风险。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分配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是为分配破产财产奠定基础,而现行破产财产分配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和“最小成本”原则。以美国为首的金融大国金融机构破产清偿顺序中,储户一般是排在第一位,如果破产金融机构职员也是该机构的储户,因其对该金融机构破产负有一般责任,则其清偿顺序位于一般储户之后。如美国破产法第747条所规定,金融机构的某些客户,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与金融机构的特殊关系,请求权落后于其他客户受偿,这些客户包括:(1)内部人,如公司内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内部人员等。 (2)拥有破产金融机构任何类别股权5%以上的股东,但附有固定股息和清偿权利的不可转换股票及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除外; (3)分享债务人5%以上净资产或净利润的有限合伙人, (4)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破产金融机构的管理或决策施加或有限施加控制的实体。当破产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偿时。上述客户群体在其他客户的请求权得到满足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破产管理人对其债券全部或部分清偿。
“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市场化分摊金融机构破产风险的机制更公平,因为他凸显了享有利益的同时,随时准备承担相应损失的衡平观。”在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所受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首先是要求股东率先承担金融机构破产责任。美国、法国、加拿大和瑞典等都通过正式立法,规定银行股东的责任。
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措施与非破产清偿问题
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对债务人有限财产公平而有序的分配,各国都对破产企业债务的非破产清偿进行了限制,虽然这些规定是针对普通商事企业,但对金融机构也适应。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此外,该法第31条第(三)(四)项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种制度的宗旨是避免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利用各种非正常方式追债或设定担保,其目的是使得全体债权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从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的一项债务的清偿是否应该撤销,应从以下6个方面考量:一是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临界期内;二是转让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三是转让是为了或者基于债务人先行债务;四是转让是对债权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五是转让的是债务人在财产上存在的利益;六是转让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中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则为:第一,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第二,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债务人对普通债权人实施清偿;第四,这种清偿没有使债务人在财产上受益。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发点及其标准基本与美国相同,但是中国破产法“没有考虑到当事人作关系人的区分,没有给出无力清偿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以及偏颇性后果方面略有不足,法的形式合理性有所欠缺”。
中国金融机构的数量占整个企业的比重不高,而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的更是少之又少。政府监管部门本着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一般不会轻易地允许金融机构停止业务,特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行业。在政府许可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金融机构一般都还在进行相关业务,如储户的取款、股民的证券买卖和资金存取,保险事故的理赔。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明显与《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相违背,因为,商业银行为储户支付存款,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理赔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虽然证券(期货)公司许可投资者将账户资金转走,或将其账户中的资金购买证券、期货,或许可提取委托理财资金,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2条限制范围,但是如果破产证券(期货)公司有挪用投资者保证金行为,导致证券(期货)公司无法全额返还投资者保证金,则上述行为将减少金融机构整体资产,加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2条由破产管理人将储蓄资金、投资者保证金和保险赔付金追回则显得不合清理,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因为:第一,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必须确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作为证券(期货)公司也有义务随时返还投资者的保证金,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及时理赔,不能因为所属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宣告其存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受益人)的交易行为无效。第二,金融机构与上述人等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并不为一般人所了解。因此,不能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资产交易情况就一律追回,这些交易往往是储户,投资者。保险受偿人的正常业务行为,否则有违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第三,按照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从其发生偿付危机到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往往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停止交易。如果一律认为6个月内的偿付为无效行为,由破产管理人追回,则其工作量太大,特别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客户的资金存取、证券买卖每天都在大量发生,实行《企业破产法》第32条基本是不可能的。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破产法》第32条之间的矛盾,防止偏颇清偿的发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根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特点,规定临界期的起算点。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界定为“金融监管机构决定责令关闭、吊销经营许可证,停止整顿,撤销托管或行政接管金融机构之日起。”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其次,从法律技术的角度,区分普通债权人和关联人,以此确定临界期的长短。普通债权人以上述期限作为临界期,而关联人,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达到一定份额的股东,及其亲属,则应1年或更长的时间作为临界期。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合并、解散,撤销和破产等法定市场退出形式,但大多数仅为原则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特殊性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基于这一原因,为了适应金融改革开放的要求,对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第一,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标准。虽然现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主要金融机构的风险指标监管有所规定,但是风险监管指标并不完全等同于破产标准。由于现有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加上金融机构破产标准不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多地是考虑风险的历史成因,社会影响和监管机构(人员)目标追求。直至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时才下决心实施破产,但这时已经延误了处置金融机构的最佳时机,徒增了破产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应该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如从财务指标、风险指数、可替代处理方式选择,处理成本及处理效果等方面进行破产标准量化。
第二,设立金融机构存款。投资者和保险人保护基金。这样做的目的是,当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时,政府可将对投资者等的保护基金转移给金融保障体系,从而改变过去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由中央财政垫资,然后由各级政府分摊的处理模式,这样更有利于金融改革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应该包括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人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构成。但是目前中国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初步建立外,其他两类基金尚处在理论研讨阶段,所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主体。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的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由此可推论出,金融机构债权人或金融机构本身不能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方式明显与市场原则不符,也与国外破产制度不接轨。因此建议在《金融机构破产实施条例》中许可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本身申请破产,但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如不批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金融机构应提供偿债担保,或由监管机构指定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或其他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许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机构的清算介入。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时,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保护机构介入。因为,一是实现对债权人的资产、利益保护是各国金融机构破产的通例;二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在金融机构破产债务的承担中责任最大、成本最高,理应对清算进行深度介入;三是金融机构破产保护基金作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介入者,有利于结束以往中国对金融机构行政清算模式,实现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专业化。具体而言,赋予相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危机发生时,调查处置,申请重组整顿,参与债权人大会。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等,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48-02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交易量逐年递增
近年来,天津市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逐年递增,货币市场业务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06年1-9月,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为12964.95亿元,同比增长50.70%。按地区(按省)综合市场排名,天津市位居全国第8。天津市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历年同期交易情况见下表:
(二)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
由于绝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其总行统一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以天津市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以2006年1-9月为例,从金融机构综合市场排名看,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交易量之和占全市金融机构全部交易量的95?郾78%。其他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信托公司及少数外资银行,其交易量占比很小。
近年来,作为天津市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量最大的机构,天津市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快速增长,年交易量由最初的几百亿发展到2005年的几千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近5000家机构中名列第11,并获得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发债主体承销商资格及债券结算人资格,建立了包括债券投资、现券买卖、结算、债券回购和票据回购等多元化的资金业务体系。
二、货币市场交易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货币市场的作用十分重要,能有效地促进资金的供需平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传导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信用风险转移、流动性风险防范及经营效益提高。
天津市金融机构通过近几年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获益已经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现:一是突破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在全国树立形象和信誉。全国银行间市场为区域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有利于与全国同业之间进行交易、交流与沟通,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促进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多元化。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债券投融资业务,地方性金融机构拓展了业务领域,新的资产业务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国有银行次级债和回购融出资产;新的负债业务有回购融入资金,扩大了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的空间。三是促进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开展。天津市金融机构利用甲类结算成员资格面向全国为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目前共有结算服务客户40多家,2006年1-9月结算交易量近40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通过合作,天津市金融机构与客户实现了双赢。四是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更为主动的工具,且可更多地开发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固守从资产和负债结构来考虑流动性问题的惯性,这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传统观念,而货币市场本身独有的特点可以为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可以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尽管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货币市场中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具备许多后者的权利(如发行次级债等),但他们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提高流动性水平,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天津市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参与市场运作,在存贷比较低的情况下,实现了较高的盈利水平。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90年代先后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研究发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一般最先从货币市场开始,大多经历了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过程。如美国在取消利率管制前,先后已放松了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以及期限5年以上金额1 000万美元以上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由央行规定利率上限,过渡到央行只规定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基础上的浮动幅度,到最终实现完全由市场定价的过程。
从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运行的影响来看,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普遍经历了从上升到回落的过程,存贷款利差减小,信用总量出现不同程度扩张。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1 000多家总资产超过5千亿美元的储贷机构倒闭,中国台湾地区在放松利率管制后的一段时期,信用合作机构也出现了经营较为困难甚至破产倒闭的情况。利率市场化后,汇率大都出现不同程度上升,除美国外,上述国家和地区本币汇率在利率市场化后均出现较大幅度升值。之后,汇率升值幅度减缓,甚至出现了贬值情况。部分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资产价格较快上涨的现象,如日本和中国台湾。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及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逐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货币市场与国债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2000―2004年,逐步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放开本币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设为基准利率的09倍。此后,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2012年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6月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7月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改革,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良好的微观基础,即金融机构需要有较强的财务约束能力、流动性管理能力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二是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确立能充分反映市场资金供求水平,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关联度强、影响大且具备一定稳定性的市场化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三是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即良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第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衡量标准。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其不仅仅取决于官方的利率改革进程,更重要地取决于社会融资结构和议价方式。目前,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非信贷融资已超过50%,其定价方式是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金融机构对利率的敏感程度也有所上升。但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财务硬约束性和流动性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潜在的宏观和微观风险在外部冲击下会逐渐显现和暴露,今年6月以来,由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结构矛盾所引发的短期利率大幅上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次利率市场化的压力测试,这次测试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不少工作要做,还要练好内功。
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央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影响和挑战
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风险的增加,主要是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由于资本套利引起的大规模资本流动也会对流动性造成冲击,影响国内利率水平,从而对各类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利率市场化不仅对各类市场主体造成冲击,也对包括央行在内的监管机构提出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效率 金融市场 资源配置
效率是金融市场的深层次体现。在金融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金融主体充分利用所拥有或控制的金融资源,使金融资源得到最有效合理的安排,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效益。金融效率是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所追求的目标。金融市场存在的理由就是进行资金资源的配置,与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创新相伴的总是资金配置效率的改进和提高。金融市场的功能发挥和功能实现的结果最终要由金融效率的高低来评判。金融效率包括金融功能创造效率和金融功能发挥效率,两者都需要由金融市场的运行数据来检验,因此,金融效率研究必须紧随金融市场及其波动,金融效率研究离不开对金融市场结构的考察。
金融效率与金融市场结构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主要包括金融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和金融机构内部通过管理促进效率的提升。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促进金融资源从盈余部门转移到不足部门,即通过金融资源的动员和转移,实现收入向储蓄和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金融结构反映了实现金融资源动员和转移的各类市场、各种机构和交易工具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相对规模、地位及其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
(一)金融效率是制约金融结构优化的关键因素
金融效率是金融结构、金融功能的逻辑延伸,金融结构决定金融功能,而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结构与金融功能的逻辑延伸,是联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重要纽带。从这个意义上说,优化金融市场结构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发挥金融市场的整体功能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效率。一个国家的金融产业功能在发挥过程中,如果金融资源没有得到最优的配置、最有效的利用,就不能说这个国家的金融结构合理且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因此,对金融功能的考察不能仅仅看功能齐备与否、强大与否等表象,还需要加入金融效率标准。
金融效率的高低成为判断金融结构合理性的另一个定性标准,它是一个合理的金融结构所具有的深层次特征。金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金融功能转化为金融效率,需要一个真正市场化的金融经济环境。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是最佳金融效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合理的金融市场结构有利于金融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和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也直接反映出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化程度。因此,金融市场效率是制约金融市场结构优化的关键因素。一般说来,金融市场效率越高的国家,其金融市场结构就越合理;反之,如果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话,就说明金融市场结构一定存在着某种问题。
(二)合理的金融结构有助于提高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
金融市场结构强调的是一个国家中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市场为主还是以证券市场为主。当前世界上公认的有两种金融资源配置模式,即“市场主导型”配置模式和“银行主导型”配置模式。在“市场主导型”配置模式下,金融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方式配置,证券市场是资金配置的主要场所,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价格是资金配置的指示器。这种方式的金融体系中,在吸引社会储蓄更多地直接投向企业、引导全社会更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帮助投资实现风险充分分散的多样化组合投资目标、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方面,市场机制比银行机制更有效率。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金融从“附属于经济其他主体”到成为“经济中一个独立的主体”,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由“服务性作用”变为“推动性作用”。金融被誉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制度”,其他经济资源要素通过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才能得到有效配置,资源配置过程就是金融要素和其他资源要素不断相互作用、协调、调整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过程。一个合理的金融市场结构,有助于提高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在金融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经济效率的高低。
金融效率帕累托改进和金融市场结构优化
金融效率简单说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其内涵是指金融机构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即金融机构最高的投入产出比率意味着最高的金融效率。金融效率的实现不仅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金融体系、经济环境以及金融业发达程度和内部组织制度有关,而且与同一时期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改革息息相关。
(一)影响金融效率的市场因素
在影响金融(配置)效率实现的两个基本市场条件中,市场完全性是直接的市场条件,而市场完备性是一般性的市场条件,因此,一个经济的金融效率改进过程必须遵循“市场完全性先于市场完备性”的原则。现代金融学认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是经济中微观行为主体完成其经济决策的市场条件。经济中的所有决策主体都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而金融体系作为其实现资源配置的权证市场,其效率评价遵从帕累托效率标准。帕累托效率也称帕累托最优,是指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事物的一种状态,此时,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重新改变事物的状态使之既满足给定的约束条件,又能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同时,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好。或者在帕累托最优状态下,当某主体的境况要有所改善或变得更好时,必然是以牺牲他人的境况为代价的。帕累托效率是一种理想的配置状态,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也许更有利于达到这种状态。但往往是现实远离理想,帕累托效率在一般的经济中是达不到的,帕累托最优只能作为效率目标。
如果金融配置达到了帕累托效率,则所有投资者都能依据其拥有的禀赋、期望的收益水平、可承受的风险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等,快速地在这一系统里找到最满意的投资对象;同时,所有的筹资者也都能够依据其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投放安排、投资项目的预期回报、愿意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资本结构目标、可承受的违约风险水平等,快速地在这一系统里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效率帕累托改进,可以通过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全来实现,也就是通过金融体系的产业结构化和资本市场权证种类的增加来实现。
(二)金融制度对金融结构的影响
金融制度是关于金融交易的一系列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作为制度的金融市场,也是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关系契约的网络,其发展变化必然会受制于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结构变迁的决定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制度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而发生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一国金融市场结构变迁的基本决定条件之一, 它决定了金融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方向和力度。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将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但能否顺利实现金融市场结构优化的目标,还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不同的制度安排及其创新程度对一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金融制度的内容安排将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结构调整与优化的全面性。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内容越丰富,对于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性调整就越有利;反之,如果金融制度内容方面存在某些漏洞,就会造成金融市场结构的先天性缺陷。从制度发展与变迁角度来说,中国资本市场在资本市场形成、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掺入了大量的政府意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这造成了看似制度供给过剩,实则有效制度供给不足。从产权制度角度讲,一方面,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宪法赋予各类型的产权以平等的地位,使其能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而中国不同类型的产权的根本地位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再加上产权界定不清,使得私有产权在资本市场的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中小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产权的缺失成为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深层障碍。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特点表现为高度分散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我国企业产权结构则与之相反,这种不合理的产权结构体现了产权缺失的多样性。最重要的是中国非市场选择的产权制度安排,可以说是中国资本市场自身完善的根源,政府对产权的盲目干预降低了资本市场产权融通的效率,同时,社会产权分布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致使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根本不能有效发挥。
(三) 金融调控方式对金融结构的影响
随着金融调控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对金融结构产生更高的要求。间接调控要求调控信号通过市场和机构的市场行为变化来进行传导,强调调控目标通过市场内部调整、消化得以实现,因此它所要求的是具有多层次金融市场、多元化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化且相互联动性强的市场化金融体系。金融交易主体的理性化程度越高,对金融市场需求就越旺盛,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交易、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工具的种类就越多,投融资的方式与渠道也越多,金融市场结构层次就越高、梯度化就越明显,这样就越有利于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目前中国是以间接调控为主,而且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金融资产多样化程度低,这些方面增大了间接调控成本,影响间接调控效果。因此,随着金融调控方式的转变,我国金融调控已经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这样必然会对金融调控产生更高的要求。一个高效率资本市场的形成,将会直接改变我国目前以银行间接融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融资结构;而如果直接融资能够快速发展起来,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将会得到改善,经济过热导致的风险也会由商业银行连接的国家信用风险转移到市场这个“无形之手”背后的无数个微观投资主体上去,从而使市场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
我国金融结构虽然呈现不断优化态势,但现存结构状态仍不能满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以及适应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要求,甚至严重制约了金融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建立起来的寡头市场结构,而是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延续,其实质是行政寡头格局。单调的金融结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软肋”。当前金融结构对金融功能的发挥和金融效率的提升存在种种障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一个银行体系主导的单一结构的组织体系。单一结构约束使得金融产业不能够为经济的微观决策主体提供异质性的多样化风险权证,从而这个经济的金融资源配置就会由于证券市场的不完全性而低效率。因此金融市场的结构化是我国金融体系消除金融产业结构约束的关键步骤。
在现代“决策论”的思想方法中,金融市场结构与金融(配置) 效率之间存在着正向的促进关系。金融产业结构约束导致的金融组织体系配置低效率。从金融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该通过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来彻底变革原有的金融架构,以逐步形成一个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可以说,是否拥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将是衡量中国金融体系是否实现由传统到现代转变的特征性标志。金融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是向权证市场提供更多的权证工具,增加资本市场的完全性。
结论
由于中国现阶段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最优经济结构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主导,而中小银行能够更有效地为劳动力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功能和服务,因此,与最优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结构应该是以中小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的方向是:逐渐将以国有大型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调整为以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实质上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发展,是为了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提高金融业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4-0015-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4.03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历来为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发达国家金融行业过剩并脱离实体经济发展,导致金融业本身的泡沫积累并破裂,从而引发危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层次变化,劳动力供应已迈过刘易斯拐点、企业技术进步模式从跟随模仿走向自主创新、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等,如何采取合适的金融发展战略来促经济增长,使金融发展规模和结构与实体经济相协调,避免金融规模过剩或金融结构不合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文献综述
现代金融体系对经济促进作用的研究,近几十年来,学者们采用相关的数理模型对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Shaw(1973)[1]认为,金融抑制可以导致金融体系存量规模下降,阻止或者妨碍经济体系的正常发展,解除金融抑制,实施金融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的进程,对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在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到了支持,King(1993)[2]使用1960—1989年80个国家横截面和混合面板数据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发现,金融发展指标与经济增长、实物资本积累增长率、资本配置效率强正相关,金融发展指标甚至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预测指标。Levine和Zervos(1998)[3]使用1976—1993年47个国家的样本,研究了股票市场发展、银行发展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股市和银行业发展与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增长率都呈强正相关。Demirguc-Kunt等(2011)[4]更进一步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比率下降,金融体系更加以金融市场为主导。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业从单一的存款货币创造部门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金融体系,深刻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国内学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探索,并得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谈儒勇(1999)[5]运用OLS进行线性回归后认为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促进,但仅是基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间的简单线性关系,并没有明确给出其中的因果关系。梁琪、滕建州(2006)[6]对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具有单位根的非平稳还是分段趋势平稳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人均实际GDP、就业、实际银行信贷、实际储蓄负债和实际固定投资等总量的时间序列是围绕着结构断点的分段趋势平稳,这对以往线性框架下的结论提出了挑战。在金融发展的结构方面,王勋、赵珍(2011)[7]利用中国省区1999—2004年面板数据,系统考察了金融规模、银行集中度、直接融资比例及其他相关控制变量对各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目前金融规模扩张不利于经济增长,而改善金融结构、降低银行集中度会增加银行业竞争、促进经济增长。以往的研究成果已经很丰富,但鲜有涉及对金融结构合理性的判断,本文的研究力求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索。
二、典型事实分析
在考察各国经济事实之前,首先要明晰金融结构的内涵。金融结构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是两者的综合。金融结构既包括金融与实质经济的配比关系,又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关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同类型国家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均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各国基本上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速度向多层次金融市场结构转变(见图1)。德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机构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Finanzplatz Deutschland提出的改革法案得到了德国政府、联邦银行和银行团体的支持,该方案认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当时德国经济的最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德国展开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到改革措施,例如颁布实施股票交易许可法(1987)、建立金融期货市场(1989)等。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发展①,上市公司数量、交易额和市场价值大增,债券市场也得到了稳步发展。日本在“广场协议”之后,泡沫破裂,金融市场和秩序遭遇了巨大的打击。1996年,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开始放宽对金融业限制,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经营范围,推动资本交易自由化,扭转了东京金融市场持续萎缩的状况,同时大力培育债券市场。
美国一直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信贷额占GDP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股票市值占GDP比重一直处于高位。1999年美国宣布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了新的金融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和新的监管体系框架的产生。《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相互构建关联企业,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壁垒打破,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持续的货币和金融改革使得金融体系逐渐走向多元化,逐渐形成了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的股票市场有了长足发展,股票总市值爆发式增长。截至2010年末,股票市场总市值超过30万亿,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得以提升,金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三、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