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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合集13篇

时间:2023-10-07 15:41:45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1

基层审计职业化,就是指基层审计人员的职业意识、业务技能和道德品质,并具有相应社会地位,建立并形成包括职业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基层审计职业化一种管理意义上的标准化,能够提高基层审计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效能,提升基层审计人员的幸福感和归属感,达到贡献社会和自我实现的有机统一。

( 二) 基层审计职业化的属性

基层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政治及业务双重本质属性。基层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机关及同级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主要党政领导任期( 任中)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运行绩效情况、政府主导投入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出具专业性的审计报告,其职能和职业要求决定了基层审计具有政治和业务的双重本质属性。

( 三) 基层审计职业化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基层审计职业化的内涵是基层审计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升级,具体表现为审计项目运行独立化、审计管理模式制度化、审计业务流程标准化、审计人员能力专业化、审计人员考评科学化。

二、推进基层审计职业化的必要性

( 一) 基层审计职业化是审计本质的内在要求

审计的本质是一种鉴证活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鉴证、评价和监督。因国家审计是涉及工程、资金、绩效评价的综合性鉴证活动,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审计的外延不断扩展,基层审计人员既要知晓国家、地方的各类政策法规,又要熟练掌握财务、工程、各行业( 单位) 的业务流程,这就要求基层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专业素养、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

( 二) 基层审计职业化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和确立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努力提升审计队伍的审计水平,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基层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审计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对权利进行监督和制约,其职业化之路势在必行。

( 三) 基层审计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民众对公共社会事业的关注度、参与感、知晓度都大大提高;基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审计的认识和接受度也不断提升,意识层面上实现了从抗拒审计、排斥审计到欢迎审计、希望审计的转变,被审单位希冀通过中立的第三方专业的国家审计机构对某个项目、某项资金等的专业化审计,满足公众、自身等的多层次诉求。

三、基层审计职业化现状

( 一) 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也是评价审计职业化程度发展高地的主要特征。虽然从宪法到审计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维护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由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地方国家审计机关构成,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的独立性较强;基层审计机同时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但其考核评价、经费供给、人员提拨任用等均依赖于本级政府,且同时与本级政府的其他组成部门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性相对较弱。

( 二) 基层审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是基层审计机关人员性质不一,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混合办公,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基数存在差异,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对基层审计人员的统一管理、积极性的调动产生一定影响,另外限定编制数目也限制了基层审计机关招贤纳士、防止人才断层的刚需;二是现行的科室化管理模式,人员招录、退出机制等日常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三) 审计业务流程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2

在世界范围内,内部审计的职能是一个极其重要又颇具争议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西方国家当前对内部审计职能比较统一的看法是内部审计具有评价职能或认证和咨询职能,评价职能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和评价职能,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

关于中西方在内部审计职能问题认识上的差异,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二者在内部审计的发展程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西方国家内部审计也具有监督职能,不过他们的监督更多地是对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对本组织成员是否遵循内部的方针、政策、程序,履行其职责的监督。关于企业是否遵守政府的法律条例及一般公认管理原则的情况,更多的是由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外部审计来承担。而内部审计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难以做到像政府审计那样代表政府对本组织的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它的目标和主要精力应放在为提高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益服务上。因此,西方国家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评价和“能给组织增加价值”的咨询职能。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强调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价值服务。内部审计的咨询职能是建立在对企业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评价以及对经营风险的评估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评价职能,内部审计的咨询职能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此,西方国家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评价职能。

我国内部审计设立的动因在于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是作为一种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而存在。因此,我国内部审计最突出的是它的监督职能。近年来,由于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以及国内外竞争压力的增加,内部审计在评价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初显端倪。考虑到我国内部审计的实务发展水平,在审计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离开展咨询职能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没有采纳2001年IIA在最新实务准则中提出的咨询职能,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监督和评价职能。我国当前的内部审计以履行监督职能为主,强调内部审计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在监督的基础上,通过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经济效益的实现和经济责任的归属等活动来履行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评价既建立在监督的基础上,同时也是为监督服务,以监督为直接目的的。因此,我国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职能。

二、内部审计职能的发展

按照内部审计的不同目标,可以将内部审计概括为两大不同的类型――“监督主导型”和“服务主导型”,前者侧重于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后者则偏向评价和咨询等服务职能的发挥。内部审计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西方内部审计的发展过程就是从“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的过程。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尚属于“监督主导型”。

关于我国“监督主导型”内部审计的形成,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内部审计的产生动因在于企业外部的因素(特别是源于国家法令的要求)。从一开始起,内部审计就被当作政府审计的“基础”,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审计,并采用“行政模式”的管理体制。行政模式的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内部审计的“监督导向”,经济监督职能特别突出。在目标定位上偏重于查错防弊和保护资产,在实务中注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益性的评审涉及不深。

关于“监督主导型”内部审计的缺陷,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突出了它的监督职能,而内部审计具有的评价职能未能在国家的审计法规中得到定位。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工作者均单一致力于实施内部监督,主要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实施事后审计监督,在真实性、合法性上下功夫,其作用领域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被忽视,原本应在企业的战略决策、经营方略、管理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参与并开展的评价活动没有能够发挥应有作用,也就不能协助企业从更广泛、更重要的方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预期目标。

“监督主导型”内部审计过分强调监督,使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关系很不正常,忽视了服务目的。它最终使得内部审计陷入一种“欲监督而监督不力,想服务却服务不到位”的尴尬境地。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是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内部审计本身的自我发展规律。(1)统一认识,树立内部审计新理念,为内部审计的转型打牢思想基础;(2)处理好原有的监督性实务同新兴的服务性实务的关系;(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优化知识结构,造就一批胜任“服务主导型”内部审计的优秀人才;(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三、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日趋复杂,经营方式多样化、管理层次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分散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以独立的身份,从第三者的角度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以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科学管理的需要,是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监督职能是指在一定的经济责任关系中,经济责任的委派人(企业负责人)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各经济责任承担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内部审计是经济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财务监督、经济效益监督、内部控制监督和经济责任监督四个方面。财务监督就是内部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规章制度为依据,监查和督促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和有关经济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经济效益监督是指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并运用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效益标准等,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以此防范和纠正被审计单位的非法性和无效行为,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内部控制监督是指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检查企业是否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各种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合理,工作是否切实有成效,内控制度系统各环节、程序和方法严密程度如何,并在检查的基础上提出内控制度得以完善、合理的建议,使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经济责任监督是对公司各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和要害岗位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控财产的安全,促进部门、单位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2)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3)监督各项制度、计划的贯彻情况,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4)揭示经营管理薄弱环节,促进部门、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5)促进本部门、本单位改进工作或生产,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

要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作用,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于他们所审查的活动之外。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在规定的、不受限制的工作范围内能够自由地、客观地工作,那就认为他是独立的。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从完善机构的设置、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协会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等几个方面着手。其次,应该突破单纯的、事后审计的传统方式,转移到事前、事中审计上来。最后,应促进内部审计向经济效益审计方向发展。

四、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是以履行监督职能为基础,以履行评价职能为目的的,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3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62-02

引言

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新公共管理”理论以来,政府治理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对于公共资源的管理和运用的责任是政府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政府治理是建立健全的国民民主制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国家政府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经济性以及效果性的重要手段;是使国家政府项目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达到预期的结果的重要保证。然而,国家审计是政府履行对人民的各项职责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国家审计监督是国家经济运作重要保障,是国家进行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政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决策准确性的重要条件。

一、中国政府治理下国家审计的局限性

(一)中国审计管理机制的独立性不够,依附性过大

中国国家审计机构目前采用的是双重领导管理机制,审计部门不仅仅受到了同一级的政府领导管理,并且还受到了上一级审计机关监督领导。由于,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以及人事调动全都归属于同一级的政府领导负责管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绝大多数由同级政府领导,而上级审计机关的管理功能被弱化。这样导致了审计业务受同级地方政府干预,审计权威性不够。特别是在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某些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由于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影响等问题,国家审计部门的处置决定会受到干扰,导致审计功能降低。

(二)中国国家审计的作用容易受到政府领导的个人能力影响

因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权、认识调动权甚至于部分重大事宜决策权都掌握在政府领导的手中,因此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综合能力直接影响了中国国家审计的客观性以及科学性。政府领导开明、公正、遵纪守法的话,该地区的国家审计功能将得到一定的保障,从而确保该地方公共经济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但是,现阶段,中国政府领导目无法纪,做事缺乏原则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政府领导在面对审计处理的时候,由于人情或者其他私人的理由,对遇到的问题有所隐瞒或者包庇,这都将严重影响中国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三)中国国家审计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做到完全公正

因为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只是个地方性的各级政府工作机构,在执行监督、管理、评价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扰,甚至说很大一部分的地方行政干扰都是不正当的。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大搞地方保护政策,在地方上采用市场分割,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政策方针。基于这样的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很难做到完全公正客观的评价,这样导致了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国家审计职能收效不够理想。

(四)中国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来说,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对同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考核评价的职能机关。但是,因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国家审计机关很难监督同一级的政府,这样,导致了政府监督过于形式化。中国审计在实际情况下,一般只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并不能做到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水平监督。这样导致了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受到很大的限制。和中国加强政治民主的要求完全不符,也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相斥。

二、中国政府治理保障审计职能化目标的一些建议

(一)保障国家审计职能必须分清各个机构的职能

为了确保政府治理下审计工作能够正常的进行,必须分清各个政府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了机构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机构工作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四个部分。只有分清各个机构之间的责任,才能避免工作过程中职责越位的情况,确保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国家审计主要工作是监督政府机构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分清各个机构的基本责任,才能够更好地连接国家审计职能以及政府治理。

(二)保障中国政府领导者的廉洁是确保国家审计职能的重要手段

公正廉洁是一个国家政府机构领导者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政府机构的正当性的基本。一个廉洁的政府领导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因此,保证中国政府机构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提高中国政府机构领导者的审计监督意识非常的重要。政府领导者的职责意识将会直接地影响到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能力,维护审计工作的合法性以及权威科学性。确保国家政府机关的经济秩序不会遭到破坏,确保政府治理顺利开展。

(三)政府治理中注重“法治”将会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审计职能

为了维护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国家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维护审计工作的公正合理的执行。在国家审计的面前,政府单位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使权力,管理约束他人的一个机关,而是一个被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的对象。在对政府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审计就能够有一定的规范和强制力,约束管理国家政府的权利,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基本的审计职能。

(四)确保政府治理的透明度,维护审计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4

众所周知,国家审计是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发展性和福利性等进行评价、监督与控制的一种监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国家审计不仅上升到了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并列的八大国家监督形式之一,而且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工具。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不仅明确做出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而且于2015年12 月8 日又印发了包括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在内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国家审计职业化是我国政治逐步清明、国家治理更加科学的历史必然,也是我国依宪治政、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更是克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三期叠加所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的内在需求。鉴于此,尽快厘清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内涵,找出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主要障碍和把握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途径,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课题。

二、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内涵

(一)职业化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必然结果

何谓国家审计职业化?有学者认为:就是国家审计人员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就是将审计视为一种职业,所有审计工作都必须按职业化标准要求形成一种职业特征,即审计组织是独立的、审计人员是专业的、审计薪酬是恰当的、审计过程是规范、统一和高效的;亦有学者强调: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审计环境中,以实现国家良治为目标,从业人员具备拥有专门知识结构、特殊技能方法和独立、公正、公开、权威及不断自我更新的职业形象。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文献主要侧重于国家审计视域内的职业和职业化这两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是研究国家审计职业化无法回避和必须明确其要义的两个关键问题。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个人在社会分工中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并据此获得一定报酬作为其生存与发展源泉的一种工作。职业化则是某种工作的相对固化现象,是某种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重要标志,亦是某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向较高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及经济利益阶层发展的动态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社会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重新解构。以此而论,国家审计无疑是一种职业,一种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为主要内容且受严格限制和规范的专门职业。但是,它能不能职业化,即能不能发展成为一种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固化状态,则取决于国家审计的环境优化度、社会认知度和自身成熟度,也就是取决于有没有形成优良的法制环境、广泛的社会认知、系统的知识体系、专业的判断标准、成熟的道德信条和特定的职业文化。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审计显然已经达到了职业化的要求,具备了职业化的条件。从外部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从根本上优化了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法制环境;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确定在一定意义上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指明了发展方向;社会公众对独立、客观、公正等国家审计品质的高度认同为国家审计职业化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大学本科以上审计国民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审计队伍的不断壮大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提供了充足的人才储备。从内部看,国家审计在思维方式、知识结构、工作程序、技能方法、社会地位和职业形象等方面都呈现出了相对稳定的固化现象,基本实现了:工作状态的标准化,即严格的职业化意识标准、过程标准、管理标准和技能标准;工作基础的专业化,即系统、科学和完整的国家审计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工作行为的规范化,即明确的职业化道德规范、程序规范和语言规范;工作管理的制度化,即系列化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制。

(二)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目的性和规定性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良治或善治。具体到操作层面,其目的在于:一是改变现有国家审计的行政型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双重领导的业务模式;二是造就一支具有一定资质,在语言、知识、思维、技能和伦理等方面有别于其他职业的高素质国家审计队伍;三是整合国家审计资源,提高国家审计效率,重塑国家审计形象,助推依宪治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专门职业,必然具有区别或独立于其他职业的特质,即有着特殊的外在规定性和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的形成说到底就是国家审计职业化所要达到的境地。我们认为:所谓国家审计的外在规定性,也就是其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外观现象、一种外显职业标志,那就是,国家审计要具有地位上的独立、行动上的超然和思想上的理性,三者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决定和影响国家审计的理念、制度、行为、精神和伦理或道德等的职业特色,即在国家审计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准入、职业方式、职业形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所谓国家审计的内在规定性,也就是其内在本质涵义,是一种内化形式、一种内隐职业思维。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间接或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体现出来的理性的认识过程。职业思维则是以职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不同于政治思维、宗教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和科学思维。国家审计职业思维就是将国家审计视为一种职场,遵循职业规律、依据职业逻辑、按照职业范式来开展国家审计工作的一种思维定式,并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业意识、职业观念、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常见的国家审计职业思维包括独立思维、中立思维、谨慎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批判思维和不确定或模糊思维等。

(三)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在特征

国家审计职业化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因循特定进路、通过一定方式、使国家审计队伍逐步成长为一个拥有共同审计知识结构、独特审计思维方式、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备审计方法体系、鲜明审计职业特点和坚定审计职业信仰的相对稳定的职业群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逐步形成国家审计专属的具有基层锻炼和岗位轮换的经验即职业习惯,具有体系完备和结构合理的知识即职业传统,具有明智判断和独立思考的理性即职业气质,具有敬畏制度和恪守道德的德性即职业文化等等,也就是固化成为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在特征。

第一,独立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根本特征。独立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所在,缺失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职业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职业化的国家审计都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以独立的或者是第三方身份呈现和存在于审计关系之中,要不为强权所用、不为情感所动和不为利益所惑。

第二,契约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前提特征。依法或依约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灵魂所系,法无授权、约无委托,就不会存在真实的国家审计关系。职业化的国家审计更要谨遵受托理念,恪守契约精神,不敢越雷池一步。唯有如此,方能不越规、不越矩、不越界,保持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色。

第三,技术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条件特征。技术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主要依托,没有技术性国家审计职业化就无法实现。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种融现代审计技术、计量技术、信息技术和相关学科技术或方法为一体的技术性职业。国家审计环境的复杂化、业务的多元化和信息的大数据化必然要求国家审计对象、信息载体、工作平台、程序与方法的技术化,必然导致不同学科或职业技术在国内国际范围内的互借、互鉴和交流。这种技术性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审计的内在方法和方法论,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审计的外在工具和手段。

第四,公允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品质特征。公允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质量要求,没有公允性就不能保证国家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职业化的国家审计要讲程序、重事实、求证据,要居中审计、不偏不倚,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存在倾向性和预见性。

第五,同质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关键特征。同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要求,没有同质性国家审计就不能职业化。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个职业价值共同体、职业行为共同体和职业道德共同体。国家审计人员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都具有高度的协同性、一致性和共同性。

第六,专业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重要特征。专业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生要求。在知识和信息社会,是否拥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或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者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无疑是判定可否职业化的重要标志(理查德波斯纳,2001)。没有专业性,国家审计就很难区别于其他职业。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个知 才合一的专业性工作或群体。所谓知指的是高深系统的国家审计知识和素养;所谓才则是指勤勉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执业能力。知与才的完美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专业性特征。

第七,谨慎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伦理特征。谨慎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道德底线,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国家审计职业化就会失去意义。职业化的国家审计要求国家审计人员不入职场之外的江湖,自觉抵制各种社会噪音,保持谨慎态度,常存风险意识,常怀慎独之心,不断修为,做一个有修养、有品位、有格调和有情操的职业人。

其中,独立性、契约性和技术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基础层面的内在特征,公允性、同质性、专业性和谨慎性是操作层面的内在特征,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

三、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现实障碍

目前,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尚存在许多现实障碍,除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相关改革不够彻底,个别地方和领域还存在脱离实际,亦超前改革或滞后改革等问题外,更突出的是表现在文化、制度、机制、人员和队伍等诸多方面。

(一)官本位文化有待弱化

我国的官样文化始终存在。为官被视为各业之首、为人之本,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即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贵,一切为了当官,把是否为官、官阶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和地位高低的基本价值尺度(郑焱明,2003)。这种思想经过千百年的沉淀和固化,已经形成了以官僚体制、官僚政治为骨架,以官僚意识、官僚价值为观念,以民对官的广泛认可为特征的官文化 (刘永佶,1994)。官本位,归根结底,是我国政治意识和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拜物教,是特权制度、等级观念、专制思想和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封建遗毒在当今社会的人性异化,是一种与国家审计职业化格格不入的酱缸型文化,是沉疴陋习。职业化语境下的国家审计人员不是一种官,不能唯上至尊、唯权为重和唯命是从,而是一种以此为生、实现人生价值和追求的专门职业。强调的是职业自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

(二)行政化管理有待优化

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治理,既离不开看得见的行政之手,也离不开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两者要协调平衡,但是要有所分工、有所侧重。职业化的国家审计主要应依靠市场或契约决定,而不是行政命令决定。过度的行政意识,泛化的行政管理,不利于政审分离,不利于国家审计人员自觉抵御外界干预,容易诱发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官僚腐败,最终损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的行政化色彩具体表现在:

一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审计人员属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系列,没有体现或突出国家审计组织和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特性。

二是审什么、怎么审和何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意图和政治任务的左右,缺乏法律之授权、市场之委托,超规或越界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行政级别和领导意见等因素权重过大,执业能力和审计程序等因素权量过轻,忽视国家审计职业资格或职业资质。

四是国家审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晋升等一直套用一般公务员管理制度,由组织或行政决定,国家审计人员晋升或选拔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三)保障、监督和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国家审计的保障、监督和退出机制是国家审计职业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责权利法则在国家审计职业化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当前,国家审计职业保障机制过于简单,缺乏应有的职业区分度,所涉及的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尚不符合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要求和职业化的规律,尤其在职业准入、职业生涯规划、终身与淘汰、约束与自律、经济待遇等方面尚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国家审计的职业监督机制,特别是外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据现有法律,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都有权监督国家审计工作,实行的是齐抓共管、全员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明显存在监督主体多元、监督边界模糊和监督责任不清等交叉、重合、缺位甚至是越位等问题,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国家审计的职业退出机制,尤其是中途淘汰和退出机制缺失,虽有规定但过于弱化,既没有应有的退出通道,也缺少切实可行的退出方式,形同虚设,惩戒乏力,约束不足,新陈代谢较为迟缓。

(四)综合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国家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相对来讲是非常高的,但是离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专业水平偏低、工作能力偏弱、职业修养不足等较为普遍的问题。

众所周知,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即人的因素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国家审计职业化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人即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和能力强弱。它不仅涉及业务或专业方面,而且也涉及伦理、意识和人文等诸多领域。业务或专业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条件,在大数据时代,主要是指是否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否拥有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伦理或道德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根本保障,没有对稳重持久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谨慎的秉性气质的秉承,就不可能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职业化就容易出规越矩。意识或形象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外在表现,没有形象意识,缺少自重、自爱和自省,就不可能坚持国家审计利他主义的制度化承诺。人文或文明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没有应有的境界、格局和修养,就不可能做到温文尔雅、彬彬有礼、服务文明,就很难树立职业化的正能量形象。

(五)审计队伍结构有待调整

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三十多年来,国家审计队伍不断壮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非凡成就。但是,随着国家审计职业化进程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存在遴选渠道混乱、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和新旧比例失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受编制限制,国家审计队伍人数偏少,审计任务繁重,加班加点、超负荷现象严重。

二是业务人员尤其是一线或基层业务人员偏少,行政管理层过厚,占据和消耗了过多的国家审计资源。

三是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非相关领域进人较多,知识结构、执业能力和学历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经验型人员多,知识型或学习型人员不足,知识和人员陈化现象严重。

五是单一型人员,尤其是具有会计、审计知识背景的人员偏多,复合型人员,特别是适应计算机审计、环境审计、生态文明审计和国家安全审计等方面的人员偏少。

六是在职教育或后学历人员比重较大,科班出身或第一学历较高的人员比例过低。

四、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实现途径

国家审计职业化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既得利益的调整也涉及现有格局的重构。在路径选择上,可以采取制度移植,即拿来主义,也可采取本土演进,即考虑国情、结合现实,亦可两者结合、互学互鉴,即西学东进洋为中用在实现方式上,可以采用温和式的改良,也可采用激进式的变革。我们认为,切实的途径应该是基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实际,由点到面,改良推进。

(一)淡化官本位意识,净化国家审计职业化环境

通过修宪立法、制度改革、利益重塑和宣传引导等各种措施,淡化官本位意识,改良官本位土壤,摒弃官本位文化,净化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环境。我们讲国家审计职业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改变国家审计的官样身份,变国家审计的所谓官场为职场,变国家审计的所谓官本位为能力本位,变国家审计的所谓职务化为职业化。总的讲就是要求国家审计必须树立职业意识、公正意识、中立意识、效率意识和文明意识,必须信奉职业主义、人才主义、竞考主义和平等主义,必须坚守职业自治、职业认同、职业伦理、职业信仰和职业精神。具体讲就是要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审计专业技术类职位和综合管理类职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专业技术类职位人员的评价、晋升和管理。

(二)弱化行政化色彩,强化国家审计法律或契约精神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法理基础就是它与国家或政府之间是一种法律或契约关系,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现行管理体制中的隶属或任命关系抑或行政关系。国家审计是一个监督过程,进一步的是一个经济监督过程,是国家审计组织或人员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实施独立经济监督的过程。国家审计虽然与国家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紧密相关,具有从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财政财务行为和矫正政府失灵的功能,但是其职责任务和履职行为具有特殊性,最终落脚点在于揭示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在于对政府行政权力中的经济或财政权力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约束,强调监督行为前提的契约性、监督行为过程的独立性和监督行为结果的中立性。因此,要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就必须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具体就是要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中的行政化为法律化,政治化为契约化,官阶制为职业制。

(三)坚持顶层设计原则,完善国家审计职业管理制度

国家审计职业化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自下而上渐进展开,也可以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快速推进。本文赞成后者,且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相应管理制度。

第一,实行职业准入制度。这是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入口所在,直接关乎国家审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国家审计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门槛不能太低,在专业、学历、经历、年龄、业绩和品德等方面都要有较高的要求,尤其要看重政治思想素质、正规专业教育和丰富工作经历等这样几个方面。具体就是要实施分类招录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采用聘任制。换句话说,就是严格考试和测评制度,凡进必考、逢晋必测,从制度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杜绝逆淘汰和潜规则,让那些受过系统化专门教育,拥有丰富审计理论学养、娴熟审计专业知识、恰当执业胜任能力和优良审计思维方式的行家里手进入国家审计队伍。

第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这是国家审计人员获得或更新专业知识、丰富或拓展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升国家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胜任审计执业能力的有力举措。一般包括为从事国家审计工作所进行的以获得知识和智能为特质的岗前职业培训和为在职国家审计人员提供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应对国家审计新业务、新要求和新挑战的后续职业培训等两种类型。具体应尽快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职业培训机制、设置职业培训机构、明确职业培训内容和创新职业培训方式,确保国家审计职业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5

一、道德风险环境下我国实施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主要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道德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它构成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应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本职工作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应从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责任方面去完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治理信息不对称的需求

道德风险首先源于信息不对称。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如内部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等)、说谎(隐瞒内部审计风险的严重性等)和欺诈(与被审计部门合谋炮制出严重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阱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为了治理信息不对称,应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托人的责任。

(二)完善契约不完备的需要

产生道德风险的第二个内生源是契约不完备。内部审计的委托人(董事会)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完善的合同,来有效地约束人(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的行为,从而保证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把内部审计制度比作一种“合约”,那它也是一种“不完全合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内部审计环境将来的趋变性),主要表现为制度疏漏、制度笼统、制度偏离现实、政策不确定等方面,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把剩余部分留给“隐含契约”,而诚信的达成主要是靠当事人的信誉、欲求的抑制来实现的。内部审计中伦理道德主要在于内部审计师行为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失序,审计伦理秩序可以看成是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冲突的逼迫之下不断反省而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内部审计的行业协会能适弥补契约不足,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职业会计人个体则将行业自律准则通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内化为其内在目标和标准,即自我“立法”。这就要求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本职工作应承担起责任。

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三者的相似之处

(1)关于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不管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强调审计人员应当在履行职业责任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关于正直性、应有的职业谨慎、保密性方面。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提出诚实性的职业品德的要求;都强调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的技术标准,合理使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在保密性方面,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不得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要防止因为这些信息与资料的泄露所造成损失。

(3)关于维护职业形象责任。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从各自职业角度出发,对维护职业形象作出了规范。

(4)关于遵守审计技术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规范的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强调遵守各自的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规范缜密周详,除遵守自身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之外,还要求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强调遵守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均强调“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实施审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基于“内向性”的角度,即内部审计行为涉及组织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内部审计人员能力有限的考虑。

(5)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国家审计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对内容、质量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学习时间。社会审计对此的规定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进行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范。

2、结构上三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相比较而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为严谨,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等构成。在架构上,每章首条提出原则性的规范,随之对该原则进行具体化的描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层次感不强,只是将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但比较简练明了。具体差异应表现在如下:

(1)关于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社会审计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内部审计对于审计人员任职条件并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作出了相应规范。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公认性、“知名度”远胜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人员,这与其通过“立法”对注册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规范不无关系。

(2)关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此,内部审计未作出专门的规范。关于社会审计由于自身职业的特点,因此对客户、同行及其他人的责任,专门用三章共计十三条进行了阐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只是强调对国家、组织和职业形象的责任。

(3)关于对业务助理人员的责任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这表明社会审计的条文严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本规范中未提出类似的要求。

(4)关于外聘专家协助的规定。由于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活动是丰富多彩,相应审计活动领域也是复杂多样,由此对内部审计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实际上,受到编制、预算、审计成本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其所面对丰富多彩的内部审计活动无法完全匹配。所以当审计的事项需要运用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必须聘请相关的专家协助。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这里所谓专家是指独立于本组织的个人或公司,持有合格证书的组织内部和外部人员。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本规范中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

(5)关于沟通能力的规定。内部审计特色在于其“内向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人员是组织里的成员,却要去发现组织内部的不足,所以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倾向,而处理好这种关系,是发挥内部审计“助手”和“参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十条提出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均未作出规范。

从上比较可知,《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尽管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趋于一致。比如,关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关于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规范都大致相同,所不同主要在于从各自的职业角度出发,对某些方面进行着重强调,例如,内部审计强调人际交往能力、外聘专家的规范,国家审计注重廉政纪律规范,社会审计强调对客户同行的责任。

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际内部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二者的相似之处

从内容上看,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国内部审计所规范的内容基本相同。对于诚实、客观、保密和胜任四条基本原则,二者都提出了要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行为准则的内容,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比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第一条“内部审计师应诚实地、勤奋地和富有责任感地执行他们的工作。”就与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相类似。

2、结构上二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比较,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层次之分,只是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

另外,我国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而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虽没有在本规范里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综上所述,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科学性,内容缜密周详。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较为简练,在内容上与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趋于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却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完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议

1、应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

按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是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构成之一,并在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鉴于此,我国理应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这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昭示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它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一样,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照执行的,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中,均属于强制性的规范。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相应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所在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明确提出:凡是违反道德规范者,将依协会的规定予以处理。而且即使在行为准则中没有作出规定,但这种行为是不能接受的,也要给予处理,违规人员必须接受。鉴于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应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国家审计的做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做出相应处罚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也将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

3、合理运用其他相关的职业技术规范也应在规范中加以强调

内部审计是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其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社会审计活动,所以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还应该合理运用其他相关的职业技术规范。对此,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应加以强调。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定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原文与释义)[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

[2]Bailey,AndrewD.,AudreyA.Gramling,Sridharmamoorti,内部审计思想(王光远等译)[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2006

[3]LawrenceB.Sawyer,etc.ThePracticeofModemInternalAuditing(secondedition)[M].IIA.1988

[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5]石涓涓.内部审计规范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库.2005.

[6]王桦,庄江波等.内部审计职业化特:社会学视角的分析[J].北京: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3):46亿

[7]宋常、刘正均.完善与发展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值思考[J].审计研究.2003(6):25-26.

[8]孙立.内部审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03.(12):118-121.

[9]唐本佑.日本商法和证券法交易中会计、审计规定的研究[J].审计研究.2000.(3):36.

[10]陈国辉等.200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制中人文道德秩序的建构”.《会计研究》第11期。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6

一、道德风险环境下我国实施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主要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道德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它构成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应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本职工作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内部审计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应从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责任方面去完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治理信息不对称的需求

道德风险首先源于信息不对称。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如内部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等)、说谎(隐瞒内部审计风险的严重性等)和欺诈(与被审计部门合谋炮制出严重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阱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为了治理信息不对称,应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托人的责任。

(二)完善契约不完备的需要

产生道德风险的第二个内生源是契约不完备。内部审计的委托人(董事会)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完善的合同,来有效地约束人(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的行为,从而保证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把内部审计制度比作一种“合约”,那它也是一种“不完全合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内部审计环境将来的趋变性),主要表现为制度疏漏、制度笼统、制度偏离现实、政策不确定等方面,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把剩余部分留给“隐含契约”,而诚信的达成主要是靠当事人的信誉、欲求的抑制来实现的。内部审计中伦理道德主要在于内部审计师行为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失序,审计伦理秩序可以看成是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冲突的逼迫之下不断反省而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内部审计的行业协会能适弥补契约不足,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职业会计人个体则将行业自律准则通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内化为其内在目标和标准,即自我“立法”。这就要求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本职工作应承担起责任。

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三者的相似之处

(1)关于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不管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强调审计人员应当在履行职业责任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关于正直性、应有的职业谨慎、保密性方面。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提出诚实性的职业品德的要求;都强调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的技术标准,合理使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在保密性方面,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不得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要防止因为这些信息与资料的泄露所造成损失。

(3)关于维护职业形象责任。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从各自职业角度出发,对维护职业形象作出了规范。

(4)关于遵守审计技术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规范的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强调遵守各自的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规范缜密周详,除遵守自身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之外,还要求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强调遵守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均强调“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实施审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基于“内向性”的角度,即内部审计行为涉及组织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内部审计人员能力有限的考虑。

(5)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国家审计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对内容、质量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学习时间。社会审计对此的规定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进行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范。 [ Www.]

2、结构上三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相比较而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为严谨,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等构成。在架构上,每章首条提出原则性的规范,随之对该原则进行具体化的描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层次感不强,只是将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但比较简练明了。具体差异应表现在如下:

(1)关于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社会审计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内部审计对于审计人员任职条件并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作出了相应规范。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公认性、“知名度”远胜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人员,这与其通过“立法”对注册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规范不无关系。

(2)关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此,内部审计未作出专门的规范。关于社会审计由于自身职业的特点,因此对客户、同行及其他人的责任,专门用三章共计十三条进行了阐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只是强调对国家、组织和职业形象的责任。

(3)关于对业务助理人员的责任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这表明社会审计的条文严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本规范中未提出类似的要求。

(4)关于外聘专家协助的规定。由于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活动是丰富多彩,相应审计活动领域也是复杂多样,由此对内部审计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实际上,受到编制、预算、审计成本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其所面对丰富多彩的内部审计活动无法完全匹配。所以当审计的事项需要运用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必须聘请相关的专家协助。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这里所谓专家是指独立于本组织的个人或公司,持有合格证书的组织内部和外部人员。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本规范中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

(5)关于沟通能力的规定。内部审计特色在于其“内向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人员是组织里的成员,却要去发现组织内部的不足,所以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倾向,而处理好这种关系,是发挥内部审计“助手”和“参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十条提出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均未作出规范。

从上比较可知,《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尽管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趋于一致。比如,关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关于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规范都大致相同,所不同主要在于从各自的职业角度出发,对某些方面进行着重强调,例如,内部审计强调人际交往能力、外聘专家的规范,国家审计注重廉政纪律规范,社会审计强调对客户同行的责任。

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际内部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二者的相似之处

从内容上看,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国内部审计所规范的内容基本相同。对于诚实、客观、保密和胜任四条基本原则,二者都提出了要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行为准则的内容,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比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第一条“内部审计师应诚实地、勤奋地和富有责任感地执行他们的工作。”就与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相类似。

2、结构上二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比较,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层次之分,只是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

另外,我国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而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虽没有在本规范里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综上所述,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科学性,内容缜密周详。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较为简练,在内容上与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趋于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却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完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议

1、应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

按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是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构成之一,并在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鉴于此,我国理应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这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昭示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它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一样,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照执行的,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中,均属于强制性的规范。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相应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所在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明确提出:凡是违反道德规范者,将依协会的规定予以处理。而且即使在行为准则中没有作出规定,但这种行为是不能接受的,也要给予处理,违规人员必须接受。鉴于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应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国家审计的做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做出相应处罚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也将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

3、合理运用其他相关的职业技术规范也应在规范中加以强调

内部审计是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其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社会审计活动,所以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还应该合理运用其他相关的职业技术规范。对此,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应加以强调。[ hi138/Com]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规定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原文与释义) [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

[2] Bailey,AndrewD.,AudreyA.Gramling,Sridhar mamoorti,内部审计思想(王光远等译) [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2006

[3]LawrenceB.Sawyer,etc.The Practice of Modem InternalAuditing(second edition) [M]. IIA.1988

[4]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5]石涓涓.内部审计规范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库.2005.

[6] 王桦,庄江波等.内部审计职业化特:社会学视角的分析[J].北京: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3):46 亿

[7] 宋常、刘正均.完善与发展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值思考[J].审计研究.2003(6):25- 26.

[8] 孙立.内部审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03.(12):118- 121.

[9]唐本佑.日本商法和证券法交易中会计、审计规定的研究[J].审计研究.2000.(3):36.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7

在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下,国家审计署提出了真实性审计的问题。真实性审计是审计机构以审查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评价其经营业绩或效益的一种综合审计方法,它实质上仍属企业财务审计范畴,并有所扩展。为正确开展真实性审计,有必要研究一下真实性审计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

1.审计基本职能的再认识

(1)审计职能的内涵

审计职能,要从审计关系、审计目的、审计地位等来考察。由于审计人有审查经济活动的专门技能,审计授权人自己却无这些能力,为了证实经管资源财产人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授权人授权审计人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以代表授权人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审计人提出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人所作审计工作的职能。这种职能,即有对授权人方面,又有对被审计人方面。审计对于审计授权人的职能是证实,即从审计人审计报告中了解资源财产经营管理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借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审计对于被审计人的职能是监督。由此可见,审计人执行审计的职能是证实和监督两种。这是审计职能的内涵。

(2)审计职能的外延

审计职能的外延,对审计授权人讲是审计人对其提出的报告,简言之,即报告。对被审计人讲有以下三种职能:鉴证、评价、建议。鉴证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的认识和确认。它不仅可以适应审计授权人、委托人的要求,而且可以对社会上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提供需要的经济信息。评价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效益性的确认。建议是被审计人如何更好地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改进的意见。上述审计职能的内涵、处延如下表所示:

审计职能    内涵    外延

对审计授权人    证实    报告

对被审计人    监督    鉴证、评价、建议

对于审计职能,有不同的观点,即一职能说和多职能说。一职能说认为审计只有一种监督职能。这种观点可以适应审计人对被审计人的情况,但审计人对其委托人或授权人很难说是监督职能。多职能说没有区分审计职能的内涵、外延,将所有职能并列,分不清各种职能到底是对谁而言的。

(3)对真实性审计职能的认识

真实性审计是针对以往的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政府审计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其所以要提出来,原因在于以往政府审计职能发挥是不完全的。先从内涵上来看。审计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采取经验判断方法进行抽查,不可能全面证实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所以审计的证实职能无从发挥;对被审计人来讲,审计是不全面的、不系统的,审计带有预先的明显的功利目的,其经济行为不可能得到全面、系统检查,监督职能发挥的不全面。再从审计职能的外延上看。对被审计人来说,由于审计人的审计程序是不完整的,审计方法是简化的、经验式的,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局限于被审计人违法、违规情况,无论全面的鉴证被审计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其审计报告也不可能增强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在没有全面审查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更无从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在对被审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概况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无法对被审计人提出有益的管理建议,向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出高层次、全局性的建议更不可能。

因此,根据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提出真实性审计,从审计职能角度看,就是为了克服以往政府审计的缺陷,全面发挥政府审计的证实、监督、鉴证、评价、建议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微观的企业经济及宏观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真实、合法、有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审计法明文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但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却一直本末倒置,将合法合规性审计放在首位,而置真实性这个基础问题于不顾。搞清这三者的关系对于政府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真实是基础,是前提。财政、财务收支只有在真实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法与否、评价效益水平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真实的未必合法、合规、合理,但不真实的肯定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

其三,违法违规一般都要体现在会计信息不真实上。企业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地体现在不真实性上,如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部门违纪乱收乱支等,但从主流上来看,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违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要求,大肆造假帐、报假帐,即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信息不真实,而且,违法、违纪经营及财政资金乱收乱支往往需要会计活动的配合,以隐藏其违法违纪行为,所以违法违规一般最终都体现在不真实上。

第四,讲效益必须是符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公允计价与表达的效益。在真实的基础上讲效益,没有真实性就没有效益可言;真实、合法对企业未必有效益,不合法可能为企业带来“微观效益”,但不真实不合法所带来的“微观效益”肯定危害社会宏观效益。

综上,真实性审计是基础,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是真实性审计的延伸、发展,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因此,我们不能超越真实性去单纯查处违法、违规,也不能超越真实、合法去评价效益性,那样只会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治标不治本;也不能脱离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单纯追求真实性审计,那样无法圆满完成国家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

3.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办监督之关系

稽查特派办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自其出现之后,就受到各方关注和议论。它在基本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上与国家审计类似,在业务范围上与国家审计有交叉重叠,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处理好与稽查特派办之间的关系对于搞好真实性审计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其关系,从而作好两者间的协调。

(1)法律及理论依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权力,明确其义务,规定国家审计有权力和义务对国有企业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财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换句话讲,真实性审计是有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依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真实性审计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有企业或部门,国家机关的真审性审计另外一个理论依据可以说是凭所有权。

国务院在1998年提出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国务院在1998年7月3日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很显然,稽查特派员制度刚刚开始,尚没有较高层次法律来界定、规范它,目前仅仅只有一个中央行政性法规来规范;但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国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投资者及所有者,凭所有者或投资者的身份,国家有权对它投资的资产进行监督。

(2)职能

两者的职能基本类似。在我国审计法中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在1999年审计署的《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稽查特派员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由上可见,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都将“真实性”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从这一点讲两者都具有证实职能和监督职能。

两者的职能并不完全一致。鉴证职能。真实性审计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审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的有关评价,既可以对审计授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鉴证作用,但稽查报告直接送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并要求严格保密,所以其鉴证职能是有限的。

评价职能。真实性审计中的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而稽查报告中的评价主要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主要是要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或领导班子的问题,针对性更强。

建议职能。两者都具有在全面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作出更具普遍性的宏观建议的职能。但在微观上,真实性审计主要是要向被审企业提出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建议,而稽查报告中主要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3)工作或业务范围

稽查特派员接受国务院指派,只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稽查,而国家审计机关对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都可以依法进行真实性审计。所以这两者的业务范围是不一致的。后者要比前者宽,而且前者的稽查对象实质上是真实性审计对象的一部分,这样就造成真实性审计的客体、对象与稽查特派员的稽查对象有交叉重叠。

综上,在实施真实性审计时,一定要处理好国家审计机关与稽查特派办间的关系。由于在职能上基本类似,在业务范围上又有重叠,需要处理好的就是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问题,以免造成重复审计或稽查以及对企业监督的空白地带。

4.真实性审计与社会审计年报审验的关系

(1)联系

两者对财务报告审查、核实、调整、确认等程序与技术方法基本相同,亦可相互借鉴,审计结论亦可相互采用、印证、补充。

(2)区别

审计职能:前者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鉴定证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兼顾合法性审计及效益评价;后者的主要职能是鉴证,即在审计报告中表述被审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允性的程度,不评价企业效益水平,不将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放在重要地位。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8

一、引言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3年审计署成立以来,我国国家审计已经走过三十年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治民主的逐步加强,以及审计技术的快速发展,审计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每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都会包括当年工作任务和政府自身建设等内容,对当年政府内部的政府职能、民主化建设、依法行政、政风建设等方面将要施行的工作举措和工作计划进行详细阐述,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本文从审计的发展历史角度,根据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对于国家审计职能的表述,将审计职能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探讨各个阶段的特点以及形成原因,并对演化规律进行总结,以期为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规律,对未来的发展战略作出合理的安排提供一个得以支撑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国家审计职能演化分析

根据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对于国家审计职能的表述,结合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国家审计职能的演化划分为财政监察、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政府内部控制、国家治理工具四个阶段。

1、财政监察阶段(1983―1987)

成立之初的审计署,与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之前的国家审计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在审计署成立大会上,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就审计机关的职责做了特别说明。归纳起来就是解决搞活经济但不乱,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维护财经纪律。可见当时审计主要的功能仍然是财政监察,只不过监督力度相对较大,监督层面更加宏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原来财政系统调入的;二是因为当时国家审计的职责还不够明确。

财政监察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财经纪律。198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改进国家的计划指导,发挥财政、税务、物价、银行、审计、统计、工商行政的监督管理作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真正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分开放活”。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审计,对审计的职能定位是维护财经纪律。二是服务于国企。在违反财经纪律不严重的地方,审计机关抓一些经济效益方面的审计。198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审计对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厂长的经济责任方面实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建议,为企业扭亏为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参与宏观经济调控阶段(1988―1994)

1988年开始,中国经济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水平出现大幅度上涨,经济秩序混乱。中央领导层认识到这种情况是由于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经济过热造成的。1988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1989年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今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1992年,总理进一步指出“审计机关在中央层面工作重点主要是对国务院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审计”。

这段时期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始终把审计与宏观调控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求审计在推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改革、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监督和调节作用。1989年更是明确指出“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并且第一次用一整段文字对审计机关的工作作出指导。审计工作重点转到宏观管理服务上来,标志着我国审计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政府内部控制阶段(1995―2007)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开始施行。《审计法》有两大亮点,一是实行“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二是审计机关实行“两个报告”制度,即审计机关既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向国务院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1998年之后“审计风暴”将中央各部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披露,制约了中央部门的权力。1999年,国家审计制度创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将经济责任落实到个人,对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运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3年12月,审计署了面向所有社会公众的审计结果公告,使得政府信息更加透明。

这段时期中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到的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领域有:勤政廉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经济责任、治理腐败、预算执行、政府系统内部监督、权力运行、反腐倡廉等。并且要求“各部门都要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政府运用审计进行互相制约,加强内部行政控制,并将审计工作结果向人大报告,迈出了寻求政治控制的第一步。国家审计功能正向政府内部控制方向演进。

4、国家治理工具阶段(2008至今)

“国家治理结构中需要一个环节来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审计正是这样一个环节,充当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这是国家治理结构的必然安排”(刘家义,2010)。在宪法秩序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审计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更为妥当。中国的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正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其中关键的关键是政府改革,中心是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一个有效政府。政府治理的目标朝向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方向改革,行政型国家审计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辅佐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为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相互支持,加强合作,最终实现善治。

从2008年以后《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审计职能的表述可以看出,中央对审计对象的描述已经延伸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政府自身建设,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以及政府性债务和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直接要求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2012年指出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这要求国家审计不能仅局限于查错防弊,而应从宏观层面分析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促进实现国家良治。

三、国家审计职能演化的特点

1、本质职能没有改变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的职能也在不断变化,但反映审计本质的基本职能没有改变,即以“独立的经济监督”为主要属性的审计本质特征没有改变。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在国家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是不变的。这是由国家审计产生的根源和国家审计的本质决定的。监督的本质属性在《宪法》中也得以明确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职能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待其在国家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随着审计技术的发展和审计人员能力的不断提高,审计机关也越来越能够胜任更多的职责。反映在国家审计职能方面就是其监督内容的广度和过程的深度不断得到拓展,从最初的整治财经纪律和服务于国企,到现在在国家治理结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其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外延得到不断拓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审计职能将会显现出来。

3、变化轨迹符合国家治理的发展方向

在现行的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下,我国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家公共资源的职责,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此外,国家审计在资源配置方面必然会考虑到投入产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所以审计资源往往被投放在对于加强政府治理、调节宏观经济环境效果最为明显的领域,或者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贯彻实现。国家审计立足于民主法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大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四、结论

从长期历史趋势看,审计工作的存在和审计职能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国家审计的产生源于国家治理的需求,国家审计职能的发展方向决定于国家治理的目标。国家审计推动民主法治,实现国家良好治理,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科学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国家审计的制度设计应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治理。

(注:本文是“审计科学与技术”省级优势学科和南京审计学院重大招标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国家审计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家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M].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

[2] 姚爱然:国家审计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审计研究,2006(5).

[3] 孙永尧:论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J].会计之友,2006(11).

[4] 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5] 张立民、赵彩霞:论善治政府治理理念下政府审计职能的变革――基于政府绩效评价视角的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2009(2).

[6] 朱星文:论转型期政府审计职能的拓展: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7] 秦荣生:深化政府审计监督 完善政府治理机制[J].审计研究,2007(1).

[8] 时现、李善波、徐印:审计的本质、职能与政府审计责任研究――基于“免疫系统”功能视角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3).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9

在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下,国家审计署提出了真实性审计的问题。真实性审计是审计机构以审查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评价其经营业绩或效益的一种综合审计方法,它实质上仍属企业财务审计范畴,并有所扩展。为正确开展真实性审计,有必要研究一下真实性审计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

1.审计基本职能的再认识

(1)审计职能的内涵

审计职能,要从审计关系、审计目的、审计地位等来考察。由于审计人有审查经济活动的专门技能,审计授权人自己却无这些能力,为了证实经管资源财产人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授权人授权审计人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以代表授权人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审计人提出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人所作审计工作的职能。这种职能,即有对授权人方面,又有对被审计人方面。审计对于审计授权人的职能是证实,即从审计人审计报告中了解资源财产经营管理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借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审计对于被审计人的职能是监督。由此可见,审计人执行审计的职能是证实和监督两种。这是审计职能的内涵。

(2)审计职能的外延

审计职能的外延,对审计授权人讲是审计人对其提出的报告,简言之,即报告。对被审计人讲有以下三种职能:鉴证、评价、建议。鉴证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的认识和确认。它不仅可以适应审计授权人、委托人的要求,而且可以对社会上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提供需要的经济信息。评价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效益性的确认。建议是被审计人如何更好地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改进的意见。上述审计职能的内涵、处延如下表所示:

审计职能 内涵 外延

对审计授权人 证实 报告

对被审计人 监督 鉴证、评价、建议

对于审计职能,有不同的观点,即一职能说和多职能说。一职能说认为审计只有一种监督职能。这种观点可以适应审计人对被审计人的情况,但审计人对其委托人或授权人很难说是监督职能。多职能说没有区分审计职能的内涵、外延,将所有职能并列,分不清各种职能到底是对谁而言的。

(3)对真实性审计职能的认识

真实性审计是针对以往的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政府审计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其所以要提出来,原因在于以往政府审计职能发挥是不完全的。先从内涵上来看。审计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采取经验判断方法进行抽查,不可能全面证实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所以审计的证实职能无从发挥;对被审计人来讲,审计是不全面的、不系统的,审计带有预先的明显的功利目的,其经济行为不可能得到全面、系统检查,监督职能发挥的不全面。再从审计职能的外延上看。对被审计人来说,由于审计人的审计程序是不完整的,审计方法是简化的、经验式的,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局限于被审计人违法、违规情况,无论全面的鉴证被审计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其审计报告也不可能增强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在没有全面审查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更无从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在对被审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概况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无法对被审计人提出有益的管理建议,向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出高层次、全局性的建议更不可能。

因此,根据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提出真实性审计,从审计职能角度看,就是为了克服以往政府审计的缺陷,全面发挥政府审计的证实、监督、鉴证、评价、建议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微观的企业经济及宏观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真实、合法、有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审计法明文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但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却一直本末倒置,将合法合规性审计放在首位,而置真实性这个基础问题于不顾。搞清这三者的关系对于政府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真实是基础,是前提。财政、财务收支只有在真实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法与否、评价效益水平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真实的未必合法、合规、合理,但不真实的肯定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

其三,违法违规一般都要体现在会计信息不真实上。企业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地体现在不真实性上,如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部门违纪乱收乱支等,但从主流上来看,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违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要求,大肆造假帐、报假帐,即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信息不真实,而且,违法、违纪经营及财政资金乱收乱支往往需要会计活动的配合,以隐藏其违法违纪行为,所以违法违规一般最终都体现在不真实上。

第四,讲效益必须是符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公允计价与表达的效益。在真实的基础上讲效益,没有真实性就没有效益可言;真实、合法对企业未必有效益,不合法可能为企业带来“微观效益”,但不真实不合法所带来的“微观效益”肯定危害社会宏观效益。

综上,真实性审计是基础,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是真实性审计的延伸、发展,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因此,我们不能超越真实性去单纯查处违法、违规,也不能超越真实、合法去评价效益性,那样只会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治标不治本;也不能脱离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单纯追求真实性审计,那样无法圆满完成国家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

3.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办监督之关系

稽查特派办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自其出现之后,就受到各方关注和议论。它在基本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上与国家审计类似,在业务范围上与国家审计有交叉重叠,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处理好与稽查特派办之间的关系对于搞好真实性审计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其关系,从而作好两者间的协调。

(1)法律及理论依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权力,明确其义务,规定国家审计有权力和义务对国有企业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财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换句话讲,真实性审计是有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依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真实性审计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有企业或部门,国家机关的真审性审计另外一个理论依据可以说是凭所有权。

国务院在1998年提出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国务院在1998年7月3日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很显然,稽查特派员制度刚刚开始,尚没有较高层次法律来界定、规范它,目前仅仅只有一个中央行政性法规来规范;但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国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投资者及所有者,凭所有者或投资者的身份,国家有权对它投资的资产进行监督。

(2)职能

两者的职能基本类似。在我国审计法中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在1999年审计署的《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稽查特派员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由上可见,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都将“真实性”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从这一点讲两者都具有证实职能和监督职能。

两者的职能并不完全一致。鉴证职能。真实性审计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审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的有关评价,既可以对审计授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鉴证作用,但稽查报告直接送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并要求严格保密,所以其鉴证职能是有限的。

评价职能。真实性审计中的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而稽查报告中的评价主要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主要是要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或领导班子的问题,针对性更强。

建议职能。两者都具有在全面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作出更具普遍性的宏观建议的职能。但在微观上,真实性审计主要是要向被审企业提出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建议,而稽查报告中主要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3)工作或业务范围

稽查特派员接受国务院指派,只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稽查,而国家审计机关对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都可以依法进行真实性审计。所以这两者的业务范围是不一致的。后者要比前者宽,而且前者的稽查对象实质上是真实性审计对象的一部分,这样就造成真实性审计的客体、对象与稽查特派员的稽查对象有交叉重叠。

综上,在实施真实性审计时,一定要处理好国家审计机关与稽查特派办间的关系。由于在职能上基本类似,在业务范围上又有重叠,需要处理好的就是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问题,以免造成重复审计或稽查以及对企业监督的空白地带。

4.真实性审计与社会审计年报审验的关系

(1)联系

两者对财务报告审查、核实、调整、确认等程序与技术方法基本相同,亦可相互借鉴,审计结论亦可相互采用、印证、补充。

(2)区别

审计职能:前者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鉴定证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兼顾合法性审计及效益评价;后者的主要职能是鉴证,即在审计报告中表述被审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允性的程度,不评价企业效益水平,不将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放在重要地位。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10

在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下,国家审计署提出了真实性审计的问题。真实性审计是审计机构以审查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评价其经营业绩或效益的一种综合审计方法,它实质上仍属企业财务审计范畴,并有所扩展。为正确开展真实性审计,有必要研究一下真实性审计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

1.审计基本职能的再认识

(1)审计职能的内涵

审计职能,要从审计关系、审计目的、审计地位等来考察。由于审计人有审查经济活动的专门技能,审计授权人自己却无这些能力,为了证实经管资源财产人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授权人授权审计人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以代表授权人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审计人提出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人所作审计工作的职能。这种职能,即有对授权人方面,又有对被审计人方面。审计对于审计授权人的职能是证实,即从审计人审计报告中了解资源财产经营管理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借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审计对于被审计人的职能是监督。由此可见,审计人执行审计的职能是证实和监督两种。这是审计职能的内涵。

(2)审计职能的外延

审计职能的外延,对审计授权人讲是审计人对其提出的报告,简言之,即报告。对被审计人讲有以下三种职能:鉴证、评价、建议。鉴证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的认识和确认。它不仅可以适应审计授权人、委托人的要求,而且可以对社会上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提供需要的经济信息。评价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效益性的确认。建议是被审计人如何更好地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改进的意见。上述审计职能的内涵、处延如下表所示:

审计职能内涵外延

对审计授权人证实报告

对被审计人监督鉴证、评价、建议

对于审计职能,有不同的观点,即一职能说和多职能说。一职能说认为审计只有一种监督职能。这种观点可以适应审计人对被审计人的情况,但审计人对其委托人或授权人很难说是监督职能。多职能说没有区分审计职能的内涵、外延,将所有职能并列,分不清各种职能到底是对谁而言的。

(3)对真实性审计职能的认识

真实性审计是针对以往的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政府审计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其所以要提出来,原因在于以往政府审计职能发挥是不完全的。先从内涵上来看。审计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采取经验判断方法进行抽查,不可能全面证实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所以审计的证实职能无从发挥;对被审计人来讲,审计是不全面的、不系统的,审计带有预先的明显的功利目的,其经济行为不可能得到全面、系统检查,监督职能发挥的不全面。再从审计职能的外延上看。对被审计人来说,由于审计人的审计程序是不完整的,审计方法是简化的、经验式的,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局限于被审计人违法、违规情况,无论全面的鉴证被审计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其审计报告也不可能增强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在没有全面审查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更无从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在对被审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概况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无法对被审计人提出有益的管理建议,向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出高层次、全局性的建议更不可能。

因此,根据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提出真实性审计,从审计职能角度看,就是为了克服以往政府审计的缺陷,全面发挥政府审计的证实、监督、鉴证、评价、建议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微观的企业经济及宏观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真实、合法、有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审计法明文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但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却一直本末倒置,将合法合规性审计放在首位,而置真实性这个基础问题于不顾。搞清这三者的关系对于政府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真实是基础,是前提。财政、财务收支只有在真实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法与否、评价效益水平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真实的未必合法、合规、合理,但不真实的肯定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

其三,违法违规一般都要体现在会计信息不真实上。企业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地体现在不真实性上,如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部门违纪乱收乱支等,但从主流上来看,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违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要求,大肆造假帐、报假帐,即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信息不真实,而且,违法、违纪经营及财政资金乱收乱支往往需要会计活动的配合,以隐藏其违法违纪行为,所以违法违规一般最终都体现在不真实上。

第四,讲效益必须是符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公允计价与表达的效益。在真实的基础上讲效益,没有真实性就没有效益可言;真实、合法对企业未必有效益,不合法可能为企业带来“微观效益”,但不真实不合法所带来的“微观效益”肯定危害社会宏观效益。

综上,真实性审计是基础,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是真实性审计的延伸、发展,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因此,我们不能超越真实性去单纯查处违法、违规,也不能超越真实、合法去评价效益性,那样只会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治标不治本;也不能脱离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单纯追求真实性审计,那样无法圆满完成国家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

3.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办监督之关系

稽查特派办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自其出现之后,就受到各方关注和议论。它在基本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上与国家审计类似,在业务范围上与国家审计有交叉重叠,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处理好与稽查特派办之间的关系对于搞好真实性审计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其关系,从而作好两者间的协调。

(1)法律及理论依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权力,明确其义务,规定国家审计有权力和义务对国有企业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财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换句话讲,真实性审计是有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依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真实性审计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有企业或部门,国家机关的真审性审计另外一个理论依据可以说是凭所有权。

国务院在1998年提出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国务院在1998年7月3日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很显然,稽查特派员制度刚刚开始,尚没有较高层次法律来界定、规范它,目前仅仅只有一个中央行政性法规来规范;但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国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投资者及所有者,凭所有者或投资者的身份,国家有权对它投资的资产进行监督。

(2)职能

两者的职能基本类似。在我国审计法中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在1999年审计署的《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稽查特派员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由上可见,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都将“真实性”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从这一点讲两者都具有证实职能和监督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11

“审计职业化”就是审计这个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审计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标准、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包括特殊的技能方法、独特的思维模式等;完备的职业准入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监督与责任制度、职业道德制度等。

提升本机关审计业务整体效能是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知道,一个系统的效能最佳,不但依存于要素质,更处决于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序组合所产生的系统质。构建审计系统的统筹、协调机制,是审计职业化建设极为重要的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提出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这是中国审计发展史第一次提出。“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是当代中国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未来审计队伍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适应了审计事业发展的紧迫需要,随着审计事业的加速发展和审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前提是“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一)人员、经费没有充分保障,人少事多的矛盾相当突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审计越来越重要,审计地位得到大的提高、社会各界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定编在十多个人,“青黄不接”的局面比较严重。,近些年虽然新进了部分人员,但把关不严,进来的人员不懂审计业务,培养业务精通的审计人员也需要一个过程,造成有些审计机关虽然说起来在岗人员有些人,但业务能手不多。为完成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常常加班加点,所谓的五加二,白加黑,交叉审计;一年大部分时间出差外,不能照顾老人小孩,工作处于超负荷状态,身心压力非常大。人员欠缺影响了审计的数量,超负荷工作影响了审计质量。基层审计还存在经费和人员待遇的问题。它们虽然不以部门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是审计人员的待遇和审计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难以保证审计队伍的高效、廉洁。

(二)审计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存在审计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不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人员专业技能、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审计大数据发展新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整体水平的提高。真正大学本科毕业的科班生少之又少,目前的学历大多数是参加工作后,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的。现代审计需要复合型高技能人才,需要审计人员在学习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去学习法学、金融学、写作、计算机技术等知识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要求审计人员要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现有审计人员中既懂财务审计,又掌握财政、金融、投资、绩效等现代审计所需专业知识和宏观管理知识,又有良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计算机应用和外语运用能力的审计人员很少。对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含金量较高的审计项目不能很好地开展。

(三)审计技术手段不新难出成果。有的审计人员政策法律理论水平不高。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视野狭窄,眼光短浅,尤其是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辩证认识和科学判断,会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层次。不能与时俱进地从改革发展角度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审计成果转化受到局限。审计人员运用常规的检查、查询、监盘等方法较多,运用问卷调查、分析性复核等就较少。运用计算机审计的能力也较有限,少部分审计人员不能运用计算机开展审计,使用数据库技术进行分析、能够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的比率就更低了。

(一)多年不进人,就是进人也把关不严。基层审计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在当地党委、政府,当地党委、政府在审计机关人员安排上考虑的全局性人员布局,不可能单独给审计一个部门安排过多的人员。一方面受编制限制,审计机关难进人,这也是基层普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好几年没有人员进出;近年才部分临时工安排,少量考录公务员,前几年照顾安排的人也大多是有关系的家属子女,进来不能很好胜任工作,没有严格执行审计人员的专业化标准,更谈不上有专业化基础,个别人员在审计部门工作了多年还不能单独工作,也谈不上当主审。

(二)用人手段不活。随着审计业务的不断开拓和细化,审计机关审计资源却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审计机关用人手段也比较保守。一方面鞭打快牛,把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压在为数不多的主要骨干力量上,使骨干力量满负荷工作,难有时间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对年轻人、新进人员、学历素质较低的人员,在使用上不大胆、不放心,没有给他们压担子,使部分审计人员成长不快,责任心不强。对内干部轮岗交流不多,大多数审计项目由一两个人自始至终,有些审计人员甚至在某个行业一干多年不能轮岗交流,审计实践经验单一,难以提高综合素质。

(三)岗位培训时间不足。基层审计人员少,任务重,参与业务培训缺乏时间上的保障。业务培训虽有计划和要求,欠缺针对性和实用性。与依法审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也更新迅速,多元化的审计内容需要审计人员不断的学习充电,以适应不同的审计任务。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基层审计人员还是以老办法来审计,接触到新的审计内容时再临时恶补相关行业知识、政策依据等,虽然近些年来基层审计机关在业务培训上已经引起了重视,但参训人员的数量、时间、质量上还远远达不到需求。(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国家审计人员待遇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严格按照公务员工资政策执行。在审计人员考核上,存在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基层审计人员工资、津贴等待遇与其业务能力高低、职称职级、工作实绩无直接关系。每年的公务员考核留于形势,。如此一来,审计人员思想保守僵化,干劲不足,进取精神不强,能力提高不快。

1、审计职业化建设是法治的需要

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承担着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竟争,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需要独特的职业要求。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是查核问题的能手和分析研究的高手,就无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也就不能快速反应和适应社会对审计监督的需求,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2、审计职业化建设是完善中国现代审计制度的要求

审计职业化的推进过程,实质上就是审计人员管理制度现代化的形成过程。审计职业化是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成败效果,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稳定的心理素质。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就是要建立与审计监督作用地位相适应的审计职业制度。即符合审计特点的审计职业管理制度、审计职业任职资格制度、审计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审计职业保障制度等,有计划地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化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这些审计职业化制度体系,是完善审计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

四、对策

(一)提高审计准入标准,引进优秀人才。将人才建设关口把严,确保人才质量和素质。对新进人员严格实行“逢进必考”的制度,让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人通过竞争进入,审计职业准入制度,要求国家以法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进入国家审计机关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除具备一般公务员的资格,建立审计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考试制度,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审计职业化标准。审计职业化标准可以根据审计业务所涉及的知识结构与实务技能的需要,分门别类设置若干系列的审计职业标准;然后根据不同的职业标准,组织不同的审计职业全国统一考试。这种考试,可以是单项的技术认证考试,也可以是多项或全能的审计职业等级考试。取得由国家通过组织考试考核颁发的审计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审计职业等级制度,要着眼于培养审计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选拔高级审计师和审计专家级别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是: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强烈的创新冲动,执著的事业追求,在审计业务、理论研究、审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着眼于审计人才库的建设,分门别类做好后备人才的储备工作,并通过提高审计的职业待遇和职业福利,确保审计人员过上体面的生活。建立审计职业等级制度,要着眼于建立审计职业绩效评价体系和等级晋升办法。根据考评标准,对审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单项或全面的记录、考核和测定,确定职业等级的升降。一是建立严格的审计职业考录机制。开展人员编制盘点工作,一旦出现空编及时向省、市招考部门上报招录计划及招录条件,对报考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设定详细的标准。如,招录应、往届毕业生,学历要求必须是本科或本科以上,专业必须是与审计相关的会计、经济管理、计算机、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往届生需从事相关职业的不少于两年的工作经历,面试环节侧重于对专业知识的考察;招录社会专业技术人才,除要求有会计师、审计师、网络工程师、工程造价师等职业证书之外,还必须提供以往相关工作实绩证明。三是建立严格的尖端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方法,对于相关领域的特殊人才、领军人物等尖端人才,通过“动之以情、待之以礼、安之以利”的方式,将他们引到审计队伍中来。该局的一位拥有多项部级职业证书和相关职称的投资审计专家,以前效力于一家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在这种畅通的机制下进入审计机关,通过聘任、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审计力量不足和审计风险防控的问题,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把学习变成一种生活方式。促成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勤奋学、终身学”的势能。激发将这一势能变成“我会干、肯下力、出成果”的动能。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审计执法资格,如不按时达标,就会自食退出机制的苦果。政治上要坚守审计核心价值观,强调“操守、尽职、出业绩”的综合素质。平时一是坚持集中学习,结合审计人员的实际状况,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学习方案,勿搬“大道理”,不搞“形式主义”,让审计人员真正学到知识。二是鼓励审计人员自学,每天至少挤出一小时自学理论知识和专业书籍,夯实理论基础,熟记法律法规,关注最新审计动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技能,三是建立审计职业培训制度,审计职业培训制度是伴随审计人员职业生涯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旨在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业务技能。要以发展的眼光审视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分析现有审计人员的素质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培训计划、培训科目、培训方案和培训目标。审计职业培训,要侧重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和专门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高手、计算机应用的强手、精通管理的行家里手;采用讲授式、研究式、实习式、互动式等多元化教学法开展专题培训和审计业务经验交流,增强培训的实

用性。审计职业培训,尽可能做到业务培训与项目实践结合,以提高实战能力为主。审什么项目,培训什么内容,学完就能用得上。多组织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审计人员业务交流、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开设新人专题学习内容,组织审计新人培训,通过学习、了解,迅速进入所在岗位的角色。组织没有编制的聘用人员参加专项技能培训,不断更新审计技术方法,提升审计技能。实行考绩鼓励制度。即对自学考取相关资质者、获取双重以上相关资质者、送出培训成绩合格者,给予奖金、或报销相关费用等鼓励;(三)整合人力资源。基层审计机关以较少的人办较多的事的重要抓手是统筹协调审计计划,管理好现有的审计资源,要充分发挥审计人员不同专长,营造适合于审计人员干中学的环境和条件,以保证审计履职和技能训练两不误,两促进。组织本机关ao审计演练竞技,推动观摩学习相互促进;开展审计专题研讨活动,集思广益,提升整体理论水平。尽可能地把业务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安排在对口专业科室,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多组织联合审计,提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重大项目审计组长,深入审计一线落实审计工作,便于审计力量的调度和审计工作协调,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工作中以老带新,让审计骨干参与立项决策,审计疑难“会诊”,审计专题研讨等,营造“领头雁”带动效应。严格工作流程,增强全员规范意识,协同统一行为,使之真正实现审计训练有素;参与大型审计项目,积极输送审计人员参与省以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全省、全国性的审计项目,以便从实战中长见识,促成兄弟审计机关取长补短;这些作法,应成为审计职业化建设新常态。重点围绕大数据时代背景,不断适应大数据环境下审计工作的需要;围绕“审计监督全覆盖”,逐步推动审计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方式,统筹利用好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审计力量,发挥审计体系整体效能。

(四)完善激励机制。要不断加大考核力度,推动争先创优,将各项工作指标细化、量化、硬化,考核对遵章守纪、工作突出的给予政治、物质、精神上奖励;对工作不力、拖拉散慢,业绩平平的,给予告诫、扣除考核奖、免职等处理。用以避免和尚撞钟、滥竽充数的混相,驱除恃才傲物,平庸作为的沉闷,促使审计人员不断进取,形成内部良性竞争的氛围。在提拔、使用干部时,坚持用人标准,注重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审计中践行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增强辨别是非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建设,提高科学审计、文明审计、依法审计水平。让实绩说话,切实把高素质的审计人员选拔上来,从而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总之,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不会以一刀切、或以重组的方式,解决时下基层审计人员个体素质有明显差距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这决不等于允许无底线。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一系列审计职业化建设规范将推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实施。

参考书目: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12

(一)治理信息不对称的需求

道德风险首先源于信息不对称。现实世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使得人有机会、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如内部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偷懒(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等)、说谎(隐瞒内部审计风险的严重性等)和欺诈(与被审计部门合谋炮制出严重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还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凸现“内部人交易”,是利用知悉内幕信息的方便条件,从投资者兜里窃取财产,正是因为利用了信息关系给被害人设置陷阱或圈套,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为了治理信息不对称,应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托人的责任。

(二)完善契约不完备的需要

产生道德风险的第二个内生源是契约不完备。内部审计的委托人(董事会)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完善的合同,来有效地约束人(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的行为,从而保证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把内部审计制度比作一种“合约”,那它也是一种“不完全合约”(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内部审计环境将来的趋变性),主要表现为制度疏漏、制度笼统、制度偏离现实、政策不确定等方面,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把剩余部分留给“隐含契约”,而诚信的达成主要是靠当事人的信誉、欲求的抑制来实现的。内部审计中伦理道德主要在于内部审计师行为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失序,审计伦理秩序可以看成是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冲突的逼迫之下不断反省而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内部审计的行业协会能适弥补契约不足,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职业会计人个体则将行业自律准则通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内化为其内在目标和标准,即自我“立法”。这就要求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本职工作应承担起责任。

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三者的相似之处

(1)关于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不管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强调审计人员应当在履行职业责任的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关于正直性、应有的职业谨慎、保密性方面。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提出诚实性的职业品德的要求;都强调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的技术标准,合理使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在保密性方面,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不得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要防止因为这些信息与资料的泄露所造成损失。

(3)关于维护职业形象责任。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从各自职业角度出发,对维护职业形象作出了规范。

(4)关于遵守审计技术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规范的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都强调遵守各自的审计准则,社会审计的规范缜密周详,除遵守自身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之外,还要求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强调遵守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三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均强调“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实施审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基于“内向性”的角度,即内部审计行为涉及组织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内部审计人员能力有限的考虑。

(5)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国家审计关于后续教育的规范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对内容、质量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学习时间。社会审计对此的规定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进行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范。

2、结构上三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相比较而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为严谨,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等构成。在架构上,每章首条提出原则性的规范,随之对该原则进行具体化的描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层次感不强,只是将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但比较简练明了。具体差异应表现在如下:

(1)关于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社会审计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内部审计对于审计人员任职条件并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作出了相应规范。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公认性、“知名度”远胜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人员,这与其通过“立法”对注册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规范不无关系。

(2)关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此,内部审计未作出专门的规范。关于社会审计由于自身职业的特点,因此对客户、同行及其他人的责任,专门用三章共计十三条进行了阐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只是强调对国家、组织和职业形象的责任。

(3)关于对业务助理人员的责任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这表明社会审计的条文严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本规范中未提出类似的要求。

(4)关于外聘专家协助的规定。由于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活动是丰富多彩,相应审计活动领域也是复杂多样,由此对内部审计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实际上,受到编制、预算、审计成本的限制,内部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其所面对丰富多彩的内部审计活动无法完全匹配。所以当审计的事项需要运用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时,必须聘请相关的专家协助。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这里所谓专家是指独立于本组织的个人或公司,持有合格证书的组织内部和外部人员。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本规范中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

(5)关于沟通能力的规定。内部审计特色在于其“内向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人员是组织里的成员,却要去发现组织内部的不足,所以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倾向,而处理好这种关系,是发挥内部审计“助手”和“参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十条提出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对此,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均未作出规范。

从上比较可知,《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尽管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趋于一致。比如,关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关于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规范都大致相同,所不同主要在于从各自的职业角度出发,对某些方面进行着重强调,例如,内部审计强调人际交往能力、外聘专家的规范,国家审计注重廉政纪律规范,社会审计强调对客户同行的责任。

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国际内部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1、内容上二者的相似之处

从内容上看,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国内部审计所规范的内容基本相同。对于诚实、客观、保密和胜任四条基本原则,二者都提出了要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行为准则的内容,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比如,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第一条“内部审计师应诚实地、勤奋地和富有责任感地执行他们的工作。”就与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相类似。

2、结构上二者存在的差异

从结构上比较,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层次之分,只是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或者不可以进行的行为依次进行罗列。

另外,我国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而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虽没有在本规范里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综上所述,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富有逻辑性、科学性,内容缜密周详。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较为简练,在内容上与国际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趋于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国际内部审计实务准则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却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完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议

1、应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

按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是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构成之一,并在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鉴于此,我国理应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中,这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昭示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它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一样,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照执行的,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中,均属于强制性的规范。

2、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相应处罚的规定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篇13

1.监督职能

高校审计的主体职能包括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监督职能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但这三者的监督方式、监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且高等学校的审计应当对高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行独立地监督,所以,监督职能应该是高校审计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

2.管理职能

高校审计属于内部审计,首先是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控制与监督作用。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观念的增强,投资主体的拓展,学校规模的扩大,校园经济的壮大,高校审计在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同时,利用其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更多地围绕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开展工作,逐步发展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校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已经成为高校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取决于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观念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审计人员本身,包括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

二、目前高校审计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路创新

审计力量不足。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办公,由1至2名工作人员;有的高校虽设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两三名审计人员,在职的审计人岗或“转业”到审计部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专职内审计人这项工作,素质参差不齐。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程度认识不足。高校在配置审计工作人员时把关不严,把一些没有审计能力的人安排在审计部门,致使审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当前很多高校还是使用过去传统的审计方法,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数据的对错。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时间长、效率低、易出错,已经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强化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参与督促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审计工作纳入高校党政负责人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实行审计工作的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广泛征集审计线索。省级审计机关、高校审计部门应在高校内外广泛宣传审计工作,扩大高校审计线索来源途径。改革现行审计主体,改变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引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机制,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性、权威性职能,形成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真实的优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的优势。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部门、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审计计划,召集注册会计师进入高校审计现场,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中的询证、计算、实际盘点等具体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复核确认,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意见,公布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反馈等后续审计。

1.增加审计经费,提高审计工作物质基础条件,建立审计经费的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时充分考虑对其审计工作的经费安排。

2.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审计中除基建审计等专项审计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几方面作为审计重点,能控制经费、预防腐败、发现问题、健全制度。①对财务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入账等。②对设备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学校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规定,设备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对基建规划处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等等情况。

建立评价体系,优化审计成果在高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实,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将从此不作选拔和任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健全高校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把高校审计反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重要依据。审计评价可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社会效益方面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师生员工对审计结果的满意度,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一杆标尺;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对被审项目和社会同类项目经济效果进行对比,从中找出问题进行分析,对发现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要将高校审计结果列入高校主要负人业绩考查内容,维护高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庆龙.内部审计价值(第二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刘高焯.审计学(修订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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