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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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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买卖中,政府经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买卖行为的主体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则,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缘由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微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基本缘由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开展中国度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模范的美国此次遭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端审视本人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金融监管形式的分类及其利害

金融监管形式是指于一个国度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形式表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构造。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形式,根本能够归为分业监管形式、统一监管形式和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形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范畴分别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形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利,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买卖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向奉行自在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构成的根底。

分业监管形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形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拟强,监管愈加细致,能充沛应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停止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进步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厉;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防止了监管权利的过火集中,同时也抑止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烂。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运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谐和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规范不易完成统一的标准,容易使其制度呈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本钱,权限互相堆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响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担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形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停止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特地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停止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度采用这种监管形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形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和坚持物价稳定的义务。而停止金融监管的职能兼并于金融效劳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规范、审批金融业务的资历等等。

这种监管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本钱取得范围经济效益;能对疾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响,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顺应高度集中国度政治机构,运转得当有助于进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义务的现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进步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无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异,从而不能停止恰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良形式。其详细方式有牵头监管形式和双头监管形式。牵头监管形式是由一个特地的牵头监管机构担任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谐和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树立一种及时商量和谐和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形式。双头监管形式是依据监管目的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担任对一切的金融机构停止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运营停止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形式的优点,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两种监管形式的缺乏。在坚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限制作用上以及坚持监管规则的分歧性上优于统一监管形式,在降低谐和沟通本钱进步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形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拟

美国经济学家James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度及典型国度的监管体制停止了比拟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度将监管权利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度里权利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拟大,这也阐明随着混业运营和金融集团的呈现,监管机构的权利呈现了集中化趋向,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业运营趋向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白监管义务,加强外部问责制,防止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经济越兴旺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通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程度越低的国度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越大。总体的趋向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开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变革带来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阅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方案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当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端尝试混业运营。这一时期监管才能较弱;第三阶段,结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顺应的金融监管形式,明白了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管理的准绳。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愈加严厉,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才能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备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招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落。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利与金融资本联姻构成的强势国有垄断,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烂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 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论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规范,也没有明白参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应负什么样的义务,职责不清,招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度发改委担任管理企业债券、国度外汇管理局监视外汇和股票。形成了以分业为根底、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运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才能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运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停止,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则笼统细则不明,形成在详细的监管操作中经常呈现无法可依、执法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标准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施行细则,使得制度自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拟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树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树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细则并没有系统的构成,使得监管的实践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监管变革关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的导向金融变革方向,在现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注重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运营的开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兴旺国度趋于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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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篇3

1. 我国金融监管影响金融效率的现状

金融监管目标是根据金融监管制度设置原则而订立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在不断作适应性的发展变化。金融稳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金融稳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有秉承效率与安全齐兼顾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我国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开业资本方面,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由此导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我国银行组织形式显得过于呆板。央行对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银行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垄断造成了竞争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同时银行经营资产的选择渠道相对狭小,而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发放贷款,所以,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必然形成不良资产。

为了保护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有关立法对外国实体的进入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银行危机只是监管者考虑的其中一个目标,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即将资金用在最具有潜力的项目中。资本管制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国际资金的移动或外汇的进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称为金融管制或外汇管制。一国如果发生大量的资本流出可能导致投资下降和济衰退,这时可对资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减少国际收支逆差的扩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资本流入,就可能带来经济过热、实际汇率升值以及难以为继的经常项赤字,这时对资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减少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我国是一个行资本管制的国家,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资己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资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体而言,我国对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然是比较严格的。

2. 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监管目标。

在金融监管目标取向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价值取向更强调金融稳定,而较少顾及到金融效率。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放在合规性监管,这种方法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巨大的金融效率为代价的。

2.2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金融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因为金融业的信息充分、准确、及时、连续的披露出来,便于投资者在信息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就是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选择,这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以及市场各参与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出现,这增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首先,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由于我国的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的、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对付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严重滞后,可能使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再次,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协调。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并不少见,又因为是政出多门,彼此不沟通信息,造成检查缺少可比性和连续性,效果经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和无所适从。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3.1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一方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3.2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中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监管激励冲突的基本原因,监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监管激励的基础。透明度相对较高的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贷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较低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贷款比率最高。因而解决监管激励冲突的关键是要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诊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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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50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发展起来的行业,首先,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局限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技术风险。其次,由于金融机构自身体制的不完善,也导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体制风险。最后,消费者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也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近几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2014年e租宝事件,使得很多人的财产都受到了损害,甚至有人因此失去生命,此事件就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弊端的显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

2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便捷的操作目前被广大人群使用,但是其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近年来,以网贷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出现许多新危机,平台缺乏支付能力,借款人失信等等,这些事件的频繁出现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注不断加大,从而使得加大对其的监管显得更为的迫在眉睫。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没有配套的监管体系,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最近几年,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应用而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行业,它以其所拥有的创新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垄断的局面。为了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应尽快创新建立与其配套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目前监管机构做得更多的是对其发展进行密切的关注并非实际监管,很难在其快速发展之前预测其危险。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也对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这些要求并未完全落实。例如,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仍然有许多投资者的财产受到了损害。

2.2没有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立场

目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传统金融在监管的各个方面都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运用众多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安全运行。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和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在类型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不断创新。如果不能建立新的监管模式,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立场。

2.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创新如果政府一开始就介入监管的话会扼杀创新,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要使交易机制更为高效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但是政府监管的力度具体要多大,或者说给互联网金融发展给予多大的自由度是非常难把握的。一方面P2P、互联网金融,政府应该管,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监管力度太大,过早的监管,就会扼杀P2P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甚至会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到底施以多大力度的监管是目前的一大难题。

2.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困难

互联网支付范围非常广泛,他已经从最初的网上购物、网络缴费领域逐渐拓展到了金融理财、股票、基金、贷款等新的领域。其跨界经营的特点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提出了挑战。如果法律更新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能同步进行,就会威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给其发展埋下隐患。此外,要做到监管一个业务或某个交易行为是否非法也是比较困难的。

3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目前仍然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领域都涉及互联网金融,甚至连最基础的买菜、买水果都可以用到支付、微信等线上支付,另外由于余额宝利率高出银行存款的利率,越来越多的人不在选择银行存款这种传统金融,而是将钱放在余额宝里。但是由于技术创新不足、监管措施不全面以及力度小等原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有很多不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相应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例如,完善立法,建立监管体系等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模式不同,是一种典型的金融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可以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上推陈出新,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创新,形成新的监管方式,将统一监管和分类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3.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控制度和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别。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因此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有模式制定相应准入、退出、业务范围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对其涉猎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以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进行严惩,加大打击力度。此外,我们可以加强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彼此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分享,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监管的缺陷。不断适应互联网金融跨越空间和实践的新特点。

3.2建立与时俱进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机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不断地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因此建立动态的监管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必要条件。首先需要作出明确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到管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其次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预警机制。最后为了确保信息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们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投入资金的去向及其使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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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3年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对社会的影响已愈来愈明显。其中金融行业早已浸信息技术已久,由此衍生出网络金融在这个趋势中发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宝为首的各种宝宝的热捧,都显示出,与传统金融相对应,网络金融主要进入的是三个领域: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其中网上银行在网络金融中处于主体的地位,而网上证券的风险成因与类型与网上银行相似。因此下文讨论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主要是以网上银行行业为例。

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难点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金融服务业的效率提高,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服务的风险以及监管的难度。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来看,金融创新总是走在金融监管的前面,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创新总是先高的那个。而我国的特殊国情,如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信息化产业发展迅速等特点,使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和创新的差距就更为巨大。因此,我国网络金融的监管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造成监管难点

网络金融的两个基石,一个是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另一个是金融服务现代化。而计算机技术的系统性问题一直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由于计算机系统是一个整体,在硬件层级中,任何一个配件的故障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如网络金融十分依赖的数据信息服务器,硬盘长期运行造成的损坏,CPU过热造成的停机等都会造成整个服务系统的瘫痪,甚至信息(数据)的丢失。虽然各个金融企业通过增加备份硬盘、镜像系统,改善机房环境等措施降低故障发生的概率,但仍无法杜绝故障,随着系统运行时间的增加,故障必然会发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网络安全问题造成的风险,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安装木马等方式盗取客户甚至服务器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转移资金,虚假信息来赚取利润。最后,由于网络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网络金融的服务的连接范围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扩大到整个国际市场。而监管方却无法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操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和漏洞。

(二)网络金融创新造成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滞后

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使得本来滞后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进一步滞后。这种滞后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监管部门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的新兴领域的监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同时,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处于起步阶段。比如对网上交易的规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无条件退货等规定。而在此之前,网上交易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快网络金融的法规建设,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观情况,又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为网络金融活动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对策

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存在了许多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难点和漏洞,但网络金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正在迅速扩大,金融监管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技术革命。如何做到在网络金融领域分类管理,公开监管的原则,在网络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强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确保网络金融对原有金融秩序的冲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维护银行业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确保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推行。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金融活动得以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网络金融法律体系是保证国家队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保障。虽然网络金融具有虚拟化、实时性等特征,但有关部门仍需认真调研各项具体方案,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等。而且,还需在此之外让法律与社会欢迎的发展相匹配,不能让法律由保护社会发展变为阻碍社会发展。为促进网络金融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

所谓安全虽然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技术和系统。但不代表网络金融行业可以不在安全技术上加大投入力度。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技术也在日新月异,所以,与之对应的安全技术的研发也要加大力度。同时,与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其他保密制度、维护制度、备份制度等制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三)借鉴欧美经验,建立非现场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网络金融的发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种类繁多,跨多个领域,难以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有明确的交易对象,同时,交易的时期较短,速度较快,对这个领域的监管已无法像传统金融领域那样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如一些欧美国家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所谓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而我国监管机构一直没有重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强。

(四)加强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

网络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近十年来,网络金融活动的跨国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全面开放技术信息和交易准则,确保跨国网络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参考文献:

[1] 史厚福.金融监管导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2] 马思萍.网络金融风险及监管模式分析[J].现代金融,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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