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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理合集13篇

时间:2023-11-01 10:03:04

文物保护监理

文物保护监理篇1

[中图分类号]G269.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2-0068--02

炳灵寺石窟是丝绸之路上最重要的石窟寺之一。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炳灵寺石窟作为“丝绸之路:长安一天山廊道的路网”遗产点之一,被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炳灵寺石窟开创于东晋十六国时期,经西秦、北魏、北周、隋、唐、西夏、元、明、清等各代的相继修建,历时1600多年。炳灵寺是丝绸之路南道上―个重要的交通枢纽,佛教思想沿这条古道东传西渐,所以炳灵寺石窟成了我国接受印度佛教艺术的早期石窟寺之一。位于窟群北侧距地面60米高的169窟,其内保存的建弘元年(420)墨书题记,是我国石窟中现存年代最早的纪年题记,成为我国早期石窟断代的重要“标尺”。

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工作从1955年建所之时就已经开始了。半个多世纪以来,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在石窟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刘家峡水库的建设,对炳灵寺下层洞窟造成较大威胁,所以1968年在石窟前修筑防护堤坝,并对下层被淹没洞窟进行搬迁和掩埋防护;1973年,在各洞窟安装窟龛门窗,防止飞鸟以及小动物进入洞窟对文物造成破坏;1999年,完成了炳灵寺石窟岩体加固及渗水治理工程,解决了石窟长期存在的危石掉落和渗水问题。近年来,在壁画加固、石雕修复、防风化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这远远不够,在保护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随着文物保护理念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的保护管理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1982-1984年,炳灵寺石窟用干湿自记仪在92、126、128窟内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气象记录观察,结果表明炳灵寺石窟区域内温差变化较大,月极值温差在16摄氏度左右,月平均温差约6摄氏度。2009年,又购置了便携式自动气象站、二氧化碳自动记录器、室外型温湿度记录器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对窟区的温度、湿度、日照、风向、风力、降雨量及二氧化碳等气象因素进行综合监测,为文物的科学保护提供准确的数据。

由于炳灵寺石窟位于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的交汇地带,地质构造属秦陇地槽系的西翼与陇西旋卷构造体系及河西的复合部,地质基础为白垩纪屑长石石英沉积红砂岩,其粘绪性小,砂粒不均,强度低,岩石中蒙脱石含量达到27%左右,具有很强的吸水性,极易风化,遇水崩裂。炳灵寺石窟所在山体裂隙较多,山体坍塌、滑坡、危石掉落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石窟的稳定性。岩体结构不稳定以及渗水是炳灵寺石窟保护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地质问题。刘家峡水库的建成改变了库区的水环境,直接影响到了处在水库库尾的炳灵寺石窟。首先是水位的上升直接导致1、16、90、133窟被淹没;其次在黄河淤沙及大寺沟山洪的共同作用下,石窟前的淤沙持续增高,改变了炳灵寺的地形地貌,石窟前河床增高,底层岩石饱水量增大,岩体长期被浸泡、软化。由于水库蓄水放水,造成小气候干湿变化频繁,加速了风化,使崖面岩体中的可溶性盐溶解、迁移,导致窟体、塑像、壁画酥碱破坏。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来的保护设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实际需求。岩体裂隙发育和风化等自然因素瞬息万变,肉眼观测到的是成事实的损害,没有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只能是越修越忙,文物修复保护的速度永远跟不上文物风化的速度。因此,建设文物监测预警体系显得非常紧迫。几年前,敦煌研究院已经将监测预警设施投入文物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开始筹建监测预警体系;2013年10月,炳灵寺石窟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并投入使用。不同于以往遗产损毁后应急性的保护工作,文物检测预警体系强调通过遗产管理、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实时监测等方法,掌握遗产价值载体的损毁变化规律和影响载体安全因素作用在载体上的整个过程,以二者关联数据分析为基础,制定保护策略与方法,使遗产处于良好的状态,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地的变化可监控、风险可预知、险情可预报、保护可提前的预防性保护管理目标。科学的监测体系,既为文化遗产的系统管理提供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工具,同时也是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测,可实现炳灵寺石窟的信息化管理与科学保护,促进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过渡。

遗产检测预警体系是遗产地科学管理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炳灵寺石窟监测目前主要针对窟区气象监测、洞窟内微环境监测、本体监测、游客监测等方面,形成了综合监测预警体系。

第一,气象监测。气象监测器设立在石窟区对面的小山丘上。主要监测遗产区的宏观环境,包括气温、湿度、降水、风速、风向、光照、气压等要素。这些气象要素均对遗产环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光照、温湿度、降水可直接影响洞窟内壁画的保存环境,是日常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参照数据。

第二,洞窟微环境。主要监测文物本体所依附洞窟内的小环境特征,如湿度、相对湿度、光照、二氧化碳、文物及文物载体表面温度,实时反映洞窟内的微环境变化趋势,研究文物病害机理和成因,为洞窟管理和文物本体保护提供科学依据。洞窟微环境起伏变化大,很可能会导致洞窟文物产生新的病害。炳灵寺目前针对不同洞窟窟形及位置,选择了26个窟龛进行微环境监测,并对通往169窟栈道上不同高度的风向风速的开展监测,下一步可考虑对所有洞窟进行监测。

第三,文物本体监测。目前文物本体监测只限于通过人员对洞窟定期监测巡查的方法开展,通过建立文字、图像和数据文件经静性的对比监测,仅靠肉眼观察和文字记录进行检查、对比、判断,效率低且易受主观因素影响。针对塑像的结构稳定性、壁画和塑像病害监测以及修复前后的对比监测工作尚未开展。

第四,游客监测。炳灵寺石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后,游客人数逐年上升,遗产地在保护中利用和利用中保护的压力日益增大。为了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的关系,合理有效地管理游客,并为以后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炳灵寺目前已实时监测窟区内游客流量,制定游客管理制度及相关预案,合理分配景区内游客活动区域,缓解洞窟内游客压力,尽量减少文物本体受到的负面影响。

炳灵寺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已投入使用,还有部分监测项目未开展。针对炳灵寺石窟目前面临的主要病害,亟需开展以下几项监测内容:

第一,地下水位监测。因炳灵寺石窟所在大寺沟内的河床逐年抬升,原先最下层洞窟距地面20多米,现在已经低于河床,不断淤积在窟区内的泥沙携带大量的水分。调查窟区内地下水埋深、地下水与地面的联系以及水质状况,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等,这是个详细而庞大的监测项目。当然主要的目的是研究地下水位对石窟的影响,所以可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第二,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监测。炳灵寺成功申遗后,对遗产核心区及缓冲区内文物赋存环境建设编制了管理规划,主要包括文物遗产区和缓冲地带内的植被、动物养殖情况,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及现状,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人为建筑等内容。地形地貌监测因其区域面积广,部分区域由于地形条件限制人员无法进行定期巡查,所以目前可通过卫星定期的高精度航拍图进行监测,这就需要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开展。

第三,崖体渗水及可溶盐运移监测。目前炳灵寺目前各洞窟主要病害是塑像的酥碱风化,以及壁画的起甲、酥碱、空鼓脱落。下层洞窟受刘家峡水库蓄水以及崖体自身渗水影响较大,病害更严重,特别是靠崖体一侧壁面上的塑像、壁画酥碱脱落更明显。这种现象就是崖体内可溶盐在毛细水的运移过程中,在崖体表面反复结晶溶解,破坏岩石结构,从而对塑像和壁画造成损害。对崖体渗水及可溶盐的有效监测,探究其运行情况,能为进―步开展文物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

文物保护监理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 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文物保护监理篇3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高扬生态文明旗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

(一)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

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生态监测网络要根据地理单元特征和生态保护监管需求建设,通过推动部门监测站点资源共享、推进环境监测站点向生态环境监测综合站点改造升级、补充设置新的生态监测站点和生态监测样地(带)等方式实现。积极探索开展水生态、土壤生态监测及相关生态脆弱区地下水位监测,不断加大内陆水域、海洋生态监测力度。

(二)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

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五大评估,建立从宏观到微观尺度的多层次评估体系,全面掌握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变化及趋势。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选择的每个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完成时限原则上为一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部级自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年开展一次,部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每半年完成一次,地方可根据实际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估每年完成一次。

适时开展海洋污染基线与生态本底调查评估,进一步拓展重点流域、海域和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评估,实施重点流域、海岸带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强化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制定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定期评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及海域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成效的评估。

构建生态修复标准体系。加快制定覆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区域以及贯穿问题识别、方案制定、过程管控、成效评估等重要监管环节的生态修复标准,加快制定生态修复评估指南。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监管

(一)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和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调查、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立法积累经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核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水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功能、性质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

(二)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

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自然保护地立法。实行最严格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出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加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的监管,定期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强化对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地和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重点问题依法查处到位、彻底整改到位。开展常态化监控,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三)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推动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自然生态风险评价、检测监测和安全控制技术体系,提升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能力。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年度工作调度机制,明确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工作合力,增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聚焦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国家发展战略区域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就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调查、观测和评估。每年完成一次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探索建设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减贫等试点。

四、加强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突出的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不断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完善各领域监管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监管。

通过非现场监管、大数据监管、无人机监管等应用技术,强化对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和近岸海域等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围填海、采砂和炸礁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岸线保护修复和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坚决杜绝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形式主义。

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重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流域水生态保护执法。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开矿、筑坝、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一)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有机融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强化示范建设在协同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强化示范建设的载体平台作用,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监管目标任务。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工作,深化提升生态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以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推动“五位一体”为重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生态资源优势为依托,探索转化路径模式;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强化在环境宜居、社会和谐、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城市示范作用;生态省和美丽中国样本建设,要按照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推进,不断提档升级。开展中国生态文明奖、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

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严格示范建设准入,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加大对试点地区监管力度,每三年评估试点建设成效。对于组织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成效下降的、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示范建设管理体系,完善建设、申报、监督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

(三)强化示范建设引领带动作用

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编制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指导各地持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中国。系统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模式路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领导,推动将生态保护监管关键指标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的部门联动协作,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协同增效。

(二)提升监管能力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整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重要水体水生生物调查平台,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定期会商制度。推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三)强化资金保障

文物保护监理篇4

一、湖北世界文化遗产资源情况

湖北现有3处世界文化遗产,3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以及1项申遗筹备项目。武当山古建筑群于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钟祥明显陵于2000年作为“明清皇家陵寝”组成部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咸丰唐崖土司城址于2015年与贵州海龙囤土司遗址、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一起作为“土司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3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2012年列入),一是中国明清城墙项目,包含湖北省荆州城墙、襄阳城墙;二是黄石矿冶工业遗产,包含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大冶铁矿西露天采矿旧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华新水泥厂旧址等构成;三是鹤峰容美土司遗址。1项申遗筹备项目,即“万里茶道”联合申遗项目,该项目是我国继“丝绸之路”、“大运河”之后,又一条计划申报世界遗产的文化线路。该项目于2012年开始筹备,得到了线路沿途8省份的积极响应。2014年,湖北省被推举为8省联合申遗牵头省份,武汉市被推举为牵头城市,现线路沿线8省已基本完成遗产资源调查,目前正有序推进申遗点遴选以及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文本的编制工作。

二、保护与管理现状

“十二五”以来,为促进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与合理适度利用,发挥遗产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实现世界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湖北省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快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逐步完善遗产监测体系,加快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与省级财政资金,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广泛采用科技手段与多学科交流,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逐步建立起以法制建设、保护规划、管理机制、保养维修、学术研究为保障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稳步推进法制建设

2013年1 2月1日,由湖北省政府公布的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规((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在认真研究唐崖土司遗址的内涵价值、保存现状和面临的保护难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保护条款。该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唐崖土司城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夯实了基础,为开展唐崖土司遗址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南。咸丰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唐崖土司城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唐崖土司遗产的地方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细则。为加强黄石矿冶工业遗产保护,黄石市于2012年公布实施《黄石矿冶工业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文件,现正积极推动《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片区保护条例》立法。《襄阳城墙保护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明清城墙遗产保护法规也将于近期出台。这些专项法制建设极大的加强了湖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加快开展保护规划编制

保护规划是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长期思路与依据,完备科学的保护规划体系,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湖北省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2009年,《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规划》由湖北省政府公布实施;2012年,明显陵、武当山玉虚宫、铜绿山古铜矿遗址、襄阳城墙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也于当年1 2月由湖北省政府公布实施;2014年,《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与管理规划纲要(2013―2030年)》获国家文物局批复,依照该规划纲要,现已完成《武当山建筑群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5―2030)》的编制工作,提交国家文物局审查; 《华新水泥厂旧址保护总体规划》正按照国家文物局意见修改完善。通过这些年来的工作,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

(三)逐步完善遗产监测体系

湖北省当前实施的遗产监测工作重点有三个,一是明显陵影壁监测项目,2013年获得批复,现已开始监测工作,该项目是湖北省首个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单体专项监测项目,拟以此为起点,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各重要文物建筑单体监测工作;二是唐崖土司城址动态信息与监测项目,2014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复,该项目对唐崖土司城址实施全面的环境及文物本体监测,科学分析、评价唐崖土司城遗址的保护效果,指导唐崖土司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三是铜绿山古铜矿遗址边坡预警与监测系统项目,已开始相关建设。此外,武当山金殿游客量及危岩体监测、明显陵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等项目正在申报。湖北省通过这些单体、全面的监测项目的建设与实施,点面结合,积累相关技术经验,逐步完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形成完备的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

(四)积极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十二五”期间,国家与省级财政先后总计投入资金近4亿元,实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以及安消防工程项目70余项。为加强武当山古建筑群文物安全,实施如玉虚宫文物保护工程、冲虚庵修缮工程、武当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等项目;为改善明显陵保护状况与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明显陵外罗城外明塘修缮工程、明显陵地幔修缮工程、明显陵影壁监测等;为配合世界遗产申报,实施了唐崖土司城址一期保护工程、唐崖土司城址保护与环境整治(一期)、唐崖土司城址动态信息及监测保养维护、华新水泥厂保护展示与利用工程等项目,极大地改善了湖北省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环境状况,保证了遗产价值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五)加强保护管理机制建设

为夯实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基础,湖北省狠抓落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规范遗产核心区域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报批;加强地方保护管理机制建设,指导各遗产地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快相关人才尤其是基层遗产管理与保护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武当山古建筑群、明显陵、唐崖土司城址等单位先后已成立专门的管理处,其中明显陵管理处为钟祥市政府直管单位,唐崖土司城址管理处与咸丰县文物局、咸丰县民族博物馆合署办公,配置专业人员与设施,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保养维护工作,黄石市于2015年组建黄石市文物局,管理与协调黄石工业遗产片区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每年定期对武当山、明显陵、唐崖土司城址等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协调工作,加强巡查与监督,及时制止、整改违规建设;联络万里茶道联合申遗沿线8省市,成立万里茶道联合申遗办公室,协调、推动申遗工作的进展。这些工作为湖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申报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推动科技与多学科交流 湖北省近年力推科技手段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中的应用,采用整体顶升技术进行武当山遇真宫原地垫高保护,并使用三维激光扫描进行资料记录;在唐崖土司城址、鹤峰容美土司遗址考古工作中积极采用高空高清航拍、三维激光扫描、地理信息系统、现场出土文物保护等技术,采用三维数字化建模与虚拟复原等技术开展遗产数字化展示;推进湖北世界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支持建立湖北省海达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研究院等,为遗产保护、突出普遍价值研究、保护规划编制、信息化管理、合理利用等内容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积极推动武当山与故宫博物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办唐崖论坛、黄石工业遗产申遗咨询会、万里茶道联合申遗推进会等多项学术交流活动,深化遗产价值研究,为湖北省积极探索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与学术支撑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申报与保护工作的策略

党的“十”以来,就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新时期文物事业指明了方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个全面”战略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推进,文物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系列重要论述思想内涵,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新形势下履行《世界遗产公约》,严格开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构建完善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这一世界知名文化名片的宣传展示作用,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合理适度利用,发挥其服务社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作用,深入落实文化扶贫政策,助推湖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加强现有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严格履行《世界遗产公约》,加强现有3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突出遗产核心价值方面的保护。加强对遗产地的综合性检测,稳步开展遗产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湖北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平台;推进各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加强年度督查与巡视工作,规范遗产地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遗产相关的违规违法活动,强化对遗产地的规范管理,实现遗产的永续保存。

(二)特许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 精准把握湖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以及申遗筹备项目的保护管理现状、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等,制定相应申报策略,持续推进世界遗产申报,丰富湖北省世界遗产文化多样性,完善世界遗产传承体系。

“黄石矿冶工业遗产”项目是《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唯一的工业遗产项目,遗产价值非常突出。湖北省将进一步加强对黄石矿业遗产的考古与学术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交流,深入发掘遗产文化内涵,完善遗产价值的解读和宣传阐释体系,加强遗产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推动黄石工业遗产保护立法,修改完善保护规划,加快遗产监测体系建设,夯实遗产申报各项基础,加速推动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的申报工作。

目前我们积极配合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办公室的申遗部署,推进湖北“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项目的各项工作。深化湖北明清城墙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加强申遗文本的编制工作,加大湖北明清城墙遗产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力度,为联合申遗做好准备。

鹤峰容美土司遗址作为申遗扩展项目,当前湖北省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容美土司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推进容美土司遗址的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待时机成熟时予以申报。

同时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万里茶道联合申遗项目,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牵头省份作用,联合沿线8省实施“万里茶道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与申遗工程”,加强茶道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加强预备名单申报文本的编制工作,争取尽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三)积极探索遗产的合理适度利用

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合理适度利用”重要指示精神,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发展的文化遗产利用理念,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文化熏陶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素养;理顺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避免盲目建设、过度开发,减少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人工化、城市化干预;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品牌开发文创产品、培育相关产业;加强系列遗产各遗产地之间的合作,做好与市场的对接,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共同推动遗产资源与社会教育、公共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善鄂西北秦巴山区、鄂西南武陵山区等贫困地区经济状况,助推文化扶贫。

文物保护监理篇5

一、预防性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预防性保护”的概念最早提出是在1930年于罗马召开的第一届艺术品保护科学方法研究的国际会议上,随之越来越受到重视,并相继在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领域以及之后的建筑遗产领域得到实践。

ICCROM将广义预防性保护概括为在不危及物品真实性的前提下,延迟任何形式、可以避免的损害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可以看出,广义的预防性保护不但包括环境控制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包括一些管理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理念。

针对遗产本体病害的预防保护是目前预防性保护的主要研究领域,其包括:第一对环境的监测和控制,主要是对文物所处环境的温湿度、光照、虫害等方面的监测。第二对消除文物本体将产生的病害的应对科学方法技术研究,如专门的文物修复技术和一些现代化的文物监测管理系统等技术。第三后天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性保护。

针对遗产文化价值的预防性保护包括资料记录和宣传展示及传承两方面。此外,预防性保护的内容还包括涉及上述两个方面更高层次的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统筹管理以及规划性方案制定等。

二、石窟类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义和特点

石窟类遗产预防性保护是指防止石窟结构破损和石窟遗产文化价值丧失的所有行动。其预防性保护有如下一些特点:

1.石窟寺属于遗址类的文化遗产,而遗址的特点是其是不可移动的,因此,其原生环境就决定了其保护必须重视环境对其的影响,而不像可移动文物可以选择环境相对好的地方,也不像博物馆馆藏文物那样可以对博物馆的选址、建筑、文物库房等有更多选择。因此,一定要做好环境监测等预防性保护,减少环境因素对文物的损害。

2.遗址类遗产的文物类型比较单一,不像博物馆馆藏文物材质种类那么复杂。石窟类遗址的文物主要保护材质是石质或泥塑造像、壁画以及窟前木构建筑,所以,其预防性保护研究主要就是针对这些材质的保护进行技术、管理、展示等研究。

3.石窟类遗址属于古代宗教文化意识下的产物,其文化背景决定了其选择的环境的特点,因此,其预防性保护一定要对其环境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划,实现对其文化的整体性保护。同时,做好原生环境面貌的采集,做好记录。而且不要再次修建一些现代建筑,除了必要的参观道路。

4.石窟类遗址的特点是在山体上开龛造像和绘制壁画。因此,该遗址的预防性保护要注意石窟依存的山势背景,即崖体的加固保护,尤其是注意灾害如山体在滑坡泥石流、地震等造成的崩塌和风沙、降雨等造成的崖体风化腐蚀等。

5.石窟类遗址由于其是在崖体上开窟龛造像及绘画,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游客的过多参观,一定会对窟内文物微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其预防性保护一定要对游客进行监测,控制游客数量等。

6.石窟类遗址由于开窟较多,且各个洞窟的微环境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因此其保护不仅要注意区域环境还要注意各个洞窟的微环境监测与日常维护。

7.由于石窟遗址的不可移动性,造成其宣传展示位置比较固定,使其外展较难,且一些石窟由于位置较高或较小等原因,使观众不能更清楚的看到,所以做好石窟造像各个部位的照相、文字记录等预防性保护非常必要。

三、石窟类遗址预防性保护的实践对策

(一)国家法律法规等的颁布

法律保护是预防性保护最基本的手段。通过规定社会各界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和国家的强制执行力确保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通过公布保护单位,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及其规定,明确政府和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文物古迹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明确对破坏文物的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以防止犯罪企图的产生。

在公布的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石窟寺及石刻文化遗产就有134处,以及各省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也多有涉及。且成立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石窟专业委员会。

(二)规划的制定

规划以两种形式在预防性保护中发挥作用。一方面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通过政府公布的形式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预防性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分项规划确定预防性保护的具体项目、措施和资金来源,在规划实施中达到预防性保护的目的。

(三)监测

监测是预防性保护的基础。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劣化趋势,分析病害产生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消除或遏制劣化的发生和发展。石窟监测包括区域环境监测、洞窟微环境监测、文物本体监测、崖体监测、游客监测等。

(四)调查记录

石窟遗址的调查记录是预防性保护的永久保证。石窟类遗产由于其自身的环境特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会逐渐遭到损害,其原生环境也会遭到改变,因此,及时而仔细的记录下来,是文物预防性保护的必要措施。

(五)科学研究

石窟类遗址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不仅包括佛教、道教、儒教等宗教文化,还包含了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信息,同时也体现出当时人们的技术工艺和艺术审美。现在的科学研究,不仅包括人文信息的研究,还包括各种病害和保护技术等的研究。因此,科学研究

对石窟的预防性保护是不仅为宣传展示提供文化信息资源,还为石窟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六)宣传展示

文物保护监理篇6

1、前言

古建筑是历史的遗存,古建筑文物的主要价值就是历史、艺术、科学三个价值。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护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在修缮中要保持现状和恢复原状。

修缮古建筑的原则为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修缮古建筑既要以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坏,延长其寿命,更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而后者更加重要,如果因为修缮工作而损害了它原有的价值的话,这项修缮工作就毫无意义。

2、古建筑修缮工程监理原则

2.1要认识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

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由于文物自身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殊性质,在实施保护的工程中,不能对文物本身进行更新改造,不能追求焕然一新,金碧辉煌,而是要认真研究文物本体的原来面貌,找出修复的依据,去掉后世增加的与文物本体不相符合且影响文物整体形象的构件以及与此相违背的工艺做法,在施工中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存构件,尽可能减少更换的数量,最大限度地保留和恢复文物本体的原状。

文物保护工程的对象是文物本体,与新建工程不同,它是在施工前就已存在的。因此在工程施工之前,所要做的工作要大大超过现代建筑,如要对保护对象文物本体进行详细的勘察测绘,认真的研究,精心的设计等。就施工而言,对文物本体维修部分的拆除、测量、绘图、登记,对拆除物件所采取的措施研究,报批等等都是现代建筑所没有的程序,也是我们进行文物监理工作需认真对待的新课题。

2.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的实用性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编制出自己的工作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在工作规范中必须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工作的具体要求,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章可循。鉴于国内目前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大多数队伍未知参加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要求我们的监理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原则,熟悉各个具体工作对象的设计思想,对保护对象有深入的研究,同时还要对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及各项工艺及做法能给予具体的指导,有些地方甚至还要能亲自示范、操作以便给各施工方做出样板,因此规范编写必须贯彻实用性原则。

3、古建筑修缮工程监理内容

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这个阶段监理方需做的工作有以下几项:组建监理机构,组织监理人员学习与工程有关的各类文件,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了解相关的地质、地理、环境、民风、民俗、材料供应及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的批文等有关情况。

3.2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

主要是要求施工单位尽快熟悉图纸,并就图纸中弄不清的问题提出意见,便于在图纸会审中提出,以确保工程能按图正常施工。督促施工方尽快提交施工组织方案,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进行。审查的重点是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基本原则,对本工程是否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施工的顺序是否合理,所用方法和手段对文物本体是否有损害,对文物的特殊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予以特别注意,所采用施工方法是否正确,对文物安全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到位,文物本体周围的场地运用是否合理。

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审查分包队伍,一项较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不是一家施工单位完成的,为了施工的专业需要或工期需要,除承包单位担任主要施工任务外,有的工程还要分包出去,分包单位不需要通过投标选择,但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须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以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

3.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阶段是指对文物本体的修缮和复建过程,这一过程将直接关系到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也是整个监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在文物修缮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如发现新的文物遗迹或现象需保护和处理,出现新的结构或形式需要修改设计,甚至会发生对原来设计全部推倒重来的可能,如何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尽可能多地保留文物本体所携带的历史信息,成为这一阶段至关重要的工作。

对施工过程实行全程监理,对重要的施工部位和工序要旁站监理。要密切注意文物本体出现的新变化,一旦有新的遗迹或现象出现时,立即要求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文物管理单位(业主)报告,并协助业主起草文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等候处理意见。

对施工中所用材料要严格把关。要特别注意把好隐蔽部位的施工验收关。对隐蔽部位施工或下一道工序有可能掩盖上一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确认施工符合工程质量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中要坚持自检和报验制度。施工方在完成一项或一步工作,经过严格的自检后,正式申报至监理方,监理方应组织业主代表和施工方共同进行初验收,不允许未经验收的工程继续做下去。

3.4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一般是由批准该项工程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来进行的。但是在验收组到来之前,各个参与单位都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验收之后又要做一系列的移交工作,因此验收阶段的监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阶段。

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这是验收工作的基础,在整个工程即将竣工时监理方就应与业主协商验收的事宜,总监理工程师就要开始组织专业人员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对于缺失的资料要设法找齐,并依据上述有关资料开始编写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

敦促各施工单位按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协助业主制作要求验收的文件。根据业主的要求,编制一份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准备验收所用的各种表格。正式验收的监理工作。正式验收就是请上级和有关专家对该工程的总检查评定,确认该项目是否合格。在整个工程验收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始终陪同验收组,随时回答验收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咨询,介绍有关情况。

验收后的收尾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如果没有通过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研究整改措施,立即组织力量投入整改,尽快就验收组提出的问题修正至合格后再次报请验收。如果验收合格,标志着该工程已告完成,监理方要根据业主方的要求,与施工单位协商一个工程收尾计划,包括对局部的整改、场地的清理、脚手架的拆除、机械设备的退场、其它辅助工程等,以便确定正式移交的日期。

工程交接。待所有收尾工作完成后,施工方在监理方的监督下,正式将工程移交给管理方。包括文物工程的移交,业主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移交,各种技术资料的移交等,并在交接书上由三方代表签字,管理权正式由业主接受,施工方则转入保修阶段。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监理篇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验收监测的结果,这样就使验收监测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就必须严格执行验收监测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具体阐述如下。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主要原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指的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期间检查与监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将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反映出来。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要检查是否有完整的审批流程、环保档案、技术资料等。

环保验收监测结果必须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完全反应出来,在监测过程中需要遵守各项原则,才可确保监测工作的进行和监测结果的准确。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1.1 确定监测因子 根据建设项目采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以及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确定工程的一般污染物与特征污染物;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因子;厂界噪声;采暖锅炉与生活废水排放的因子,另外还包含当地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因子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的污染因子

1.2 明确监测频率 监测频率要严格按照监测规范的要求,能真实的反应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有效时段。对于生产周期固定、且有稳定污染物排放的工程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频率可定为2至3个周期,每个周期3至5次;废水的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周期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至5次;对于生产周期不稳定、不明显的项目,无论是废气监测还是废水采样都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厂界噪声,监测频率为2天,每天昼夜各2次。

1.3 遵守监测规定 为了确保环保监测的准确性,很多细节问题必须注意,在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档案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工程项目的具体变化情况,了解工艺流程、项目建设规模、位置等内容,一旦工程项目内容发生改变,则需仔细核实其内容,并明确该内容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否则需将情况反映给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监测内容 建设项目监测内容包含检查和测试。检查内容主要有项目从立项至试生产阶段的所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环保资料是否全面,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环保机构有无统一的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有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扰民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建设项目测试内容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固体、声、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

2.2 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针对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项目而进行,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各项污染物达标情况;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具体验收监测的技术要求如下:

(1)建设项目的生产负荷必须达到生产能力的75%以上、工况稳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2)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3)气体监测过程中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量程的有效范围;烟尘采样器、烟气监测仪在测试前要进行标定,保证其采样流量。4)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测断面应布设在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和废气排放烟道。无组织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位设在排放源的下风向2至50米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至50米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设置4个,参照点只设1个。5)废水监测点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各单元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要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6)厂界噪声测点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厂界有围墙的,测点应高于围墙。

3 结束语

建设项目竣工必须执行验收监测工作,便于检验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原则与技术要求,为日后验收监测工作提供依据,确保环境保护验收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商博,张强,吕培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制度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二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2.

文物保护监理篇8

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保证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公路建设的环保工作应从项目规划、立项、项目招投标,公路测设、施工,公路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公路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控制,将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

一、公路环保监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1.公路环保监理的法规依据

就目前现行可依据的法规主要分三个层次:国家或部、委、局颁布的法规;地方性法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公路环保监理的质量标准依据

(1)公路环保监理的国家标准:环境噪声标准、环境大气质量与排放标准、水质标准、振动标准;

(2)公路环保监理的质量标准: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与分析方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分析方法;

二、 公路设计阶段的环保监理

该阶段设计人员应考虑环保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其中提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的三个同时为主导思想。环保监理工程师还应按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已获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审理。

三、 公路施工阶段各类污染源的现场环保监理

1.施工准备期

(1)工程的招投标阶段。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中,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的规定将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合同文件的相应条款中,其副本应送环保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理时备查。(2)征地与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与再安置工作,归属于社会环境内容。就目前所知,不同省市在操作上有所差别,但这项工作是直接与公路施工沿线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该知道当地政府的征地政策及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去向。

2.公路施工阶段各类污染源的现场监理

A.各类噪声源的现场监理分类

噪声泛指影响、干扰人们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声音。

(1)工业噪声源。

工业噪声源主要指工业企业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主要有各种风机、空压机、发电机、电动机、锻压冲压设备及振动设备等。

(2)建筑施工机械噪声源。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除以上要用到的有关机械设备外,用于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主要施工机械如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卷扬机、打桩机,各类拌和场的拌制设备及现场振捣设备等所产生的噪声。

(3)交通噪声源。

各种机动车辆、内河船舶、铁路车辆和飞机等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交通噪声。

(4)社会生活噪声源。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生活设备和一些社会活动都可以产生使人厌烦的声音。这些设备的噪声分贝不高,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

B.各类噪声源的现场监理

对上述噪声源所产生的综合噪声级,现场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200米之内的声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进行监理、监测,若监测结果超过了应执行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达到了扰民程度,影响了沿线居民的生活质量时,环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措施,或调整机械施工时间。

公路施工期环境噪声监测地点,主要是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如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或所称的“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具体的监测点应设在临施工面一侧第一排建筑物之前不小于1米处,采用噪声仪在施工设备运转的时间段内,每个敏感点、每周监测一次。

C.环境空气污染源的现场监理

(1)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主要在拌和站拌制过程中或施工机械摊铺过程中,在能源交换燃烧时会产生烟尘、硫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

(2)施工运输车辆主要靠燃油提供动力,其排气中主要含有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

(3)在路面施工中,砂、石料过筛,生石灰消解后过筛,及混合料摊铺过程中的扬尘对环境空气产生了粉尘污染。

(4)此外,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轮胎刹车片的磨损都会增加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以上污染源对环境空气的污染程度,现场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200米之内的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D.水污染源现场监理

公路施工中拌和站的废水排放后,渗漏到地下会直接造成当地地下水污染。特别是距施工现场有河流、农田灌溉区,更是造成了对清洁水源的污染。

E.生态环境的监理与监测

公路施工现场生态环境敏感点的环保监理以及山区、丘陵区公路、取弃土场的水土流失监理等;若监理内容的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环境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涉及结构物的施工质量监理应由工程质量监理负责。环保监理的内容主要是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文件之外的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用;

(2)在林区、自然保护区的路线施工时,不应扩大林木砍伐量,严禁狩猎,在法定保护动物活动区设计动物通道等。

(3)在湿地、水源等保护区附近施工时应禁止向湿地、水源地内弃土、渣等工程废弃物。

(4)对公路新增加的边坡坡面、取土场、弃土场的植被恢复计划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实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兑现问题。

(5)延河、溪路段施工时应做到弃土对河流不淤、不堵、不影响泄洪能力等。

F.环境工程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理

公路建设中设置的环境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局部段落的声屏障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服务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监理应侧重环境工程设施的环境效果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经监测若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应通知承包人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四、 公路营运期的环境监理

在营运初期,环境监测工作由公路的业主单位正式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公路施工阶段建设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效果进行监测、验收,这项验收监测工作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有关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公路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明确该项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法规依据,掌握公路建设阶段、公路施工阶段及公路营运期环境监理、监测的主要内容、监测方法,履行好环保监理的职责。公路工程环保监理与监测工作同工程项目监理相比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金投入方面还有一定差距,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保力度的加大,公路环保监理与监测工作将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JTJ/T006-9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JTJ.005-9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文物保护监理篇9

为全面落实“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尽量采用国内先进的城市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二、环保工作目标    

目前国家对建筑行业环境保护的要求尤为突出,同时对我们的环保监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理过程中做到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成一流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项目。  

三、环保工作范围    

桩基础、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驻地、施工道路、取弃土场、材料储存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四、施工期环境保护项目部监理工作保证体系   

把在建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严格处于可控状态,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体现。监理项目部为强化环保工作监控力度,采取总监全面负责、分管总监代表具体负责。监理项目部设一名兼职环保监理工程师,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专职环保工程师的工作,施工单位专职环保工程师现场负责,进行项目施工过程控制的日常环保、水保监控工作。 

五、过程控制中的监理检查监控方式   

项目部环保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段的环保、水保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齐抓共管各项环保、水保工作。使各项环保、水保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检相结合,重点工程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相结合,特别是加强各环境敏感点和环保、水保重点控制关键工序的环保检查控制力度。 

除监理工地例会外,根据现场环保工作需要,用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的形式,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

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参加设计单位环境保护技术交底,熟悉了解标段内施工现场环境特点,设计施工图中列入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计内容。掌握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设计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现场实际,编制和提报有关环保资料。按照有关标准组织落实。   

3、环保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体系及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措施和体系健全后,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5、检查施工单位临时工程、临时营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措施与工程施工是否同步进行,严格规范各类施工行为。  

6、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二)施工阶段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必须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严格贯彻于施工全过程。环保监理工程师加强对施工现场环保、水保情况进行巡检,对发现各类环保问题,及时下发《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部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总监办及工程指挥部。环保隐患消除后,检查整改效果,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和复工意见。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环保工程师应将有关环保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年报、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组卷归档。 

七、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环保工作监理月报:项目部环保监理工程师每月底将当月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编制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月报,并报工程指挥部。    

2、工作记录制度:环境保护监理人员每天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工作记录,重点描述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只要原因、责任单位及处理意见。

3、工作报告制度: 

3.1环境保护工作事故报告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发生的一般或重大环保事故应按有关规定上报。    

3.2环境保护监理例会制度。环境保护监理例会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每月一次,对当月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指出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今后环境保护的重点,并形成会议纪要。     

八、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噪声与振动控制,临时工程节约用地及临时用地环境恢复,交通干道及居民生活区等敏感区域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沿线城市区域施工噪声、扬尘控制及施工扬尘对城市绿化植被的成长影响控制和施工固体废弃物管理等。

九、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监理控制措施

施工准备阶段大型临时设施是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防治区,做好临时施工现场布置优化,加强施工场地、营地周边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清理,平整土地恢复植被绿化。    

1、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1.1检查生活区、混凝土拌和站、材料场等按照规划和批复位置 和规模设置情况,禁止随意设置和扩大规模。 

1.2施工单位小型临时设施场地、营地应尽量利用围档内既有场地,控制盲目占地。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1.3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绿地,扰动和破坏地表。   

2、水土保持措施 

2.1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切割或阻挡地表径流。 

2.2施工场地、临时道路、营地修建要边界清楚,排水系统通畅,设置临时挡护和绿化。   

2.3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营地设置要远离水体边缘,营区生活污水必须建立污水沉淀池处理设施,沉淀处理后在排放。

2.4固体废弃物控制

生产、生活垃圾形成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造成生活环境污染      

2.5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机械设备消音装置必须完好且符合出厂设计规定,运输车辆在城区行驶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2.6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洒水车定时对扬尘区域进行洒水处理,土方装车时要适量,杜绝沿途撒漏。禁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产生不利影响,造成环境污染。

十、景观环保、水保控制措施 景观范围内施工控制重点    

控制水土流失、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植被和绿化恢复。   

1、在景观范围内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风景名胜区的施工许可,制定专项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标示牌,划清施工分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以及走行路线。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合理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施工现场与所处的景观环境协调一致。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植被和砍伐林木。施工临时弃渣及时清除。     

十一、文物保护措施

1、施工中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时应立即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损坏文物。    

2、施工单位要成立保护文物古迹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保护文物古迹工作力度,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监理环保工作的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更好的为在建项目工程提供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文物保护监理篇10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一项工作。其工作的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近年来,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实施,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大批骨干企业相继建成投产,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建设生态海西的呼声日高。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必将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流经城市的河段遭受污染,造成城市空气严重污染,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将开始呈现,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后果将不可避免。

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是依据环评导则和项目性质在审批中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针对项目的建设规定出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为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审批中的环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所做出的客观评价。建设单位是否执行了环评审批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环保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建设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者缺一不可。

当前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不顾自然环境的破坏,忽视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大计。企业为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旦成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保护设备和验收检测等费用,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进行逃避,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推脱环境保护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周边环境受到破坏,其结果是将污染问题推向了社会。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进行环境监测,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竣工验收监测技术的研究,提高验收监测的技术水平,提升环境监测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支持作用,切实预防和严控新上项目的环境污染,事关建设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大计。国务院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33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使环保业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监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监测必须由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计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提出验收组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环评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参与全程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一是检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效果,二是检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和污染防治的可行性,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服务。如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有关规定,可以满足一般的工作要求。由于有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以及建设项目行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原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中,具体到某些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现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范围

在不断深化环境管理的新形势下,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更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意味着拓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内涵,以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从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向非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拓展;从单个建设项目向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拓展;从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拓展;从常规污染物监测向特定污染物监测拓展。

应该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等各个阶段的环境管理,把验收监测涵盖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而不应局限于建设项目环境治理设施末端的测试。要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测试、检查和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放总量、环境质量及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3 污染源及污染治理设施监测

3.1 监测点位布设

监测点位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点位布设应符合标准与规定。

污染源、废气监测,应在废气排入大气环节前的排气管道的适当位置开设采样孔,并设置适当数量的采样点进行监测;废水监测应在废水进入厂区外环境之前排水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噪声监测,应在声源最强的厂界外布设监测点,并根据噪声起伏程度布设适当数量的监测点;固体废弃物监测,应根据堆场面积均匀布设3~5个监测点,在其表层下100~200毫米处取样。

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果:废气和废水应在污染物进入和排出治理设施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布设采样点。

3.2 监测项目

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特征,对其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监测,并监测计算出总量控制指标。

对污染总量设施的净化效率或净化效果进行测定。

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并结合建设项目试运行后实际产生的污染因子,严格按照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监测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进行监测。

4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核对所有应建的环保设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并检查这些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规定建设;技术改造或“以新带老”工程中应取消的厂内、厂际和区域内的污染源是否已经拆除或停工,应治理的老污染是否与新污染一并治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改动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的投入是否充足;环境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环保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恢复;相应配置的流量计量装置、污水排口标志、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种堆放场的建设情况及其相应的各种标志设置等。

5 报告书的编写内容及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报告书编写力求准确、科学、简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应该做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监测方法数据科学可靠,监测结论简洁明了。另外,监测报告不能仅仅局限于陈述监测数据和资料,还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围绕建设项目中的疑点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阐述。特别是为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净化设施的进一步改进提供科学实用的数据。监测报告结论不应只关注达标率,应反映工程全面系统性评价内容。一般监测报告结论中往往只注重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率和设施处理效率,而忽视了现场运行记录、成本核算、排污总量等监测背景材料。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使治理设施能达标,私自在验收监测过程中改变工况,如加大药剂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延长停留时间等,产生了验收时的效果优于正常管理时的效果,而运行费用也大于正常运行状况的现象。这样在验收监测时,就需记录生产和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在报告中说明验收监测时的工况与处理费用等监测条件,而不能简单地概括为“负荷正常,工况稳定”。

5.2 废水处理设施的停留时间是一个重要参数。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对进水不稳定的企业,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对环评批复中实行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的项目,应在报告中反映排污总量,有些企业废水没有完全进入设施,在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监测直排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所列附录计算排污总量。

5.3 处理效率的监测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

但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处理效率的不真实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应充分重视处理效率监测结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监测时的处理效率虽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比较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在竣工验收监测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由此得出的处理效率才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效率具有可比性。

5.4 编写监测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二是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三是验收监测的结果评价准确;四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五是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六是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效益分析

环保设施的建设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使之有效地运行起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监测工作时,有必要也有责任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环保设施运行的效益分析。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使环境治理设施真正有效、长期地发挥作用。效益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治理技术、工艺或清洁生产技术、环保设施选型;建设项目总投资、环保投资、环保设施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环保设施运行费用;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回收的有用物料或产生的有用副产品的价值等。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环境效益较高、适中或较低的结论。

文物保护监理篇11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我们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技术,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2 验收监测的一般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3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2)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3)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并交代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批复要点及审查意见。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内容:评价标准应列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内容应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能有监测点位置照片附上更好。5)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1)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工况是否正常。2)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4 结束语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文物保护监理篇12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

《办法》中,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目前,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共53处。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核心要素均为部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办法》出台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然而,从文物的保护价值、鼓浪屿实际情况等方面考量,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尤其在修缮补偿方面。

去年,市委主要领导到鼓浪屿调研,要求要从制度着手,尽快出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领域和重点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进一步保护好鼓浪屿上的建筑精品。《办法》的起草工作历时近一年,这期间,鼓浪屿管委会反复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核心要素业主等多方意见,以使《办法》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如何更好地保护核心要素?

明确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

对于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办法》要求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各方通力合作。

《办法》提到,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修缮维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巡查队伍,以及做好有关审批工作等。而监测机构应开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及数据库,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预警阈值,另外还要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另外,《办法》要求业主方也要参与保护管理工作,他们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主动反映核心要素的状况,一旦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实施维护工作。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参与开展保护工作,可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重视保护管理核心要素。

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哪些规定?

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办法》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

就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批。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应签订协议,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针对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论用作其他何种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业主方事先都必须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任何用途都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护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来,才能让这些文化遗产活起来。《办法》之所以更加严格,也是为了促进鼓浪屿产业业态进一步提升,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修缮核心要素应如何奖补?

《办法》奖补标准较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

《办法》规定,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具备相应条件后,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承担。

文物保护监理篇13

近年来,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实行世界遗产全球平衡性战略,世界遗产的申报标准越来越严格,申遗难度越来越大。仅在申报文本报送阶段就有1/3强的提名项目被淘汰,在随后的国际评估、审议中,只有约2/3的项目被通过,也就是说,缔约国每年的申报项目最终通过的不超过40%,能连续几年申报都获成功的国家更是凤毛麟角。今年7月,在立陶宛维尔纽斯召开的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是唯一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两个项目同时被列入名录的国家。

在申遗压力与挑战持续增加的同时,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与机遇。20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作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认真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3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6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1月,文化部第41号部长令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也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法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北京市周口店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等。

二、不断健全保护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和责任。

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与现行行政体制相对应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文物局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工作。随着世界文化遗产和混合遗产数量不断增多,2002年,国家文物局专门成立了世界遗产处,负责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建设部门开展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业务管理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省文物、建设等部门也加强了对本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世界遗产所在地政府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监测等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国家、省、遗产地几个层级的保护管理体系。

三、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统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制定规划是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几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有:《中国洛阳龙门石窟区规划》、《安阳殷墟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等。此外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山海关关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等也将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

由于一些早期编制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够完善,近年部分遗产地陆续开展了重修保护规划工作,如《拉萨布达拉宫地区保护及整治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性详细规划》等。此外,北京故宫、明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嘉峪关长城、秦始皇陵及兵马俑等地已开展保护规划的重修工作。《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已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承担。

四、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近几年,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我国已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拉萨、北京和苏州等地世界文化遗产的反应性监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部门也加强了对这些遗产地的监测和管理,逐步建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体系。《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规范了监测职责、内容和工作程序。

根据《文物保护法》,严格实行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方案报审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项目报批制度,对于未履行程序擅自施工的项目依法责令整改。同时,依据《公约操作指南》,世界文化遗产地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和缓冲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向世界遗产中心通报,形成了依法管理,责权明晰,突出实效的监测管理模式。

各遗产地因地制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像莫高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等地,采取实时或定期监测手段,实施对文物本体、大气质量、旅游影响、安全、环境和自然灾害监测,并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监测报告和相关研究论著。

2006年,国家文物局建立了世界遗产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机制,主要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委派进行世界遗产的反应性监测和不定期巡视,为加强保护管理提出建议。目前,专家委员会承担了重设预备名单的评估和推荐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使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投入,其中包括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等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在内的文物保护投入共约6.4亿元,比“九五”期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49亿元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抢险维修等,其中1亿元专门用于长城的资源调查、抢险维修和重点保护工程。

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财政引导下,不断加大对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越来越有力的经费支撑。2000-2006年,北京市地方财政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投入近2亿元,其中长城3600万元,天坛5000万元,颐和园近7000万元。

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鼓励建立各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目前已有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北京市长城保护基金等。同时,吸引外国基金参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美国盖蒂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敦煌莫高窟、云冈石窟、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项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合作开展龙门石窟保护工程。

来自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的开展。实施了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云冈石窟、明清帝王陵寝、殷墟和高句丽遗迹等遗产地的文物保护工程,遗产地保护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我国无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因保护不利而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六、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能力,在保护中积极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很多遗产地地方政府和管理机构十分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工作,注重运用先进理念和多种手段营造遗产展示的最佳效果,创造出不少展陈精品服务于观众,充分发挥了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

在强调保护的前提下,遗产地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遗产周边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了筹措文物保护经费的渠道。故宫、秦兵马俑博物馆等处年门票收入超过1亿元,曲阜三孔、青城山—都江堰年门票收入也分别达到7000余万元。世界遗产对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遗产地合理旅游的发展,世界遗产的公众认知度不断提高,增进了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七、开展人才培训,实施中外合作保护项目。

国家文物局已连续举办了3期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一些省级文物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也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培训,努力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

中国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已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2004年6月,在苏州成功举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2005年10月,在西安举办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暨国际科学研讨会。

2006年10月,ICOMOS国际保护中心在西安成立,中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即将在北京挂牌。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世界文化遗产柬埔寨吴哥窟的保护维修项目。这些合作表明中国正在以积极的势态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国际影响。

八、启动长城保护工程。

200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5-2014年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并组织在河北和甘肃开展长城调查试点工作,完成长城资源调查相关标准和规范课题研究,形成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的指导性文件。与国家测绘局签署协议合作开展长城调查和测绘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即将在全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长城资源调查,争取利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摸清明长城家底。并开展山海关等长城重点地段的抢险维修工程。

九、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档案和资料整理工作。

很多遗产地建立了“四有”档案并通过验收,还建立了监测、修缮等专项档案。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遗产价值,整理出版历史文献、研究成果等,陆续编辑出版了《中美合作保护云冈石窟总结报告》、《云冈石窟“八五”维修保护工程总结报告》、《布达拉宫修缮报告》、《颐和园排云殿-佛香阁-长廊大修实录》等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十、完成重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新公布的名单共有35个项目。此次重设预备名单,严格仿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程序进行,从初选到委托专业评估,到最终评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作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尤其是突出遗产品类的平衡性。

第二部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遗产保护管理、立法以及保护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设性破坏、过度旅游带来的破坏、保护不当造成的破坏,以及管理不力造成的各类突发事件,仍然不同程度地威胁着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文物保护法》虽然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缺少针对性,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存在着衔接和协调问题。

体制仍未理顺——我国大多数世界文化遗产集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为一体,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缺少行业管理和指导,形成了世界遗产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些遗产地存在管理层次过低问题。个别世界文化遗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将文化遗产交由企业承包经营,导致保护存在隐患。

二、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对于开发和利用兴致勃勃,对于保护和管理一味推诿,小修不做,小险不抢,未及时排查隐患,对古建日渐遭到损毁熟视无睹,使得原本极为脆弱的世界遗产更加岌岌可危,令人担忧。同时,在遗产的周边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问题,在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三、保护管理经费投入普遍不足。

由于遗产地规模大,实施抢险维修、保护修缮、安防消防等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尽管中央和地方财政逐年加大了投入力度,但由于未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其他渠道的投入经费不足,因此遗产地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根据《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部分遗产地存在着收入未主要用于遗产保护的问题。

四、存在安全隐患。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着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火灾水患等自然灾害和风化侵蚀、环境污染等使世界遗产变得更加脆弱不堪。另一方面,人为的建设破坏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前者更为严重。大足石刻两次被盗,武当山遇真宫惨遭大火灭顶之灾,长城遭到开矿、修路等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五、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尚需加大,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世界遗产事务进入我国时间不长,相关学科研究开展较晚,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制约了整体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员培训的开展,并影响到遗产地保护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

六、宣传展示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向本国公众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理念是《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但一些遗产地申报成功后,没有认真履行普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宣传的义务。第二,一些遗产地的展览内容陈旧,设计手段落后,展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讲解技巧有待提高。第三,遗产地宣传品存在着品种少、质量差等问题,不适应世界遗产宣传的需要。

第三部分今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保护为本,管理为重,始终把两者放在首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当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水平作为评价地区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清醒认识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传承民族文脉的宝贵载体。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重要意义。在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最佳支撑点,力求保护和发展的双赢,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大依法保护管理力度和保护规划实施力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作为文化部部门规章颁布,有关监测巡视和专家咨询的管理办法也已下发。各级文物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国家文物局将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力争早日出台《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的工作制度、标准、目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遗产地原有的保护规划已不适用,难以满足保护管理要求,亟待重修完善。今后一段时间,各遗产地应抓紧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全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遗产的保护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修缮和建设活动,必须依照规划进行。

三、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学科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保护管理的水平。

世界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涉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旅游、景观、法律等多学科,并关涉宣传推广、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等领域。要努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理念,以此推进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决议,2007年国家文物局将与相关国际组织共同在北京举办东亚地区古代建筑保护修缮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邀请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东方尤其是东亚地区砖木结构古代建筑的保护理念、手段和技术等。在《威尼斯》和《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和特性,形成一份融入我们保护理念的纲领性文件,籍此宣传我国“不改变原状”的保护修缮原则,同时也让国际社会真正理解东方古建保护修缮面临的问题和保护理念。

加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力度,利用一切可能的高新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含量和科研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管机制,尽快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

国家文物局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程序、职责、内容,规范了监测行为。2007年,还将编制出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技术规范》,并开展建设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的相关课题研究,为正式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系统奠定基础。

在实施监测中,要把握几个关键:一是强化世界遗产的本体监测、环境监测、旅游监测、安全监测和自然灾害监测等,保证文物安全,保护环境风貌,倡导负责任的旅游,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二是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利用高新科技成果,提高监测技术含量,确保遗产安全;三是将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定期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结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寻求保护管理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旅游在带给世界文化遗产地发展机遇和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压力和问题。实现遗产地保护与旅游的协调发展,关键是找准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探索合理利用,提倡负责任的旅游,寻求保护与旅游的和谐发展。

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遗产地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遗产地旅游管理规划和应急预案,保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遗产地也可通过丰富展示内容、增加游览线路、实施团体游客预约、限定游客流量、建立网上订票系统等手段测控游客流量,缓解旅游带来的保护管理压力。敦煌莫高窟拟建游客服务中心,内设数字敦煌展示馆,既让游客了解莫高窟的历史、艺术价值,又减少他们在洞窟中的逗留时间。

六、鼓励利用多种渠道筹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在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世界文化遗产资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吸收境内外企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遗产保护。同时,鼓励国际各种基金参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继续支持美国盖蒂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世界银行等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援助项目。

七、加强多方合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面对目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和协作,共同寻找对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职责,为保护人类最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做出努力。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促进更多人理解、支持、参与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全面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全球战略研究,在国际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在积极引进外国先进保护管理理念、手段和技术的同时,也提供力所能及的、双方互利的国际援助,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开展了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的前期工作,通过组织和参与有关国际协商会议,形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联合申遗的行动纲领,并初步形成了丝绸之路中国段的遗产预备清单,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工作。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水平。

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和系统轮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遗产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彻底扭转“重申报,轻管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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